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的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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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同胞好榜样 雷震 (ZT)

(2012-01-16 14:09:08) 下一个

读了楼下猴哥关于大陆与台湾差别的帖子,对于双方不止差在一个蒋经国上颇有同感。从1949年蒋介石到台湾至1987年蒋经国开放党禁报禁,台湾曾发生了许多许多。日后会慢慢学习众多同胞的个性故事。这里先转一个来自大陆网站的帖子。关于雷震的。雷是“外省人”,正经的蒋总统浙江老乡。台湾的民主运动,其实早期和“台独”是两个分着的故事。雷震与《自由中国》是最早的民主“火种”之一。


雷震案背后的故事


发布时间:2010-06-07 来源:33辑 作者:范泓 浏览:738 次 【字体:

若谈及雷震先生,《自由中国》半月刊10年风雨路,固然是一个最主要的话题,但“雷震案”(以下简称雷案)本身也是不容忽略的。因为这个案子的背后有着 太多的故事。有人将此案与1955年8月发生的“孙立人案”相提并论,是从“政治构陷”这一角度来审视的。当年孙立人案中所谓“匪谍”郭廷亮,完全是由情 治人员(情报与治安)一手策划的;而雷案中的“匪谍”刘子英,也不过是郭廷亮模式的一个翻版而已。两案在手法上如出一辙,说到底,都是当局为整肃和打压其 政治敌手,将“匪谍案”模式作为“执政者排除异己、掌控权力的重要方式”(《〈自由中国〉与民主宪政》,薛化元)。不过,较之长期遭到软禁的孙立人将军而 言,雷震这位“骨鲠之臣”的境遇似乎更加险恶,在军事法庭不允许对质的情况下,被诬陷为“知匪不报”,因而被他曾经的上司和朋友蒋介石投入大牢达10年之 久。

雷震被捕,是在1960年的9月4日。从目前所披露的史料看,在这之前,雷震已知自己将遭此厄运。对蒋介石来说,雷震主持《自由中国》半 月刊10年来为争言论自由,与当局所进行的一系列殊死拼争,早已在心理上动摇了这位独裁者对台湾岛统治的信心;及至1960年前后,雷震与台湾本地政治精 英共同筹建反对党,更是将国民党推向了一个如坐针毡的窘境,这是自台湾“二二八”事件以来,最为壮怀激烈的一个政治大事件。因此,蒋介石制裁雷震“决心如 铁”(陶百川语),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不过,与雷震始终保持着良好关系的美国大使馆事先得到一份绝密情报:“情治单位打算制造匪谍案,先将马之打成 匪谍,再将雷震以‘知匪不报’而入罪……”(《平反白色恐怖案还有长路要走》,薛化元)并透过曾当过台北市长的高玉树,将此事通知了雷震。曾经作为国民党 高层核心人物、蒋介石的“国策顾问”,雷震深知一场“牢狱之灾”终不可免,但他还是与马之谈了一次话,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不谙政治的马之被当局所利用。马听 了当场表示:“无论他们怎么整我,我都不会承认是‘匪谍’的,即使是屈打成招,我也不会‘咬您’的。”(《雷震全集》第2册231页)后来事实证明,美国 大使馆传来的情报是可靠的。十几天后,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比原计划将近提前了一个月,以“涉嫌叛乱”为由将雷震、傅正、马之、刘子英四 人逮捕。这种“先抓人后侦讯”的违法行径,顿时引来一片哗然。只是在侦讯过程中,马之没有与当局合作,但《自由中国》杂志社前会计刘子英却“利诱成招”, 不仅承认自己是邵力子之妻傅学文派来台湾的“匪谍”,而且称于1950年5月17日晚,在台北金山街一巷二号雷震的书房里,彼“将傅匪在京情况及所交为匪 工作任务,密告雷震,并夸张大陆匪情,劝雷震为人民立功……”既有时间,又有地点,而且任务明确。于是,案情发生了逆转,审判遂绕开了所谓“涉嫌叛乱”而 就“知匪不报”秘密进行着,监察院派出的雷案调查小组自始至终也未能见到雷震一面。
当局之所以采用“匪谍”模式将雷震送上军事法庭,是因为当 年孙立人事件与所谓“匪谍”有关之后,于是一种“把主张民主自由与匪谍的行为关联起来的论述也正式提出……对《自由中国》而言,这种将‘宣传民主自由’与 ‘匪谍’划等号的宣告事实上是针对他们而发”(《〈自由中国〉与民主宪政》,第134页)。这就意味着,逮捕雷震并以“匪谍”而说事,既可混淆其大众视 听,又能掩饰当局“一石二鸟”的政治企图:只要将雷震判了刑,常发铿锵之声的《自由中国》半月刊便可能自动停刊而解体,而筹建中的反对党也会胎死腹中。事 实证明,当局确实做到了这一点。1960年9月24日,台湾警备总部正式向军事法庭提出公诉,起诉书认定雷震的主要罪状有二条:一,明知为“匪谍”(刘子 英)而不告密检举;二,连续以文字有利于叛徒之宣传,散布悲观无望论调,以图鼓动暴动,以达颠覆政府之目的……(1960年9月24日台湾《联合 报》)10月3日,雷案开庭,“只开了八个半钟头的庭,就宣告终结了”(胡适语);10月8日,军事法庭以“知匪不报”、“为匪宣传”等罪名判处雷震有期 徒刑10年,褫夺公权7年。然而,雷震被捕的实质是在组党。但出于政治上的目的,蒋介石却竭力想掩饰这一点。1960年9月14日,他在接见美国西海岸报 界记者时第一次对雷案公开表态:“……相信已有‘匪谍’在该刊(指《自由中国》半月刊)的幕后作活动,逮捕雷震当然有法律的依据……这件事与雷震组织反对 党无关。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台湾从事政治活动,但是绝对不许参与颠覆活动。”(1960年9月15日台湾《中央日报》)同年11月18日,蒋与胡适也有过 一次谈话,依然持这个态度:“如果他(指雷震)的背后没有匪谍,我决不会办他。”胡适当然不相信这样的指控,干脆挑明了自己的看法,说:“总统和国民党的 其他领袖能不能把十年前对我的那份雅量分一点来对待今日要组织一个新党的人。”(《胡适日记全编·第8册》726页)应当说,在当时人们对胡、蒋二人的这 次见面寄予了莫大的希望。因为从时间上讲,还来得及,这时距雷案二审还有最后的五天。如若胡适能说服蒋氏收回成命,雷震或可免遭10年牢狱之灾。但蒋介石 不为所动,胡适终以“大失望”而对天长叹。11月23日雷案复判,法庭维持其原判。


本来,当时的台湾法律界对雷案多少还持有一点信心。逮捕雷震的最初理由是“涉嫌叛乱”,其证据是“《自由中国》半月刊自民国46年8月第17 卷第3期开始,至现在第23卷第5期止,共计75期……其内容多系煽动、诱惑、分化、中伤之言论,显已逾越言论自由之常轨,并伪造读者投书,侮蔑军人,企 图煽惑军心,打击士气……”如果依照当时《出版法》第32条之规定:“出版品不得为下列各款之记载:一,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内乱罪、外患罪者;二,触犯或 煽动他人触犯妨害公务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三,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亵渎祀典或伤害风化罪者”——《自由中国》半月刊如果确实违反了上述条款,完 全可以由内政部根据《出版法》第41条之规定,予以“撒销登记”,大可不必由警备总部来抓人。可一旦雷震的罪名成了“知匪不报”,就不是一部《出版法》可 以解决的问题了。雷震要求与刘子英当面对质,遭到法庭的拒绝。一审之后,雷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军法声请覆判理由书状”,针对强加给他的两大罪名作了申 辩。这位曾经留学日本多年、毕业于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当年国家制宪中枢的核心人物心里十分清楚,法庭的这一诬词若得以成立的话,“判刑10年就 认为是名正言顺的了”。“监察院资深委员”、雷震的夫人宋英女士,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在军事法庭上受审,“以尽妻责”,明知其不可为而为,还是向台北地方 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由司法机关来提审雷震的状纸。宋英事后说,这“是对国法充满了信心”才提出的。可台北地方法院在接受了状纸之后,紧接着,就给予驳回。 宋英为此写了一份“抗议书”,刊登在1960年10月1日出版的《民主潮》上,而官方的报纸则一字未登。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刘子英成了案情的 关键所在。他是惟一的原始证人,若没有他的所谓“自白书”,就根本扯不上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知匪不报”之罪嫌。胡适曾对胡颂平说过一番话,道出了当时他本 人也是许多人心中的一种无奈。胡颂平回忆道:“对于雷案,先生希望军方再请几位真正懂法律的人来审慎处理;如果他们真能请到真懂法律的人来处理,可能雷案 不会成立了。”(《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第80页)不过,刘子英还是被判了12年,比主犯雷震还多了两年。这再明显不过了。如果法庭判刘子英无罪,就不 能判雷震有罪,甚至雷案都有被全部推翻的可能。说起来,刘子英也是一个悲剧性的人物。他从来就不是什么“匪谍”。当时之所以“利诱成招”,完全是在审讯人 员的胁迫之下,出卖其个人良心之所为。与马之相比,刘子英有过相当复杂的政治经历。大陆时期,雷震在重庆任国民参政会副秘书长时,刘是参政会的秘书。抗战 结束后,遂从参政会转至监察院工作,与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相从甚密。1950年初,他从香港给于右任及“总统府”秘书长王世杰写信,要求前往台湾。于由于位 高而谨小慎微,不便出面,遂求雷震为其作保,因雷也曾是刘的上司。到台湾后,刘要求在“监察院”复职,于未允,依然是由雷震安排到《自由中国》杂志社做了 会计。之后,雷又将其介绍到中日文化经济协会做事。依他与雷之间的交往与私谊,远胜于马之与雷的关系。刘当时被羁押在台北市西宁南路警备总部保安处。据雷 震后来了解,那里有一间黑房子,“四周无窗户,不透空气,不见天日,地上是泥土,其黑暗阴森可怕,被囚于此者无不肉跳心惊,以为个人的末日将至也。关在这 里的人,都是为着逼供的,和过去的屈打成招则毫无二致……这里的方法,是精神压迫而使囚者精神崩溃,有时也兼用酷刑的。”(《雷震全集》第28册,第 386页)刘子英的“自白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迭经补充六次”,直至警总满意才完成的,他成了当局“用来诬陷雷震的工具”(聂华苓语)。当局给刘开出 的条件也不菲:养其终生。这一年,刘子英54岁,依然单身,12年之后也是一个花甲已过、缚鸡无力之人了。在狱中,他每月可从警总那里得到当时的台币 600元,后加到800元,以作为零用。雷震入狱后虽享受单间待遇(雷此时仍为“国大代表”),即所谓“分居监”,却没有一分钱的零用。刘子英长年生活在 北京,喜吃面食,“故警备总部每隔两个月就送一袋面粉去,俾刘子英可以自备小炉子来做面食”(雷震语)。刘子英被关在“智监”,也就是专门囚禁“政治犯” 的地方。殊不料,1960年11月24日上午,当刘子英被解至军人监狱的“智监”,那里的“犯人”得知来人就是刘子英时,便围作一团,声势汹涌,群起而攻 之,斥责他出卖主人,是一个不忠不义的无耻之徒,一个没有良心的阴险小人……刘被骂得无地自容。军监怕出事,只好隔出一间狱室让他独居,这才免去了众人的 围攻。1965年某一天,有人(谢聪敏)在军监见到刘子英。他“头发已雪白,数不尽的皱纹像蜘蛛网一般密布在他那圆圆的脸上”。他说自己当年受到过疲劳讯 问,“特务拿第二天的报纸给我看。他们说‘我们是公开逮捕,不是偷偷摸摸。你也知道老先生(蒋介石,原注)的脾气,公开逮捕就不会释放。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是你和马之两人之中……总有一人要承认中共派遣来台鼓励雷震背叛政府。’”(《雷震全集》第2册,第304页)不过,刘又说,如果雷震不组党,自己也不至 于做牢。1970年代,谢聪敏第二次出狱,曾拜访雷震。他告诉先生刘子英已获释。雷震当时问:“刘子英已经出狱,为什么不来见我?”
雷案是 “先抓人后侦讯”,从中可看出当局欲置雷震于死地而不顾法律,也不恤人言。尽管马之未招,刘子英自诬“匪谍”以求“养其终生”,但这一切仍是事先设计好的 “政治剧本”的一部分。惟一的变化,只是预想中的“马之”变成了“刘子英”而已。军事法庭不允许雷、刘二人当面对质,也是预料中的事情。如此明目张胆的 “政治构陷”,“对质”也就当然不会在这个剧本之中。根据当时的“军事审判法”,有关“对质取证”的规定就有5条之多,即自166条起至170条止,其中 第168条说得很清楚:“被告虽经自白,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尽管刘子英后来有所翻供,但已来不及了;而“军事审判法”第 199条以及115条,准用“刑事诉讼法”第97条 “自应命其对质” 之规定,也是从法律上来保证当事人之权利的。然而,军事法庭既不允许调查,又不准对质,甚至雷震的辩护律师要求向刘子英作质询的合法请求,也遭到了拒绝。 从2002年9月台湾“国史馆”公布的《雷震案史料汇编》(二册)中可以知道,无论是下令逮捕雷震或审判、调查,均受控于“最高当局”的直接指令。这种政 治超越法律的行为,遂成为台湾战后“白色恐怖”时期最隐晦不堪的一页。警备总部将雷震“科刑论罪”的准备工作,早自1958年9月下旬业已开始,警总军法 处当时即着手研究“《自由中国》半月刊言论是否足以为科刑论罪之基础”,并逐期审查了“《自由中国》半月刊自民国46年8月第17卷第3期开始,至现在第 23卷第5期止,共计75期……”,其构想是企图以“触犯惩治叛乱条例”为主要起诉理由。但后来发现,这并“不足以构成刑责”,于是向最高当局建议“应在 法律制裁途径之外另先觅适当对策”:其中,对雷震的处理是“充分准备广求事证、运用矛盾孤立首凶、制造环境提前行动”,而“对《自由中国》社内部之较缓和 者(毛子水、戴杜衡、胡适等),研究其利害关系,指出其矛盾所在并加以运用”,再以“分化胡适与雷之关系为主”;在国外反应方面,则要“运用关系使美国国 务院远东问题顾问费正清等不再同情雷之活动。”而1959年1月下旬确立的“田雨”(雷震两字拆出的代号)项目,更是以“假想作业”的方式秘密运作,并设 甲、乙两案。在甲案中,以“殷某”(殷海光)、“田雨”(雷震)为起诉对象;乙案则扩大到“张三”(夏道平)、张益弘等人,两案均以“田雨”为主要目标。 从后来的事实看,“假想作业”运作得并不理想,也就是不能真正“构成刑责”,因而以“匪谍案”的模式出现遂成了当局惟一制裁雷震的可能。于是,在方案之外 逮捕对政治向无兴趣、也没有写过任何文章的马之和《自由中国》杂志社前会计刘子英,就成了雷案中最关键的“伏笔”。据马之回忆,他被捕后,“一下子就连续 谈了三天三夜,这可能是全世界少有的‘疲劳审讯’。中间虽然给饭吃,但‘侦讯’则未间断!开始时以礼相待,称我‘马先生’,说:‘政治问题,政治解决’、 ‘问题不在你’、‘我们的对象不是你’、‘只要你合作,一切都好办’;继之则动粗,动粗的经过很惨,实非笔墨所能形容……”(《雷震全集》第2册,第 232页)后由一位姓李的副处长出面,只有一句话:“没有什么好谈的了,你就是匪谍,不承认也不行。”然而,就在当天,对马的侦讯突然中止了,审讯人员的 态度也变得“和蔼”起来,并说“好了!你这部分就到此为止了,你放心不会有事的。”马当时感到莫名其妙,不日后接到起诉书时才恍然大悟,原来是刘子英招 了,供认不讳是“匪谍”,马之“痛心欲绝”。


10月8日宣判当日上午,蒋介石亲自主持会议为其审判定调。与会人员包括“副总统”陈诚,府、院、党三大秘书长张群、唐纵、谷凤翔,“司法院长”谢冠生、 “检察长”赵琛、“国防部军法覆判局”局长汪道渊、“外交部长”沈昌焕以及陶希圣、曹圣芬等14人。与逮捕雷震时一样,对雷的宣判警备总部也拟就了甲、 乙、丙三个方案。谷凤翔及警备总部主张采用甲案,即以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3项预备以非法方法颠覆政府之罪名,判雷震有期徒刑10年;谢冠生、赵琛、汪道 渊等人主张采用乙案,即雷震明知刘子英为匪谍不告密检举,依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9条,判有期徒刑7年;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依惩治叛乱条例第7 条判有期徒刑8年;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奇怪的是“副总统”陈诚,这位雷震的老友竟主张采用丙案,即雷震包庇叛徒,依惩治叛乱条例第4条第1项第7款判 有期徒刑10年,以文字为有利于叛徒之宣传,依同条例第7条判有期徒刑7年;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2002年9月12日146期《台湾新闻·总合周刊》 一篇回忆文章透露:当年陈诚在雷案中的处境十分尴尬。由于他与胡、雷二人的私谊,事前并不知内情。直至下令逮捕雷震那一刻,才由警总司令黄杰与“参谋总 长”彭孟缉一起向他作了通报;当时的“总统府”秘书长张群亦为雷震的好友,开始时对雷案竟也是“不闻决策”,一度成了局外人。这些都充分说明蒋介石为逮捕 雷震,事先做了十分缜密的安排。而雷震的这些朋友,在最后,实际上也是介入了对他的审判。惟有胡适少数人站在道义和法律的立场上,给雷震以最大的支持。 1960年10月22日深夜,胡适自美绕道东京返台。在机场,他对台湾《联合报》记者说:雷案判决有欠公平,如果被传讯,他本人愿为雷震出庭作证。
蒋介石在平衡了各方意见之后,当场作出四项指令:一、题目(指判决书)要平淡,须注意一般人的心理;二、雷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三、《自由中国》半月刊 一定要能撤销其登记;四、覆判不能变更初审判决。会议行将结束时,蒋似乎还是有点不放心,又问:“乙案能否撤销《自由中国》的登记?将来覆判不可变动有无 把握?”“国防部”军法覆判局局长汪道渊当即站起来答称:“可以办到。”(2002年9月4日台湾《联合报》)当天下午,军事法庭就是根据这些来自于最高 当局的指令对雷震作了最后的宣判。尽管监察院“雷案调查小组”在调查报告中列举出警备总部处理该案时诸多“不合或失当之处”,并提出了纠正案,但由于蒋在 雷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仍无法改变初审的判决……雷震被捕后,受押于警总军法处看守所。其妻宋英竭尽全力做了大量的营救工作,包括她与当时在美的胡适 先生直接通话,并在台北和平东路二段《自由中国》杂志社召开中外记者会。宋英于9月14日在台湾各报发表《营救我的丈夫雷震》一文,指出:“现在关于雷 案,海内外议论纷纷,认为这是一件显然的‘政治诬陷’。在秘密刑讯之下迅速构成的所谓‘供认’和‘自白书’实不足以昭信。这已是大家司空见惯的常识……今 日在台湾做‘掩护匪谍’的勾当,其利害如何,连小孩子都看得清楚,何况以雷震的经验和阅历?他三十多年的经历足以解答这类问题,用不着我来多说了。” (《雷震全集》第3册,第114页)一审之后,宋英自然要求上诉。可雷震在看守所却遇到这样一件事:“有一天睡不着出来纳凉(我的牢门二十四小时不关) 时,忽有人来对我说:‘雷先生,你不要问我姓名,我对你很敬佩!你在政府搞过几十年,为什么对他们的作风还不明白?为什么要花钱去上诉?你上诉也是十年, 不上诉也是十年!你今年已是六十四岁了,坐了十年牢也差不多了!你如果今年只有五十四岁,恐怕要判你无期徒刑啊!这都是国民党老先生批准的。’”(《雷震 全集》第28册,第197页)雷震闻后感慨不已。一个多月后,雷震到台北县新店安坑“国防部”军人监狱(今新店监狱)服刑,开始了自己漫长的10年铁窗生 涯。第二年1月,胡适、夏涛声、张佛泉、成舍我、胡秋原等46位知名人士联名签署一份“陈情书”,吁请蒋介石特赦雷震。蒋不予理睬。1970年代,出狱的 雷震曾自撰一联以述辛酸往事:雷案的黑幕,天下人尽皆知之;冤狱整十年,历史上自有交待。寥寥数语,将自己和那个时代的悲情似乎都说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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