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琳的博客

探索真理,为民服务。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薄案”曲直检验执政党良心

(2015-11-04 20:06:17) 下一个

“薄案”曲直检验执政党良心

http://www.zgzxd.net/?m=index&c=&a=show_one&id=236&pid=449&ppid=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欣闻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10月20日召开,会议的“依法治国”主题令我党充满期待。

一 个月前,我党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向贵委呈递的《反思“改革开放”,才能真正“依法治国”》与《关于纠正“纪念现行宪法”的要求》,均是围绕“依法治国”主题 的参政意见,且均涉执政党违宪问题,故望引起本次会议的应有重视。本次呈报特为9月22日“薄案”关注者们自发组织的联名活动而再次重申我党意见。

一、“薄案”主审法官涉嫌刑事犯罪,最高法枉法包庇事实明显

9 月22日,是我党主席薄熙来被枉法判决一周年的日子,依然牵挂着薄熙来安危的民众,不约而同的在这个日子里用不同的方式表达着各自的愤懑与焦虑,其中一部 分人怀着对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期待,采取了以本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真实姓名为联名方式的活动。该活动是希望通过依法追究“薄案”主审法官王旭光 枉法判决责任的方式,达到昭雪冤案的目的。有感于该行为的理性,我党支持党员以个人名义参加联名,并以组织身份支持联名。联名在国庆节前结束,历时8天, 共计145人联名(见附件)。

该联名以官方公开的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清楚证明薄案主审法官王旭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明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裁定滥用职权罪】。而该法官至今却非但未受到任何惩处,反而被最高法“破格”重用。

经 核实,2014年5月,最高法在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情况下,已将王旭光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到最高法立案二庭任副庭长,该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1条关于最高法副庭长任免权力的规定。为此,我党曾组织党员通过最高法网上举报中心,实名举报 王旭光和最高法院长周强的违法行为,但却只收到该中心网站工作人员的相同答复:“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而蹊跷的是,一个月之后,6月27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却通过了任命王旭光为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的决定,而不是王旭光最高法立案二庭同事当时证明的“立案二庭副庭长”。最高法人事任用 如此儿戏,依据法官法第11条,责任在现任院长周强。

执政党领导人本无义务对具体刑事案件判决公正与否负责,但对于执政党自身移交(举报)至司法机关的案子则负有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而作为同时拥有全国人大代表身份的执政党领导人,则还负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法进行司法监督的责任。

    二、“薄案”曲直检验执政党良心

不得不承认,当信仰危机大范围漫延并侵蚀到执政党肌体内部的时候,“重庆模式”象成功的中医治疗试验一样,为这个肌体重新恢复健康提供了有效方案。而这个试验工作的领导者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造诣,而且亲力亲为。

持续反腐,大量贪官落马,正在让社会逐步恢复对执政党的信心和信任。然而,反腐并不意味着百姓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如果没有象薄熙来这样能为百姓真正解决问题的干部,反腐的成果将无法巩固。

一个政党为了它的政治信仰,可以鼓励党员牺牲个人利益,但如果为了组织的某种需要而迫害它的忠诚党员和出色干部,那么这样的政党则是畸形的和犯罪的。

中 国至宪党不相信中共中央会故意迫害她忠诚且能力出色的干部薄熙来。根据我党所掌握的证据,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薄案”是贵党内某一高级领导干部出于私欲 和邪恶,与下属共谋制造的旷世冤案。因该领导人具备控制制造虚假证据的强大资源,而使中共中央整体被蒙蔽其中。但五天的公开审理,逐渐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而薄熙来在法庭上的真诚与坦然,不仅让人们看到他的无辜,更让人看到了他对中国共产党的忠诚与眷恋,“宁可中国共产党人人负我,我不负中国共产党”的拳拳 之心令人心酸。

中国至宪党珍视薄熙来在政治上的作为和才华,奉其为至宪党终身党首并非想将其占为己有,更不是要搞个人崇拜。我党始终的愿望都是:与中共中央消除误解,恢复薄熙来的中国共产党党籍,还他的自由与荣誉!

没有不犯错误的个人,也没有不犯错误的政党。“薄案”是否能依法得到纠正,是执政党是否真正开始“依法治国”的试金石,也是检验现任执政党领导人政治良心的试金石。

网传习总书记在谈苏共垮台时曾说:“最后戈尔巴乔夫轻轻一句话,宣布苏联共产党解散,偌大一个党就没了。按照党员比例,苏共超过我们,但竟无一人是男儿,没 什么人出来抗争”。薄熙来在他的支持者心目中是真正共产党人的象征,他下台至今,不只一个男儿出来抗争,但大多不是中共党员,中共如果无视这些人的抗争是 不是还不如苏共呢?  

预祝四中全会圆满成功!

 

中国至宪党委员会

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