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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精心策划的傀儡游戏:《香港基本法草案》(下)

(2011-07-23 21:42:01) 下一个




   早以沦落为美国政治殖民地的大英帝国,在历史上曾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它曾经是帝国主义的代名词,天使言论,魔鬼手段,为人类带来了无尽的祸害和灾难,它虽然对外尽情榨取,嘴脸丑陋,但是对内却法治文明,头头是道,这是英国式帝国主义典型的模式。

   英国的国会,早在七百七十四年前就通过了《自由大宪章》,在三百六十一年前就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在三百一十三年前就通过了《人民保护法》,在三百年前就通过了《权利法案》,在七十八年前就通过了《英国国会法》,在六十一年前就通过了《国民参政男女平等法》等等。

   这些证据显示英国人是懂得什么叫作自由、民主、平等和人民权利的,可是这些无一不是人类文明法则先锋的法案,香港殖民地的人民有份儿吗?英国人给予香港人民的,除了剥削和羞辱之外,还是剥削和羞辱,香港立法会就是个最好的活生生实例。

     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里,很清楚地看见,〝人民民主专政〞的狐狸尾巴终于再也藏不住了,终于要暴露出来了。毛泽东思想中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的威力,又有大展宏图的地方了。

 在现代的文明国家里,立法局议员们,无一不是赋予全部的言责豁免权,其目的就是要立法议员毫无顾虑地、勇敢地发言,勇敢地提案,勇敢地为人民谋求幸福和争取权利,而无惧于事后被打击报复。大部分的文明国家,甚至于用法律来规范着司法部门的权力,不得在议会期间,进行刑事拘捕,立法本意就是在保护民选议员的发言权。

     可是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里,中国共产党所鼓励和期望的并不是这些现代文明国家的准则,而是一些俯首帖耳,一些唯命是从,一些〝拥护〞,一些〝符合〞,和一些什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当官的听话傀儡奴才勾当!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条之三说:〝第一至第四届立法会按本附件的规定组成。在第四届立法会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立法会的议员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主制度的精华和实质内容有三:即言论自由、议会政治和全民选举,三者缺一不可。《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条之三所说的〝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这根本就是作贼心虚,有什么理由反对〝全部由普选产生〞呢?只有傀儡政权才会在属于人民基本权利的普选面前颤抖、惊怕和心虚。

      如果连〝全部由普选产生〞都加以反对的话,那么又和英国帝国主义的强盗式的香港立法会有何分别呢?提出这种〝是否全部由普选产生〞议题并将之列入《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家伙,其本身必然是不知民主政治为何物而彻头彻尾心术不正的民主罪人。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条之三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合法选民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行。〞

      照这个恶法看来,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如果想表达点意见,则先须过关斩将之后,才能有机会举行公投!〝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是一关,〝征得行政长官同意〞是一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又是一关!这三大黑关,关关都是鬼门关!而且关关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把持着的鬼门关!  

      在这些地方恶法的威慑下,在这些硬性条件的限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是绝对不可能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的。〝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通过〞这一关,就已经是几乎不可能的了,因为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是一些来自〝阶级性〞的〝特殊代表〞,他们怎么可能不要乌纱帽而要民意呢?

     〝征得行政长官同意〞这一关,也是绝不可能的,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无可避免地必然是些唯共产党之命是从的傀儡角色,否则绝不可能出任此职,要这样子的傀儡角色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来争取民主和自由,那比要求一头母猪去爬树还要艰难。

      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这一关,就更加的玄而妙之的了,要这样子一个全由中国共产党把持着而恶名昭彰的黑衙门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来搞民主,我看就不用再浪费时间去算命了,只要想一想狐狸修鸡窝的寓言,则虽不中而却不远矣!

   这一条恶法,乃典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香港版,表面富丽堂皇,实际狗皮倒灶!要如此这般的组合人马来推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来执行民主和法制,香港哪里还有希望?这不是在开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玩笑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八条之四说:〝如上述投票决定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从第五届起实施,如投票决定不变,每隔十年可按照第三项的规定再举行一次全体选民投票。〞

   〝从第五届起实施〞的意义是什么呢?请看《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以此类推,就算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有了自己的民意立法代表,也要等到十四年以后了,如果十四年之后的三关中有任何一关不同意的话,那么,可怜巴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就要再等四年,如果在四年以后再不过关的话,则要等四年,或者再四年,再四年-----! 

 这就是《香港基本法草案》的真正嘴脸,真正的庐山真面目!天下间的愚民恶法,以此为甚。何况,这批家伙能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享有民主和自由制度吗?别天真烂漫了!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接受了这种安排的话,就像接受了套在自己脖子上的铁链一样,结局可想而知。

      为什么要拖延到〝第五届〞才能来举行呢?为什么不由第一届就开始普选呢?只有愚民政策的傀儡政府才害怕选举,才害怕公投!因为选举尤其是公投可以使愚民政策者露出狐狸尾巴,使〝人民民主专政〞原形毕露!

      中国共产党使尽了全身的解数而不敢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自由选择,其反动而心虚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类的反动心态,贯穿着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作出破坏宪法的规定,可是中国共产党却肆无忌惮地宣布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约束的《香港基本法草案》!

   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管不住一党独裁、精通暴政而贪污腐败的中国共产党,那么一部小小的地方性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又有何用呢?

      其实,中国共产党所谓的〝基本方针政策〞,就像他们保证的〝五十年不变〞一样,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在事实上,都是靠不住的,都是无法成功的。  

     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里,只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宪法之说,但绝没有不允许地方法抵触什么〝基本方针政策〞之理。〝基本方针政策〞是根据国内外环境和利益需求而可随时调整的行政策略,又岂有不随时调整之理?

 不按照客观环境需求而作出调整的〝基本方针政策〞,必然是僵硬的〝基本方针政策〞,必然是死板的〝基本方针政策〞,也必然是失败的〝基本方针政策〞!

 这批不知道自己在立什么法的独裁暴政傀儡们,居然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什么〝基本方针政策〞,焉能不闹笑话吗? 弃国家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用,而取朝令夕改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本末倒置,是轻重不分,是见树不见林的短视,是盲从附会的为自身利益取宠。 

 中国共产党数十年来天天万嘴一声地痛骂腐败的资本主义,却忽然间发现资本主义能有救穷脱贫的功用,又忽然间发现万恶的资本主义有点可爱起来了,不仅搞起什么改革开放,而且要琵琶半遮脸地学习起来,还美其名为什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难道这不是一些正确性的调整吗?难道说这不是在〝抵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方针政策〞吗?言行不一,自相矛盾,说的是一套,干的又是另外一套,在中国共产党徒们的封建眼里,在那些起草《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傀儡心中,哪里有什么《中华人共和国宪法》的影子?  

   《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官僚们,除了闹出了这些什么〝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式的笑话外,世上还有比这些荒唐笑话更反动的所谓法律条文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三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乎人民利益的政府政策,可是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法贼们的傀儡形态和奴才意识的运作下,居然变成了〝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如此一来,把香港人民委以重任的立法权力,无条件地直接双手奉送给了既无权又无势,必然是中国共产党傀儡的香港行政长官,也就是间接地拱手交给了腐败透顶而无法无天的中国共产党,这能不完蛋吗?这批罪人们,无能为力如斯,饭桶伪善至此,他们还有何面目见香港的江东父老? 他们又如何的向历史交待?耻哉!〝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

      民主政治的大前提和必备条件,就是要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权力平等,互相监督,彼此制衡,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尤其是政府的〝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这两项,更是立法会议员们最为重要的职责,没有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批准,行政当局不得任意花费,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正是立法会议员们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惟有将这两项掌握好,纳税人的血税钱才会有所保障,人民的权利才能得以落实。

      可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方针政策〞之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不但没给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们的辖免言责权力,以让议员们毫无顾忌地为其选民尽忠尽责,而且大反其道而行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们的脖子上,套上这条太上皇式的反动枷锁,使他们果真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了。

 中国共产党徒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所玩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经远远超过了英国帝国主义那套伪善、奸诈而阴险的〝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行政法规。

     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然会是一些毫无作为而对着中国共产党必须鞠躬哈腰的傀儡人物,也必然是些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代言人,要有这种背景的人去插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本身就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一种侵略和犯罪,更是直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议会制度的严重刻意破坏。 

      中国共产党所以唆使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利益代言人去管住了立法会,不允许立法会议员们们去碰〝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三大禁区,正好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不信任和惧怕,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对自己那套什么〝基本方针政策〞的完全没有信心。

      按照这条恶法的严格规定,如果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要提案讨论香港自己本身的〝公共开支〞和〝政府的结构和管理运作〞的话,则必须要〝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这是一招阴险毒辣的糖衣炮弹,是愚弄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砒霜,是强奸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意志的暴行。

     英国老牌帝国主义再坏,也不过是唆使其傀儡和走狗们在投票表决时,其行动〝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而已,英国老牌帝国主义的脸皮再厚,也不敢明目张胆地下条子说三道四,现在快要〝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却被中国共产党的傀儡们,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成了不得讨论的禁区!

     照这种言行不一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恶法看来,所谓将会〝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政治地位,连英国老牌帝国主义殖民时代都不如。 

      中国共产党员口口声声大声宣传的〝要相信人民〞牛皮,在这里不吹自破。既然如此,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这种花瓶议会来干什么呢?不觉得累吗?依我看来,不须理会什么国际视听了,什么什么脸面不脸面,也都无关紧要了,更不需要再辛辛苦苦的搞这些傀儡政治游戏了,革命第一,以后全凭条子办事好了,干脆直截了当的宣布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又一次伟大的胜利可也!这岂不是更得心应手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条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

      单从这条文字来看,可真的是既富丽堂皇又优雅文明,可真的是说得比唱得还好听,可真是使人五内俱感,误以为这是中国共产党热恋资本主义后的副作用,但是骨子里根本就不是那回事!原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黑衙门〝授权〞给予的!中国共产党真可谓是民主大王了。

     什么叫作〝行政管理权〞?为何不敢称之为〝行政主权〞或〝行政权〞呢?这就是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玩弄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戏了,〝行政管理权〞的真正意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只有〝管理权〞而没有真正的〝行政权〞!〝管理权〞与〝行政权〞的最大差异之处,就是傀儡与自治的分别。 

      这就是所谓的《香港基本法草案》真相,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黑衙门送给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见面礼!在中国共产党来说,本来《香港基本法草案》就从来未曾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的行政主权,所以大家一齐来当傀儡,应该是天公地道,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

      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拥有司法终审权,亦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文明国家的终审权不是设在其首都的最高法院的,也没有任何的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地方政府,因而不该允许拥有司法终审权,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司法终审权,是对中国司法系统尤其是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藐视和侮辱。

   只要是稍微深入地去了解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新结构,和这份指鹿为马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之后,就会清楚地见到一个使人担忧的现实
:所谓的什么〝实行高度自治〞,无一不是些政治骗子的愚民花招,真正的〝高度自治〞,还装在国贼邓小平的口袋里呢!

      中国共产党替香港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部集封建、落后、愚民、荒谬和水准低下的三流地方恶法。在诸多的恶法条文中,有关《政党法》问题的议题,最为差劲,也最为反动。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政党法》是现代政治的主题,也是主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党法》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香港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势将永无宁日。

 今年一月九日,《文汇报》新闻报道说,邓小平最近作了〝指示〞,要求切实〝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从来都是只知弄权而不知民主自由为何物的邓小平,忽然以一副民主大王的高势态,一改其平常仇视民主与自由为毒草的常态,要〝发展多党合作〞了,要〝完善民主政治〞了,难怪《文汇报》会将之当成特号新闻来报道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信誓旦旦的说是什么〝五十年不变〞,可是邓小平的〝发展多党合作〞和〝完善民主政治〞的最高指示,一百多天就大变特变了。前几天〝美联社〞从北京发出了一条不算是新闻的新闻报道说,中国共产党将绝对不会允许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紧跟着中国共产党鹦鹉学舌的〝九三学社〞秘书长赵伟之,在〝政协〞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解释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是因为现存的〝八个民主党派已代表广大的社会,不需要新政党。〞赵伟之的另外一个更玄的理由是,由中国人民来成立新的政党的话,是〝和中国国家精神不符〞,更强调说,中共控制下运作的八个民主党派,〝将继续受到严密的管制〞。

     政治骗子们老是以为自己的头脑比任何人都来得聪明,来得灵光,来得手法高超,老是认为中国人民都是一些没有独立思想的行尸走肉,是一群只会婢膝奴颜的白痴。在中国共产党的暴政统治下的那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其实连所谓的〝花瓶党〞的资格都没有,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些〝傀儡党〞而已。

     在中国共产党的严密监管和领导下,这八个傀儡政党的领导人,全都是些中国共产党或者是准中国共产党,更加荒唐的是,任何人如果要参加这几个傀儡党的话,则必须要经过中国共产党的〝推荐或批准〞,其堕落无耻,其自我作贱,一至于斯,一至于此,这算得上是哪门子的民间政党呢?

     如果要求这些傀儡党徒们去发挥在野党的监督功能,不是在白日活见鬼吗?邓小平居然内疚神明地痴想这些无能而腐败的傀儡党徒们来〝完善民主政治〞,那不是在痴人说梦吗?那不是在自欺欺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未曾有过〝政党法〞,也没有〝政党登记法〞,更没有〝政党成立法〞,在法理上来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并不具有法人团体资格,未经合法登记在案的民间社团组织。

      中国共产党自己本身在法律上已经站不住脚了,又何来的法律权力在大庭广众下指手画脚地说〝不会允许中国人民来成立新的政党〞?难道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人的太上老祖宗?难道说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太上皇?  

   中国共产党党徒赵伟之凭什么敢跳出来,公然公开地说中国共产党是不会允许中国人民成立新的政党呢?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的法律基础又是什么?说穿了,这就是赤裸裸的特权,赤裸裸的野蛮,赤裸裸背叛真理,更是赤裸裸的暴政,赤裸裸的无法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文规定:中国人民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力和自由。可是中国共产党与其傀儡党徒们,却胆敢粗暴地藐视共和国的宪法,胆敢非法地与共和国宪法对着干,胆敢厚颜无耻地非法地宣布中国共产党不允许中国人民成立任何新的政党!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有着结社的权力和自由。在中国共产党的脚下,连共和国的宪法保证都没有用,都被视之为废纸,那么,小小一部三流的地方《香港基本法草案》恶法,会有什么用处呢?

     在连共和国的宪法保证都没有用的大前提之下,《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恶法的保证会管用吗?〝五十年不变〞的诺言能靠得住吗?有公信力吗?连共和国的宪法都约束不住中国共产党的胡搞,《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地方恶法,又如何能禁止得了中国共产党的乱来?    

     何况,我查遍了整部的《香港基本法草案》,都见不到有任何关于《政党组织法》片言只字的影子,难道起草委员们,当时都睡着了?成立一个新的政党在文明的国家来说,根本就算不得是个问题,也不可能会有人出来无聊地去讨论成立新政党是否犯法的问题,也不存在会否有另外一个政党跳出来叫嚣允不允许的怪状。

     但是对长久以来就一党包办了中国的党、政、军、特、警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人民正当权益之组织新的政党行为,无疑是一种对其权威地位的挑战,是一种敌我矛盾的革命行为,甚至于是一种会有人头落地的反革命的行为!

   大英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香港,因为根本性上就没有民主制度存在,所以政党问题也就并不突出。没有选举,又哪来的民主呢?香港一直到了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才举行了香港历史性的首次立法局部分议员选举,通通全部加了起来,也不过是二十四席位,那里起得了什么作用?主要的大权全部还是操在英国人手里。

      政党问题是现代文明国家不可或缺的民主话题,亦是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公民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为了落实政党的法律地位,许多现代文明国家将政党问题直截了当的载入国家宪法,以明文规定之。

      法国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七八九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就说:〝任何政治的结合的目的都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一九五八年法国第五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说:〝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法国的《法国人权宣言》到今年为止,正好二百年。二百年来,《法国人权宣言》所标榜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大原则,像一种福音,不停地鼓舞着全世界被压迫者的斗志,它的光辉,始终不因时间的流逝,因其年华的老去而稍减。

      如果将一九八九年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放在一七八九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面前,不觉得猥琐吗?不觉得鄙微吗?不觉得暗然无光吗?难道说现代的中国人,还比不上二百年前的法国人吗?

      以宪法的形式来保护其公民的自由组党权力,意大利并不让法国独自专美于前。意大利在一九四七年通过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说:〝为了采取各种民主方法帮助决定国家政策,一切公民均有自由组织政党之权利。〞欧美诸民主自由法治国家 ,不存在着可否成立政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之不敢将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之权力交给香港人民,唯一的解释就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那套制度没有信心,也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没有信心,他们害怕民主,害怕自由,害怕货比货,唯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一修改就将他们那套〝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庐山真面目暴露出来。

      国无信固然不立,但是国若果没有制度,则更将难以为立。政治制度之良劣,决定了国家的成败,此乃定论也。人类发展史证明了,没有一个骗人的愚民政策可以长兴不败,也没有一个以欺诈自己老百姓为目标的政权得不以羞耻的覆亡下场而告终。

      健全、公平、自由、民主和均富的社会制度,是人类目前在找到更好的政治制度之前,比较可行性的一个选择。《香港基本法草案》所描绘出来的,就是一幅充满了专制、封建、落伍、虚伪、伪善、独裁和愚民的远景。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说:〝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中国司法制度职权上的混淆,也是中国政治上的乱伦。

   
  
此乃为后代的中国人民树立了一个中央政府非法干涉地方立法权的恶例。真正自治区的基本原则,就是必须拥有在不与国家宪法有所抵触之情况下的自我完整立法权,中央政府无权过问。如果连这点的权力都没有,还谈什么地方自治不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无权修改《香港基本法草案》的话,又何异于傀儡政权?中国共产党对外号称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是〝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那么〝高度自治〞在哪里呢?世上绝对没有中央政府越权替地方立法与修法而可呼之自治之理。一边强霸地方主权而一边号称〝高度自治〞,乃一彻头彻尾的政治骗子把戏也。

      中共的所谓宪法是一种统治和愚弄中国人民的工具。每一批新权贵上台,莫不立即大动宪法的主意。毛泽东如是,刘少奇如是,林彪如是,邓小平亦如是。一九八二年通过的邓小平宪法,大部分的条文是原封不动的从一九五四年版本上抄过来的。

      这批目无法纪的法贼们只是为了眼前的短暂利益,就匆匆忙忙地炮制出许多笑话式的所谓法条,譬如邓小平宪法第三十一条说:〝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定之。〞

      这就是专为香港而量身订做的特别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完全全的是个橡皮印章机构,完完全全的由中国共产党掌控。所谓的〝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定之〞,意思即是由中国共产党来说了算。 

      一九五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之三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四个字:〝制定法律〞,可是到了邓小平宪法时,却变成了:〝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样一来,邓小平宪法就变成了无远弗届无所不能的万能魔术师了。

      〝其他的基本法律〞,不就是指的类如《香港基本法草案》吗?在这样子的宪法之下,所有在中国境内的自治区,全都变成了些空洞无物的空话,没有了任何的实质意义。今天中国共产党之民心尽丧和民怨满国,毫无向心力和毫无亲和力,究其原因,这种以权乱法的瞎搅乱搞,是为主要关键性的原因。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乃理所当然之事,但并没有必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就是在意图要搞假地方自治,就是在意图玩弄傀儡政权的游戏,在与〝高度自治〞的原则和精神背道而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条法律必将是将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变成形如傀儡的杀手锏,因为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点头〝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则无法宣誓就任。在这条地方恶法的局限下,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然会是些形如傀儡的小丑人物。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八条之八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另外一项职责是:〝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物发出的指令〞,所谓〝指令〞者,条子是也。中央人民政府居然可以直接向号称拥有〝高度自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下条子办事,这不是自暴其丑吗?这不就是露骨的人民民主专政吗?〝高度自治〞还未开始,露骨的傀儡心态也未免露得太早了点吧?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五十条说:〝如果新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它的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这种是英国式的政治体系,在一个成熟的政治体系里,是有其一定的可行性的,但是这个可行性必须要建立在立法与行政的互相平等地位上,因而立法机构亦同时拥有对行政长官以不信任投票而将之赶下台的权力。

      这是英国式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其目的是在互相监督和牵制,从而达到民主政治的最佳效果。这种制度是缺点多于优点,所以美国在开国立法时,即将之遗弃而改采取罗马法原则,立法机构无权对行政长官以不信任投票的方式去之,同时行政长官亦无权解散立法机构。这是基于民选官员不可以行政命令去之的政治伦理原则。如果民选官员有了非法行为,可以弹劾方式,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即使权重如美国总统,亦无权以行政命令对任何地方民选官员的去留说三道四。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允许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权去解散立法会,而对于应该相对而来的立法会可以有权以不信任投票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赶下台一事只字不提上看来,这完全是一种彻头彻尾掌控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阴谋诡计,中国共产党的如意算盘是:只要掌控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可以全面地掌控住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

     美国总统无权解散美国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也无权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可授权去解散民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此乃民主政治伦理也。这条立法显示出来的意义,就是直接证明《香港基本法草案》是一条如假包换的地方傀儡恶法。

      在这样子的香港恶法开路下,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内,必然会是由中国共产党或准中国共产党们所绝对地把持和控制。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难道说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跳出这条久经考验的历史定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替香港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做的所谓《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不是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普选,而是像那批所谓的立法会议员一样,是来自一些〝阶级分类〞的代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说:〝在第三任行政长官任内,立法会拟定具体办法,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行政长官。投票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又说:〝上述全体选民投票的举行,必须获得立法会议员多数票通过,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方可进行。投票结果,必须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选民赞成,方为有效,付诸实施。〞

      这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严格控制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而设计出来的铁链锁,这条挥之不去的铁链锁,将牢牢地套在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脖子上。

   
  
在民主制度里去谈论需不需要普选,就像讨论人类需不需要吃饭一佯的滑稽和愚蠢,可是滑稽和愚蠢之事,却偏偏有人喜爱,而且乐此不疲。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的黑规矩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如果想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必须要经过这些繁杂而困难重重的所谓法律程序。

      中国共产党之故意炮制出这种刁难香港人民的〝民主制度〞,其目的是见不得光的,是在转弯抹角地刻意拒绝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有着任何的民主政治体系。

  

 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如果想要拥有自己票选出来的行政长官的话,在有机会将候选人的名字印在选票上之前,按照中国共产党为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量身定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要过三关:第一关是立法会议员的多数票通过,第二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同意,第三关是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的批准。

 第一道关卡,是由一些阶级分类而弄出来的所谓立法议员同意。他们能不看中国共产党的脸色吃饭吗?他们敢不听从中国共产党的话吗?他们会不顺着中国共产党的指挥棒转吗?

      第二道关卡,是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同意。在这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之下弄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可能不是些傀儡式的中国共产党,或比中国共产党还要中国共产党的准中国共产党,要一个暴政的傀儡出来推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制度,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三道关就更不可思议,是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里,哪个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比中国共产党还要中国共产党的准中国共产党?要这么一帮子的党老爷们来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民主制度,这不是在开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玩笑吗?这不是在耍弄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猴子戏吗?

      这三道全由中国共产党把持操纵的民主关卡,只要有其中一关不过,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不可能是来自普选!一关尚且过不了,何况是三关?就算是三道关卡全都过了也没有用,因为中国共产党还在这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里伏下了另外一道的杀手锏:〝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

      顾名思义,这个飘在半空中的什么〝由一个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会有可能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傀儡吗?能有可能是能替香港人民争取权利的人吗?

      按照中国共产党搅尽了脑汁精心炮制出来的这套规矩,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十四年内没有普选。十四年之后,要过普选三关才可能会有举行普选的机会,普选三关之中如果有任何一关没有通过,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就要再等上四年,才有再过普选三关的机会。

      周而复始,复始周而,周周始始,始始周周,左一个四年,右一个四年,前一个四年,后一个四年,四年又四年,长此以往,民主普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来说,就像挂在高杆子头上的热馒头,永远是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永远是被中国共产党牵着鼻子走!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说:〝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份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过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搞出这一条草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的基本法律常识,是苍白得使人惊讶的,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如果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有了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都该有权进行调查研究,立法部门可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听证后以投票来决定弹劾案是否成立,如果弹劾案被多数立法会议员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则必须辞职。

      问题的要害是出在另外两方面。第一个要害,是〝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这是对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职权的严重藐视和侵犯。

      立法会的职权除了独立立法外,其功能就是要对行政和司法部门发挥监督作用,其重要的手段和武器之一,就是拥有公开听证和票决弹劾权,现代文明国家无不将此视之为立法机构不可让渡的权利。可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公却将之放弃了。

      就算是慷慨大方地将之送了出去,也是送错了地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审判官,岂可自己调查自己审判?调查工作是属于检察部门的职责。要〝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去自己调查自己审判,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是有背司法公平原则的。

      第二个要害是〝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中国共产党的黑手,伸到了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每一个角落,连立法会的弹劾权都不放过。

   按照这条地方恶法的规定,即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以多数票通过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弹劾案,亦会是白白的折腾一顿,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并没有最后的决定权,在〝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的法律规定下,决定要否弹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之权,还是掌控在中国共产党的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不具备任何的司法职权。既然没有司法权力,那么由根本没有资格和权力的行政机关来处理来〝决定〞一件司法案件,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之说,是彻头彻尾的反动的地方恶法,是无法无天的司法乱伦,这不但严重地藐视了共和国的司法独立精神,严重地侮辱了共和国的司法尊严,更严重地侮辱了共和国的国格。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八十一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这条典型的地方恶法,充分地显露出中国共产党和其傀儡组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的重权轻法心态。

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香港的主权既然重归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这种主权当然是包括司法主权在内。中国的司法主权是属于共和国的,任何人均无权将国家的司法主权当作卖弄风情的工具,更不允许将之作为便宜行事的手段。

      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不将其司法终审权赋予其首都的最高法院,因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必须是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可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

      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规定,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甚至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都是来自北京中国共产党的御点专派,行政主权既然是在北京,那么为什么司法主权不在北京呢?

      目无法纪的中国共产党和其傀儡组织〝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诸君,将共和国中央和地方的职权胡搞得像乱麻一般,留下遗憾的千古笑谈,共和国的司法尊严,就是断送在这批司法恶棍们的手上,共和国的司法乱伦,就是始于这帮子司法败类们的无知上。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八十一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任,其能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这简直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南京条约》,当中国主权在香港恢复时,司法主权理所当然地同时恢复。当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有什么理由要留住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

     在中国的领土上,英国人有什么权力来审判中国人?堂堂中国人民,为何在中国的领土上接受英国人的审判?果真如此,那与殖民主义时代或租界时代的治外法权又有何别?这条恶法出卖了中国司法尊严和司法主权!

      如果要从实际情况的出发点来处理未来英国国籍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的话,那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应该给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英国国籍法官和司法人员两个选择:限期归化成为中国国籍,或给以适当的遣散费,请走路回老家。难道说在十多亿的中国人中,居然找不出有资格在香港当法官的人选?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零五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这违反了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害怕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暴政,而并非本来就是义务的税捐。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说:〝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一条最能显示出〝香港基本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诸公的法学修养了:这是典型共产党式法律为政治服务样板草案。

     〝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需要根据客观现实而不停地加以调动和修改的,难道香港基本法也要一时三刻的跟着调动和修改吗?难道说未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提案前,首先需要坐下来研究研究什么〝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吗?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香港当代各有专长的的精英名流,这些所谓的精英名流的共同性有三,一是全是些与中国共产党有利益关系的亲共分子,或是一些准亲共分子;二是全些和稀泥的乡愿;三是全是些与中国共产党串假戏的傀儡人物。

      由这么一些傀儡人物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指挥棒子炮制出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能不笑话百出,矛盾满篇吗?能够起草一部像样而可以傲视后世的经典法律出来吗? 也许这些傀儡们会有那种能力,但是没有那种胆量,也没有那种气节,更没有那种情操,这是所有傀儡人物的可怜共同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部典型的傀儡法典,他们难逃香港法贼、共党傀儡与司法败类的历史罪名。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说要求以后的香港议员不得修改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的立法,就像中共共产党认为如果把自己的名字塞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就能万世不变一样,这不仅荒唐,而且不切实际,因为那是一件幼稚而不可能的事情。

      早在两百零三年之前,美国托马.杰弗逊就曾经在其流传千古的《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中,严厉地批评过这种谬论:

     〝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集会,是人民为了一般立法选举出来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集会的法案,因为他们成立后,是具有和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果我们此时声明,我们这一个法案是以后永远不得推翻的,那么事实上这将没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如此这般简单的法律基本理论,香港的傀儡政客们都搞不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法贼们还好意思在那里撰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呢!(原文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201174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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