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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声明》

(2009-02-19 06:07:19) 下一个
一、船舶的权属情况

“新星”轮(NEW STAR)是由吉瑞祥(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以光租的方式,于2006年从浙江通宇公司租赁经营。为了经营方便,将原船名“鑫通宇 108”改为“NEW STAR ”(新星),并悬挂塞拉利昂旗,但该船完全属于中国公司的财产。

二、事故经过

该船由我司期租给了某船务公司,在租期内,船舶的运营由期租人决定。2009年1月3日,“新星”轮从泰国曼谷装载4978吨的袋装大米于1月29日到达俄罗斯的那霍德卡港。

在卸货过程中,俄方以货损为借口命令停止卸货,索要33万多美元的赔偿金,并毫无理由的把该轮扣留在泊位上却不安排卸货,直至2月11日才安排继续卸货。当晚卸货完毕,俄方代理把该轮安排在那霍德卡港抛锚。

正常情况下,船舶卸完货后,代理应及时办理船舶的离港手续。但是该代理迟迟不为该轮办理离港手续。

经多方努力要求办理清关未果,船长在期租人的同意下,于2月12日晚开航。

2月13日,俄方因“新星”轮没有办理手续擅自离港,派出边防巡逻船追击“新星”轮。俄边防巡逻舰在公海上追上“新星”轮后,用重机枪和火炮不断射击该轮。据获救船员反映,其开火射击的时间长达数小时,将该轮打得遍体鳞伤,并导致该轮船壳多处破损,海水涌进货舱。

俄边防巡逻舰不顾该轮安危,逼迫该轮返回那霍德卡港。该轮在被迫返航途中,船舱进水严重,不断下沉。2月15日凌晨3点06分,船长向期租人报告船舱大量进水,情况十分严重,要求联系代理安排拖轮。之后,所有发给船长的电文均未回复,船舶失去联系。随后,我司接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电话,向我司核实“新星”轮是否发过SOS求救信号,我司才得知该轮遇难。

三、人员情况

该船共有16名船员,其中,中国船员10名,印度尼西亚船员6名。至2月15日下午,我们从海上搜救中心得知8名船员获救,正在返回港口途中,其余的8名船员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四。事件处理

事故发生后,我们立即联系海上搜救中心等相关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给了船东很多有益的帮助。中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派出领事及时赶到了那霍德卡港,向获救船员提供了无微不至的帮助。同时,我司也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以下要求,请求给予支持:1、要求俄方全力搜救失踪船员。2、要求俄方保证获救船员的安全和人身自由,并为他们安排衣食住行、提供医疗保障。3、要求俄方全力救助船舶,避免损失扩大。4、要求俄方妥善处理遇难和失踪人员的善后事宜,尽快赔偿损失。5、要求俄方立即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肇事者责任,并赔偿我方所有损失等等。

事发当日,我司立即成立应急小组,并已派出小组成员赴俄罗斯处理善后事宜。

五、我司的立场

1、俄罗斯边防部队在公海上对正航行在公海的商船“新星”轮开火,而且长时间持续的使用重机枪和火炮对该轮射击,并胁迫该轮返回俄罗斯港口,造成了船毁人亡的惨剧,包括七名中国船员在内的八名船员不幸失踪,这种骇人听闻的行径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也是对人权的公然践踏。我司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和谴责!

2、当“新星”轮面临倾覆危险的时候,俄罗斯边防部队显然没有提供及时的救援,由于他们打坏了救生艇操作机构,十六名船员弃船后,只能登上狭小的救生筏,导致一艘救生筏上的八名船员全部失踪。假如在该轮船员被迫弃船的时候,让他们直接登上边防部队的船,就不会导致八名船员遇难。因此,俄边防部队对于八名船员遇难应负全部责任。

3、我们从互联网上看到,俄方媒体的报道中只字未提边防部队朝商船开火的事实,只宣称边防部队的船只救起了八名船员。在这种颠倒黑白的宣传中,肇事者反而被说成了救星!尤为令人愤慨的是,俄边防部队竟然对俄媒体宣称,“新星”轮因载有走私货物而遭到俄有关机关扣押,这种弥天大谎,充分暴露了俄边防部队试图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因此,我司请求俄中两国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全面客观的查清事情的经过,并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4、俄方应当妥善安置获救的中国船员和印度尼西亚船员,保证他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并尽快妥善解决对获救船员的赔偿事宜和遣返事宜。

5、俄方应当继续搜救遇难者,尽快办理遇难者家属赴俄处理善后事宜的手续,并尽快解决对遇难者的赔偿事宜。

6、新星”轮原船东是浙江通宇船务有限公司,光船租赁给我司,该轮由国内保险公司承保,完全属于中国公司财产。俄方应迅速追查肇事者和责任方,尽快赔偿我司和各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7、俄方应当立即书面向获救船员和遇难船员家属道歉,并向“新星”轮船东和租船人道歉。

我司再次强烈抗议和谴责俄边防部队违反国际法、践踏人权的恶劣行径,并呼吁俄司法机关严惩凶手。

吉瑞祥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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