Assoc. Prof. Dr. John Even

知华友华的《中国报》专栏文章
个人资料
正文

报界应无“文字狱”

(2015-12-30 13:45:47) 下一个

原载马来西亚《中国报》2014年4月5日C15版“人人咖啡店”。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514224

惊悉马国政府要员放话:“应采取法律行动对付错误报道马航MH370班机事故的媒体机构。”这当然是好事,打击无良媒介,维护新闻生态,也是人心所向。怕只怕拿捏不准,伤及无辜,造成文字冤狱,那就是好心办坏事了,结果适得其反。

说到文字冤狱,可谓殷鉴不远。在中国,文字狱是封建社会统治者迫害知识分子的一种手段皇帝特别是他周围的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从作者的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欲置作者于死地而后快。文字狱历朝皆有,以清朝为最。清代有位读书人,因风吹乱了他的书页,引发诗兴,吟了一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便招来“反清”的杀身之祸。众所周知,文字是极易招祸的。

在德国,希特勒刚刚染指政权,便祭起了文字狱大旗19335月,希特勒青年团在柏林洪堡大学上演了“焚书日”的闹剧,将两万多册“非德意志文化”的书籍付之一炬。紧接纳粹当局开始有计划地驱逐所谓“制造和传播非德意志精神”的文化人尤其迫害犹太人。到1938年底,共有五千名科学文化人士被迫流亡国外,还有更多的人选择了“内心的流亡”。

长期以来,文字狱在民主国家基本上没有市场。一些非民主国家的文字狱,也改变了方式例如,采取别的罪名来构陷写作者,有的作家虽然获得了诺贝尔奖,但是仍被政府以“颠覆罪”请去“吃牢饭”,不得自由。实行“一国两制”架构的香港,今年2月发生了《明报》前总编刘进图街头遇袭案,3月,《香港晨报》两名高层在尖沙咀遇袭受轻伤,尽管事因众说纷纭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与文字狱及其“后现代变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事实上,创作与新闻报道的自由,是天赋人权。194812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自由包括人们有权持有任何观点而不被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各种媒介搜寻、接收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不受国界的约束。”这一宣言有效地约束了文字狱的泛滥,保护了公民与组织的自由、公正的表达权。

报界应无“文字狱”。以社会公器为己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新闻工作者,应该有公开写作与免于恐惧的自由,应该有自由报道的“第四权力”。时至今日,假如新闻媒介在公正公开报道新闻事实时,在严格履行了新闻自我检查的“裁量权”之后,仍被政府要员警告任何报章、媒体与社交媒体,若你们因为操纵事实,而迅速被对付,可别怪我,这种“秋后算账”应该被认为是新闻自由的倒退,是文字狱在新闻业界的投胎,是有违民主宪政的新闻钳制行为。

台湾最近发生“太阳花学运”,每天打开电视,几乎所有新闻台都在24小时滚动播出有关新闻。姑且不说“太阳花学运”本身对错,仅说台湾对此报道的新闻自由,就可圈可点,值得效仿。在此一学运期间,据说,想看警察打人学生流血的,就看三立(电视台,以下同);想看学生暴动警察受伤的,就看中天;想看服贸救经济的,就看TVBS;想看服贸亡国救台湾的,就看民视;想看名嘴政客被打脸的,就看年代……多种选择,各取所需,新闻自由,不搞文字狱,堪称范例。

愿我们的名记、老编,都能有张安静的书桌,免于恐惧地为公众传递“正能量”。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