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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一国两制”的司法地位受到质疑

(2010-01-26 14:38:34) 下一个

纽约时报报道周勇军于1月15日由被四川射洪县法院判处9年徒刑,及罚款11,700美元,认为这一案件是对香港的所谓“一国两制”的独立司法地位的挑战。

周勇军于2008年9月因涉嫌以假名“王兴翔”使用马来西亚护照并尝试入境香港时遭香港警方扣压。香港警方后曾调查周勇军所用护照的名字是否涉嫌一起恒生银行帐户王兴祥的诈骗案。香港警方在拘留周勇军达7个月之久而没有起诉后,把周勇军递交给深圳警察机关。

香港原来的法律法规系由英国殖民主义政府建立,在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实行中国政府承诺的与大陆不同的“一国两制”体制。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没有引渡协议。虽然香港政府拒绝就此案发表评论,但一些香港的政治家在质询周勇军的案件。

周勇军的律师莫少平说,香港警方的结论是,周勇军不是在恒生银行伪造签字提取约772,000美元的嫌疑犯。

莫少平认为香港警方在关押周勇军7个月后没有任何解释就将他递交给深圳警方的做法侵犯了周勇军的权力。莫少平律师指出,根据香港的法律,周勇军是因使用假护照在澳门与香港边境被截获的,他应被送回澳门,或是美国,因为他是美国永久居民,接近获得美国公民的身份。中国政府在周勇军因64事件在1993年逃离大陆后剥夺了他的公民身份,并拒绝给予恢复,莫少平说。

摘译自:Lawyer Says Hong Kong Violated Chinese Dissident’s Rights

BBC 中文网 更新时间 2010年 1月 2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2:47

八九学生领袖周勇军获刑9年中国政府昨日(19日)以诈骗罪判处八九民运学生领袖周勇军9年徒刑,并罚款8万人民币。

四川省射洪县法院1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周勇军案,并当庭作了宣判。

据信,周勇军是在2008年9月由美国经过澳门抵达香港时,被香港警方扣留后移交给大陆的。据香港《明报》报道,周勇军曾向他的家人表示,他被一辆专车送到深圳的一家宾馆。

缺乏透明
香港时事评论员刘锐绍在接受本台中文网记者凯露的采访时表示周勇军案有不同的版本,并且缺乏透明性。他说,整个案件内容官方都一直没有公布,而且他说既然牵涉到香港的经济犯罪,为什么又要送回到大陆去审判呢?同时,刘锐绍指出对周勇军案例的处理手法也引起人们对未来类似政治敏感案件以及香港一国两制、司法独立的担心。

香港反应
香港支联会秘书何俊仁对周勇军的判刑结果表示遗憾与震惊。他说既然案件发生在香港,就应该在香港审讯,把周勇军遣返回内地有明显的政治考虑。

另外,据香港的《星岛日报》报道,周勇军一直希望到中国探望家人,但多次向中国领事馆申请护照及履行证件均不成功,于是向移民公司购买了一本署名为“王兴翔”的马来西亚假护照。但因为“王兴翔”一名,与诈骗香港恒生银行信件中的署名相同,香港警方对此进行调查,但后来发现周勇军与诈骗案无关。http://www.bbc.co.uk/zhongwen/simp/china/2010/01/100120_zhou_yongjun_sentence.shtml

独立评论

作者: 杨非羊 zt 关于周勇军一案的若干法律争议 2009-12-14 12:05:11

关于周勇军一案的若干法律争议
李进进

周勇军企图诈骗香港恒生银行一案於2009年11月19日在中国四川省射洪县开庭。现根据案卷的有关记录和庭审的部分情况对本案的如下几个法律争议进行分析。

一 本案的事实陈述
周勇军出生在中国四川省蓬溪县。原始户籍上注册的名字是周勇军,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26日。1985年周勇军到北京上学后,他的户口转到了北京海定区,并在北京政法大学的学生户籍处登记注册。1989年6月周因为参加学运被逮捕,但他的户籍仍然在政法大学。后来被释放并离开政法大学后,四川当地政府拒绝恢复他的户口。因此,从那时候起,周勇军在中国变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黑户’。

1992年6月,周勇军逃亡香港并被美国接收为难民。1993年2月,他开始以难民的身份在美国生活。周勇军在美国是以周勇军的原始身份登记的(其汉语拼音的名字被香港人拼成Zhou Yungjun, 出生日期:1967年9月26日)。1998年底周勇军偷渡回中国,结果在广州被抓,后以“非法偷渡”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实际执行两年半。

2001年6月周勇军被释放后,中国政府一直拒绝为他注册户口。经过反复交涉,当地政府才为他注册为周迓舟、生日是1967年9月15日。这个名字和出生日期都不同于他原始的户籍记录。

2002年5月2日,周勇军在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帮助下,以周迓舟的名义返回了美国。但他2002年5月返回到美国后,美国移民当局将他送到移民法庭,原因是他的身份不明。本人是他的出庭律师。后来经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的确认,法庭确认了周勇军Yunjun ZHOU的身份。这说明,美国当局不承认周迓舟的身份。他在纽约、华盛顿以及加州生活工作过。他在2008年9月离开美国时所居住的最后一个地址是 1227 S. Del Mar Ave., San Gabriel, CA 91776USA.当时他是以周勇军的真实姓名与其女儿菲奥娜及女儿妈妈月卫生活在这个地址。

2002年他申请了入籍,但因为在美居住的积累时间不够(1998年回中国被捕),没有得到批准;因此2006年又一次提交申请,在2008年9月他离开美国时,他的申请已经进入最后的程序,等待着宣誓成为真正的美国公民。周勇军曾经多次在中国驻外领事馆申请中国护照,均被拒绝。

周勇军于2008年9月26日离开洛杉矶前往中国探望家人,尤其是他曾得过脑中风现在变残疾的老父亲。但他屡次向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护照或者旅行证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他只得从一移民公司购买了本署名为王兴翔(WangXingxiang),的马来西亚假护照并持该护照试图通过澳门进入香港,计划通过香港回大陆探望病重的父母。但他在港澳码头被香港警察扣留。警方因为他的假护照上的名字与几封写给香港恒生银行涉嫌诈骗的信件落款名字相同而调查他。该些信要求恒生银行转两笔款项到其他银行同一户主的名下(WangXingxiang)。因为恒生银行认为信上的签名跟银行记录上的签字不符,于是警察就介入了。但经过几小时的盘问并严格地鉴别对照周勇军的签名和涉嫌诈骗信上的签名后,香港警察得出了‘周勇军跟该诈骗事件无关’的结论,当即将周勇军交还给香港海关处理出入境问题。然而,香港海关却通知他不许进入香港但也不允许他返回澳门或美国。因此周勇军在港澳码头被扣留了48小时。当时他病得很严重。

周勇军从2008年9月底突然失踪后,他的家人一直在努力地寻找他。在2008年11月份,周通过狱友偷偷地捎信给姐姐。这时周的家人方得知周的下落和处境。姐姐是四川成都的一个法官。在收到这个信息后,她立即飞往深圳第一看守所去探望弟弟。但监狱的公安人员却不让她填写探监申请、并否认他们关押了‘周勇军’这么个人、也没有“20号犯人”。姐弟俩到今天也没有见上面。

经过7个月的秘密关押之后,周勇军于2009年5月4号被转到四川遂宁市看守所,但在5月8号,遂宁市公安局才电话通知周勇军的姐姐去遂宁市看守所给他送生活用品。2009年5月13号,周勇军的父亲才收到遂宁市公安局对周勇军的‘正式逮捕令’。周的家人这才知道遂宁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周勇军的案子,罪名是诈骗罪。这也是中国当局自秘密关押周勇军以来第一次承认关押周的事实。而且所谓诈骗的行为仍然是已经被香港警察调查并否决过的有关要求香港恒生银行转帐的伪造签名信件。之后周勇军的案子被提交到遂宁市检察院。遂宁市检察院指定射洪县检察院起诉周勇军。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8月4号以‘诈骗未遂’为由起诉了周,指控周勇军以Wang, Xingxiang的名义发了几封信到香港恒生银行要求该银行转两笔款到其他银行的Wang, Xingxiang的名下。该起诉书认定周犯了《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该起诉书很短,摘录如下:
“2008 年5月8日, 被告人周勇军冒用WANGXINGXIANG名义向香港恒生银行邮寄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银行将WANGXINGXIANG存款帐户 239-082258(0002)内的400万元港币转入澳大利亚汇丰银行031027915031帐户.同月19日,被告人周勇军再次冒用WANGXINGXIANG名义向香港恒生银行邮寄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银行将WANGXINGXIANG存款账户239-082258(0002)内的200万元港币转入花旗银行香港分行897304010账户。同月24日,被告人周勇军见面前两次转款未得逞,遂再次冒用WANGXINGXIANG名义向香港恒生银行邮件信函,要求香港恒生银行将WANGXINGXIANG存款账户239-082258(0002)内的400万元港币转入澳大利亚汇丰银行031027915031账户、将200万元港币转入花旗银行香港分行897304010的账户。因与银行预留签名不符,被告人周勇军转款未得逞。”

“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周勇军持名为WANGXINGXIANG的马来西亚假护照企图进入香港时,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挡获。”

二 周勇军被关押和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自从周勇军被关押以来,中国当局一直不允许其家人去探望。2009年5月25日,周在被关押了8个月后,当局才允许周的家人聘请律师。他们开始聘请了北京勇于为政治异议分子辩护的律师莫少平。莫律师及助手陈泽睿律师在2009年5月25日到遂宁市看守所会见了周勇军。然而,在当局给家人的压力下,周勇军被迫撤换莫少平律师。现在只有莫少平律师的助手陈泽睿律师配合四川本地一唐姓律师来代理周的案子。唐姓律师至今出于压力不敢对外公布自己的名字和联系方式。同时遂宁当局拒绝让唐律师阅卷并一直拖延他会见周勇军的要求。唐律师直到2009年8月6号他才见到了周勇军。但到看守所见过周勇军之后,这位唐律师却表示不敢代理这个案子、怕自己被卷入复杂的政治事件中。他同时也表示‘看不出有什么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是一个刑事诈骗案’。射洪县法院也没有允许陈泽睿律师和本地的唐律师参阅全部的卷宗。列在法院起诉文件里的很多重要证据材料都不允许看。

周案的公开审理是个幌子。周一案的审理时候当局理戒备森严,法庭外布置了十多名着装警察和便衣。既然是公开审判,那么凡是对本案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去旁听。实际上,周的二姐审理前得到警告不得出庭旁听。开庭时,法庭却以旁听证为由拒绝其他无关人员进入。里面一共有78个座位,当时里面只有二十几个人,当警察却硬说座位已满、不许周勇军的朋友进入。周的父母年高体迈,却故意安排在最后排的位子上,根本无法听清法庭的审理。

开庭前,周勇军身体不适,严重的头疼。法官在让周吃药后,继续开庭。实际上,周在开庭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极为不佳,声音微弱。法官要求周在回答问题时,多次要他“重复一遍”,“声音大些。”在这种情况下,周勇军的辩护权实际上被削弱,案件的公平审理受到质疑。

三 周勇军一案审理中的证据和其他法律争议

第一.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周勇军的中国身份。起诉书上所使用的周勇军的身份来自于有关被称为别名的“周迓舟”的,出生年月日是1967年9月15日。当局没有提供用周勇军原始的户口登记和继续居住在中国的证明。周勇军真实的出生年月是1967年9月26日。周勇军从1989年因参与六四运动被捕、在 1991年释放后将户籍从北京转入四川时被拒绝,也就是说周勇军从1991年就成了‘黑户’,当然就不是遂宁或者射洪县的居民了。后来他逃离到香港,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并申请了美国公民。射洪县法院在对周勇军一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周勇军是中国公民。因为周勇军的“犯罪地”和“受害人”都不在中国,中国唯一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周的中国身份上。周的中国身份不明,大陆何以有管辖权?

第二,周勇军是从香港被骗、实质是被绑架回中国大陆的。香港入境处副处长陈国基曾经对立法会议员说,他们是在确认了周勇军的中国身份后将周送回中国的。保安局局长陈启致也回信说,周勇军应当是“被遣返至来港前的口岸或原居住地。”周勇军是从澳门的港澳码头入关的,但是港方没有送他回澳门,而是在2008年9月30日将他送到大陆。照理,周勇军的身份已经是在搞清楚的情况下被送回大陆,否则他至少应当送回他所持的护照签发国-马来西亚。

周勇军在庭上说,当时香港海关人员对他说送他到总部进一步核对一些情况,于是骗他上了一辆中巴,结果,中巴直接将他送到深圳的一个地方。在周的审判中,大陆检方在辩护其没有非法(超时)关押时和管辖权时,坚称他们是在2009年3月26日才搞清楚周的身份。周勇军说,在2008年11月底,四川来的人已经认出他,他们还交流过,他也在那时承认了自己的身份。不管怎么说,在2008年11月之前,中国当局没有查清周勇军的身份。请问,香港当局当时根据什么确认周勇军身份的。

第三,在射洪县法院审理周勇军一案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周勇军有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周勇军被控告通过写了三封信企图要求香港的恒生银行转款。可是这些信并没有在周的案卷中;审理中,检方也没有出示这些信件。案卷中也没有香港恒生银行向有关警方提出的原始报告。双方当事人也没有要求恒生银行出庭作证。这是证明周犯罪的关键链接性证明。没有这个证据,那么周的所谓“犯罪事实”似乎从天而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排除中国警方自己“造案”的可能性。

第四,公安部的字迹鉴定结论不可被接纳为证据。该鉴定书所采取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交代清楚,所对比的样本不可取。根据起诉书,周要求转款的信是用英文小写签名的。而公安部是根据周多年前的汉字和英文大写字母的样本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的。公安部的鉴定专家没有出庭作证。按照英美法的观点,没有出庭作证的证词为“听说(传闻)证据,不可接纳为证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得考虑这种“传闻”的东西。按照中国证据学关于“链接性”来看,公安部的鉴定书也不可被采纳为证据,至少是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遗憾的是,当周勇军的辩护律师挑战这个鉴定书的时候,法官以鉴定机关的权威性驳回了辩方律师的重新鉴定的要求。因为它是公安部鉴定中心得出的。一个鉴定的专家意见能否被接纳不是以其鉴定人的“权威性”而决定的。权威的鉴定机构不肯能自动得出权威的结论。任何机构都有可能出错,更不要说鉴定人有可能带有的政治偏见或受到的政治压力了。鉴定书的采纳要根据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采样,分析的合理性等等。鉴定人应当出庭,就法庭上提出的疑问做出回答。显然,周的鉴定结论经不符合法律上关于证据的基本要求。

第五,香港警方在周被押送回中国大陆前已经对所称的“转款信”对周勇军进行调查并做过字迹鉴定,最后警方对周说,他与本案无关而将周交给香港入境处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当辩方要求调阅香港警方的材料的时候,法官却说“没有办法”并认为此要求与本案无关。香港警方的调查结论因为与公安部的结论意见相左,所以与本案有直接的关系。

第六,控方更没有提出为什么中国政府要涉及一个与中国大陆没有关系的案子。该案所称的受害人是香港的银行,香港方面又没有要求中国大陆合作办理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反而抢回这样一个与中国老百姓和国家安全无关的案子,其利益何在?在中国政府贪污腐败日益严重和政府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却去管理一个香港的普通刑事案子,其背后的政治目的是什么?唯一的解释是中国当局用个莫须有的罪名迫害政治异见分子。

第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政府已经承认了对周勇军的非法关押,控方在审理中强调当局在2009年3月26日才确认了周勇军的身份,换句话说,中国警方‘抓捕’周勇军的时候并不清楚他的身份,当律师问到‘为什么没有搞清身份就抓人’,法官说‘以前错了,后来证明抓对了就行了’。这个说法违反了中国基本的法治原则,也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拘留和逮捕的规定。

此案审理后尚未判决。我们希望审理此案的法官,不要成为一个简单的开庭审理机器,要依靠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精神来判定此案。希望此案的判决经的起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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