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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徒如何看待人工流产-ZT

(2010-04-21 22:56:45) 下一个
佛教徒如何看待人工流产-ZT?
来源:中国唐山迁西灵光寺

虽然优生保健法已通过,身为一个佛教徒又该如何来看待堕胎?中华佛学研究所副教授惠敏法师分别从几个层次来谈,他表示,佛教徒也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所以第一个层次要考虑世间法律,在人工流合法化的国家内,“堕胎”基本上不犯法的。进一步要考量第二个层次-是否犯佛法的戒律。五戒中有一条不杀生戒,《优婆塞五戒相经》中关于堕胎罪提到“若为杀胎故作堕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是根本罪。“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关于生命的解释,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认定。经文中也有相关的论述“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自根命根,迦罗逻时”。所谓迦罗逻是胎内五位之一,即成胎以后初七日间的状态。《瑜伽师地论》卷一中进一步提到,此乃吾人“识”之最初依处。也就是说,成胎七日以后堕胎都会犯戒。基本上七天以内是很难察觉受孕,所以就得尽量避免发展到这个局面。不论婚内、婚外、或者未婚,不适合生育者就要把节育做好。

  不过,前面所说的是指受五戒的信徒,受戒就表示说自己发愿愿意这么持,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到这个层次,自己仍要自我要求。然而并不是说未受戒的信徒,不牵涉犯戒就可以无所顾忌。因为既然是戒律中所规定不应做的事,就属于不善的行为,这就要进一步谈到道德的层次。守戒原就是善的行为,值得遵循。而受戒者又在公开的场合下表明,更加上一种契约的行为,所以一旦违反,等于犯了二条:一是违背誓约,二是做了不善。所以未持戒或者舍戒,只是少了违背誓约这条罪,不善的行为仍然是事实,行为的本质仍是不善,并不因为没有犯戒而改变。

  欢喜心迎残障儿

  谈到优生保健的精神,惠敏法师提出一个理念,值得我们再去思考:优生保健法的立意是希望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且对于因为被强暴而怀孕的妇女(值得同情)也有合法的保障。但是,单就是智障、畸形这个部份来看,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所谓残障儿的出生,不见得绝对是家庭、社会的不幸,有时候反而为家庭带来一个新的契机。惠敏法师曾接触家有残障儿的家庭,父母仍然把小孩当个宝爱,反而觉得是有一个 生的伴。这位信徒,夫妻欣然接受这样一个孩子,不认为是苦或可耻,家庭反而更和谐兴旺。可能夫妻间因为这个孩子而有了共同关切的对象吧!他们不一定特别慈悲或者是个大菩萨,而是一旦愿意接受,就很可能化恶缘为善缘。

  对智障儿本身来说,活著也不一定比健全的人苦。苦桨是一种很主观的感受,反而是头脑聪明,四肢健全者在人生中会遭遇更大的苦。拿自杀来说吧!会自杀的人一定是有忍无可忍的烦恼,可是却很少听说智障儿自杀,谁苦呢?

  一般人谈到智障、畸形儿,往往会说他们增加“社会成本”。但是换角度说,增加社会成本的,健全的人可能大于智障者。对社会造成强大伤害的,作奸犯科的,多半是头脑聪明、肢体完好,真正使社会动汤不安的,很少是这些智障者。

  化悔意为菩提心

  或许现在堕胎不犯法,也未犯戒,有人不得已已经堕胎了,却耽心果报而惶惶不安。毕竟这终究不是好事,先有一个不善因,免得了苦果吗?惠敏法师认为,避免不善因与苦果的恶性循环有一个原则,不可以此下策做为解决事情的唯一方法,就是乃至于有恃无恐地形成无所谓、不在乎的心理,应该承认这是不善之举,而心生悔意,不再重蹈覆辙,但是也不要让悔意成为阴影。如果因为强烈的罪恶感而意志消沉,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反而阻碍了行善的可能和潜力。既已成事实,何不让它成为一个发心向善的契机,进而对生命、家庭的价值和优生的意义有一层新的思考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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