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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2014-08-05 16:03:31) 下一个

   
   《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十三)
   
   一,前言
   

   我远方的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位于太湖广场旁的京杭大运河的西河边),在2014年8月4日(中国时间)早晨又发现该房屋被偷拆,见图1被偷拆后的照片。这是继在2014年6月26日夜里被偷拆后的第五次被偷拆。
   
   
   二,第五次被偷拆
   
   这次偷拆主要是把北端房子上的一整块钢筋混凝土楼板掀掉了,见图2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后的比较照片。而且这次偷拆的时间段也应该比较确定的,应该是8月3日白天至8月4日凌晨,因为我姐姐一般每天早晨(六点左右)起来都会到阳台看一看我的房子有否异常(我姐姐家就住在北边的一幢高楼公寓里,能俯视我的房屋),8月4日(中国时间)早晨她发现了北端的房子被拆。 
   
   
   三,第六次报案
   
   一发现房子被偷拆后我姐姐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上午阳光派出所的警员来到被偷拆地点向我姐姐作了笔录,并在我姐姐的要求下拍了几张照片。
   
   我姐姐去阳光派出所询问这次立案情况,被告知他们将向南长公安分局汇报,再作出决定。
   
   
   四,匪夷所思的偷拆举动
   
   这次偷拆实在是匪夷所思,因为,
   
   第一,要把这么大的钢筋混凝土楼板掀掉因该不太容易,所以估计是众人所为,和/或用了(重型)工程机械(因为照片上显示有二大块没碎的钢筋混凝土楼板在地上)。但周围是密集的居民区,怎么没有人听到和/或看到?
   
   第二,这次偷拆(8月4日)和上次偷拆(6月27日)相隔才一个多月,南长公安分局和阳光派出所还正在侦查上次的偷拆案子。
   
   第三,前天我刚被无锡市市长办公室告知,我的(与以前几次我房子被偷拆案子有关的)投诉已于7月30日转交给了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正在调查和处理我的投诉。
   
   第四,自从被第四次偷拆以来,我通过网络“实况”报道了房屋立案和办案的过程(见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六)至(十二))。由于可能是第一次海外华裔在华的合法房屋被屡次偷拆,所以受到到海外华人的高度关注。
   
   第五,7月29日中央决定对周永康立安审查和"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所以这次偷拆是明显地顶风作案。
   
   
   五,匪夷所思的偷拆动机
   
   这次的偷拆动机也实在匪夷所思。
   
   想警告我?告没用!越告,就越拆!或,给钱使唤一些人去偷拆然后作个替罪羊?或,
   
   已闻到要开始“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风声,所以要快速毁灭违拆证据?
   
   。。。。。。
   
   
   六,再次呼吁
   
   我的房屋在2013年6月11日凌晨3点左右被三次偷拆后立即向无锡市政府和公安部门作了下列呼吁(见远方的家系列报道(四)):
   
   1. 我们要求尽快能拿到立案通知书。
   
   2. 希望警方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迅速将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的外围筑设较坚固的围栏,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如小孩去里面/周边去玩藏或流浪汉在里面居宿而发生意外人身伤害。
   
   3. 其倒塌的和未倒塌的房屋仍都是我们的财产,所以我们要求警方和当地相关部门保护好我们的财产。
   
   4. 除非有我们授权或地方法院签发的强制性执行指令,我们要求警方和当地相关部门保护好我们的房屋不被别人铲平。
   
   当时无锡市公安部门回应我的上述要求时,告知我他们将会保护我在华的合法财产和他们已联系了地方相关单位,地方相关单位将重新在我房屋的外围筑设围栏。但一年过去了,非但没有筑设围栏,而且又发生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偷拆!
   
   所以本人再次呼吁我的上述要求!
   
   另外也请无锡市公安部门特别注意: 在我房屋的西边堆了建筑垃圾,很可能另有目的:可能想先把我房屋偷拆成"垃圾"后,然后再以"误运垃圾"为借口,让我的房屋彻底消失!
   
   
   七, 结束语
   
   拆迁问题解决的大前提是合法 --- 以法律为准绳!任何非法逼迁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受到地方政府或公安部门的庇护。
   
   本人也呼吁我们大家不应因为对此类非法逼迁现象司空见惯而麻木,做一群合格的公民,在强权面前不软弱、在不公面前不沉默、在是非面前不模糊。。。。。。
   
   更希望我的<<远方的家>>系列报道从下集开始,将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列报道。
    
   
   远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图1 房屋第五次被偷拆后的照片
   
   远方的家遭到第五次偷拆

   图2 房屋第四次和第五次被偷拆后的比较
   
   
   三鞠请安
   
   2014 年8月5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4/08/0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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