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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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全文

(2007-12-13 18:41:30) 下一个

  中人民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性房地管理的充通知

  银发2007452

   中人民行上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城市中心支行,银监,有商业银行、股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中人民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性房地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家住房消政策和相关规定,行《通知》第三部分“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定房

   二、于已利用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低于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住房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款政策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地房地管理部依据房屋登信息系出具的家庭住房积查询结果。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公布上年度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住房款的,按前款行。

   四、商业银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信原提交真实的房、收入、籍、收等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于出具假收入已被查实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明。对发生上述情的借款人和位,商业银向其所在地业协会报告,由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予以通管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根据《通知》及本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细则向中人民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人民行上海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直)银监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村商业银行、村合作行、城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人民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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