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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市委书记、市长的公开信

(2007-11-06 05:17:43) 下一个
致长春市委书记、市长的公开信
市委书记、市长您们好!
我们是驻澳大利亚的中国留学生,虽身在异国他乡、却关注祖国的发展。祖国的强大,是我们的坚强后盾,祖国的进步和成就,使我们感到高兴和自豪,但是对于个别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也感到忧虑,特别是对于城镇建设中的违法拆迁,涉黑拆迁,某些政府官员的不作为,我们更是感到震惊与不安,在一个文明与法治的国家,怎么能容忍暴力并层出不穷?政府官员何以在民营企业和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麻木不仁,无所作为?当开发商为一己私利侵害大多数企业和人民的利益时,为什么无政府官员出面解决问题,并使之大行其道,愈演愈烈?
最近在网上看到的长春市委、市政府授予“创业之星”称号的民营企业《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面临被违法拆迁、面临倒闭的投诉,我们更是气愤,真想在世界的新闻媒体上为期发表、曝光、鸣不平,但是,我们又担心会给长春及致祖国带来负面影响,所以,才给各位领导致信。希望领导给予重视,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好,“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的拆迁补偿和工人安置问题。
另外,我们也希望办公厅同志,不要扣压此信件,如果此信件一直不能到达领导手中,我们也只有在海外的媒体上发表!
此致
敬礼:
悉尼大学中国留学生
新南维尔市大学中国留学生
2007年11月3日

附:网上下载控告材料壹份

关于对拆迁人—长春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房屋拆迁
行政裁决机关违法行为的控告
我们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三星轮胎修理部、长春建维通用线缆有限公司、洪军旧物回收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是经宽城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租用长春华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厂地、厂房落户于宽城区的民营企业,四家企业都以“守法经营,贡献社会为准则,”每年安排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下岗工人、40、50人员就业,分担了政府再就业的困难。因此,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创业之星”光荣称号。
现在,我们四家企业所租赁的厂房、厂地已被政府列为拆迁区域。在我们积极支持政府工作的同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工人得到妥善安置,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神圣权力,然而,拆迁人:“长春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顾我们四家企业作为拆迁事件的适格主体,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与产权人(出租方)长春华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方签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把我们四家企业及工人的合法权益置之度外,与此同时,我们租用的部分厂房在深更半夜被人拆毁,三名工人差点命丧于此,车辆在半夜被人偷偷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四家公司仍然坚持以合法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于9月14号,将相关资料递交到市拆迁主管部门要求裁决,以纠正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与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是,作为纠正与监督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的裁决机关,没有审查递交的相关资料,便以申请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草率的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省建设厅于9月25日,以吉建函[2007]203号文责令市建委对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的裁决申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裁决,但市建委仍拖着不予裁决。由此产生的后果已十分严重,现已有两家企业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很可能导致四家企业被违法强拆,企业倒闭无法经营、工人又陷入失业的危险境地。
因此,对拆迁人与裁决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四家企业及其所有的工人是不能接受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行政裁决机关的解释和依此条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上的两条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拆迁工作中的适格主体,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级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上述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而且规定了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方式。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拆迁人与行政裁决机关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刻意损害民营企业及所有工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使我们招之来,受之伤。如果这种违法行为继续存在,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会造成我们四家企业被强行拆迁,无法经营,企业倒闭的严重后果。我们四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何在?企业四百多人的生活怎样保障?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利益保障”的原则何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怎样树立和加强?因此对拆迁人与行政裁决机关胆大妄为的不法行为,四家企业的工人难以控制不满和愤怒,自发的组织了三次上访,第一次50人到宽城区政府上访;第二次100人到市政府上访;第三次100人到省人大上访,而且正准备组织200人以上的团队进京上访。这是我们企业法人无法控制、也不希望发生的事情。
综上所述,在国家坚持贯彻“人民利益无小事”,保障“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省委王珉书记提出的“建立软环境,保护民营企业良好发展”,国家相关部委和主管官员三令五申要坚持依法拆迁、加强拆迁工作的管理,充分维护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利益的大政方针下,拆迁人与行政裁决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四家民营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现行政策的亵渎与挑战,同时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我们四家企业强烈肯求国家政府、坚决制止拆迁公司为体现一己私利而损害人民利益,坚决纠正行政裁决机关的违法行为,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控告人:
长春市宽城区三星轮胎修理部
长春建维通用线缆有限公司
洪军旧物回收公司
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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