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澳籍华人的求助:请胡主席帮帮我!

一位澳籍华人在中国上海购买了一套品牌红木家具,谁想却遭遇了质量欺诈;本想寻求法律途径讨个公道,谁想却遭遇了官商勾结,互相袒护。上诉无门,只好上书胡主席......
正文

一位澳籍华人的求助:请胡主席帮帮我

(2009-06-19 03:17:12) 下一个

中国品牌也骗人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景涛的公开信

尊敬的胡主席您好!

今天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冒昧给您写此信,衷心希望您能伸出援手,为我主持公道,还中国司法公平公正的本来面貌!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澳籍华侨, 2004 年 9 月回沪投资,在上海著名大街淮海中路 1118 号,全国名品店购买了红木家具,人民币 86000 元,没想到 “艺尊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虚假的“表里如一”的承诺广告及上好的实物样品误导我,并用“全国红木家具 A 级产品”唯一获得者的奖牌,骗取了我的信任与其签订了“上海市家具买卖合同”,合同定明:“钱要在送货前付清,如有欺诈,先赔偿 我的 损失、再增加赔偿金是家具款的一倍。”没想到当我把钱付清后, 05 年 7 月 13 日 送来的家具是烂木头制成的,其问题是:完全不配套、有些还是半成品、严重色差、裂痕处处等 17 个做工质量问题,已被一审法院认定,而材质出现的 6 个问题是: 1 ,抽屉拉手的木头一拉便断; 2 ,指甲能把木头剥下来一块; 3 ,透明胶纸能把木头粘下来一块; 4 ,指甲在表面一抓即可见五条印; 5 ,用布檫灰木刺会刺入手中; 6 ,橱里接口处有虫爬出来 ( 有照片为证)等总共有 23 个质量问题,当时我年迈的母亲遭到强迫签收,第二天一早我便打电话给包天伟,没想到隔了几周他才来,首先他告诉我:“品牌标准就是这样的!”我说:“你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他说:“你想怎么样?”我说:“退货吧!”他说:“要赔偿每天 1% 的折旧费!”包天伟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手段的利用品牌效应在淮海路中路 1118 号实施消费欺诈!他告诉我:“在上海滩他骗的人多了,不怕多骗我一个,否则他拿什么去养那帮乌龟王八蛋!”

无奈我只能求助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得到的答复竟是“它是品牌,要保持零投诉,所以我们一律不接受对他的投诉! ”还告诉我:“上海的初级、中级、高级法院乃至检察院及人大的头面人物都是他的隐姓股东”, 并编造谎言,在我提供的被诉方地址正确无误的前提下,竟然向市政府信访办做出“被诉方地址不详不予受理”的复函! 投诉编号: 000099200511220 。我 70 多次去市政府及人大信访办,答复是:“我们都知道不可思议!但无能为力! ”

2006 年 7 月 12 日,我依法向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 我告包天伟:

1, 利用品牌效应实施消费欺诈;

2, 销售三无产品:凡有问题的家具均无“艺尊轩”商标标识;

3, 伪造木材产地:运用杂木充当进口缅甸梨花木做家具来欺诈消费者;

4, 找人作伪证:事发后包天伟向媒体一再强调,木材是自己亲自从缅甸进口的,当媒体要看关税单时,他拿不出便找来“上海市森乡木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根华 ”做了一份在上海没有进口关税单的、进口“木材购销合同”。

徐汇区法院先给我立了案,后把我一脚踢到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的主审法官孙黎,首先把案由从“消费欺诈”篡改成“合同纠纷”。接着只认定 17 个做工质量问题;对照片上的 6 个关键材质问题一律不予认定!

然后是 06 年 3 月 30 日,我先生将家具木质进行质检,由于质检部门的疏忽把 06 年写成 05 年,经过质证: 05 年 3 月家具还没送来!一审法官为了达到包庇被告违法行为,竟混淆是非在一份判决书中,写入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为了最后判决的需要,作出与前面事实相悖的认定:“双方纠纷有关的时间节点并不完全契合!”来全盘否定事实真相!处心积虑地为枉法判决埋下伏笔!

再是 07 年 4 月 30 日孙黎法官告诉我:“被告拿不出关税单,已承认向法庭提供了伪证!我已告知:要负全责!但被告把我院长搞定了,你有没有认识比我院长大的官?否则我只能判:欺诈不成立”!腐败啊!因我没背景,法官实施了举证责任倒置!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及举证不能或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法条。公然以伪证为判决依据!

本案适用《消保法》第 22 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消保法》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中有详细说明: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中,故意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伤的行为。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的判断标准:第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行为虚假,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误导。第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即经营者的虚假说明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销售商品。

《消保法》第 44 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消保法》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中有详细说明: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保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保法》请求保护。一审法院拖延案件审理时效,本应在 6 个月内结案的,在院长的授意下一年后作出判决,本案显然是一起 : “消费欺诈 ” 案,适用《消保法》相关规定,而一审法院选用《合同法》的相关条律,但又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把严重的“消费欺诈”判为只是 “ 过失 ” 而已,是相当不严肃、相当不公正的,法官为了达到包庇被告违法商业行为的目的,涉谦故意渎责!知法犯法!徇私舞弊!举证责任倒置!以伪证为判决依据!有法不依!枉法判决!特在此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的主审法官沈觉明,对一审错误判决没有予以纠正,不但拒绝我请求与当事人对质 及 调取进口木材关税单的合理请求。而且对我提供的证据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对此法官的高见是:“上当受骗的人成千上万,没有一个人 能 打赢官司的,要是给你打赢了,其他人怎么办?特别是一审没认定的事实,我们不可能再认定!否则依法他要脱衣服的!要知道我们都是同学!”本来互相监督的司法体系怎么就变得互相勾结互相包庇抱成一团了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5,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6,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是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该案一 、 二审的审理及判决符合以上全部情形,依法在 07 年 11 月我向一中院提出再审请求,遭到无理驳回! 08 年 5 月,我依法向上海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没想到他们竟拒绝受理!无奈只能依法用特快专递寄去,却被原件退回!在全国人大的督办下, 08 年 7 月 29 日收到高院再审通知书。主审法官周宏伟告诉我:“要认定你提交的证据!难度太大,但可以让被告去找木材进口关税单,并承诺 : 如被告提供得出关税单 , 她就驳回我,反之就给我再审,但条件是:不许再提新的证据!”显然是相当不公平的,我据理力争,但法官说 : “只能这么着,且你得向我保证!”我无奈只能求全!但因为中国从来没有人从缅甸进口过任何花梨木!当然不可能有关税单!到此被告的诈骗事实已如此清楚!而法官周宏伟却反悔地告诉我:“你是很冤枉!但我不想失去饭碗,因被告不愿意 ! 虽然他提供不出进口关税单!但我还是要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啊哟 ! ?我搞不懂了 ! ?怎么法官手中的判决权是以被告愿不愿意来决定的?!

在被一中院驳回再审后,因高院拒收故我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几经周折我同时收到高院及检察院立案通知书,经与检察院联系被告知:“依法必须是先高院后检察院,他们先暂停,等高院结束后如有需要他们再启动程序。”没想到被高院驳回后,我再去检察院,竟被告知:“不会再启动程序!”我问为什么?答:“阻力很大!”后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不立案通知书!

因我去上访,上海高院法官多次对我实施软禁并进行恐吓, 2008 年 9 月 19 日早上 8 点左右,我在高院门前先被保安拍下照片,然后遭包光寒法官欺骗荒称:“今天院长接待你们,把握好机会云云”。实际是软禁 3 多个小时后当庭宣判:驳回再审!他们动用了 30 几名法警,宣判后像犯人一样强制我被浦东法院的车子带走!我犯了什么法???!!下午 3 点左右,在高院附近(建国路口)遭到法西斯暴力殴打,头破血流,头上缝了 7 针,撕裂性骨折(有照片为证),我报警 110 ,警方在侦察案件过程中告知我;“就在你被殴打那一小段(几秒钟)时间,录像探头正好坏了”。此时我才醒悟:我遇到“黑社会”“官商”勾结的诈骗集团了。

对“艺尊轩”的诈骗行径,我早就向上海市公安局诈骗举报中心举报,他们连调查都不感兴趣就发出“不予立案”信件。我向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出举报申诉, 2008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侦监“不立案”审查意见通知书

08 年 10 月 9 日我依法向最高法院登记递交申诉状,虽然是排在第 1 号,但一直呆等到 14 号下午 4 点多才被叫到号,接待的是女法官刘雪梅,她告诉我:“你已走完了中国的司法程序,认命吧”!我说“这里是最高监督机构”!她说:“你们都来找我们,那我们去找谁?”我再要据理力争,她说“你唯一的出路那就是去找地方法院!时间到我要下班了!”排了那么多天,等来的竟是拒绝受理!真叫人失望啊!无奈我又去了全国人大投诉,他们说:“会督办”!让我再去登记。 09 年 2 月 20 日 、 3 月 2 日 、 4 月 2 日我均向最高法院 [ 有两次是排通宵 ] 登记递交申诉状,有了第一的 号码,但我与成千上万要申诉的老百姓在寒风中等待最高法院法官的接待,日复一日,月复一月难以等到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月月给冤民登记,说是按顺序排队听号接申诉状,一个月下来,法官呼叫寥寥无几初来的访民,接待听取申诉原因,而基本上均遭到无理拒绝!我的再审申请基本权益在这里被强制剥夺了。因签证时效关系,万般无奈下,我在 2009 年 4 月 4 日依法把二份再审申请材料,用同城快递邮寄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至今没有任何回复。这不是在折腾冤民吗?胡主席您讲:“ 09 年不折腾”!为啥您领导下的整个司法监督体系折腾百姓没个完?可能您不知道!但我知道他们抱成了一团,欺上瞒下,瞒上欺下,他们把温总理在今年两会答中外记者时说;“继续发扬自由民主,健全法制及监督体制”当耳边风,使成千上万的访民仍生活在“司法再审无门且任警察随便殴打”的宭地!胡主席您的子民真是太冤太可悲了!

09 年 4 月 9 日周四是法定院长接待日,上午 9 点多,在上海高院信访办,我因阻止那里的保安对其他访民动手及要求院长接待,竟遭到警察( 310046 )的 凌辱 ,他当着七个访民的面,掐我脖子扭我胳膊,把我的灯芯绒衣服都撕坏(有照片为证),真是无法无天啊!我犯了什么罪?!!( 310046 )警察就像有执照的流氓!可以当众凌辱妇女!我报警但无人出警!因访民遭殴打已是家常便饭的事!为了不再逼出第二个罪犯杨佳!请求您清理警察队伍!并对( 310046 )警察做出严肃的处理!

我移民 20 多年了,看到中国强大,发自内心的高兴!有钱就是想到中国去投资,没想到我在国际大都市 - 上海,最知名的大街 - 淮海路,购买的是全国品牌,有买卖合同保障,还是受到欺诈,且无法维权!最让我震惊的是:上海的公,检,法是这样的腐败!他们窜统一气,官商勾结,欺诈老百姓,还理直气壮地说:谁让你有钱?不骗你们有钱人那骗谁啊?!!我想不通 啊???!!

今写上此信,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胡主席您:明查本案所牵涉到的:从地方到最高院一连串的腐败行为,太可怕了,腐败分子他们天天在制造冤案,欺压百姓!贪官才是真正的颠覆政权的始作俑者!他们官商勾结,诈骗百姓!故意激化社会矛盾!当老百姓受尽冤屈忍无可忍把贪官揭露出来时,贪官就打着共产党的旗帜,大叫要镇压才能达到和谐,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一切人力大肆镇压老百姓,我是深有体会的!我向有关部门不知寄了多少信,从无回音,事发至今已近四年,我澳洲上海来回跑了十多次,被折腾得够呛!为了不让包天伟继续行骗,使上海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大都市,在世博会即将来临之际的今天,我只能用公开信的方式,请您为我主持公道,还司法公平,公正的本来面貌!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严肃,切实有效的,司法监督体系的阳光及让中国真正成为受世人尊重的强国为盼!谢谢!!

受害人:陈燕萍

20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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