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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外交部长杨洁篪的“答记者问” (zt)

(2008-06-25 12:11:47) 下一个
点评外交部长杨洁篪的“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 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点评:
“协商”可以,前面一贯如影随形的“平等”那两个字是不能轻易丢掉的喔!
“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两国都已经达成“共识”了,可不可以给全国人民共“识”一下呢?
“互利双赢”:中国何处得“利”又“赢”在何处?是不是请杨大部长不吝词汇地给我们渲染一下呵!这样是不是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自豪感呢?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点评:
“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敢问亲爱的杨大部长,既然“毋庸置疑”,我们到底是跟日本在谈什么呢?我们主权内的事情为什么要跟日本谈来谈去?俺记得当年小日本已经向美、苏、中、英四大盟国投降了!汪精卫政府也已经作鸟兽散了的!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点评:
这里想问一下杨外交部长,吸收日资合作开发,究竟是我们主动邀请日本入资还是日本“要求”入资?笔者好像听说日本对中国在东海开发石油颇有微词,不知有没有这回事?这次日资“入伙”是否跟这有关呢?如果有关,那么这次日资“进入”究竟是我们“请来的”还是“欲拒不敢”呢?
如果是“请”来的?我们究竟有什么必要“请”他们呢?
如果是人家“要”来的?我们为什么就一定得让他们来呢?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点评:
“共同开发”也好“合作可发”也罢!不明白的是,日本海的海底难道没有矿藏吗?濑户海的海底难道没有矿藏吗?中日两国是不是可以“协商”开发一下呢?即便“不开发”,那可不可以共同“勘探”一下呢?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点评:
东海划界有日本什么事?中国、日本之间还隔着一个叫“琉球”的国家不是?要划界也是要跟琉球划界不是?!
开口闭口谈什么东海跟日本划界,难道政府承认琉球是属于日本的吗?什么时候的事?可不可以也“共识”一下?

  六、中日东海有关协议对中日两国海上权益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点评:
什么是“原则”什么又是 “过渡”呢?
日本人想来就能来,不知“主权”又体现在何处呢?
自己的“牛”被别人偷走了,是不是只要自己每天念叨一下“牛还是我的”那“牛”就始终是自己的呢?
当别人在自己的院子里刚刚开始盖房子时,你说院子是你的,这时旁观者与那个“建房者”可能都还承认院子是你的,十年、二十年之后呢?一百年、二百年之后呢?
要知道,那时我们的子孙还在的!我们应该给我们的子孙留点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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