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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对人类生存的作用

(2007-07-06 22:13:20) 下一个

婚姻制度对人类生存的作用

旧有的理论研究形势

十九世纪以来,在人类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社会事实被划分为亲属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宗教四个领域,而亲属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家庭的建构原理及其运作机制,它被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基础。鉴于当时已知的社会都存在着婚姻制度和家庭组织,直觉和想象力告诉人们,这些复杂的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人类应当曾经经历过一个无婚姻制度的时代,这一现象学式的判断可靠吗?

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人类学家的足迹几乎遍及世界各个民族。在像印度洋的安达曼人、南美洲最南角的弗莱基人、巴西中部的南比克瓦人和南非的布须曼人那样半游牧的小群体中,无任何政治组织可言,不知纺织与陶冶,无固定居所,堪称社会结构的就是家庭。观察者往往毫不费力就可认定婚姻的存在,并且往往是单偶制。

列维-斯特劳斯在上述当时已掌握的民族志知识的基础上,归纳出四个常数:乱伦禁忌、两性劳动分工、婚姻和家庭。并且认为前两个因素和后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她们使婚姻和家庭成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甚至认为,舍此,人类本身都无法存在。

列氏的这一立场与上个世纪初应蔡元培先生邀请到北大讲学的英国人类学泰斗布朗的观点相对立,布朗认为家庭中的核心关系不是婚姻关系,而是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这便是至上世纪末在人类学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二种普遍理论:布朗的“单系血统理论”和列氏的“集团联姻理论”。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任何一类研究对象,只能,而且也只应当产生一种普遍理论。从学理上说,存在着两种对立理论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它们都不是普遍理论。

此外,列氏诠释婚姻家庭间关系时提出:如果说二个人结合是家庭产生的原因,那么追溯下去,我们很快又会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的存在是婚姻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这便是著名的婚姻家庭悖论。

在经验科学中,没有经验事实作为论据,任何命题都不成立。人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人类曾经经历过无婚姻制度的时代”这一在我们的直觉看来是如此合乎逻辑的判断,由于没有例证而被判了极刑。列维-斯特劳斯是严格遵循了经验科学的学理要求的。尽管许多社会科学家极不情愿接受这一判决。

以上便是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人类学在亲属制度研究中基础理论的形势。

中国学者的发现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国学者曾对居住在中国滇川边界的纳人(汉族称摩梭人)进行了调查,并在七、八十年代以调查报告和专著的形式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由于没有人类学的专业训练,并且受到历史条件的局限而不知人类学界已取得的知识进步,他们分别对摩梭人作出了处于“群婚后期”和“对偶婚初期”这样两种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已被否定的假设。尽管如此,他们记录了纳人的一些社会现象。与自《后汉书》至民国时期的记录相比,这堪称在纳人研究中迈出的第一步。

1985年至1997年间,我在纳人地区居住过两年半,观察到纳人社会以暗访为性生活方式的基本制度和绝对的母系制度等一整套基本特征。这是前人所未察觉到的。此前人类学家考察过的印度南部的纳雅人、印尼的民南克保人和象牙海岸的纳发哈人等亦实行走访制,但却实行婚姻制度。

通过对直接观察所获材料以及史料的分析,证明了纳人是地球上迄今为止发现的第一例,也可能是唯一的一例曾经既无婚姻制度亦无家庭组织的社会。

相对于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来说,这一研究在拓宽了亲属关系人类学的研究范围的同时,却缩小了它的常数的数量:由四个常数变为两个,而且这二个常数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前的“血亲”是以生物的血缘为基础的,而现在的“血亲”概念则完全以社会事实为内容;原来的“乱伦禁忌” 也是以生物血缘为参照系,而现在的“乱伦禁忌”概念则完全以社会血缘为座标。

在纳人那里,“乱伦禁忌”和“两性劳动分工”的存在并没有像列氏认为的那样使婚姻成为必然。而是在清代满族主导文化的压力下,两个由兄妹构成的支系各出一人,组成了家庭。因此,家庭是婚姻的必要前提条件不再成立,婚姻家庭悖论终于被解开了。而且,我们知道,从知识论的角度观之,相对于任何社会研究对象而言,研究对象的新类型的发现具有极大的科学价值,它使比较分析成为可能。正是在这种没有我们通常所实行的婚姻制度的社会实践、行为方式的反衬下,使我们得以廓清“婚姻”和“家庭”的边界,摆脱此前的一切关于婚姻家庭的研究中挥之不去的循环论证,第一次捕捉住了婚姻和家庭的基本特性,从而达成了这两类事实的概念化。

研究的意义

我们知道,在科学研究中,新事实的发现,新概念的建立和新定律的获得是衡量知识增长的三项基本指标。在本项研究中,除了对纳人亲属制度进行了全面观察、描写和分析,以及对社会血缘关系、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乱伦禁忌、婚姻和家庭四个基本概念的建立之外,纳人社会的存在还使我得以发现“社会血亲性排斥定律”和“欲望原理”这两条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定律,并且提出了仅仅由血亲构成的一元亲属制度和由血亲加姻亲组成的二元亲属结构才是真正的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

纳人社会的存在、与其他民族并存至今,并且运行得同样完好,帮助我们解开了人类学史上的上述基本疑问。同时这一案例雄辩地证明,无论从逻辑上讲还是从历史上说,婚姻家庭都不能再被视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佛洛伊德的恋母情结的普泛性也随之被彻底证伪了。

值得指出的是,此前从事亲属制度研究的学者,除了受到实例不足的限制外,还受到他们各自文化的束缚。例如,英法学者在试图定义“Marriage”(或法文Mariage)时碰到的重要困难之一,便是因为他们只有这一个词,指的是“结婚仪式”或“婚礼“,而汉语多了一个指当事人之间联系的词:“婚姻”。因此,汉文化为我提供了定义婚姻有利视角。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人分析我们的文化时,常给人入木三分的感觉,我们处理西方人的困境时亦能收到鞭辟入里的功效。这一切皆因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科学研究在使我们成为生态的主人并与之协调一致时,也满足了人类一种持久而深刻的要求,即对我们生存的世界和人类的过去和现在获得更广泛的知识。科学研究是人类共同的事业,由于各民族文化对自己成员构成的羁绊,更需要各民族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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