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鞠请安《我远方的家》(44)

(2015-04-01 15:53:57) 下一个

   《我远方的家》系列报道(44)
    
   --- 给无锡市市长的第53封信
   --- 请求无锡市公安局不要作“栽赃陷害”式的回复
   

    尊敬的无锡市市长:
   
   
   您好!
   
   
   主题:请求无锡市公安局不要作“栽赃陷害”式的回复
   
   
   一,十几封特快专递
   
   我远方的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边),于2008年9月至2013年6月期间,遭到了三次严重地偷拆和一次强行非法入住。
   
   为此,我给江苏省公安厅、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区公安分局、无锡市信访局、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拆迁公司发了十几封特快专递,报案和投诉了那些偷拆和非法入住事件和反映了存在的一些违法拆迁问题。但这些特快专递如石沉大海 --- 至今六至八年,我没有得到任何一封特快专递的回复。
   
   二,向“市长信箱”写信求助查询特快专递的下落
   
   为此本人于2014年9月4日给“市长信箱”写信(查询编号:WX20140904025信件标题:石沉大海般的特快专递),请市长敦促有关部门查一查这些特快专递的下落、敦促相关官员尽快给我回信。这些特快专递为:
   
   时间:2013-07-05, 特快专递号:EH 807164592 US, 寄给: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关于:第三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时间:2013-06-18,特快专递号:EH 736507221 US, 寄给:无锡市南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关于:第三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时间:2008-12-16,特快专递号:EH 514893823 US, 寄给: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关于:第一、二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时间:2008-12-08 ,特快专递号:EH 341014360 US, 寄给:无锡市广夏房屋中介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拆迁告知书”。 
   时间:2008-12-04 ,特快专递号:EH 341019628 US, 寄给:无锡市信访局局长,关于:第一、二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和房屋被强行非法入住。 
   时间:2008-12-04,特快专递号:EH 341019631 US, 寄给: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关于:房屋被强行非法入住。
   时间:2008-11-26,特快专递号:EH 341012749 US, 寄给:江苏省公安厅厅长, 关于:第二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时间:2008-10-16,特快专递号:EH 341016683 US,寄给: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关于:第一次房屋被严重偷拆。
   时间:2008-10-16,特快专递号:EH 341016666 US,寄给:无锡市广夏房屋中介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关于:“拆迁告知书”。
   时间:2008-08-25,特快专递号:EH 056737255 US,寄给: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反映一些拆迁问题。
   及其他一些特快专递。
   
   三,“市长信箱”里的忽悠回复
   
   1. 对于上述本人的请求信件,2014年9月5日市公安局作了与上述特快专递无关联的忽悠答复:“您好: 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案件立案告知情况、立案告知单情况、房屋损毁原因情况及房屋保护情况已分别在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情况反馈中明确解释。关于诉求人的房屋鉴定情况报告将在公安机关请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后予以告知。如有疑问,请联系专办民警惠小龙,电话0510-82223391。”
   
   2. 针对无锡市公安局的答非所问,本人于2014年9月6日再次写给“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信件标题:请不要对来信作搪塞回复),声明上述请求查询下落的特快专递与前期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没有直接关联。工单为WX201408060168、WX201408110141、WX201408190206、WX20140820011、WX20140822022中也没有对特快专递反映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因为特快专递里主要反映的问题是在2008年至2013年间的第一、二和三次严重偷拆事件,而市公安局所引用的那些“工单”仅与2014年的第四和五次的严重偷拆事件有关,所以特快专递中的相关的时间和案件跟“工单”中的那些时间和案件没有交集。我认为公安局的上述答复是典型的答非所问和敷衍塞责!
   
   3. 对于上述无锡市公安局的忽悠回复,本人再次去信“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信件标题:请不要对来信作搪塞回复)对上述的答非所问提出质疑,2014年9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没有直接回复与特快专递有关的质疑,而仅回复上述信件中的与特快专递无关的其中一个问题: “市公安局答复:您好: 目前公安机关对于诉求人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诉求人或由其亲属转达。” 不直接回复质疑也是一种忽悠回复。
   
   4. 2015年1月5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50105006)要求“再次请求无锡市政府部门查讯本人寄来的特快专递的下落”,但在2015年1月15日收到的还是敷衍塞责的答复:“目前情况还在调查处理中,结果会第一时间反馈给诉求人。”
   
   5. 2015年3月23日,本人再次去信“市长信箱”(查询编号:WX20150323024;信件标题:第N次请求无锡市政府部门查讯本人寄来的特快专递的下落),但2015年3月27日无锡市公安局作了“栽赃陷害”式的回复“您好:诉求人可依照特快专递号向特快专递收发机构进行查询收发情况,如有遗失可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
   
   
   四,反“栽赃陷害”的措施
   
   上述无锡市公安局的答复“诉求人可依照特快专递号向特快专递收发机构进行查询收发情况,如有遗失可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纯粹是一种“栽赃陷害”式的恶劣忽悠行为(让快递公司背黑锅),也是对西方民主法治/制国家不甚了解的一种表现。本人在西方民主法治/制国家生活了二十多年,已有较自觉的法制意识;另外本人在祖国大陆生活了三十多年,对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制”也有所了解。所以可以说对上述市公安局的答复在发信前就想到了:本人用的都是较昂贵的美国特快专递(EXPRESS MAIL),在网上有24小时信件的自动跟踪系统(Track & Confirm)并记录了收信单位在几月几日几点几分的签收时间。所以本人不但打印了信件的自动跟踪记录,而且有些也作了“后续”跟踪如打电话给签收单位直到听到说“收到了”为止,或者发电子邮件直到收到“收到了”为止。我这里完整地保存了自动跟踪、电话录音和电子邮件的记录,如需要我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给你们。另外美国特快专递也没有你们想象得那样“笨”,如没有寄到就会立即通知寄信人,否则可能有官司问题,不象在大陆那样赔偿那么简单,这些只有到了美国才会知道什么叫“法”。
   
   五,再次请求
   
   再次请求市长敦促无锡市有关部门查讯本人给其的特快专递的下落、敦促相关官员尽快给我回信。这些“有关部门”应该是相应的收信单位,所以建议“市长信箱”机构也转送给相应的收信单位,不要让市公安局“大包大揽”,让公安机关集中精力处理“破案”事宜。
   如收信单位由于疏忽已找不到该信件,请来信告知,本人会寄给电子复印件。
   另外,请无锡市公安部门在回复中不要再用以前的“尽快答复”、“正在调查”等搪塞性回复。
   也请求无锡市公安部门尽快兑现2014年9月19日的“目前公安机关对于诉求人关于指派其他人员进行沟通的要求将予以考虑”(查询编号:WX20140906016)的承诺。和“尽快”兑现在“市长信箱”里无锡市公安局“N” 次(很多次)就 “诉求人要求指派交流人员的请求”的回复:“将尽快安排专门人员”的承诺。
   
   
   谢谢帮助!
   
   
   致礼!
   
   2015年3月29日
   
   澳大利亚籍华人: (略) 
   电子邮件:(略)
   电话:(略)
   手机:(略)
   家址:(略)
   
   
   
   三鞠请安
   2015年4月1日
   于美国新泽西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