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最新文章
文章分类
归档
正文

我叫赵瑞刚

(2010-01-14 09:46:06) 下一个
我叫赵瑞刚,男,47岁,家住北京丰台区六里桥马官营家园2#楼301,电话:13691283033。我申诉的材料附后,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准备近期将这份申诉材料及大量证据材料在国内上网暴光,同时也在国外互联网上曝光,在台湾的报纸上也可以看到。我今天写信向您反映的是,我在2003年11月22日状告丰台区乘客大队在没有履行法律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8日将我丰台区花乡看丹村的房子强行拆除,而丰台法院,市第二中级法院,市第二检察分院在被告提供漏洞百出,自丰矜持,完完全全是假证据的情况下,采信使用。判决我状告丰台区城管大队行政违法的有效期已过不和予立案。整个事情的经过是:我于1999年8月15日与丰台区花乡看丹园艺厂签订联营协议,在园艺厂废耕地的粪场上翻建50房屋,用于花木养殖和我办公室使用。在联营期间,我又与园艺长的第二任厂长朱清芳签订了扩建的补充协议。协议一直履行到2002年9月8日被强行拆除。在这期间我一直按照协议给看丹村缴纳各种费用(有发票为证)。我自己投资所建的房屋被无理以违章建筑的名义被强行拆除后,我先后到丰台区法院,丰台建委,区政府办公室反映。均未得到答复,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于2003年11月20日将参加联合强行拆除我房屋的丰台区规划局,花乡政府,丰台区城管大队以行政违法,状告到丰台法院。丰台法院于2004年1月5日开庭,开庭审理的结论是:“合议庭认为,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有已将铲除决定书送达。进面证明原告已超进法定起诉期限,合议庭决定本案将于16日上午9时继续开庭审理。丰台法院得出结论理由是:被告的两名证人,一人认定拆除决定书是贴在我所建房屋的大门上,一会认定的贴在大门徬的墙上,而且两人均不知所送达的是什么什么内容。我在等待第二次开庭时,2004年1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我父亲打电话给我讲:太平桥派出所警察找你,有人跟你谈拆房的事,下午2点在家等他们。”“下午2点左右我们村队队长饥起河到我父亲家找我,我们俩一块到支村联联队办公室。在联防办公室,见到丰台公安局太平桥派出所民警小那。小那讲:”是我们头让我来找你,把这活干好,你跟城管大队的人见个面,商量赔你钱的事。“并约好本月15日上午再到联防办公室见面。15日上午9时左右,民警小那和饥起河到我家叫我,我们三个一起到联防办公室。在办公室见到丰台区城客大队的许翔(女),李俊(男)两位干部,许翔称:我们是代表丹村来的,是关于赔你钱的事,赔完钱,你就撤诉,官司你也打不赢。”我就讲了我损失的情况。她讲:回去向领导汇报,研究一下。“就在当天下午2点,丰台法院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延期开庭,等通知。”2004年2月10日下午我接到丰台法院电话通知,12日下午2点开庭,开庭后,女法官邵平让我看一张证明,证明是城管大队给法院的,内容为:李严因参加市局封闭培训,开庭之日不能及时参加诉讼,特申请延期开庭。在庭审中,被告的证人徐万忠(男,花乡建委干部)向法庭出示5张照片,其中2张证明拆除决定书钉在我所建房屋的大门上,另3张为开会照片。并放映了拆除我房屋的录像片段。在两次庭审中,我均向法院陈述在2002年9月5日我不在场,根本就不知道所谓拆除决定书,只是在第一次开庭时见到这个所谓的拆除决定书。第二次开庭后,2004年2月18日丰台法院判决我状告的时效期已过。我不服丰台法院的裁定,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张昆仑约谈我两次,在两次约谈中,我均陈述我没有收到所谓的拆除决定书,并向法官张昆仑讲述丰台城管大队干部,通过公安干警找我私下和解的经过,但第二中级法院还是在2004年5月21日裁定维持原裁定。我还是不服,2005年10月18日申诉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申诉中,伦朝平检察长约见我三次,常务副检察长田玉容约见我一次。伦朝平检察长明确批示,严格执法,一查到底,有证据就翻案。民行处处长郝明,副处长宁贵东。丰台检察院的蔡柏林检察长,尚宝华副检察长,陈宝珍处长多次接待我。并明确告诉我,要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是在2006年3月17日,第二分院通知我,不能立案,理由是:被告的证人穆军,李春奎的证词和徐万忠提供的照片证明,时效期已过。2006年8月12日下午2时,第二分院民行处处长郝明,副处长宁贵阳市东等3人和丰台检察院副检察长尚宝华,民行处处长陈宝珍等7人已起在丰台检察院接待我,但对我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个人答复,郝明处长见状,让我再去二分院找他,但至今郝处长不见我。我又给伦朝平写了三封信,最后一封信我邮寄了1张光盘,光盘的内容证明徐万忠的照片不是有我所建房屋的大门拍摄,这3封信,伦朝平检察长均有批示,但至今没有人答复我。在整个打官司这段时间内,我向丰台区人大,区政府多次反映情况,其中区政府办公室姜东升主任接待我,并答应给我4万元的诉讼费,副区长李昌安答应给我4万元困难补助,但均未领取。我在这里特别向您讲的是,这是一起假案,证据是:1.2002年9月5日上午那天我根本不在我所建的房屋那里,上午我和杨万福(男,61岁,首都病退职工)去丰台杜家坡买东西,根本就不知道拆除决定书的事。2.被告的两名证人之一,穆军在丰台法院第一次开庭时称在2002年9月5日上午给城管带露儿送的什么他不知道,在送达回执签字时也没看见上面的内容是什么,那份所谓的拆除决定书在门上了。被告的另一个证人李春奎在丰台法院第1次开庭时称,他也是负责在2002年9月5日上午给城管带路,而他讲给我的所谓拆除决定书是贴在墙上,也不知道是什么内容,而他本人在所谓送达回执也没有签字,是后来签字的,也记不清是什么时间了(二人证词均有庭审记录。)3.这2名被告的所谓证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证明同一事情经过。送达所谓拆除决定书,为什么一份拆除决定书,一个称贴在大门上,另一个称贴在墙上,另一个事后都不知道是什么时侯签的字,(均有丰台法院庭审时的原始记录为证),正因为被告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漏洞百出,甚至有做假证的重大嫌疑,丰台法院在第1次开庭后认为,不能证明拆除决定书送到我手中。4.丰台区城管大队的法制干部为什么在第1次庭审后,通过丰台公安分局太平桥派出所的民警小那,找到我们的联防队对长饥起河找到我父亲,再找到我,要和我私下和解赔我钱,要求我撤诉。难道做为法制干部的他们不知道行政官司不允许和解。他们这样做的真正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害怕的是什么?他们担心什么?我将太平桥民警小那和丰台区城管干部找我私下和解的事情向丰台公安局反映,分局一位副局长接待过我,丰台分局纪检干部在查实后告知我,是丰台城管大队通过组织要求配合工作(丰台分局有材料作证,并有丰台分局信访事项告知单做为证据)。5.更令人不解的是原定2004年1月16日第2次开庭的前一天,也就是丰台区城管大队许翔,李严找我私下和解的当天下午,丰台法院通知我延期开庭,延期开庭的理由是,作为城管大队在法院上的委托代理人李严因参加市局的集中封闭培训,不能及时赶回,这里最解释不通的是,既然是封闭培训,不能及时赶回开庭,为什么能在前1天找我和解,这不是在扯谎,又能做何解释。6.伪证照片,是这2张伪证照片忙乱变了整个案子的性质。2004年2月12日下午丰台法院第2次开庭时,丰台城管大队向法庭陈述时称:我们有拍照片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另外,有拆字的门是关着的,没有拆字的门是开着的,拆除决定书是贴在东边的半扇门上,拆字是在西边的丰擅门上,因为是两扇门,所以开着的时候就没有照到西边有字的门。(有丰台法庭审记录)而徐万忠所向法院提供的照片,1张是我所建大门的远景,1张是近景。远景照片大门两扇都是开着的,而近景照片上有一个拆字。(而且那张所谓的拆除决定书只是一张白纸,什么内容也没有)。两个漏洞自相矛盾的地方,证明这张照片是事后伪造的。1.城管大队称有拆字的门是关着的,而远景照片的门是开着的。2.城管大队称:拆字是在西边的半扇门上,所以开着的时候就没有照到西边有字的门,而近景照片上为什么拆字号有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为证)。这样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假照片竟然也被采用,这不是假案又是什么?事情也这样凑巧,我因近期准备拆迁,整理物品时,无益发现在拆我房屋前期,我请人录下了我所建房屋的录像,(城管大队也有拆我房屋的录像。可以对比)我仔细看多次,我所建房屋的东边的门上没有拆字,西边门的门上有拆字,而徐万忠提供在东边们上的拆字从何而来。这张照片真是假的不能再假了。(录像我已刻成光盘,在前期邮寄给伦朝平检察长,而伦检察长也批示,要查清楚,但为什么二分检的工作人员就是不查呢?这里的原因到底是什么?2007年我不服市二分检所做的结论,又上诉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不受理我的申诉,在我申诉期间,丰台区人民法院邵平法官多次找我,并称是替高院做工作,并答应做工作赔偿我5万元,其中2008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丰台区人民法院105房间,行政厅的邵法官,白书记员,信访办蔡法官,沈法官,齐法官都在场。 赵瑞刚 2009年11月22日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