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大专辩论反败为胜: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道德界限

(2005-02-14 14:03:22) 下一个
大专辩论反败为胜:科学发展不应有伦理道德界限 2002.09.02 首发于万维读者教育与学术论坛 昨天看了中山大学和澳门大学之间的比赛,感觉这届冠军中山大学并不强,立论当中有许多漏洞,反而澳门大学比较弱一点,很多问题没有准备好。很多人看完辩论赛就品评辩手怎样怎样,就象吃完菜以后评论菜的味道。我想换个角度:应该怎样做菜,可以把菜做得更好一点?如果我站在输掉比赛的澳门大学一方,如何有力地为自己辩护?以下是个人的一点浅见,欢迎探讨。 比赛简述: 辩题:中山大学(科学发展应该有伦理道德界限):(科学发展不应该有伦理道德界限)澳门大学 中山大学:科学研究的结构与功能,伦理的必要与重要两方面证明我方观点:第一、科学发展结构:科学研究主体是科学家,须捍卫科学向善性,遵守良知和职业道德。研究什么与如何研究都应有伦理约束;第二、科学发展功能:遵从伦理界限方能增进人类幸福;第三、伦理的必要:科学是为人和人为的,人的价值是科学伦理底线;第四、伦理的重要:科学影响力大,缺乏伦理的科学滑向恶的方向。 澳门大学:第一、界限和规范完全不同,不能混淆;第二、应用科学和科学应用不同,应用科学无伦理界限,科学应用有伦理界限;第三、科学求真,伦理求善,如果伦理对科学不了解,如何界限?由什么进行界限?第四、“真”不由时间空间改变,“善”随时间空间改变,不能用来划界限。 各大辩论网站众口一词,说澳门大学的辩题太差,很不容易赢。上次武汉大学在新加坡输给马来亚大学队,也回来抱怨说辩题不好辩,立场太差。换言之,他们以前赢其他对手,不是因为自己的本事,而是因为运气好抽到好的立场。实际上,真正的辩论高手是不在乎辩题的,就象真正厉害的律师不在乎给控方还是辩方服务一样。以下是我对澳门大学立场的重新诠释,看完之后,不知是否还以为澳门大学的立场“不利”? 防守: 1、科学发展指的是人类求真理的一个长期过程。伦理道德指的是人类求善过程当中形成的规范。求真是永恒不变的价值,而善在各个时代有不同的定义。例如:原始部落老人死后,所有部落的人可以吃掉这个人。“吃人”不符合当代的伦理道德,但是符合实物极度缺乏时代的伦理道德。 2、科学发展和科技应用、研究手段、科学家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在科学研究过程、科技应用过程当中,只要有人参与的地方,都应该有伦理道德的界限。但是伦理道德不应该成为科学发展本身的界限。例如:研究基因工程,可能促使某些科学家制造出灭绝种族的生物武器,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的限制,但是基因工程研究本身,不能受到伦理道德的限制。研究化学毒品,可能让战争狂人得以实施化学战,化学战本身应当受到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的限制,但是研究化学毒品本身并不受伦理道德限制。 3、科学发展为什么不应受到伦理道德限制呢?最重要的一点原因是:科学发展本身是中立的!并没有善恶的区分。只有在人类的介入之后,才产生了善与恶,所以伦理道德应该成为人类行为的界限,而不是成为科学发展本身的界限。例如:研究太空技术,既可以制造太空食品改善人类的生活品质,也可以用来进行太空战争。研究克隆技术,既可以保护珍稀物种,也可以克隆出体格健壮而嗜血的克隆兵团。研究网络技术,既可以提供优质网络服务于人类,也可以用黑客技术攻击银行制造金融灾难。难道说科学技术只要可能对人类有害,就应该禁止这类科学技术的研究?那么所有的学科都可能对人类造成伤害,我们是否都应该禁止其研究呢?物理学专家可以制造原子弹,化学专家可以制造化学毒气,生物学专家可以制造生物武器,政治学家可以制造政治混乱,金融学家可以制造金融危机,文学家可以制造色情文学,计算机专家可以制造计算机病毒,连文化学家都可以制造邪教教义。难道这些学科的发展通通都要受到限制,不准继续进行研究?其实问题的真正症结在于:科学是中立的,单纯的,无辜的。是人类的贪婪、虚荣和欲望,给科学蒙上了恶的面纱。我们应该做的,是使用伦理道德的武器限制人类的原罪,而不是用它来限制科学的发展。人类有罪,而科学无罪! 攻击: 概述:正方最可能攻击的部分是: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违反伦理道德的部分,是否应该被禁止。南海之子从来不主张妥协,对付进攻的最有效方式,还是进攻反击,而不能回避。进攻有两方面:1、科学研究过程当中人类参与的部分,人类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道德伦理的限制,但是科学研究本人不应该受到约束;2、搅乱视听,模糊伦理道德的界限:谁来定义伦理道德,怎么知道“伦理道德被违反”?伦理道德有这么多的定义,属于主观的产物,在你看来不符合伦理道德,在其他人看来则未必。 1、活体解剖、活体实验是否应该受到禁止? 首先,活体解剖、活体实验属于人类参与的部分,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和限制,但是对人体的科学研究不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不管世界上有没有对方说的活体解剖、活体实验,也不管道德伦理如何看待活体解剖、活体实验,对人体的科学研究都应该继续进行下去。其次,对方认为活体解剖、活体实验灭绝人性,所以违反了伦理道德,可是从另外的角度看,这种试验也是道德的。为什么呢?日本731部队对中国战俘进行了大量的灭绝人性的活体解剖、活体实验,但是这些试验大大帮助了日本军人,减少了日本军人在战场上的伤亡,日本正是因为积累了大量的人类活体冻伤试验,才帮助许多北海道渔民出海时候免于冻死。站在中国人角度,中国战俘不应该死,但是站在日本人角度,难道日本的军人、日本的渔民就应该死吗?正是因为有许许多多不同的道德伦理规范,有的道德伦理要求你杀人,有的道德伦理要求你救人,所以就连使用道德伦理约束人类行为方面,都有许多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要说想拿道德伦理去约束中立、客观的科学发展了。 美国的医疗法规定,未经人体试验的药物,不得出售!所以在美国使用活体进行药物实验早就屡见不鲜。通常程序是:新药物问世之后,选择患有同样疾病的病人分成2组,其中1组使用新药物,另外1组使用“安慰剂”(无害的假药),科学家比较两组人的反应,才能得到药物是否有效的结论。这样一来,如果药物确实有效,那么对使用“安慰剂”的患者是不公平和违反道德的。如果药物无效甚至有害,那么对待使用新药物的患者同样不公平且违反道德。但是得到结论之后,这项科学进展可以造福千千万万患有同样疾病的患者,所以是道德的。伦理道德在这个案例当中,界限在哪里呢?请对方明确回答,美国是否应该进行活体实验? 2、请问违背人类尊严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禁止? 首先,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人类行为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限制,但是科学发展本身不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限制。科学发展本身是中立的,无所谓是否“违背人类尊严”,如果有违背人类尊严的行为,那也是人类进行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人类行为,不管是科学研究还是人类的其他活动,只要有人类行为的地方就有道德伦理的约束。违背伦理道德的活体解剖属于人类行为,应该限制,但是研究人体本身属于科学,不应该受到伦理道德的限制。 其次,“人类尊严”在不同的伦理学家眼里有不同的定义,如果两个伦理学家的定义完全相反,请问对方界限在哪里?比如转基因生物,有的伦理道德学家认可,有的伦理道德学家不认可,请问该听谁的?比如克隆人,大多数人认为违反了伦理道德,应该禁止,但是克隆人体器官却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请问,克隆人和克隆人体器官,哪个对人类尊严更加尊重一点?如果强调人类尊严,我们应该克隆人而禁止克隆人体器官;如果强调克隆人带来的社会伦理,我们应该禁止克隆人而允许克隆人体器官。可见即使是伦理道德界限,都有这么多的模糊之处,不但难以限制人类行为,更不要说限制中立的科学发展了。不要说伦理道德,就连法律这种强制限制人类行为的规范,都有许多矛盾。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同时规定:不许一夫多妻。而伊斯兰教义就是允许一夫多妻的,那么到底应该禁止伊斯兰教还是禁止一夫多妻? 请问对方两个问题:1、克隆科学研究是否应该继续发展?2、如果不同的伦理道德发生冲突,我们应该取哪一条界限?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