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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2014-07-11 16:32:17) 下一个
------ 远方的家系列报道 (八)

   
   一,前言
   

   前面系列报道了我远方的家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扬名街道盛北许巷16西(太湖广场的西南角处),在2014年6月26日深夜(中国时间)又被偷拆,最后塌成一堆废墟。
   其中系列报道 (七)曝光了匪夷所思的“立案告知单”,见图1。在那张“立案告知单”中,问题多多: 1.故意把报案内容张冠李戴(故意写成了我姐姐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一案),以达到“出口转内销”(把一宗“涉外”案件转为一宗国内案件)的目的。2. 把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写成故意“损”坏财物案。3.把报案时间6月27日写成6月28日。4.把我被“拔根”的案子仍交由派出所来处理。
   
   二,要求更改“立案告知单”
   
   自从7月6日(中国时间)开始,我姐姐多次要求阳光派出所把“立案告知单”里错误的报案时间和错误的报案内容改过来,但多被推诿。派出所说报案内容为电脑自动生成,不能更改。 那么如果我姐姐去报案说某人杀了人,是否报案内容只能写成我姐姐被杀人案??更有甚者,派出所里一办案人员对我姐姐说,“立案告知单”已过了更改时限,不能再改了。
   7月10日上午(中国时间,即美国9日晚上)我从我姐姐那儿得知情况后,即打电话给南长公安分局,对“立案告知单”里的四个问题阐述了我的观点。我被告知分局将去了解情况。。。
   
   三,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美国时间10日早上,我收到了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的复影件,打开一看,我吃了一惊。报案内容仍被“电脑”自动生成为“报案人+ 被 + XXX + 案”!而且有二份:一份报案人是许爱萍(我姐姐)及报案内容是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另一份报案人是许建伟(我本人)及报案内容是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见图2 和图3。
   
   四,“立案告知单”里的告知
   
   “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比以前的“立案告知单”问题更多:
   1.一单二案: 同一个案件编号的“立案告知单”里有二个不同的案子,即“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和“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2. “被”报案:“许建伟: 你于20140627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而6月27日(中国时间)我根本没去报案,是我姐姐和我太太先后去报的,而且我太太被告知我姐姐已经报案(即不用再报了),我是6月28日(中国时间,即美国6月27日晚上)才打电话给阳光派出所了解情况的。
   3. 告知单魔术:“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变成了原单,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单”反而成为了修改单。因为,这次“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里的立案时间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而以前的“立案告知单”里的立案时间是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4. 故意推后报案时间:从将原单变成了修改单及修改单变成了原单这个事实,可逻辑推断出:以前的“立案告知单”里的报案日期是故意修改的!即把6月27日的报案日期故意写成6月28日。
   5. 此外,存在于原单中的问题在更改单中一个都不少:继续套用“南长格式”--- “报案人+ 被+ XXX + 案”;我姐姐的财物仍然“被故意损坏”;我的房子仍然是被“损坏”而不是被“毁坏”,和刑侦大队仍然看不上我房子被偷拆的这个“小案”。
   
   五,结束语
   
   前面的三份“立案告知单”,说其越告越黑,倒不如说其越告越白!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图 1 “原先”的“立案告知单”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图 2 “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许爱萍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越告越黑的“立案告知单”

   图 3 “更改后”的“立案告知单” (“许建伟被故意损坏财物案”)
   
   
   三鞠请安
   
   2014年7月11日
   于美国新泽西
(2014/07/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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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观雨听风 回复 悄悄话 你想怎样来告洋状来错地方了,看你贴的片大概是想多要房或是拆迁费吧。大使馆门口闹去啊。用戶样才有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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