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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对建州女真的五次种族灭绝性屠杀(2.0)

(2007-05-19 23:43:03) 下一个

明代中期对建州女真的五次种族灭绝性屠杀(2.0)

作者:Takhisis

当今对清朝不满者,大多在指责之际提及清兵入关后的“扬州十日”与“嘉定三屠”,用以煽起满汉两族之间的仇恨,为自己的论点增加几分貌似大义的名份。然则,在漫漫历史长河之中还埋藏着明朝中期失败的少数民族政策所造成的多个血腥的往日,在拭去岁月的厚重尘埃之后,那种从悠远处传来的违和的味道依旧显得分外刺鼻。 勿庸置疑的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明帝国对待少数民族有着近乎变态的敌视态度,无论是对曾经统治过中原地区并始终为其劲敌的蒙古族,还是一向不曾为过大害的西南少数民族,都无一例外地被列入攻击或防御的对象。

在北方,对待相对强大,难以战胜的蒙古族,明人在永乐时代之后从主动进攻转入被动防御;而在西南,面对贫弱的诸少数民族,明朝则采取了“改土归流”的强硬政策,以推行“王化”为名,进行强制同化的政策。这种破坏其他民族固有文化传统的行为势必激起反抗,对于敢于反抗者,明政府采取了无情镇压的政策,因而在西南地区引发了大小数百场战争,使得棘人等十几个有着近千年历史的古少数民族被人为毁灭了。 相对于北方和西南方的刀光剑影和血腥杀戮,明代中期之前的东北方却显得较为安宁。永乐七年(纪元1409年),明朝在东北设置了奴尔干都司,其治所在今黑龙江下游俄罗斯境内的哈巴罗夫斯克边区塔赫塔一代,并于永乐九年(纪元1411年)将库叶岛纳入都司辖区,认命当地的女真、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贵族为卫、所官员。

根据《明通鉴》和《明实录》的记载,隶属于奴儿干都司治下的各族土官在各自辖区内虽有较为宽松的自治权限,但不能如汉唐时代那样自建王号,亦无“国”之概念,所以都司制度较之汉唐的羁縻制度更为严密,是有助于东北各民族融合的行之有效而又较为温和的明智措施,也有助于明朝从侧翼夹击当时尚争战不休的北元的军事策略。而日后建立清朝的主体民族满族也是在这一时期以建州女真之名首次登场于历史舞台之上。

建州女真脱胎于元代建立于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依兰县一代的女真三万户,大约在元明交替之际开始南迁,其中一支叫做胡里改部的女真人在酋长纳哈出的率领下迁至辉发河上游的凤州(今吉林与黑龙江交界处,旧称开元城的地方)。至其孙李满住时又继续南迁至浑河流域。另外,同样出自三万户之中的另外一支吾都里部则在酋长猛哥贴木儿的带领下展转抵达图们江下游,后又继续迁移到今朝鲜国北境。根据《朝鲜太宗实录》记载,他们曾经接受过李朝的建立者李成桂的管理,并以佣兵的身份参与过李成桂夺取高丽政权的战争。大约在永乐元年至九年之间,李成桂建立李朝后要求吾都里部完全归顺朝鲜,这个女真部落虽然仅有180户,但也不愿接受朝鲜的统治,于是再度迁移到浑江一带,投奔已经居住在那里的胡里改部。

还有一种说法是,纳哈出接受了明朝的建州卫官之后,自告奋勇派人往招猛哥贴木儿。

总之,猛哥贴木儿是在永乐四年接受了明朝的建州卫都指挥使一职的,迁往凤州的时间则系之于永乐九年。

大约也是在这一年里,建州卫被明朝析为两部,猛哥贴木儿被改任为建州左卫都指挥使。这就是日后建州女真的雏行,我们也知道猛哥贴木儿就是清太祖努尔哈赤的直系祖先。 在凤州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明朝武力的保护,使得朝鲜不敢再对建州女真施加压力,建州两部的经济和民生也在和平的环境内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单建州左卫一部,至永乐二十一年时,人口已增加到1000余户,6250口(据《朝鲜世宗实录》载)。永乐二十年,为了表示对明朝的感激,猛哥贴木儿还率领部众参加了明成祖发起的对鞑靼部阿鲁台的远征,并在战争中建树了功勋,被明成祖召至北京加以接见。在这段时期内,明朝与建州的关系是友好的,猛哥贴木儿对明朝是恭顺的。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宣德年间,猛哥本人还数次亲自前往北京朝贡。 可惜,这样的好景不常。在明成祖死后,宣德十年(纪元1435年),明朝的对北方政策从进攻转入收缩防御,其代表性事件即撤销奴儿干都司。而在稍早的宣德八年(纪元1433年),猛哥贴木儿本人及其长子阿古死于与七姓兀狄哈人的战斗之中,其部众也因战败而从千户锐减至500户。建州女真之所以在这场战斗遭到失败,其主要原因在于明朝与朝鲜军队的介入,仅朝鲜军就杀害了500余名女真人,使得建州女真“流离四散,其余存者无几”(据《朝鲜世宗实录》载)。又据《满洲实录》记载,兀狄哈人“尽杀其(吾都里部)阖族子孙,内有一幼儿名樊察,脱身走至旷野,后兵追之,会有一神鹊栖儿头上。追兵谓人首无鹊栖之理,疑为苦木桩,遂回。于是,樊察得出,遂隐其身而终焉。满洲后世子孙俱以鹊为神,故不加害。”其实,又被称谓凡察的他并非一个神话人物,而是可以从朝鲜史料内得以求证其存在的真实历史人物。其实,他当时野并非一幼儿,而是猛哥贴木儿的异母弟弟。在躲过追兵之后,他找到了猛哥贴木儿的次子董山,叔侄二人收拾了溃散的部众。为了躲避兀狄哈人的侵攻,他们在正统五年(1440年)率300户南迁,在浑河上游支流苏子河畔与先期迁移至此的胡里改部重新汇合。发源于长白山麓的苏子河在汇入浑河处形成了一片平坦富饶的冲击平原,为建州部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天然条件,使得遭到失败的吾都里部和另一支同样经过长途跋涉的胡里改部得以休养生息,繁衍发展。在这一时期内,由于董山与叔父凡察之间发生了矛盾,经明朝辽东经略的调解,将建州重析为三卫,即建州卫、左卫和右卫,董山执左卫印,凡察领右卫,李满住仍居建州卫。这样的调解措施固然有建州内部斗争的原因,但也不能不看到这是明朝为防止女真强大而采取的分而治之的策略。这件事情发生在正统七年(纪元1442年)。 在建州三卫的首领之中,董山是一位文武全才,骁勇善战的英雄人物。由于他的治理,至成化三年(纪元1467年),建州左卫的实力已居于三卫之冠,引起了明朝的猜忌,遂于当年趁其来边市贡马之机将其拘禁起来并加以杀害。同年9月,明军联络朝鲜部队在24日向建州左卫发动突然袭击,包围了女真的营地。经过历时一个月的大规模搜捕和围剿,杀死女真人千余名,并将其多年积畜劫掠一空。在这场劫难之中,毗邻的建州卫也未能幸免,李满住及其长子古纳哈亦遭杀害。 这是建州女真第三次遭到明朝与朝鲜联军的屠戮,前两次发生在宣德八年(纪元1433年)与正统二年(纪元1467年)。其后,明朝与朝鲜又于成化十四年(纪元1478年)和十五年(纪元1479年)连续两次围剿建州女真,对该地区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当时,两军约定“可屠者屠之……尽灭乃矣”(出处同前)的方针,完全是意图对建州女真采取种族灭绝的政策。明朝之所以会采取这样的暴力政策,除了建州女真因自身生产力不能适应人口增长而对明与朝鲜边境进行劫掠为其一部分原因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正如开篇所述的那样,对弱小民族一以贯之的高压政策,还有就是明朝边臣们急欲立功而不惜用女真平民的鲜血来染自家紫袍的罪恶心态。众所周知,边臣必须通过军功才能获得升迁,在眼见西南同僚们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征服而步步高升后,东北的明朝边将也自然不甘寂寞,而密迩辽东的建州三卫就因此首当其冲地成为了他们的屠杀目标。从因成化三年之役而加封武靖伯的明将赵辅在《平夷赋自序》之中得意洋洋地夸耀武功为“强壮尽戮,老稚尽俘”(《明实录·宪宗实录》),可见其以杀人为功、为乐的残忍面目。 以上这针对建州女真的五次屠戮,前后长达四十五年时间,对这个民族的破坏之严重达到了令人发止的程度。从嘉靖三十一年(纪元1552年)明朝官员在谈论东北边事的时候说,建州女真“至今五、六十年未反侧”(《明世宗实录》)一语中可见,经过这五次屠杀后,建州女真的实力直到明朝后期的嘉、隆年间后才得以逐渐恢复起来。从朝鲜史料给出的建州女真人口数字来看,三卫合计起来也不过万余人而已,其壮丁最多不过两、三千人而已,即使对明边有所骚扰,其规模也是微不足道的,完全可以通过政治上的策略加以调和,文化上的交流加以融合,而明朝政府恰恰没有采取这样的上策,而是自恃强大,不惜大动干戈,加以不分青红皂白的“犁庭扫穴”,其暴虐不仁可见一斑。虽然五次屠杀从死亡人数而言和“扬州十日”和“嘉定三屠”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但考虑到建州女真自身人口基数的渺小,则可说其性质完全达到了种族灭绝行为的程度,是更加严重的战争罪恶。 当然,本文的宗旨并非宣扬民族报复,更不赞成为了早已淡忘的陈年旧恨而制造新的民族仇恨。而是希望读者们可以看到,残忍的杀戮是人类潜藏于心底的共性,是必须通过理智和人文主义精神加以遏止的邪恶心魔,同时衷心祈祷在未来的时代之中,通过人类的共同努力,避免这种自相残杀的悲剧再度上演。 
 
 

参考资料:
1.《明通鉴·成祖纪》
2.《明实录·成祖实录》
3.《朝鲜太宗实录》
4.【日】和田清著《东亚史研究》
5.《朝鲜世宗实录》
6.《满洲实录》
7.《明实录·宪宗实录》
8.《朝鲜世祖实录》
9.《全辽志》,辽海丛书版
10.《明世宗实录》

附Takhisis女士对其他污言秽语者的回复.对于我们了解历史的真相有重要的意义.

A首先对三楼的不雅措词表示遗憾
然后提请三楼注意仔细读一下我的文章后再发表意见。
我在文章之中明确给予了当时建州左卫的人口数字如下:
1.单建州左卫一部,至永乐二十一年时,人口已增加到1000余户,6250口(据《朝鲜世宗实录》载)。
2.宣德八年(纪元1433年),猛哥贴木儿本人及其长子阿古死于与七姓兀狄哈人的战斗之中,其部众也因战败而从千户锐减至500户。
3.董山与凡察在正统五年(纪元1440年)率300户南迁至浑河上游支流苏子河畔。

在对比以上数字后,可知明军在宣德八年至成化十五年的四十五年间,屠杀的几千建州女真人。从人口比例而言,在建州左卫自身人口总量还不到1万人的情况下,死亡几千人,已经足以称之为种族灭绝行径了。
对当时人口上亿的中原地区来说,扬州和嘉定的死亡人口又能站多大比例呢?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扬州和嘉定屠杀的执行者却是以前明降将及其部下所为。

任何屠杀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但不能只说一面的理,更应该看到这种残忍的行为是人类内心潜在的黑暗一面,只有正确面对才能加以遏止,而非文过饰非,甚至故作不知。至于中华民国的文明,不知“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算不算呢?又是否以花园口和千里黄泛区为样板呢?


B.在世界范围内,对满族历史和文化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满学。
或许您对中、日、美等各国学者的600余部满学研究专著一无所知吧。
我一向不太喜欢说别人无知,但我实在找不到另外一个对您的形容词了,也只能这样了。
顺便问一下,您继三楼的不雅措词后,又是怎样通过网络来鉴定别人的民族呢?
我还真没见过您这样凡事都凭的相当然的人。
连起码的辩论风度都不讲,给汉族“增光”了吗?


C.发明陵迟和缠足的,似乎不是“残忍自私”的满族哦


D.那么请问您,在15世纪的时代,欧洲人与美洲印第安人相比,谁在文明上领先呢?
又请问,明朝在45年间杀了一半以上的建州女真,将虏获的妇女小孩卖为奴隶,这是不是杀戮和奴役呢?

E.中国人购买昆仑奴的行为又算是什么呢?
但愿您知道昆仑奴。
顺便请您不要对明朝五次屠杀建州女真一事避而不谈。
再顺便说一下,明朝诱捕董山,和绑票撕票也没什么区别。


F.您还是没看我的文章啊。
明朝第一次对建州女真的屠杀早在宣德八年(纪元1433年)就开始了,女真在成化年间进入战争状态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莫非只许明朝去屠杀人家,人家连反抗都是大逆不道了?
不过,既然双方在成化年间已经进入了战争状态,董山又为何会被明朝诱捕呢?
谁会傻到主动把自己送到敌人手里的地步?
那么这只有一个解释:女真对明的反抗是被迫的,董山希望与明和平,这才冒险接受了明朝的邀请。
谁知,明朝背信弃义,将他杀死,然后趁机对建州进行屠杀。
所以,请不要割裂历史来进行引证。


G.种族灭绝行为和种族是两个概念哦。
一个是动词,一个是名词,您别混淆。
我的文章里引证史料证明明朝对建州女真的五次种族灭绝性屠杀都是联合朝鲜军做出的,您怎么还闹出“女真可能私通朝鲜”的笑话来呢?
至于蒙古,会认为一个远在长白山下的几千人的小部落能够帮助自己攻击明朝吗?
瓦剌的也先太师可不会有您这样的想法,否则他也抓不住明英宗。


H.几千人的建州女真居然可以成为上亿人口的潜在敌人?
这种事后诸葛亮的论断只能在网络小说里出现。


I.如果不受明朝统辖,又何来建州三卫的编制?
几千人的部落在一亿人口的明朝眼中都算大武装集团了?
莫非建州女真人没有老幼妇孺了?

J.嗯,再追溯到宣德八年明军联合朝鲜军屠杀建州女真,脉络就更加清晰了。是不?


K.说建州私通朝鲜的是您,说朝鲜军队屠杀建州的也是您,这真是妙不可言啊。

L.再往前追溯,怕您更难堪
董山父亲的猛哥贴木儿还帮助明成祖攻打过蒙古
不看文章的您,总是要在辩论之中吃亏的。

M.您选择性失明掉了明朝在宣德八年一边暗中支持七姓兀狄哈人对曾经帮助他们攻打蒙古立下战功的建州右卫,一面纠集朝鲜军趁机抄建州右卫后路的丑陋行径。
似乎我们也经常在中国史料内(尤其是两汉)将朝鲜大半国土纳入中国的言论,似乎也不能说中国关于朝鲜的史料都不可信。否则明史专家吴晗又何必专门去编著一本《朝鲜史料内的明朝历史》。因个别谬误而欲图阴废全史的行为,正是汉族封建时代的阴暗心理。想不到这种早已被丢进历史垃圾堆的糟粕又被您当成宝贝给捡回来了。


N.请问是宣德八年在前,还是天顺二年在前?
纪元1433年和纪元1458年这两个年份,您应该不会不知道谁在前,谁在后吧?
既然明朝能在1433年发动对建州右卫的屠杀,则董山为自己的部落另觅靠山以图自保又有何不妥呢?
当年摆脱朝鲜控制,主动回归于中国大家庭怀抱的建州女真却在二十几年后又被迫去臣服朝鲜,究竟是谁之过?这是不言自明的答案了。


O.嗯,请问您列举的三件事都在哪一年,有一件是早于宣德八年明朝第一次联合朝鲜对建州女真发动屠杀的吗?
或许您的意思是,面对明朝的毁灭性屠杀,建州女真应该老老实实的束手待毙,如果想法找外援来谋求最基本的生存权,就是对明朝的不忠咯?
又或许在您的思维之中,“野蛮人”都没有生存权,必须主动把头颅伸过去,让大明朝的“文明老爷们”幽雅的试验他们的刀锋是否锐利,剑法是否精纯咯?然后传达给我们这样一个概念:好的建州人就是死的建州人?


P.为何您始终对宣德八年,明朝率先对建州女真发动屠杀的事件进行选择性失明呢?
您干脆说:明朝屠杀建州女真人是正义的,建州女真要是设法自保就是对大明的不忠不义?
您还真不愧是“明朝传统”的忠实继承人。


Q.所以明朝真的应该感谢清朝灭了它,这才保住了“是当时世界最强大的国家”的名声而让您现在拿来当个事说。
不过话说回来,从明朝还要进口葡萄牙人的大炮,又在利玛窦带来的欧洲科学面前瞠目结舌这两件事情来看,说它“是当时世界最强大的国家”也未免有自己给自己脸上贴金的嫌疑了。
明朝时代欧洲列国还没有进入资本主义时代,这是中学生都知道的历史常识。
或者您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的理论是在胡说八道么?

R.让二十多年不上朝的万历皇帝和九千岁们来领导1840年之后的中国,恐怕就不仅仅是屈辱的问题了。


S.看来“女真不满万,满万不可敌”这句话,您也是不知道的。
至于绝嗣问题,反而证明清末的皇帝都还算在国难之际殚精竭虑,忧国忧民,且不好色。
不过,话说回来,若是在国家内忧外患之际,清帝家中却多子多孙,您大约又要说人家是贪恋女色,不问民生的昏君吧?


T.反击和攻击是两个概念,请不要混淆。
宣德八年之前,建州右卫无害于明,明为何要主动攻击?
宣德八年之役,明朝联合朝鲜军合攻建州右卫,仅朝鲜军一支,即“擒斩500人”,使得建州女真“流离四散,其余存者无几”(《朝鲜成宗实录》卷110;《朝鲜世宗实录》卷60)。这样试图将一个部落从地面上抹去的行为,有何正义可言?

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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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恨”是民族起义的宣言
佐海峰
1618年(明万历46年,后金天命3年)4月13日,努尔哈赤以“七大恨!”告天,出兵伐明 “七大恨”是我国历史上唯一见到的 一篇民族起义的宣言,也就是说,努尔哈赤所领导的 这个 军事行动是女真族的民族起义,是正义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从历史背景看来,东北女真人长期处于分散落后的状态。由于“各部蜂起,皆称王争长,互相 战杀,甚至骨肉相残,强凌弱,众暴寡,争夺无己时。”(注1)这种局面阻碍和破坏了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给女真人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他们迫切要求结束分裂和残杀,统一女真各部, 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尔哈赤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代表了广大女真人的共同愿望,在 觉醒的部众支持下经过30多年的浴血奋战,基本上统一了东北女真,建立了民族政权的后金。
这时只有海西女真的叶赫部在辽东明冰的支持下坚持民族分裂,与后金进行顽抗。 明王朝对东北女真一贯推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就是“分其枝,离其势,互令争长仇杀, 以贻中国之安。”(注2)女真各部越分裂,越仇杀,明王朝就越能坐收渔人之利,辽东之官 在这种歧视和压迫的民族政策指导下,极力阻挠和破坏女真的 统一。当建州右卫的王杲势力 渐强,统辖建州诸部时,他们就派兵剿杀,并靠其扶植的哈达部将其擒杀,当建州左卫的觉 昌安即将恢复祖业时,他们又将其父子杀害,另想立建州主,时叶赫部攻打哈达部时,他们又出兵 打败叶赫,杀其首领。他们总是打击一方,支持另一方,而受打击的又总是统一的势头,以哦维持 分裂的局面。努尔哈赤曾多次入京朝贡,为大明看边守土,本来是忠于明廷的,明廷也因他有 功封他为龙虎将军,但当他要征服叶赫,最后实现民族统一时,辽东边官就千方百计打击他, 出兵卫助叶赫,未阻止和破坏女真的 统一。这使努尔哈赤认识到,明三朝是女真统一的最大障 碍,不反明就不可能完成民族统一的大业。这样是他率领民族起义的根本原因。
从“七大恨”的 内容来看,是对明王朝进行民族压迫的控诉书,说明他起兵的正义性。这 七件恨事,一是无故杀害其祖父和父亲,二是明违背誓约,出兵越界,卫助叶赫,三是后金根据 誓约捕杀越界明人,辽东边界却以擅杀劫取10人债命,四是叶赫在明兵扶持下将已许给他的女子 转嫁给蒙古,五是后金人在柴河,抚安,三岔开垦的田地明边官不准收割,用兵将后金人驱逐 出去,六是偏听叶赫的坏话,派员到后金辱骂和恫吓,七是明兵助哈达和叶赫欺压后金。
这七大恨事基本上是按时间顺序陈述的,说明这次起兵有远因和近因,绝非偶然发生的事情 正如“七大恨”中所说:“只因南朝皇帝高拱深宫之中,文武边官欺诳雍蔽,无怀柔之方略,有 势力之权机,势不使尽不休,利不括尽不已,苦害欺凌,千态莫状。”(注3)明女真人的欺压 由来已久,而且越演越烈。矛盾不得及时解决,这才爆发了武装起义。 “七大恨”的一 二 五条,倾向明对后金的欺压和打击,二 四 六 七条,倾向明支持叶赫 破坏民族统一的罪行。其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导火线则是起义前辽东边官派一个 萧备御到赫图阿拉百般辱骂,恫吓,勒索,他们以为这样可以把努尔哈赤压住,没想到反而使 他下决心立即着手准备攻明,所以,这次起义是辽东边官的腐败,倒行逆施促成的,而根源则 是明廷所推行的“分而治之”的错误政策。
从这次民族起义的目的来看,就是反抗明朝对女真的歧视和压迫,以实现民族的统一。“七大恨” 最后说:“欺凌实甚,情所难堪。因此七大恨之故,是以征之。”(注4)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努尔哈赤还提不出明确的政治纲领。这也是历史上国内民族起义的共同特点。他们的军事行动 往往是向政府施加压力,讲价还价,解决矛盾,改善其所处地位。当年7月,努尔哈赤在攻清河 时给明廷的信中说:“若以我为非礼,可约定战期出边,或十日,或半年,攻战决战,若以我合理 可纳金帛,以图息事。”(注5)这话是在起义后说的,说明起义是为了辨明是非。言词虽然 强硬,但并不是要跟明王朝势不两立。如果明廷能够处理辽东边官,高束政策,赔偿经济损失 是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的 。但是,明王朝以九五之尊自然不肯接受这种条件,于是在翌年3月以 10万大军围剿后金,妄图重演成化3年的丁亥之役,不料在萨尔浒一仗大败,几乎全军覆没。 努尔哈赤乘胜前进攻克开原,铁岭,然后才灭了叶赫,实现了东北女真的统一。
有人认为,努尔哈赤建立政权后,黄衣称汗,就是叛明,因而他的起兵是非主义的。其实, 后金只是个民族政权。这种在中央集权下的民族政权古已有之。唐开元元年(713年),女真 先世的首领大祚荣就曾建立勃海国,它是唐王朝的一个郡。其国王与官吏皆由唐王朝册封。 勃海国与唐王朝关系十分和谐。至于称汗,不过是个大酋长而已,况且当时称汗者不只努尔 哈赤一人。海西女真哈达部长,明廷封他为龙虎将军,他自称万汗,统辖四方,辽东边官 对他也非常信任。他死后,其子孟格布禄率众参加以叶赫为首的九部联军进攻建州,努尔哈赤 打败联军,俘孟格布禄父子。辽东边官强令努尔哈赤放回战俘。另一个是漠南蒙古察哈尔的 林丹汗,明廷与他签约,每年给他4万两用与他抵御后金。可见称汗也并未改变臣属明廷的关系。 努尔哈赤虽然称汗但也确实没有取代明帝的想法。 努尔哈赤占领辽河以东后迁都沈阳。明廷先后用熊廷弼,孙承宗,袁崇焕等人镇守辽西, 在锦州,大小凌河筑城,练兵,准备在时机成熟时收复辽东,剿灭后金。努尔哈赤为了巩固 民族统一的成果,趁其筑城工程未竣就进兵辽西,攻占了广宁和附近城镇,然后毁其城,迁 其民,返辽东,后来皇太极说:“我师既克广宁,诸贝勒,将帅咸请进山海关,我皇考太祖 以昔日辽,金,元不居其国,入处汉地,易世以后皆成汉俗。因欲听汉人居山海关以西,我 仍居辽河以东,满汉各自为国,故未入关,引军而返。”(注6)让明国居山海关以西,后金 居辽河以东,将辽西作为中间地带,这大概就是努尔哈赤的最高理想了吧。 明朝末年,朝廷腐败,地方官僚掠夺压迫,给全国各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农民起义, 民族起义此伏彼起,连年不断。努尔哈赤所领导的民族起义即使以推翻明王朝为目的也应该 说是正义的!
注释:
注1  《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
注2  《明神宗帝实录》卷36,万历36年9月辛卯。
注3  《明清史论著集刊》上册,209页 
注4  《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5
注5  《满洲实录》卷5
注6  《清太宗文皇帝实录》卷3
选自于〈沈阳满族通讯〉2001/2(总12)
 

 

 

 

 


以色列人能和阿拉伯人讲数量吗?和汉族人绝对不能讲人口数量,应该讲比例。就象股票:赔了5万,人家是拿1000万赔的,千分支五的损失,如果你拿10万赔了5万,损失50%!另外,人家回本只需要赚回千分之五点几,而你回本得挣100%。就是说————我们赔不起!

当时杀的人占女真人确实不少!

 

“我师既克广宁,诸贝勒、将帅咸请进山海关,我皇考太祖 以昔日辽,金,元不居其国,入处汉地,易世以后皆成汉俗。因欲听汉人居山海关以西,我仍居辽河以东,满汉各自为国,故未入关,引军而返。”-----《清太宗文皇帝实录》3卷。

 
 

 
 

 

 

 

 

 

苍白的正义——明代少数民族关系史论(完)

 

一,总论

 


在讨论明朝对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种种行为之前,有必要先引导读者对明朝的民族观念做出一个大致的了解。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明朝所秉承的是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即最早见于《春秋公羊传》内的说法。因此,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即抱定了“定天下于一”的志向,声言要“誓清四海,以同吾一家之安”(《明太祖实录》卷96)。此外,他根据明朝建立之初要联合各民族力量全力推翻元朝政权的现实情况,又声称“朕既为天下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字如一”(《明太祖实录》卷53)。因为这样的态度,才得以缓和元末尖锐的民族矛盾并争取了一部分担心明朝会对自身进行民族报复的蒙古以及色目上层人士,为战胜元朝取得了宣传上的有利态势。其子明成祖时期,为了出击蒙古,也多次宣示各族,“朕承天命,主宰生民,唯体天心以为治,海内海外,一视同仁。夫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何有彼此之间?”


在吸取了元朝的教训之后,明代统治者都意识到军事压迫绝非上策,故而采取了“以夏变夷”的策略。即通过封建“教化”的方式来进行民族同化。在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就是王阳明,他在广西镇压壮族起义的时候,曾提出过“用夏变夷,兴办学校”的主张,他认为广西是“远方边郡,土夷杂处,顽梗成风,有司徒具刑驱势迫,是谓以水济火,何异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矣。”(《王文成公全书》卷18《别录十》、卷34《年谱》)但是要特别注意,所谓的“教”与“学”,不过是一种推行封建奴化思想,使受教者便于统治的手段而已,并非真有启迪民智的作用和意义,接受者仅仅是上当受骗,不接受者也并非是所谓的野蛮难驯。更明确的说,这是左手持剑,右手持书,以武力为先导来传播封建统治思想,并不具备先进的意义。

以上这些,虽然是较为温和的策略,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朝的民族观念是正确的。因为其历史与时代的局限性,所以无论在语言上说的如何动听,一旦化为实际行动,又难免被固有的“贵中国,贱夷狄”的狭隘民族思想所左右。请注意,这里说的中国并非是指地缘政治概念上的现代中国,而是一个地理概念上的“中国”,即中原地区,不包括东北、蒙古、新疆、西藏、云贵和两广等少数民族地区。“夷狄”之名,出自西周时代推行分封制度的时候,斯时以“内外服制”为标尺,将少数民族化为“荒服”,遂有“华夷之分”。“华”即华夏族的自称,而“夷”则泛指周边少数民族,其后又在“夷”的基础上分化出“夷狄”和“四夷”的称谓。“夷”之一词,最初是没有贬义的,而是在西周之前与华夏族共同生存于中原大地之上的另一民族的族名,在夏、商之际,夷族分布于江淮、山东等广大的土地上,根据其部族所处之地理位置,又有“淮夷”、“东夷”等不同称谓。经过夏、商、周三代的不断扩张与征服,夷族渐渐退往中国周边地区,由此,做为战胜者的华夏族才对其产生了轻侮之意,又唯恐其卷土重来,故此才终于演变为一种敌视和侮辱性的名词。汉孔颖达做《疏》云,“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故谓之华。”显然,在这一时期,华夏族当年为争夺土地而与夷族爆发战争的血腥往事已经被“礼仪”和“服章”所掩盖,并无正义性可言的战争经过美化之后,也就有了推行王道的大义名份。明朝统治者显然是继承并发展了这样的思想,因此在他们满怀骄矜与歧视的眼中,少数民族变成了“禽兽”、“羊犬”、“豺狼”、“丑虏”和“小丑”等等不名誉的存在。可见,那民族和解的旗号并不能掩盖明朝统治者骨子里的傲慢与偏见,即使是朱元璋和明成祖也不能免俗。比如:朱元璋就曾经著《解夷狄有君章说》一文,其中有“夷狄,禽兽也,故孔子贱之”的言论(《明太祖文集》卷15)。明成祖在远征蒙古的时候,也大谈自己将消灭“鼠辈”、剿灭“丑虏”(《明太宗实录》卷128、卷264)。还大谈“非我祖类,其心必异”的论调。这些态度,是与其在立国之初的言论大相径庭的,这看上去似乎很矛盾,但只需从封建帝王的利己思想来分析,又并不奇怪。在需要这面旗帜来维护自身统治或谋求政治利益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将其高高举起,一旦觉得不再需要了,就立刻弃之如敝履。这与他们诽谤少数民族的“好诈”言论相对应,无疑是绝妙的讽刺。谁不知道在中国的历史上,论起权谋诡诈,华夏族的经验最为丰富呢?如今反而倒打一耙地说少数民族“好诈”,真有贼喊捉贼之嫌了。

因为上层统治阶级的思想所影响,在明朝的知识界也照样弥漫着“华夷之防”的思潮。例如明朝中期的大儒王廷相(1474年~1544年),虽然是一位颇具进步思想,曾斥风水之术为骗人,也同样无法脱离传统的窠臼,将历史上曾经入主过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政权一律贬斥为“逆”和“变”,即使该政权曾经完成了大一统事业也概莫能免。这显然是受到了朱元璋提出的“耻”之观念的影响,“夷狄之祸中国,由来久矣。历观前代受起罢蔽,遭受困辱,深有可耻”(《明太祖实录》卷190)。明太祖之言,多半是冲着元朝来说的,有他自己的政治目的,只有让大家都把元朝统治时代当成“耻”,这样才能拥护他的明帝国。但是经过学者们的加工之后,又搀杂了《易经》的“变正”(注意,不是“辩正”)之说,于是形成了“统一华夷者,谓之大一统,然有正有变焉。居中国而统及四夷者,顺也,正也,三代汉、唐、本朝是也。入中国而统及四夷,逆也,非变乎?元是也。”(《王廷相集》第三册,《慎言》卷9)。从这样的言论之中,夏、商、周已被述而不作了,就连秦、隋两朝也不在话下了。薄夏,是因为《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非商,则因其末年有箕子率民奔辽东,成为东北诸少数民族的一员之故;至于鄙周,盖因周天子之中有几代娶了少数民族的贵族女子为妻,其血统不纯,又是来源于甘肃一代,本身也有夷狄的嫌疑。至于秦、隋,秦因为在春秋时代被视为西戎,隋的王统则来自杂驳不纯的北魏六边镇之一的武川镇等等原因。总之,在这种狭隘到变态的柯求之下,汉族在中国历史上主导中原历史的时间反不及“夷狄”长的尴尬情况,王廷相实在是顾此失彼,反打了自己一个响亮的耳光。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出自狭隘思想的论调是漏洞百出的,完全经不起推敲,因为它已经悖离了历史事实,更缺乏宽容的人文思想。一位有着进步思想的大儒尚且提出如此盲目的论调,则缺乏哲思的统治者的理论就更加可笑了。

在对待少数民族的心态上,明朝廷内别充满了各种自相矛盾的立场与行动,在“中国居内以御夷狄,夷狄居外以奉中国”(《皇明诏令》卷1,朱元璋《谕中原檄》)的自大思想下(为何说其自大,因为这句话的意思是‘你夷狄不许进我汉族的中原来,而应该老老实实得待在边缘地带侍奉我汉族之中原’。),将一切少数民族斥为愚昧落后的劣等人,需要接受汉族的教化。但此种“四方之异气,与鸟兽无别”的劣等人若主动学习了汉族的文化,也不能与汉族比肩,照样是劣等人,又很矛盾的认为这样的情况会造成“华夷无复辨矣”的后果,这是抱持了“华夷誓不两立”的明朝廷所决不能容忍的。

汉族的文明诚然是中国诸民族中最为先进的,但这种先进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孤立的,必须通过和周边少数民族以及更远的国家与民族的交流来发展的。换言之,其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因为地理环境的影响所导致的。纵观中国周边少数民族的生存环境,除了苦寒之地就是穷山恶水,他们并非没有自己的文明,只是在发展文明的时候必须先对抗严厉的大自然,在保证自身生存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发展文明,试想一位连肚子都吃不饱的贫民会有心思去讲什么文化吗?文化之于他,还不如一口粮食来得真实。因此,周边少数民族并非在智力上弱于汉族,也并非在民族性上有多少缺陷,如果给予他们和汉族相同的自然环境,理应取得不属于汉族的成就。即使是这样,他们在与自然战斗的过程中所养成的坚韧强悍的性格,只需灵光一闪,亦足以震撼世界。同时,他们自身现有的文化,也同样有着别具一格的特色与风格,在强大的汉文化之侧,依旧绽放出绚丽的花色。这样的花色,甚至造成了明朝的恐惧,以至于明初学者解缙在其面前发出了“禁天下胡狄羌琴”(《明经世文编》,解缙《献太平十策》)的叫嚣。这种试图通过毁灭文化来达到消灭少数民族的理论,既缺乏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客观认识,又充斥着狭隘的民族歧视思想,是可悲复可笑的。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想各位应该对明朝的少数民族思想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从而也应该了解到,当时所谓的民族观念不过是明朝皇帝手中玩弄的政治游戏而已,在不同时期根据自身的需求,他们会毫无节操地进行改变,因而使得明朝的少数民族政策也随之左右摇摆,变幻不定。由于没有一以贯之的民族政策,所以明朝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完全是以汉本位思想为指导,不可能达到缓和民族矛盾的目的,更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华夷一家”的民族融合,并最终因政策的失败而造成自身崩溃的一个重要诱因。


 

 

二、明朝的民族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明朝设立了为数众多的管理机构,同时还有许多机构兼有管理民族事务的权力。这其中,专门机构有:行人司、会同馆、四夷馆。兼职机构则有吏、户、礼、兵四部以及五军都督府、鸿胪寺、僧录司等。按其性质,又可分为三大类,即管理、接待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事务。前者负责存放民族事务档案,确定刑赏以及发动战争,主要有吏、兵、户、礼四部和五军都督府;后者则专门负责接待前来“朝贡”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接待之中充当翻译,由鸿胪寺、行人司、会同馆、四夷馆等等。最后者则由僧录司来负责。


行人司是礼部下属的一个衙门,创于洪武十三年。初定内中行人为九品,洪武二十七年升秩为七品。建文年间曾经一度裁撤,划入鸿胪寺内,至于成祖年间方恢复。内设司正一,秩正七品;左右司副各一,秩从七品;行人三十七名,秩正八品。其主要职能为“捧节、奉使之事。凡颁行诏旨,册封宗室,抚谕诸藩,征聘贤才,与夫赏赐、慰问、赈济、军旅、祭祀,咸叙差矣”(《明史·官职志三》)。

会同馆的最初职能原是明代驿传制度之中的一种。所谓驿传制度,即仿效元代的驿站制度而沿习下来的一种交通邮递方式,从而加强幅员辽阔的帝国版图与首都的联系。在外的称水马驿,京城内的则称会同馆(《明会典·兵部·驿传一·会同馆》)由于驿传归属兵部,所以最初的会同馆也在兵部下属,永乐迁都时才改为接待“番夷使客”的专门机构,虽然依旧在兵部属下,但职能与之前截然不同。英宗正统六年(1441年),始设南北二馆。北馆在北京,有六;南馆在南京,有三。关于二者的职责也有着明确的划分:北馆接待的是女真建州、海西诸卫,女直、朵颜三卫,吐鲁番、撒麻儿干、哈密、赤斤、罕东等卫,回回、西番法王、洮泯等处以及云贵、四川、湖广土官番人等;南馆则专门负责瓦剌、朝鲜、日本、安南等国进贡陪臣等。也就是说,北馆面向的是接受明朝统治的周边各部落,南馆则负责接待藩属之国和对等的敌体之国(以上同前引书)。凡是负责接待的会同馆员,在接触来使的时候必须“悬带官给火印木牌,照验出入,事毕赴本馆交收”(见前引书),这是防止有人冒充馆员,做出对来使不利之事,也防备本国不臣之徒与外使沟通的警戒手段。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会同馆的意义相当于现在的国宾馆。

四夷馆的主要职责是“掌译书之事”。顾名思义,它是专门翻译少数民族以及诸外国语言文字的机构,因此也称四译馆。设正卿一,秩正四品,下辖八馆,按鞑靼、女直(即女真,宋元以来史书因辽俗避圣宗耶律真讳而称之为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彝、高昌、缅甸而分,正德间增八百(掸邦)馆,万历间又增暹逻馆。内中执事者号译字生、通事,需经过专门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之后方能担任。初隶翰林院,弘治七年(1494年)归入太常寺。嘉靖间裁撤太常寺,馆遂独立(见明人辑《四夷馆增订馆则》卷1;《明史·职官志三》)。

吏部因其“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功之政令”(《诸司执掌·吏部条》),所以为明代中央六部之首。同时,它也主管着各地少数民族土官的认命事宜。因此,本文也将其列入了民族事务的管理序列。吏部设主官尚书一,秩正二品;副官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其下最初设司务厅以及总部、司勋、考功三司,洪武十三年(1380年)增设司封司。九年后,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吏部为选部,二十九年(1396年)重新堪定了文选、封验、稽勋、考功四司。各司设郎中一,秩正五品;员外郎一,秩从五品;主事一,秩正六品。三十一年(1398年)增设考功司主事一。这四司之中,主管“封赏、荫袭、褒赠、吏算”(《明史·职官志一》)的验封司涉及少数民族事务,各地少数民族土官的认命、继承、褒赏等事,均由该司执行。“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部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关给札付,颁给诰敕”(《明会典·吏部验封清吏司·土官承袭》)。这是一段详细介绍土官封任流程的文字,大致是说明,土官继承制度之中,未来的承袭者必须事先报出姓名,由吏部等级造册。待土官死去后,由当地衙门确认后上报,奏请朝廷赐予世袭身份。在这其间,验封司负责根据存档来勘验继承人的身份是否无误,然后写出行文,交付其他部门进行官职委派事务,因此说,它是吏部中直接接触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另外,它还有一项职责就是发放土官们的诰身敕命文书。根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颁布的规定,一至五品官员皆由朝廷赐予相当于荣誉职务的诰命文书,六至九品受敕命文书。土官妻子品级从夫。这一任命是通过本地布政司与按察司的考核评定来完成的。至于万历五年(1577年),这一手续被简化了,“凡土官积年有劳,地方安静,当得封典,止申呈各该司道衙门,勘结明白,转呈抚按,即与具奏,不必自行陈请。如有阻窒不行者,方许具实陈奏”(见前引书)。

户部所主管的范围是全国的钱粮、田赋、户口,因此与各个少数民族势必产生一定的关系。户部设主官尚书一,秩正二品;副官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其下有浙江、湖广、江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司清吏司。各司设郎中一,秩正五品;员外郎一,秩从五品;主事二,秩正六品。此外尚有照磨所、广积库、内、外承运库、军储仓等职司,因此又分为民、度、金、仓四科(《明会典·户部一·诸司执掌》)。这个部门所涉及的少数民族事务集中体现在课税、茶贸易以及婚姻人口统计等方面。明朝虽然不禁止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但必须事先呈报,不得私自嫁娶,“违者,男女两家抄没入官为奴”(《《明会典·户口二·黄册·婚姻》》)。具体法律详情,将在下一章内专门阐述。至于明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年),又重申该命令也包括“云南、贵州、四川所属各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司并边夷诸州县土官衙门”(见前引书)。另外,做为明朝控制青藏少数民族重要策略之一的茶马交易,也是户部所管理的重要职司。为了禁止私人贩茶,明朝认命了巡茶御史,还设立了茶马司、茶课司以及批验所等机构,归属户部管理(《明会典·户部·茶课六·茶课》)。户部外派的茶马司驻于西宁、河州、洮州、甘州(此三地在今甘肃)、雅州(在今四川)等地。茶马司设大使一,秩正九品;副使二,秩从九品。其余明朝与少数民族的赏赐与贡品,皆由户部会同礼部办理。

典掌国家礼仪、贡物和教化的礼部,设尚书一,秩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秩正三品;下辖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其中,仪制司有会同吏部奏请“藩王之诰命”的职司;精膳司负责宴飨入贡土官的酒食;主客司则接受和管理土官的贡品,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成例分派回赐之物。最后这一项是会同工、户两部完成的。


做为国家武装力量的掌管衙门的兵部,设有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据万历年间最后确定职司),其中,武选司掌管土官的“选授、升调、袭替、赏功”(《明史·职官志一》),这里说的土官,也称为“附塞之官”,专指归附明朝的少数民族首领,例如《明会典·城隍二·属夷》之中说过,“东北诸夷有数种,洪武、永乐间相率归附,朝廷官其酋长,为都督、指挥使、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洪武十三年(1397年)还规定了土官们的选任、升调、功赏制度如下:“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至正七,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又说,“赠官死于王事,加三等;死于战阵,加三等”(《明史·职官志一》)。此外,职方司也承担了一定的民族事务,负责确定各少数民族羁縻卫所以及土司兵的军制、驻防、操练、征调等事务,土司及各卫所“各统其官军及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以时缮浚其城池而阅视之”(见前引书)。

五军都督府是明的最高军事机构,管理着天下军籍,因此各土司、羁縻卫所之军籍,亦在其册。但是,随着明朝不断加强兵部文官的军事管理权,这个由朱元璋起兵之初设立的“大都督府”演变而来的机构渐渐失去了原有的权限,最终沦为虚衔。

最后谈谈僧录司,这个“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处”(《明会典·僧录司》)的衙门在处理全国宗教事务的同时,也兼管各个少数民族的宗教事务。除了中央机构之外,它也在各地区州府内也设定了名为僧纲司和僧会司的派出机构。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在西宁设僧纲司,翌年在云南设僧纲司。至永乐十五年(1417年),又在东北建州卫设僧纲司。除了这三个比较大的僧纲司之外,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设立的规模不等的僧会司,便于加强对民族信仰的控制。

除了这些中央机构之外,明朝的各地方也设立的等级次第不等的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这就是土司和羁縻卫所。该官员例由该地本族首领担任,听命于明朝派遣的各级地方官吏,与之接洽,共同会商处理民族事务。另外,在各级地方官员之外,明朝中期以后,太监势力在宫内抬头后,出现了向地方派遣镇守太监的情况并得以迅速普及。太监势力参与地方政务后,对于明朝的少数民族政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种变数将在今后开辟专章加以讨论。

 

 

 

 

三、明朝关于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律

 


1.政策

在了解了明朝的民族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就该看看因此观念而形成的民族政策。这些政策是随着明朝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力量消长而不时变化的,各个时期的内容与侧重点都不尽相同,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明朝初期所置订的民族政策的影响,其间所改易者,亦不过是局部的完善和调整而已。尽管这种完善和调整有时会动筋骨,但精神上还是保持着必要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又并不稳定,起伏之大又使后世研究者眼前呈现出纷繁复杂,光怪陆离的诸般场景。

总体来说,明朝初期对待周边少数民族的策略无外乎抚、剿二策。

抚,即运用政治和经济手段进行怀柔政策,弱化其心,使之甘于听命。剿,则是从军事上给予打击的强硬手段了,从而对少数民族进行征服和压迫,甚至彻底消灭之。所以,正如中央民族学院历史学教授陈梧桐先生指出的那样,明代初年的民族政策核心就是“威德兼施”。由此,又可以引申出明初的四条具体安边措施:“克诘戎兵”、“怀之以恩”、“以夷制夷”以及“因俗而治”。

“克诘戎兵”的本意无外乎整备军事,以强大的武力来达到威摄和剿灭的目的;“怀之以恩”就是前面提及的“抚”;至于“以夷制夷”这一措施,就比较阴险了。说白了就是对少数民族内别进行分化瓦解,拉一个,打一个,甚至不惜在少数民族内部制造纷争,阻止其发展;“因俗而治”这一条是针对已经接受了明朝统治的少数民族而言,也是怀柔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论明王朝的民族观和民族政策》,陈梧桐,《明史研究》第四期)。以上这些措施,自明太祖订立后,就一直以“祖制”的形式被保留下去,成为明朝历代帝王所奉行的圭臬。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万变不离其宗”的那个“宗”之所在。

然而,即使是因地制宜的政策,也无法脱离最初形成的民族观而孤立存在。民族观对民众政策所造成的影响也会时而闪现于不同时期的不同政策之中,从而折射出明朝上层统治者的某些心态。在统治者的眼中,对少数民族的看法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歧视不会因为某一时期的政治需要而加以改变,反而会作用于政治需求之上,主导着政治需求的走向,进而对民族政策施加影响。

在总论之中,我们已经知悉了明朝的民族观是以歧视为核心思想的,因此无论其政策是针对着怎样的情况来置订的,都不可能超越这个核心而产生迥然不同的效果。大汉族主义的历史基调已经不可避免的出现在明代各个时期的政策之中,虽然有时候它也会被冠上“华夷无间,一视同仁”的漂亮帽子来迷惑人心,然则骨子里的“贵中华,贱夷狄”思想却如烙印般无法祛除。只有在面对强大的少数民族或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明朝才会使用怀柔政策,运用政治和经济能力来保护自身。反之,在弱小民族面前或明朝自身实力足够的前提下,“临之以威”就当仁不让地成为首选的手段。故而,明朝的民族观决定了其自身不可能肩负民族和解、平等与融合的使命,只能如前朝一般在民族问题上继续奉行压迫、歧视的政策。因此,当明太祖为前代叹息的时候,其自身又何尝有过任何超越前人的思想呢?因此,无论明朝的民族政策有怎样的调整,都是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甚至有时候显得相当愚蠢。


明初之际,为了从蒙古贵族手中夺取政权,明朝的民族政策基本上是围绕着“定天下于一”和“贵华夏,轻夷狄”的思想来实行的。也就是恢复汉族地主贵族的统治,以武力来“驱逐胡虏”。及至北伐成功后,面对初定的天下,明朝就必须拿出一个缓和尖锐的民族矛盾,建立稳固的政权的办法来,才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于是,“华夷无间”之论就这样诞生了,而针对周边少数民族的态度也从单纯的军事进攻转变为军事压迫与政治招抚的双重手段了。因为明朝看到,在自身国力还未从内战疮痍中完全治愈,而周边少数民族势力还较为强大的现实情况下,单纯的军事手段根本不足以取得自身需要的胜利,因此才一方面对内将其斥为“禽兽”、“异气”,表面上则打出“华夷无间”的欺骗性旗号,声称“边境无虞,甲兵不用”(《明太祖宝训》卷5),变攻击为防御,使用招抚手段来麻痹、拉拢一些少数民族,达到分化、瓦解其势力,最终达到彻底将其统治的目的。对于不肯受骗上当,依旧坚决反抗的少数民族,则又将这种要求民族自决权力的正当行为毁谤为“不知礼仪”,“虏性难驯”(《明宣宗宝训》卷5)等等,在这一时期,因此民族观念而施行的民族政策就是“变夏为夷”,通过灌疏儒家教义,试图从思想和文化上奴役少数民族,破坏其发展的自由。

 


2.法律

明朝的根本大法《大明律》是在朱元璋的亲自监督下,穷三十宰之功陆续编篡而成的。其中也具体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官员的处理条目。客观比较来说,对于少数民族土官的处理尺度较之对明朝官员是有所不同的,相对于明初严格的吏治而言,是比较轻的。律法明文规定,五品以上土官,地方不得擅自拿问,需呈报朝廷定夺。六品以下,则“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奏闻区处”(《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也就是说,地方官只有勘问之权,也不得擅自加以刑戮。

关于经过审定后确认有罪的土官处置方式,在万历年间修订的《大明律集解附例》之中有明确的规定:“云贵军职及五品以上官,并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者,不必奏提,有俸者,照最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徙流以上情重者,仍旧提奏。”也就是说,刺配流放乃至死刑的重罪,还是要通过中央朝廷复核后才能治罪。这也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轻杀土官,造成民族矛盾,引发动乱的必要策略。但是,在明朝中后期,这样的条例基本上变成了一纸空文,随意杀死土官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东北尤为严重。

另外,对于有官职的出家人,《大明律》也另有规定。一般如渎职、误伤、违戒等等较轻者为免除职务,至于奸盗、伪诈、贪脏枉法则勒令还俗。

对于土官之中的武职,“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部管衙门拘系,备由奏提……有别犯罪名者,散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


再有,就是关于土官承袭的法律规定:“凡文武官员因合袭荫官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出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承袭。若无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簪越承袭者,杖一百,徙三年”(《大明律集解附例》卷2)。这条律法同样适用于土官文职。关于土官承袭的过程,在前一章节内已经有所叙述,在此不做赘言。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少数民族内部不依律法,出现武力夺取承袭权力的情况发生,又特别规定:“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大明律集解附例》卷2)。

除了以上这些针对土官的律法之外,《大明律》也对少数民族与汉族发生的民间事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首要的一条就是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前文提及过,明朝并不禁止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通婚,但必须呈报户部备案,得到允许后方可嫁娶。但同时,明朝也限制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嫁娶,这种不正常的怪念头也怀有一种民族歧视的心态,但其出发点却是幼稚可笑的。这种可笑从《大明律》的篡注之中就得以知道,原来明朝认为“回回发蜷鼻大,钦察黄发青眼,其形状丑异,故有为不愿婚姻者。此言胡元入主中国,其种类散处天下,难以遽绝。故凡蒙古及色目人听与中国之人相婚娶为婚姻,又务要两厢情愿,使之各得其所可也……然回回、钦察在色目人中最丑陋,中国人有不愿与之婚姻者,则听其本类自相嫁娶,又不在不许自相嫁娶之禁限。夫本类嫁娶有禁者,恐其种类日滋也。听其本类为婚者,悯其种类成色也。立法严而用心恕,所以羁縻异类至矣”(《大明律集解附例》卷6)。无论明朝统治者怎样自称“用心恕”,但一句“恐其种类日滋也”还是露了他们内心之中歧视乃至仇恨少数民族,生怕其发展壮大的底。有了这样一种用心,则其违背少数民族意愿的强制性法令就无法得到认同。

明律之中的贸易法是为了保障盐茶专卖等封建经济制度而存在的,虽然大部分是针对内地汉族而置订的,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边境茶马交易的独占,不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目的则是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这一点也是明朝针对北方和西南规模较大的少数民族。我们知道,蒙古族、藏族和色目人因其所居位置的自然环境,只能以畜牧业为主,日常食物多为奶制品和肉类,这些食物内含的酸性物质过多,如果没有茶叶内含的茶碱来加以中和,则会引起许多病症。因此,上述地区的诸民族对茶的依赖性是非常大的,也是明政府得以抓住的一个软肋。

为了保证这种自然优势,明朝严禁私人在边境贩茶,“凡与私贩茶,潜往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大明律集解附例》卷8)。另外,明朝还严禁少数民族朝贡使者在内地进行民间交易,只能在会同馆与明朝官方进行交易。同时,包括会同馆员以及会同馆周围住户,都不许私自与来使交易,违反者“枷号一月”。如少数民族带入家中暗中交易,一旦发现,货物没收并“照前枷号”,也禁止边境官员将没有朝贡资格的少数民族私放入内(《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0)。同时,在官方交易之中,不得私自出售例如兵器、箭镞、硫黄、牛马、铜铁具有军事价值的违禁物品,如有协助购买者判以充军。弘治十一年(1498年),针对蒙古通贡使团,明孝宗特意下旨规定,交易之中“只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有违反者都拿来处以极刑”(见前引书)。从以上律条可见,明朝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控制少数民族与内地人民的交易和接触,在双方的文化与经济交流上充当了不光彩的壁垒角色。

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少数民族的通贡是对其统治的一种认同,通贡者越多,虚荣心也就更加得以满足。因此,明朝置订了优厚的政策来吸引通贡者,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明朝对少数民族抱有好意,因为它在同时也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规定了通贡的时间、路线、贡品以及贡使人数。可见,其中防范敌视的成分是相当大的,控制也是相当严格的。例如时间上就规定了隔多久就必须入贡一次,逾期则以“失误朝贺”罪论处,“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呈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附于其后的篡注又解释说,“朝谓朝请,贺谓庆贺。所司在内如礼部、鸿胪寺,在外如布政司、府、州、县俱兼官吏”(《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1)。由此可见,少数民族的土官、土司们也属于所司的范畴,也身负朝贺的职责。那么朝贺又包括那些呢?无外乎新帝登基、大婚,册立太子、皇后,帝后的万寿节(皇帝生日)和千秋节(皇后的生日),和例如新春正旦等重大喜庆节日。每逢这样的日子,土官们也必须派遣使者,奉表入贺。除此之外,他们还要负担由明朝政府规定的定期朝贡义务。根据路程远近和臣服程度,贡期有一年与三年之分,较之敌体之礼的外国,要频繁得多。基于封建大一统思想和大汉主义思想,明政府视朝贡为建树国威的必要手段,以“四方来朝”为王朝兴盛的标志,为自身歌功颂德的资本。

对于贡物,明朝廷也有严谨的规定,比如东北的海西、建州女真各部的贡物为马、毛皮和海青鸟;地处西北的哈密卫则贡马、驼、玉石;西藏贡物以佛像、舍利、明甲、刀剑为主;西南和南方土司则贡马、象、犀牛角和孔雀、缅玉和黄蜡等物(《明会典·礼部·朝贡三·贡物》)。贡物至京,交会同馆接收,主持接待的官员赴馆验看,登记造册,上交礼部,然后按照贡物的属性分类,何者可以上殿,何者只能在殿下。比如玉石、毛皮和佛像等物自然可以上殿,马、驼、象等活物就只能留在殿下。分派完毕,开具奏本并发落专门人员对贡物加以管理保护,避免出现活物死亡或宝物丢失的情况,为此,保管人员必须领取礼部发给的勘合,上面填写品名数量以备查。次日早朝,或于内府、或于奉天门向宫内进行通报,贡物则在奉天殿丹犀、或华盖殿及文华殿前陈设,由礼部尚书亲自向皇帝呈报贡物品名、数量。这是大典上的过程,如果是正旦等节日,则直接将贡品写成奏章,递送皇帝,贡物则由内府收讫。以上流程出自《明会典·礼部·贡物三·朝贡通例》。如果朝贡之中出现表文破损、贡物不符、路线违制等情况,则会比照律条加以处罚。在英宗正统七年(1442年),广西左州土司的万寿节贡物之中,被礼部查验出贺表污损,遭到纠弹(事见《明英宗实录》卷95)。所以,土官们的贡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做为受者的皇帝固然满足了虚荣,但贡物者却着实心惊胆战了。


由于明政府始终敌视少数民族,因此受其支配的各族之间的互相交往也被列入严加控制的范围之内。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明朝既害怕汉族与少数民族交往过多,泄露内地情报,又担心各族之间交往而使之走向联合,危及自身统治地位,因此在律条之中规定“但有汉人交结夷人……除真犯死罪者,俱发边卫永远充军”(《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5)。据《大明律》规定,“永远充军”者属于遇赦不还的重罪,可见惩罚之严酷,防范之紧密了。同时,为了防止军用品通过私人贸易流入少数民族地区,又严令凡贩卖硫黄五十斤以上,焰硝一百斤以上给“外夷”者,“比照私将军器出境”罪,首犯问斩,从者充军(见前引书)。

以上这些从《大明律》内反应出来的与少数民族政策相关的法律,其中固然有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地方,但更多的还是为了加强“华夷之防”而置订的强制性政策,在大方向上是不利于多民族国家形成的阻碍,往往会成为明统治者用以压迫少数民族,消灭少数民族的武器。这些具体情况,将在下一章内加以细致的陈述。

 

 

 

四、对少数民族的军事防御策略的演变及其失败

 


明朝初期的洪武年间,在将元朝势力赶出中原之后,在选择功防态势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变化。这种调整以洪武二十三年为分水岭呈现出两个时期,即攻势期和防御期。


洪武三年(1370年)春,朱元璋首次发动了对蒙古的攻击战,分派徐达、李文忠、冯胜等三路大军向长城之外的蒙古势力圈发动攻势并取得了辉煌的战果,迫使北元势力收缩回蒙古草原。在认为军事上已经取得全面胜利之后,明太祖多次遣使前去招抚,并送还在开平被俘的元顺帝之孙,并处罚了苛待蒙古降人的蓝玉与常茂这两位大将,完全做出宽宏大量的姿态。但这些姿态都并未能取得北元方面的积极回应,于是在洪武五年(1372年)再遣徐达、李文忠和冯胜三人二度北伐,但此次效果显然不理想,主力徐达兵败,“死者万人”(《明史·徐达传》),另一路李文忠部亦战不利,“宣宁侯曹良臣、指挥使周显、常荣、张耀俱战死”(《明史·李文忠传》)。这是明朝首次败于蒙古手下,充分暴露了明军缺乏远距离作战能力的弱点,但一心“定天下于一”的朱元璋却并未因此接受教训,反而继续于洪武七年(1374年)、十三年(1380年)、二十年(1387年)和二十三年(1390年)四度北征,虽然每次都取得了一定的战果,但“故元遗寇终为边患”(《明史·外国·鞑靼》)。

同时,北征所需的大量后勤补给对立国之初的明朝而言,也是一个相当沉重的大包袱,而距离战场较近的北方经过元末兵燹的涂炭之后,连自身民众的供给都成问题,又遑论支援庞大的远征军呢?因此,朱元璋只能从他最早经营的江浙等地筹饷征粮,千里转运,靡费更甚,同时也加重了南方人民的负担。以至于朱元璋在屡次攻击仍不能消灭北元的情况下不得不叹息着说,“河南诸郡,自归附以来,久欲赈之,奈西北未平,出师所经,拟资粮饷,是以未遑”,“欲镇吾民,几资守边之力,其于科征转运,未免劳民,理势相迫,盖不得以”(《明太祖实录》卷38、65)。

经过反思,朱元璋不得不承认北元问题不是短期内可以通过武力征服来解决的,也意识到明朝还不具备这样的实力,而当务之急是如何治疗战争的疮痍,重建破败的民生,故而迅速调整了战略,变主动出击,消灭残元而为积极防御,维护北方边境安全。这一时期内,朱元璋“常敕边将严为之备”,“众至边上,常存戒心,虽不见敌,常若临敌,则不至有失矣”。还经常诫诸将以“自古重于边防者,边境安则中国无事,四夷可做制矣”,“处太平之世,不可忘战;略荒蛮之域,不如守边”(见《明太祖实录》卷78、103)。这些话,充分证明了明太祖对军事策略做出的调整,这种调整很及时也很务实,但其核心思想还是在考虑如何“制四夷”,而非真正的“华夷一家”。因为在骨子里,少数民族依然是敌人,敌人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也就无怪他之前的招抚会以失败而告终了。

但是,在选择防御重点的问题上,明朝又不得不大费周章了。按照通常的军事理论,防御重点当然要选择在威胁最大的方向上。从明初的态势而言,而西南、东北边境的诸民族则相对较为弱小,虽然此刻在云贵川地区已经有许多少数民族在反抗明朝的统治,但蒙古无疑是周边最为强大的敌手。这不仅仅是因为蒙古骑兵的强大战斗力,更因蒙古贵族依旧“屡谋兴复”,被明朝视为“腹心之害”,认为“西北诸戎世为中国患,不可不备耳”(《明太祖宝训》卷6)。因此,明朝统治者就自然而然的将北方的蒙古和西北少数民族当作心目之中的头号大敌,加以严密戒备。这就是明代设置“九边”之始。

明之九边为: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偏关、固原,“专命文武大臣镇守提督”(《明太祖实录》卷66)。根据黄宇仁的考证,明朝驻九边之军在60万左右,占明朝全国总兵力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黄宇仁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P76,三联书店,2001版)。即使有了如此一支数量众多的大军,明太祖依旧感到“忧在漠北,意未始一日释也”(《国榷》卷4)。为此,时任国子祭酒的宋讷献屯田策,他在奏章中说,对蒙古“备边在乎实兵,实兵在乎屯田”,又说“今陛下宜于诸将中选谋勇数人,每以东西五百里屯一将,随其高下。立法分屯如充国兵数,斟酌损益。率五百里屯一将,布列边地,远近首尾相应,耕作以时,训练有法,遇敌则战,敌去则耕,此长策也”(《国榷》卷8)。可以说,明朝的边军在此后长久一段时间内始终遵循着这个建议来置订防御战略的。但明朝统治者的防御策略并非仅仅是为了防御,其更为深远的目的还是以积聚力量,饲机进攻,最终达到一劳永逸的消灭蒙古为核心的,明朝皇帝“岂一日忘利庭哉!”(《国榷》卷5)

为了将这个既定方针传诸子孙,使之一以贯之的执行下去,朱元璋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以上谕的形式向包括燕王朱棣在内的六个封地接近北边之子加以重申说,“二三岁间,灼有寇边者,宜令军马东西布列各守其地,今尔等所守其地,不下六千里,急遽难为聚会,每处军马多者不过一二万,面胡人之马计有十万,其不出则己,设若南行,马势必盛,自非机智深密,昼夜筹算,孰能制之?兵法云:‘致人不致于人,多算胜,少算不胜,况无算乎?’吾今老矣,精力衰微,机思谋虑,艰于运筹,尔等受封朔土,藩屏朝廷,若不深思远虑,倘若失机误事,非惟贻忧朕躬,尔等安危亦系于是,可不慎哉?吾今略与尔谋,或今岁,或二三岁大军未会,止是本部卫及都司、行都司军马,分守各地,多不过一二万,倘遇胡马十数万寇边,不宜与战。或收入堡垒,或拒山谷险隘之处,夹以步兵深伏以待之,彼见我不与之战,必四出抄掠。俟其骄怠分散,队伍不严,我以马步邀截要道,破之必矣。若一见胡马辄以三、五千或一、二万轻与之战战,岂特不能胜之,必至失利。务再深藏设计,待彼肆志驰骋,则一鼓可擒其首将矣”(《明太祖实录》卷253)。


对于九边兵力配属上的特点,朱元璋也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说出上面那段话之后,又于同年6月特别向镇守北平的燕王朱棣诫谕说,“我朝在辽东至于甘肃,东西六千里,可战之马仅得十万……北平口外马数不过二万,若逢十万之骑,虽古之名将,亦难于野战……止可去城二三十里,往来屯驻,远斥候,谨烽燧,设信炮,猝有警急,一时可知。”这道诏谕的发布背景是针对不久前朱棣兵出北口百里的军事行动而言的。由于明朝骑兵不足,朱元璋认为朱棣的行为是一种“轻信无谋”的错误,同时再次重申自己的军事防御思想,即扬长避短,已逸待劳。

但是,当朱元璋死后,发动靖难之变从侄儿建文帝手中夺取皇权的明成祖却并未完全听从这一遗训,反而重拾洪武初年的主动进攻策略,先后多次亲征或派遣大将统军深入漠北,打击蒙古。他此时的思想与父亲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思想是完全一至的——“冀一劳永逸”(《明太宗实录》卷104)。当然,他对蒙古的进攻政策也不是单纯的军事打击,同样也附加了怀柔政策。他利用当时蒙古各部的内部经济矛盾与利益冲突,对其进行分化瓦解,将多位蒙古首领加封为王,并给予经济支援,曾经一度收效甚著,但终究只能做到暂时缓解北方军事压力的目的,那些忠于成吉思汗家族的蒙古贵族依旧能够组织起相当规模的机动兵力,出现在明朝九边之侧,而庞大的军费与经援支出也对明朝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对平民所加重的剥削又引发了以白莲教唐赛儿起义为首的一系列反抗暴动,使得明朝在洪武时代趋于稳定的内部产生了新的危机。面对由自己一手造成的内外交困的局面,成祖也不得不承认“频年师出无功,戎马资储十丧八九,灾眚间作,内务俱疲”(《国朝典汇》卷3),而“我之财力亦已大窘”(明·郑晓《边纪略》)。虽然有了这样的认识,但明成祖依旧不能遏止内心中渴望建树超越前人的武功之心,依旧强行发动了对蒙古的最后一次远征并病死军中,这才使得永乐年间对蒙古的进攻高潮得以平复。

成祖死后,继其之后的仁宗与宣宗两朝及时调整了政策,重新恢复了洪武时代留下的防御政策,对内则继续休养生息,确保了政权的稳固。然而,至英宗朝时,由于太监王振的受宠与专权,这一既定方针再度被打破,但是英宗与王振既没有成祖的军事才能,也没有政治手腕,使得明朝险些遭遇灭顶之灾。这两个轻率之人不仅在北方对蒙古采取单纯的强硬政策,在对待南方土司时也同样不惜大动干戈,尤其是针对云南麓川思氏土司的大规模征服,引发了朝廷内部的激烈反对,侍讲刘球对英宗将明朝陷入南北两线同时作战的错误策略提出匡谏说,“帝王之驭夷狄,必宽其小,而谨防于其大”(《明经世文编》卷31),也就是说,要适当区分轻重缓急,不能不分主次的随意树敌,这样才能使得国家安泰。但是被南方小胜冲昏头脑的英宗根本听不进这样的忠言,继续在太监王振的蛊惑下去建树他所谓的“武功”,却从未注意到,南方之胜是在动员了数倍于思氏的大军,耗费了大量资财后才艰难取胜的,而接下来他将面对的蒙古却是远较思氏强大数倍的对手,尤其是此刻掌握蒙古政权的卫拉特部首领也先太师更是继北元名将王保保之后的一位出色的老练用兵家,而眼下明朝内部却没有徐达、李文忠那样的善战之将,仅凭一个除了阿谀逢应之外别无所长的王振,是无法与之对抗的。终于,他在王振的陪同下率领五十万大军远出大同,在土木堡遭到也先的迎头痛击,不仅未能如祖宗那样建树武功,反而连自身也做了战俘。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土木堡之变”,后世史家通常将此次惨败认为是明朝由盛转衰的分水岭。

“土木之变”后,无论明朝统治者是否还有消灭蒙古的意愿,都不得不在严酷的现实面前继续采取守势,其最初的全面防御政策也不得不调整为重点防御,“京后为最急,宣大次之,辽东次之,陕西又次之”(明·尹耕《塞语·形势》),这样的认知一直延续到明朝中期,蒙古进入河套地区后,明朝的防御侧重点转而移至西北;万历末年,东北女真兴起,辽东又成为重兵云集之地。由以上情况可知,明朝在“土木之变”后已经从积极防御变为疲于奔命,这都是英宗和王振的轻率行为造成的恶果所致。

由于北边重要,因此在军功奖励上,明朝也采取了重北轻南的态度。根据《明史·兵志四·赏功》条记载,“正统十四年,造赏功牌,有奇功、头功、齐力之分……生擒瓦剌或斩首一级,与头功牌。虽无功而被伤者,与齐力牌。盖专为瓦剌入犯设也……北边为上,东北边次之,西番及苗蛮又次之,内地反贼又次之。”而在英宗朝之前,明代军功是没有地域区别的。同样的资料上又说,“东北边,初定三级当北边之一。万历中,改与北边同。”这是因女真兴起而特意重新置订的,也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明朝防御重点的因时而变。与对军功重赏相应而生的是对败将的严厉惩处。北方边将一旦在军事上失利,就会被锦衣卫派遣的“缇骑”逮入京师,因此被斩于市曹者亦数不胜数。

除了设立九边军区并屯以重兵之外,明朝的另外一项重要防御措施就是沿习前代,修建从辽东至甘肃的长城。在长城延线,明朝还设立了名为“堡”的许多永久性防御工事,前文出现的土木堡就是其中之一。这一工程是从永乐二十一年开始广泛实施的,最初设计的是可以从堡内使用火器来杀伤蒙古骑兵,但由于明廷担心火器威力巨大,若边军中有人以此反叛,则难制服,因此只配给少许,又鉴于当时火器的命中率低,因此只能起到惊骇蒙古骑兵马匹的作用,但是在对付大队骑兵的时候,这个效果也就近乎于零了。直到嘉靖年间,明朝从葡萄牙人那里引入了佛朗机和红夷大炮,又鉴于北方蒙古攻势强盛,这才开始批量配给北方边军。


因为明朝的防御重点在北方,所以一旦北方的战略态势发生变化,往往就会对明朝在南方实行的少数民族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来说,当北方军事压力严重的时候,明朝就会对南方各地采取怀柔政策,避免重演英宗朝的两线作战的危局。反之,北方平静的时候,明朝就好再度挥舞屠刀,继续对坚持自身民族传统的少数民族进行杀戮剿灭。以嘉靖朝为例,当北方蒙古俺答汗致力于内部统一而无暇顾及明边的时候,朝廷就出动大军对由岑猛领导的以大藤峡为根据地的少数民族起义发动全面进攻,而当俺答汗在整合蒙古内部后挥师南下打击拒绝“开边贸”之合理要求的明朝时,发往南方的诏谕之中又立刻强调要“抚谕之”。这种时宽时急的不稳定态度,不仅未能起到缓和南方民族矛盾的目的,反而使各少数民族认清了明朝统治者朝令夕改的真实嘴脸,使得所谓的“抚谕”再也难以起到欺骗性的作用。因此,终明一世,南方少数民族都没有停止对明朝统治的反抗,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明朝的统治基础,消耗了明朝的国力,为彻底埋葬这个具有强烈种族主义思想的封建王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在漫长的陆地边境地区投入了众多兵力,使得明朝对海防建设毫不重视,除了用盲目的海禁政策来防御从元朝中期即出现于东部海疆的倭寇之外,几乎无暇顾及,因而导致倭寇在嘉靖年间大肆泛滥的恶果。这也是明朝错误的民族政策所渐接造成的。在倭寇之外,当葡萄牙殖民者出现在中国东南沿海的时候,明朝也没有意识到其殖民性质所具有的侵略性,反而贪图与之贸易之利,片面的认为对方只是图利而已,一味对其迁究、忍让,终至于姑息养奸,使得澳门沦为殖民地。这也是中国近400年来首次丧土于欧洲之始。这,也标志着明朝对少数民族的军事防御策略的彻底失败。

 

 

 

五、对少数民族的招抚策略及其实质

 


招抚,或称抚谕政策,其实质无非是一种怀柔政策,并非神秘,但内容却很丰富,值得开辟专章加以如下之论述。


就其本质而言,招抚政策是与军事政策相辅相承,互为表里的两种目的相同的策略,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异同,但终究无法掩盖其殊途同归的本质。有时候,它是做为军事进攻的前奏,用以瓦解少数民族的抵抗力量;有时,它又伴随着军事行动的展开而达到缓和被镇压地百姓的对立情绪的目的。总之,前者是心理战,后者是政治善后,都是为了补武力之不足。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招抚政策只是军事政策的附庸,因为其本身在脱离军事之后,依旧具有相当强烈的殖民色彩与种族隔离的痕迹。

从其具体手段而言,则可分为政治性的诏谕、赐予封号、授予官职、颁赐汉姓乃至朱氏国姓等等不同的内容。

通常来说,政治性诏谕所面向的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的多个民族,以宣传朝廷的安抚政策来达到安抚人心,缓和地区矛盾,最大限度的减低军事征服所受到的阻力为目的,同时也可以起到稳定新占领区民心的作用。在此类诏谕之中,以明太祖北伐元朝时所作《谕中原檄》最具代表性,也效果最大。关于其内容和影响,在第一章之中已经介绍过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从此谕发布后,北伐之军一路势如破竹,各地各族纷纷来降,甚至还有许多是蒙古族的上层人物,可知是达到了预期效果。至于洪武三年(1370年),北伐成功后,为了进一步分化北元势力,明太祖又再次颁布了新的诏谕,知悉北元宗室廷臣“若能敬顺天道,审度朕心,来抚妻子,朕当效古帝王之礼,俾从宾我朝,其旧从元君仓惶逃避者,审识天命,倾心来归,不分等类,验才委任,直北宗王、驸马、部落臣民能率职来朝,朕当换给印信,还其旧职,仍居所部之地,民复旧业,羊马孽畜从便牧。”(《明太祖实录》)针对刚刚在中原遭到重创的北元,明太祖敏锐地把我了其内部的恐慌与不和,及时通过诏谕的形式达到了分化瓦解其内部的心理战目的,造成大量北元从属者纷纷脱离,倒向明朝,削弱了对手的实力。

当然,以朱元璋的才智武功以及当时的大势所趋,能够利用招抚手段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随着明代后世统治者的能力以及国力的不断变化以及招抚对象的力量强弱,诏谕策略的内容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面对强者,明朝廷通常是以封官许愿为达到目的的媒介,同时附加了许多令人心醉的甜言蜜语,颇有现代情书的几分神韵。至于在弱者面前,这样的口气自然是没有的,代之而生的是盛气凌人的说教,疾言厉色的威胁,仿佛是一位黑社会混混在威胁一位老实的小业主交出他的产业一般。学习一下此类诏谕,则有助于如今专写黑帮小说者开发几分灵感。在兵力难以为继的时候,诏谕的口气平和稳重;一旦兵强马壮,则立刻压迫力十足并间或有嘲弄取笑的言辞。这样的例子还是可以从明太祖的身上得到印证。

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明太祖向当时已经出奔开平的元顺帝致书说,“胡无百年之运,能顺天道,归我中国,故上策也。方今华夏已平,外夷咸附,朕发铁骑,四出塞外,精兵百万,连阵二千里,直抵阴山之北,即君逃遁,亦出侥幸。春日和暖,沙漠草青,汉兵出塞之时也;霜雪冬寒,则归而守险。君虽百万众,何能为哉!改图易虑,以存宗祀,不亦善乎?”(《国榷》卷3)显然,朱元璋在这道谕文之中不惜使用大量的威胁性词语和夸张的修辞手法来宣扬自己的兵威,试图将抗则必败的心理暗示注入元顺帝的心间,达到威吓敌手,扰乱敌心的目的。

在面对较北元弱小的南方少数民族时,明朝廷的令谕之中则完全是软硬兼施的手段。以图达到先声夺人,震慑人心的效果。因为明朝廷知道,南方的少数民族虽然弱小,但地理环境较为复杂,如果以山为垒,凭山对峙,和大军在山中捉迷藏,那就不是短期内能够平定的。所以,必须让对方在了解自身弱势地位的基础上,又感觉到恭顺则可以保全生命,进而束手来归,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例如洪武十四年云南平定后,朱元璋在诏告云南各族的诏谕之中说道,“今云南既平,诸夷服从,故诏谕以更生之恩,所有事宜条例列于后。云云于戏,知天命者服臻,昧天理者祸至。信如四时,速如影响,播告诸夷,想宜知悉。”(《明太祖文集》卷2)在遍观后世明帝们针对南方少数民族的招抚谕旨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其基调是如出一辙的。


为了达到笼络各民族的目的,明朝廷还有另外一招,那就是向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授予官职或封号。因为这些人在本族之中拥有一定的号召力,可以通过他们来达到笼络的目的,以缓解边境上的压力。对于北方的蒙古诸部和西南的藏族地区的宗教首领,明朝基本上是给予各类封号。因为封号之中多为王侯之位,而所谓的封地又是各族本身的聚居之地,所以完全是一种惠而不费的笼络手段,却又可以造成通过某种契约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从属关系的形象,给朝廷以体面,因而此钟策略一直是明朝在处理与北方以及西南少数民族关系上的重要手段。同时,在同一个部落内制造若干爵位相当者,也足以使接受封号的双方或多方形成分庭抗礼之局面,继续制造或加深其间的矛盾,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例如,明成祖就先后在永乐七年(1409年)和永乐九年(1411年)分别授予蒙古瓦剌首部领秃悖罗为贤义王,鞑靼部首领阿鲁台为和宁王,使得两部彼此不相服,达到了分裂蒙古最主要两大部落的目的。此后,在隆庆、万历年间与蒙古通好之际,将俺答汗封为顺义王,俺答死后,又许其子黄台吉承袭王爵,又将掌握蒙古实际权利的俺答之妻三娘子封为忠顺夫人。在对政教合一的西藏地区诸教派领袖,则赠予国师、法王等称号。至成化年间,几乎每一位宗教头面人士都都得到了法王的称号。这使得本已因藏传佛教各宗派互相林立,彼此对立的西藏地区更加分崩离析,难以统属了。直到清代册立达赖与班禅后,这样的局面才得以好转。当然,这些封号并非是免费的馈赠,由于其本身所附加的政治目的,因此成为明朝严格控制受封者的紧箍咒。例如被封为和宁王的鞑靼阿鲁台,明朝就严格规定其部落必须一年一贡或一年两贡,试图凭借这种关系来确立自身的宗主地位,达到最终统治各少数民族的目的。

至于南方那些势力较弱的少数民族,明朝则直接给予官职,使之被渐渐纳入明朝的官僚体系而进一步加强对这些民族的统治。正如明太祖所说的那样,“自古帝王御远人之道,得其地则署土官以掌之,务缉夷民,以安生业,以广一视同仁之化也。”(明王世祯《弇山堂别集》卷87,《诏令杂考三》)为了适应这个统治策略,明朝廷特意制定了一套土官土司制度,土官文职一如内地,也有知府、知州、知县这三级,但官名之前皆冠一土字,以示与内地官员的区别。武职则层次较多,有宣慰使、宣抚使、诏讨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等。

至于授官对象,则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主动归附者,即当明军进兵之际,不经战斗,自行来投。例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被授予楚雄知府的白蛮首领高政,就是在明军入云南期间主动响应,并有安缉地方之功而得到授官的。此外,还有金齿僰人首领那直与其弟刀平降顺入贡,那直授千夫长,刀平授元江知府。

第二类则是秉承“以夷制夷”的准则,以加官晋爵相利诱,使之成为镇压其他少数民族起义的急先锋。如洪武十九年,为了镇压云南麓川、平缅两地的少数民族起义,明朝升与两地临近的车里军民府为车里宣慰使司,原土知府刀砍为车里宣慰使,之后“用为前驱,助进剿”(见前引书)。明英宗正统四年(1439年),因广西南丹知州莫祯所奏靖边之策,特诏谕广西总兵柳溥曰:“夫以夷攻夷,古有成说。使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要在有实效耳。”(《明英宗实录》卷57)由此可见,所谓的授官者,无论在表面上多么冠冕堂皇,实际上不过是一根虚拟的胡萝卜,其真实意图无非还是“拉一个,打一个”,起到用名利诱使少数民族内部自相残杀,明朝则坐收渔利,继续其压迫统制。而少数民族之间的彼此杀伤,也不过是在为明朝“省边费耳”。这真是冷酷无情的实用主义者嘴脸的自我表白。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及明朝中后期出现的“土兵”,也就是以归附明朝的少数民族士兵所组成的军队,这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广西的“狼兵”,这支由壮族组成,以骁悍著称的“土兵”最早成军于明宪宗时,成立的初衷则是为了镇压当时发生于广西东部的瑶、壮起义。当时,他们奉调桂东,以屯耕的手段步步为营,进攻瑶、壮义军。为了煽动这种民族内部的矛盾,使壮族土兵攻击本族义军,明朝开出了十分诱人的赏格,“平定一村一寨者,即给予冠带,具奏,量以官职”(《宪宗实录》卷13)。

第三类授官者则较是最为普遍的现象,以武勋授官的情况在各个民族之中皆有,而其武勋来历在叙述第二类授官者的时候已有所说明,不再赘述。


至于第四类,即因首领封王而连带下属酋长拜授官位者,其例子在南方少见,多出现在北方、西北方以及西南方。例如西域的安定卫回回首领卜烟贴木儿被授予安定王后,其部属之中也多有授官者。这既可以宣示“皇恩浩荡”,又能起到拉拢其部属,分化其势力以便于控制。然则,这样的授官如果没有相应的推诚以待的用心附加,也很难收到实际效果。数年之后,受封指挥之职的沙剌就看穿了明朝的真面目,遂刺杀了一心附明的卜烟贴木儿后宣布与明绝裂。可见,并不是每根虚幻的胡萝卜都能让人俯首贴耳的,明朝的授官策略在此遭到了失败。那么,另外一种“赐姓”的手段又如何呢?让我们接着看。

赐汉姓给少数民族首领,本意也在表现明朝对其的器重,进而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做为招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曾在某些时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永乐二年(1404年),建州卫指挥使纳哈出因招抚同族猛哥贴木儿部在朝鲜地内附有攻,“赐姓名纳哈出曰李思诚”,其子“释家奴曰李显忠”(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73,《明太宗实录》卷107)。又如永乐八年(1410年),赐鞑靼归人乃马歹姓名王存礼(《明太宗实录》卷107)。再如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鞑靼部酋长也先土干归明,“封其为忠顺王,赐姓名曰金忠”(《明史·鞑靼传》)。

其实,被赐予汉姓就很光荣吗?答案是否定的。无轮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彼此都是平等的,将赐予汉姓视为恩惠,这本身就是一种骨子里的歧视心理在作怪。在一定时期内,明朝可以凭借其强大的国力来制作这种人为的假相而蒙敝一时,但随着明朝国力不断下降,假相也终究不能掩盖其真实目的,破产也是必然的。关于赐姓的详细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做更多详介,如有渴望获得更多详情者,可参阅郑鸿祥著《明代各族人士入仕中原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一书。

在前面章节说过,土官无俸,所以只有一个空官职就能激起“土兵”的杀戮欲望,实在是惠而不费又阴险恶毒的挑拨之策,也是违背做人起码准则的行为。正如孟子指出的那样,“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做为诸少数民族统治者的明朝自身不能对人推诚以待,反诬少数民族为“禽兽”、“鼠辈”、“丑虏”,时刻想着怎样消灭,怎样压迫,这自然会激起反抗。行此“不仁”之事的明帝却不能纠查自身的“失德”,反而继续采取“以夷制夷”的阴谋诡计,在诸民族间播种不和的种子,挑动民族仇杀。然而,这样的诡计或许可以得售一时,但终究不能哄骗一世,终明一代,四方少数民族反抗的浪涛始终不曾平复过。至于明末,此种手段的效果也就微乎其微了。因此,任何不能建立于民族平等基础上的民族政策,其结果只能是以破产而告终。因为明朝不能从根本上缓和民族矛盾,所以它最终还是被奋起反抗的少数民族所取代。

 


 

六、以经济手段推行怀柔政策

 


勿庸置疑的是,在14世纪之后中国的版图上,明朝以其占有中原得天独厚的优越地理位置和与之相应的强大经济能力成为当时最为强大的经济体,因此在对付周边少数民族的时候,挥舞经济大棒也是成为其重要的民族政策之一。但是,正如本人在第一章之中指出的那样,少数民族的经济之所以落后,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其聚居地恶劣自然条件的限制使然,因此明朝的经济强大并不足以自夸,反而是其利用经济援助附加政治条件的手段显得更加不足取。


明朝针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怀柔手段主要有以下几项:减免税赋、赈济饥荒、赏赐财物和准开互市等几种形式。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恶劣,一旦遭到天灾侵袭,势必导致粮食困难,六畜不旺,很难完成国家规定上缴的赋税。为避免激生变乱,引发冲突,就只能采取减免税赋的政策加以化解。在明朝统治者看来,这就是天大的恩惠了,其实只不过是面对灾情所应实行的合理政策而已。不过,在封建剥削统制下,也不能有过高的要求,这也是应该客观看待的,因此勉强可以认定,这至少是一种善政。

洪武二十一年,户部奏贵州宣慰使蔼翠和金筑安抚使密定多年欠赋,请催缴,朱元璋答之曰:“蛮夷僻远,其知畏朝廷,纳赋税,是能尊教声矣,其逋负岂故为耶?必其年收有水旱之灾,故不能及时输纳耳。所逋租悉行蠲免。今宜定其常数,务从减免。”(《明太祖实录》卷188,《明史·贵州土司》)可见,在明太祖的时代,还是知道些体谅之道的。同样,在明成祖时期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永乐七年(1409年),广西土官奏“去年秋雨水伤禾,乞免粮税。”根据《明太宗实录》的记载,成祖“从之”。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边境发生民族起义或兵祸的时候,因田地荒芜而必须采取减免赋税的政策。洪熙元年(1425年)八月,广西壮族起义,经明军的破坏性进剿后,当地满目疮痍,经当地土官上奏后,明仁宗下令“免征”(《明宣宗实录》卷8)。这里要说清楚一点,无论是“减免”还是“免征”,仅仅是停留在“这次不拿走”的基础上而已,下次还是照拿不误的,而封建统治者从各族百姓身上“拿走”的行为就是剥削。只是做到一时或暂时不剥削就能博得仁政的美名,实在是一种精巧的不老实。

诚然,仅仅以“不拿”来示惠,对于国力硕大无朋的帝国政府而言,实在有些小家子气,也无法彰显富有四海的大皇帝陛下的慷慨与仁慈。于是,下一步就是通过实物恩赐来行收买之实了。当然,这样的恩赐是不会泽及于广大的贫苦少数民族百姓的,而只是少数上层贵族受益。明朝对这种收买手段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称谓——薄来厚往。用明成祖自己的话来说,则更容易看清这种手段的目的性:“今既来朝廷,从所欲授一官,量给赏赉,捐小费以弥大患也。”(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73)说白了,这与宋时对辽金付出的“岁币”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份额上和名目上略有差异而已。当然,鉴于时代环境与力量对比上的不同点,明朝在这方面比宋朝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用断绝赏赐与回赐的手段来压迫少数民族归附于己。

有资格接受此种恩赐的,唯有已经接受过明朝各类封号的少数民族首领,而在他们履行了对明朝贡的义务之后,通常又会受到回赐。至于回赐的数量则视朝贡者的贡物等级而定。而贡物等级又受到受封爵位等级的影响。在赏赐方面,明朝也为之置订了明确的规定:

“迤北鞑靼及瓦剌,永乐宣德中,赐鞑靼顺宁王彩缎十表里,妃五表里,头目一等者五表里,二等至四等四表里。正统二年赐鞑靼虏王彩缎十五表里,虎斑绢十疋,妃八表里,头目一等八表里,二等六表里,三等五表里,四等四表里,外有加赐。六年赐迤北太师缎绢与虏王同。”


从以上资料大致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在明朝的强盛期,即永乐宣德年间,赏赐的财物要少于处于衰变期的正统年间。而在赏赐对象上,与明朝呈敌体之势的“鞑靼虏王”的地位又高于归附者顺宁王。也就是说,赏赐额度的浮动既受到明朝国力强弱的影响,又受到少数民族首领地位差异的影响。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目的性鲜明的政治手段,与所谓的好意是无关的。

关于回赐的额度,在永乐年间也有成例可循:“顺宁王等,上等马者,各彩缎十表里;海青一连,四表里;白狐皮二十个,四表里。”至于宣德年间的成例,依然以对贡马的顺宁王的回赐清单为例子:“(马)中等者每匹彩缎二表里,折钞纱一疋;下等者,纻丝一疋,绢八疋,折钞绢一疋;下下者绢六疋,折钞纱一疋。驼,每只三表里,折钞纱十疋;都指挥每人彩缎两表里,绢四疋,折钞纱一疋。”(《明会要》卷111)

由于蒙古是明朝周边少数民族之中最为重要的对手与招抚对象,因此无论是赏赐还是回赐,都相当丰厚。明朝希望通过这种经济手段来拉拢更多的蒙古贵族,诱使蒙古内部加速分裂。然则,实际上的情况却并不理想,轻率好战的明英宗还是在土木堡惨败在“迤北太师”也先的手中。可见,这个手段并非万能的。

在收买不能成功的时候,明朝还有一招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杀手锏,那就是边贸。因为地理环境的差异,尤其是北方与东北方的各个游牧或半游牧民族往往缺少生产生活所必须的铁器、农具和茶叶等物品,这样他们就只能以自己的特产,如毛皮、马、驼等物来向盛产那些东西的明朝来做交易,而自持手握对方命脉的明朝一方就充分利用这种经济优势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的目的。因此,边贸在明朝统治者眼中就变为了一种恩赐性质的行为,而完全没有互惠互利的观念。如果认为哪个少数民族不驯服或构成了威胁,就以停止边贸的大棒来加以打压,全然不顾少数民族的民生,也不顾国内人民正当的通商需要。对于这种行为,明太祖有着非常露骨的表述:“制夷之道,当贱其所有,贵其所无。”(《国榷》卷10)也就是说,要尽量加深少数民族在经济上和生产生活上对明朝的依附性,将贸易当作一场不见刀光剑影的战斗,从这一层面摧毁对方的经济自主能力,便于进一步加以奴役。

明朝初年的对外贸易通常有三种形式,即马市、茶市和市舶。前两者基本上都是针对诸少数民族而设,市舶则属于海外贸易的范畴,与本文主题无关,故不赘述。

马市所面向的是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北方民族,最主要的对象是蒙古和女真。永乐年间的主要马市共有三处:开原南关、开原东与广宁。因为当时与蒙古还处于大规模争战期间,拉拢东北的女真有助于对蒙古形成侧翼包钞的战略态势。除了广宁马市是面向归顺于明的蒙古朵颜三卫之外,开原东、南两马市则纯然接待女真诸部。这其中,开原南关马市是专门为距离蒙古最近的海西女真设立的。当广宁与开原东马市因种种原因而关闭的时候,开原南关马市却得以硕果仅存,不能不说,海西女真在成祖时代对明朝而言,是必须控制的重要棋子。到了正统初年,随着明与蒙古的战争的结束,面向蒙古的大同马市应运而生,而后来的土木之变,就是以该马市所发生的贸易纠纷为诱因的。时至成化年间,广宁马市复开。嘉靖三十年(1551年),增开宣府马市。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针对女真地区的特产情况,于马市之外复开义州木市。


在西南藏地盛行的饮茶之风始于唐代,历久不衰。其原因与制度在第三章有详述,不赘言。明朝看到“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的弱点,有针对性的控制茶的交易,实行专卖制度,禁止私人贩茶入藏,“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樊篱,断匈奴之右臂。”(《明史·食货志》)这种挟对方生理需求的控制手段,缺乏人道,是不足取的。

所谓马市、茶市以及木市,其交易品不仅限于马、茶、木这三类,更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所缺的日用品通过贸易被源源不断的输出。明朝统治者看到,少数民族对这些商品有着相当的依赖性,“日用之布帛、锅、釜,不能不资中国以为用”(《明经世文编》卷316),因此往往在发生边境冲突的时候,就以停市禁贸为反击手段。例如嘉靖时,蒙古俺答汗浸强,为明所患,遂停宣、大马市,意图制之。这个打击手段对蒙古社会的生产生活确实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副作用,因而引发了终世宗一代绵延甚广的“通贡之战”,为汉蒙两族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然则,由于明世宗枉顾民生,固执己见,直至其死后的隆庆年间,才经由一系列外交谈判,最终马市重开,才彻底结束了这场没有胜利者的消耗战。对于蒙古而言,他们被迫对明作战,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权利,而嘉靖的自私与固执为明朝百姓带来无妄之兵燹,是非常愚蠢的行为。而之后重开的马市为明、蒙之间带来了数十年的和平时期,对双方也是相当有利的一种和解,对明朝统治的延续也是必要的。因此,我们知道,一味使用机心来对待少数民族,结果是不理想的。

 


  
七、血色往事——明朝用兵四方录之一

 


终于要谈到这个最容易引发争论的话题了,但本着秉笔直书的治史原则,却是不得不写,不能不写。因为有明一代,这样的用兵四方无时无之,是明代少数民族政策之中最为血腥残忍的篇章。


凭借强大的战争机器,明朝统治者随时都会撕下怀柔面纱,露出“利庭扫穴”的狰狞嘴脸,对不肯屈服其统制的诸少数民族发动“直捣巢穴”、“残酷屠杀”、“以夷制夷”以及“雕剿”等等惨无人道的军事侵略,达到夺人之土,灭人之族,亡人之种的罪恶目的。

所谓“直捣巢穴”就是动用具有压倒性优势规模的军队,发动正面的进攻,军事目标则直指少数民族抵抗势力的首领。这种军事行动通常为期不长,胆声势浩大,恰似夏日的急风暴雨,鼓荡着骇人的威力,极具破坏力。因为举凡少数民族首领所居之地,多为该民族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的中心,无论军事攻击是否能够达成目的,所造成的兵燹之灾都会对该地区产生极大的破坏,使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难以恢复过来。此钟军事行动,以明初国力强盛之际为最多,打击对象也多以较为强大的少数民族势力为主。例如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三年(1370年),便发动数十万大军分三路深入北方草原,捣毁了北元势力的核心应昌,迫使其首领元太子爱猷识理达腊仅率数骑逃走,并获不及逃走的皇孙买的里八腊及后妃多人,缴获元之玉玺、宝册等“重器”,“降五万余人”(《明史·太祖本记》),几乎将整个北元势力的中心人物和政权象征一网打尽。对于这次在军事和政治上均具有深远意义的大捷,亲自指挥了此次军事行动的大将李文忠在拜表奏捷之际也不免扬扬得意的自夸武勋说,“进开平乘破竹之势,克应昌奋覆巢之威。”(明·无撰山人《北平录》)之后,五年(1372年)春,篮玉以优势兵力在蒙古中部的土拉河畔大败北元名将扩廓贴木儿,都是典型的远出数百里或千里之外的“犁庭扫穴”战法,这个始于汉武帝对匈奴之战的词汇,带有深刻的民族复仇痕迹,因此明朝统治者为了继续诱骗、瓦解少数民族的抵抗,示人“华夷无间”之诚,因此在对外的官方文件中较少使用或尽量隐讳,因此在明人留下的各种类型的史料之中,多使用“蹂虏庭”的说法。当然,也有部分明人特别钟爱“犁庭”一词,在自作的书籍或笔记之中仍有出现。比如明人高岱在《鸿猷录》之中记述永乐年间的武功之际,就直言不讳的使用了“成祖五出漠北,三犁虏庭”,不过,他却没有解释另外两次为何没能“犁庭”,事实上,那两次都没能取得好的战果,其中一次还损失惨重。以明之宏大统一之势力,却在“五出漠北”之后依旧不能彻底消灭其时已呈现出分崩离析之势的北元,甚至遭到大败,可知所谓“犁庭”并非如字面意义上那样义气风发,而此类文人往往只顾用文字抒发个人的快感,全然不顾这“犁庭”二字在汉蒙两民族之间造成的重大伤亡和破坏,得意洋洋的为屠杀行动树碑立传,正是那种放一堆狠话后却怂恿同伴们拼命,自己缩在安全的后方喝茶喊加油的人的可憎嘴脸。

经过之前的论述后,我们大体可以勾勒出“直捣巢穴”战法的轮廓,如欲得到更加直观的印象,也可以参考美国入侵伊拉克的行动步骤,捉住萨达姆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可以称此两种类似行为以“美伊战争的古代版”或“直捣巢穴的现代版”。从美军占领伊拉克却直到一年后才捉住萨达姆的低效行为可见,明朝统治者的“直捣巢穴”也时常是战果辉煌却不能达到活着或者消灭少数民族抵抗势力首领的最终目的。因为,这种战法最大的缺陷之一就是必须动员大量的兵力,仅调兵一项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而其军事行动也无法做到兵贵神速,给予被征剿者以极大的腾挪空间,故此即使强入洪武、永乐二帝,也总是陷入功亏一篑的不了之局。同时,这种残酷的大规模打击势必激起少数民族对明朝的更大憎恨,只需势力稍有恢复,即会发动对明边的复仇性袭击,将战争的基调拖入冤冤相报的消耗战泥潭,使明朝自身也受到巨大损害。何况,大规模战争对国力的消耗之大早在洪武末年就显现出来,成祖虽称明君,却不能与民休息,因而在永乐末年和宣德初年时,明的国力已经大幅度下降,于是就有了宣宗时期裁撤管理东北及兴安岭外库叶岛等广大地区的奴儿干都司的事件发生。这个事件象征着“直捣巢穴”的军事政策的彻底失败,也是明朝从上升期走向衰退期的分水岭。

至于明代中期以后,“直捣巢穴”的行动基本上不再发生,即使偶有贪功边将发出战争叫嚣,也多半在朝议中遭到冷遇,充其量不过是虚张声势的恫吓。直到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辽东经略杨镐调集九万大军向刚刚建立的女真族后金政权发动四路围攻,也提出了“犁庭扫穴”的口号,但在女真族杰出的军事家与政治家努尔哈赤的巧妙布置之下,遭到迎头痛击,终至全军覆没。杨镐此人在“朝鲜之役”中的蔚山攻坚战中表现拙劣,却被明庭以为知兵,谁知在真正的豪杰面前却只落得灰头土脸,铩羽而归,自身在崇祯朝被斩于市曹也是汉满两族受其直接或间接残害的百姓们所乐见的下场。

接下来,让我们略略回顾一下明朝三百年间对少数民族的残酷屠杀政策。如果说“直捣巢穴”是针对北方或东北方较为强大的少数民族,那么残酷屠杀的受害者则以南方与西南诸少数民族为主。较之蒙古和女真,他们的势力更加弱小,对明军武力的抵抗能力也更弱。加之北方各族多为马背民族,以步兵居多的明军在与之野战之际即使取胜,也很难追赶残部,难以彻底屠戮殆尽。所以,这样的军事政策就只能使用于南方各族人民的头上。明朝利用这种残忍伎俩,无非是为了籍此来震慑南方各族的反抗决心,为下一步的征服行动铺平道路。当然,如果可以通过屠杀将一个民族彻底灭绝,基于“好的蛮夷即是死的蛮夷”的罪恶之思,明朝统治者在斩落屠刀之际也决不会有片刻犹豫。

从各种当时留下的史料来看,每次针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军事镇压行动,都会留下“斩首万余”至“千余”不等的血腥记载。也许有人会问,这么不体面的事情当时的人怎么会留下自己的罪行记录呢?其实很简单,因为在那些不知容赦为何物的刽子手眼中,这是他们足以夸耀的战绩,是升官发财的阶梯,更是最高统治者们可资炫耀的武功。他们不仅不会以为耻辱,反而会大书特书,唯恐后人不知。诚然,在那个与人文精神和宽容美德绝缘的时代里,刽子手们不会有任何觉悟可言,但是如果在今天这个文明进步的时代里还有人将此种屠杀行为引以为荣的话,那只能认为此类人有着一颗不知羞耻的枭獍之心。


屠杀政策始于洪武年间,第一个被我们列入屠夫名单的叫做吴复的人,他是从朱元璋于濠州时代的创业老臣,参加过攻克泗、滁、和、采石、太平等城市的一系列重要战斗。明朝建立后,被授予怀远将军、安陆卫指挥使的要职,之后便投入了对南方诸少数民族的镇压之中。关于此人的屠杀记录,史有明载的是在洪武十六年在广西“克墨定苗,至吉剌堡,筑安庄、新城,平七百房诸寨,斩获万计”,不过他本人显然在也这一系列战斗之中受了重伤,“是年十月,金疮发,卒于普定”(《明史·吴复传》),也算是刽子手的应得下场。但是,即使是这样一个“杀人盈万”的刽子手,较之另外一位叫做韩观的男子,却是小巫见大巫了。

韩观其人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出任桂林右卫指挥佥事,因“讨平柳州、融县诸蛮”而升任广西都指挥使,二十七年(1394年)“讨全州、灌阳诸瑶,斩千四百余人”,翌年“捕擒宜山诸县蛮,斩其伪王及万户以下二千八百余人”,因此晋升至征南将军,是一个靠屠杀少数民族起家的十足刽子手。他在洪武年间的最大“战绩”是在二十八年(1395年)“移兵征南丹、奉议及都康、向武、富劳、上林、思恩、都亮诸蛮,先后斩获万余级”,这个“战功”使他在二十九年(1396年)晋位都督同知。《明史》评价他“性鸷悍,诛罚无所假”,鸷是古代传说之中的一种食肉猛禽,将一个象鸷一样凶悍,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派往广西,实为当地少数民族的一大劫难。同时,韩观平素即喜杀人,所杀之人也不拘泥于少数民族,尤其是酒醉之后。有一次,庆远的诸生(明代对考取秀才入学的生员的称呼)们来看望他,这本是一种礼节性的访问,他却一口咬定对方是“贼觇我也”,竟全部杀害。关于他的广西的用兵方略,明史有“得贼必处以极刑。间纵一二,使归告诸蛮,诸蛮胆落。由是境内得安”的记载,也就是说,凡是被他所捕获的少数民族俘虏,除了留下一、两个活口之外,都难逃一死。然后将少数活口放回,将自己亲眼目睹的残忍杀戮向部落内广为传播,造成心理恐惧感。这正是前文所述的残酷屠杀政策的实质所在,而韩观本人正是这一残忍政策的忠实执行者。然则,从日后“柳、浔诸蛮乘观出,复叛”的记载来看,“境内得安”之说不过是反抗运动在恐怖高压之下暂时进入低潮期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缓和化解民族矛盾,反而会埋下更深的仇恨,激起更多的反抗。他“嗜杀”的名声与“实绩”一直传入朱元璋的耳中,不得不亲自下旨告诫他“蛮民易叛难服,杀愈多愈不治。卿往镇,务绥怀之,毋专杀戮”,大约是有了这样的命令,至于洪武之末,史书上就不再看到韩观的屠杀行为了。直到永乐年间,随着新帝登基后加强了对少数民族的军事镇压后,韩观体内的噬血因子再度活跃起来,永乐元年(1403年)他就固态复萌,“击斩理定诸县山贼千一百八十有奇”。当然,相对于之前斩首万人的“成绩”而言,这不过是为了接下来更大的屠杀行为而做的热身运动罢了。永乐五年(1408年),韩观在亲自指挥贵州、两广部队扑灭马平、来宾、迁江、宾州、上林、罗城、融县、武宣、东乡、桂林、贵平、永福等地的少数民族起义的战斗中,有一次“斩首万余级,擒万三千余人”,平或超了他在洪武二十八年的“战绩”。就是这样一个双手沾满少数民族鲜血的罪恶之徒,居然受到明成祖的“嘉劳”(《明史·韩观传》)。由此可见,成祖本人同样是一个噬血魔王。至于韩观死后无嗣,也许是苍天对这个屠夫的惩罚吧。

继韩观之后继续奉行屠杀政策的是山云。他的父亲山青是从明成祖起兵靖难的勋臣,以拥戴之功受世袭军职。山云在父亲死后,袭任金吾左卫指挥使。宣德三年(1429年)“佩征蛮将军印,充总兵官”赴广西,专门负责镇压韦朝烈领导的壮、瑶等少数民族起义。他在到达广西后立刻积极的调兵遣将,先后奏请招贵州、广东兵入广西,共同绞杀起义军。他的理由是“庆远、郁林苗、瑶非大创不服”,与前任韩观的想法如出一辙,就是主张通过大杀,多杀的残酷手段来达到恐吓效果。在得到朝廷的兵力支援后,他在广西“先后大战十余,斩首万二千二百六十”,几乎相对于韩观两次大屠杀的总合。较之韩观,云山比较聪明,懂得软硬兼施的道理,因此除了屠杀之外,他也做过一些“询问里老,抚善良,察诬枉”的事情,因此死后被广西的一部分人“立祠肖像祀焉”(《明史·云山传》)。且不言其是否在惺惺作态,但染在他身上的两万多名少数民族的血迹,是一座祠堂所无法洗刷的罪恶烙印。

广西各族遇到了这三个屠夫可谓不幸,但同样的不幸在邻省贵州也同样发生着。随着明朝势力进入贵州的第一个屠夫叫做萧授,资历与云山的父亲云青相当,他在永乐十六年(1419年)以右军都督佥事、总兵的身份来到贵州,宣德二年(1428年)“破昆阻比寨,穷追,斩伪王以下数百人”,宣德七年(1433年)“进军筸子坪……斩首五百九十余级”。正统元年(1436年),他又“老当益壮”的再度出兵镇压广西蒙顾十六洞壮族与为躲避改土归流迫害从湖广逃来的各族百姓的联合起义,他使用长期包围的战术断绝起义军的粮草,终于“悉擒斩其酋,余党就诛”(《明史·萧授传》)。虽然没有明确的杀戮数字,但从文字记载来看整支起义军应该没有多少人能躲过他的屠刀。在回到贵州后,他又多次出兵镇压三羊洞和黄柏山的苗民起义,因此晋升左都督。

正如广西三屠夫的有所传承一样,出现在贵州的屠夫也是后继有人。萧授之后的方瑛,其父方政即为贵州武官,死于镇压麓川苗民起义的战争之中。因为这层原因,使得方瑛的到来带有一层家门仇恨的色彩。果然,他在“矢报父仇”的心态驱使下领兵六千再攻麓川,“击斩数百人,躏死者无算”,终于完成了他父亲的“遗愿”。如果说这次战斗还可以解释为亲情仇恨,那么他在景泰三年(1453年),以“讨白石崖贼,俘斩二千五百人”的屠杀行为替自己换取了左都督官职,则是彻头彻尾的用屠苗之血染紫袍!五年(1455年),他又凭借“克中潮山及三百滩、乖西、谷种、乖立诸寨……斩首七千余”而晋爵南和伯。屠夫竟曰和,可谓绝妙的讽刺。在他四十五年的人生之中,在贵州“前后克寨几二千,俘斩四万余”,即使是韩观那样的杀人狂,都望尘莫及。而明朝统治者却赞他“平苗之功,前此无与比者”,并“赐谥忠襄”(《明史·方瑛传》)。

在残酷杀戮的同时,明朝的边将们更是竭尽变态杀人狂之能事,故意使用极端残忍的手段来杀死少数民族俘虏,“支解刳肠胃,分挂林箐中,累累相属”(《明史·韩雍传》)。自古道,杀人不过头点地,将对方杀死的时候给个痛快也就是了,缘何使用剖腹剜肠的非人手段?剖腹剜肠也罢了,缘何又要挂在林中?在汉族的葬仪传统之中,死人入土为安,最忌暴露于天。可见这些明朝的边将已经在升官发财思想的驱动下完全丧失了人性,试图以此立威,压制敢于少数民族的自觉权利。以上这些仅仅是明代南方边将之中的几名较有代表性的人物而已,象他们一样甚至超过他们的屠夫可谓车载斗量。在他们的带领下,明军如野兽般闯入少数民族的村寨,所过之处,白骨积山,房舍为墟,田园荒芜,六畜无踪。这种破坏生产的手段不仅仅是残暴欲望的表现,也是针对少数民族生产能力低下,平时缺乏粮食储存,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则口粮难以为继,即使藏身深山,只需长期围困,终究可以逼迫其投降或出山决战,如果不肯,则干脆饿死。至于抢来的土地,则做为赏赐给予协助进剿的土司或干脆留做长期围困的屯田之用。


做为屠夫和强盗们的豢养者,明朝统治者希望通过这种恐怖手段来达到统制目的,但只能适得其反。终明一世,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前仆后继,奋勇抵抗,一处方平,他方再起,使得明廷疲于奔命,彻底陷入了民族解放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明朝统治者为了增强其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存在,使用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除了动用军队进行屠杀攻打之外,更处心积虑的利用诸少数民族之间的内部矛盾,尽量无法联合起来,危及明朝的统治地位。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谈及的“以夷治夷”。

以夷制夷的具体手段无非是以金钱、官爵等为诱饵,收买少数民族内部的立场不坚定者,或使用政治欺骗手段,形成拉一个打一个的局面。由于南方诸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共处于贫瘠的土地之上,为了争夺生产生活资料难免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这种冲突本身并非根本利益上的矛盾,如果能够通过改善诸民族生活的方式,是完全能够化解的。可是,封建制度的初衷就不是为百姓谋求幸福,这也就注定了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明朝统治者是不会那样做的。在建立土司制度后,明朝就鼓励一些顺从的少数民族上层贵族建立自己的部队,一旦发生民族起义,他们的部队就成为明军的向导、耳目、先锋,充当着同室操戈的可悲角色。

在明朝看来,“从来夷无定主,犬羊互噬,投骨于地,狺然有声”(明·张鼐《辽夷略序》),而“夷狄仇杀,中国之利”,故此“中国之形,唯以夷攻夷,是为上策”(明·高岱《鸿猷录》;张萱《西园闻见录》)。这样,只需投入小利来诱使少数民族上钩,之后一旦发生战争,则可趋之在前,利用他们人地两熟的优势,达到剿灭反抗者的目的。

关于土兵土司应用于围剿少数民族战争的情况,前文已略有记述,今作详述如下:

“设有顽梗不服土官统制者,就调土兵围剿,以夷攻夷,万无不克。”这正是明朝统治者在南方施行“以夷制夷”政策的实质性核心。在这些以夷攻夷的土兵之中,以出身于广西左右江地区的“狼兵”、南丹地方的壮族土司兵、湖南湘西永顺和保靖军民宣慰府下属的土家族“虓(xiao,平声)兵”因作战勇敢,最为明朝所倚重。无论是在镇压广西大藤峡瑶族起义还是扑灭海南黎族起义的各个战争之中,都有这些土兵的身影。此外,云南的景东陶氏兵以“每调兵二千,比必自效千人,未尝仰给公家,土司中最称恭顺”的忠实态度和其所饲的强悍战象而深受明朝器重。明朝统治者的小恩小惠与陶氏贵族贪图赏赐的两种自私自利心态结合起来,造成了少数民族之间兄弟阋墙的可悲局面。


另外,除了使用土兵之外,收买叛徒刺杀或出卖少数民族起义领袖也是以夷制夷的一个环节。例如弘治年间,贵州巡抚孔慵擒杀清平卫苗民首领阿溪,就是以高官厚禄收买了其部属王曾、陈瑞而得以成功。嘉靖年间诱杀广西田州土司岑猛,也是通过收买其岳父岑彰而达成的。这种手段被明朝称为“以贼取贼”。不过利欲薰心的软骨头毕竟是少数,这种手段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

同样,这种手段不仅适用于南方,在对付北方和东北方的蒙古、女真等各族时,也被经常使用。明朝初年,将投降的蒙古各部编为朵颜三卫和赤斤、罕东七卫的目的就是遵循了“以夷制夷”的方略。他们就是明朝“东捍女真,北捍蒙古”(《明世宗实录》卷146)的樊篱,至于发生战争,死的同为蒙古人,于明无伤,可谓机关算尽,但后来朵颜三卫终于倒向后金,反而成为攻击明朝的主力军,这正是此种政策破产的一个实证。所谓欺骗,可以一时,又怎能一世呢?明朝始能设谋而终不能变通,实在是作茧自缚,愚不可及。

对不从于明的蒙古瓦剌和鞑靼两大部落,明朝也在其间扮演着挑拨离间者的不光彩角色。鞑靼俺达汗强盛后,嘉靖帝“闻其与瓦剌小王子不睦”(《西园见闻录》卷66),遂遣使通瓦剌,不慎为俺答察觉,使不得通,反而招致了俺答犯边的军事反击,使得明朝于南方倭寇未平之际,只得两面作战,窘迫不堪。这是标准的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行为。

对东北女真诸部,明朝也同样包藏祸心。“文皇帝设奴儿干都司,以羁縻之事,同(建州)三卫均资捍蔽者,盖以金元世仇,欲其蛮夷相攻”(《明神宗实录》卷444),完全是借女真之力侧翼包围北元的一种策略,最终的目的还是让少数民族互相攻击,彼此削弱,明朝则坐收渔人之利。在女真内部,明朝也同样在制造纷争,为了防止建州三卫强大起来,明朝就扶植海西女真加以制横,同时又与喀儿喀蒙古暗通声气,夹击建州。这些阴谋行动激起了建州女真的极大愤慨,引发了从明朝中叶起连续不断的抗争。这一抗争直至努尔哈赤起兵时达到高潮。在著名的“七大恨”之中,努尔哈赤毫不留情的揭露了明朝针对女真统一的一系列阴险行为,鞭笞了“以夷制夷”这一恶毒手段对女真各部团结所造成的伤害与破坏。例如第二恨,叶赫九部“会兵攻我,南朝休戚不关,袖手坐视,”“后我国复仇,攻破南关(辉发),”“南朝责我擅伐”。“后北关(叶赫)攻南关,大肆掳掠,南朝不加罪。我国与北关,同是外夷,事一处异,何以怀服?”这种显而易见的偏袒行为,在努尔哈赤的咄咄逼问下,真是无可抵赖的确凿证据。又见第四恨,“北关与建州,同是夷属,我两家构衅……缘何助兵马,发火器,卫彼拒我?畸重畸轻,良何伤心”(薛红《清代全史》,第一卷,P115—116)。可见,这“七大恨”完全是明朝错误的少数民族酿成的恶果。因此可以说,努尔哈赤早期起兵反明,是一种民族自觉的表现,是弱势民族反抗强势民族压迫的正义行动,是对明朝罪恶本性的总讨伐。

最后谈谈“雕剿”。故名思义,雕者为猛禽,其捕食快而迅猛。以雕作比,就是形容此种行动必须迅速准确,事先必须得到确凿的情报,然后间道行军,出其不意的达到消灭反抗势力首领的目的。大约相对于现在的“斩首行动”。“雕剿者,师不移,即倏而入,倏而出,如雕之博兔也。”(明·田雯《黔书》卷1)这是与“直捣巢穴”和“残酷屠杀”完全相反的战术,讲求的就是少做无谓之战,“禽贼先禽王”,一旦成功,则可利用起义军失去首领的混乱加以消灭或诱降。这也是因明朝中后期国力下降后,为弥补用兵困难而采取的补充手段。从嘉靖年间开始渐渐普及使用,直至明末。万历三年(1575年),在围剿府江地区黎福庄父子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时,“雕剿”手段就获得了成功。不过,“雕剿”需要本地人做为耳目来配合,又需要经过周密策划,而间道轻装出击一旦被发觉,就有全军覆没的可能,因此只能做为其他军事手段的补充。

以上介绍的这些手段,有时会单独使用,有时则几种手段互相配合,但宗旨就在于消灭少数民族的抵抗力量,达到永久占领的目的。然则,如此四面八方用尽心机,却不知安缉和睦之道,即使暂时取得成功,也无法获得长治久安。

 

 

八、权宦肆虐——明朝用兵四方录之二

 


有明一代,自洪武至宣德间,政通人和,海内尚称清平,其间虽有成祖靖难之变,但历时短暂,加之成祖雄才,深通安内抚缉之道,故上下犹可一心,臣工少有倾轧,使奸佞无所施其技,小人无可以谗毁。至于英宗正统年间,朝局陡然一变,奸宦王振用事,始开明代阉祸之门。凡宦官弄权,则无孔不入,无所不为,插手少数民族政策,亦在情理之中。


所谓宦官乃六体不全之辈,以身残至心残,遂为奸尻凶诡之渊薮,因其常伴帝侧,天长日久,则王者言行好恶,莫不了然于心,既伺主意,则行事无不称帝心,乃得博取信任,进而窃夺明器。王振的发迹与之后的肆意奸回,就是这一规律的典型例子。他是蔚州(今山西蔚县)人,幼年入宫,因聪明乖巧,得以进入宣宗设立的内书堂之中,从大学士陈山学文字。可惜,他读的是圣人之书,学的却是奸狡弄权之术,这一点点学问日后全然没有用在正道之上。王振一生的转机来自他入选东宫,成为伺侯当时的太子朱祁镇的局郎。在这段东宫岁月之中,他竭尽全力的巴结太子,获得了极大的信任。宣宗崩,太子继位,就是英宗,王振也被委以司礼监掌印的重要职务。司礼监为明代内宫太监机构“十二监”之首,掌“皇城内一应礼仪刑名,钤束长随、当霆、听事各役,关防门禁;掌理内外章奏及御前勘合,章奏文书及照合票批红等事”,掌印太监位在秉笔太监、随堂太监之上,是司礼监的当家人,是皇帝与大臣之间上知下达的枢要。以这个职务为起点,王振开始了他利用皇帝权威谋求权势,聚敛财富,惑乱朝纲的罪恶历程。在他的怂恿下,英宗“用重典御下”,使得“大臣下狱者不绝”,他本人则借助帝王的无上权威,逐步扩张自己的势力。至正统七年(1443年),有能力约束英宗的太皇太后与宰相杨荣相继病故,使得王振得以迅速扩张以自己为中心的利益集团,一时间权势熏天,以至于“公侯勋戚呼曰翁父”,就连英宗也“尝以先生呼之”而不称其名。正所谓上行下效,“畏祸者争附振免死,赇赂辏集。”一干趋炎附势的小人如“工部郎中王祐以善谄擢本部侍郎,兵部尚书徐晞等多至屈膝”。至此,王振的权势达于盛极,明朝廷范围内已难以容纳他的野心。于是,周边少数民族事务被纳入他的视野之内。

那么,王振为何如此热衷于插手边事呢?道理很简单,依然是为了投英宗好大喜功之好,同时以军事胜利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第一个入选他的打击目标的是云南麓川的思氏土司。从正统六年(1449年)起,在王振的蛊惑下,这个弱小的土司居然被明朝视为欲除之而后快的心腹大患,遭到连年征剿的特殊“待遇”。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自朱元璋以来确立的对北方的重点防御政策发生了向南偏斜。恰在此时,北方草原上,以也先太师为领袖的瓦剌一族方兴未艾,逐步向明朝边接近。“(正统)十四年(1457年),其太师也先贡马,(王)振减其直”,在这样的小利上,王振竟然也会不识大体的加以搜刮,令“(瓦剌)使者恚而去”,成为数月后也先南下叩关的导火索。八月,“(王)振挟帝亲征”,“驻大同”,王振本来还打算怂恿英宗继续北上,有大同镇守太监郭敬告知他瓦剌军势强盛,边军多次溃败的消息后,才打消了这个念头。当时,五十万明军咸集塞上,如果指挥得当,完全可以起到震慑也先,促成和谈的结果。但王振色厉内荏,居然劝英宗班师回京。指挥如此庞大的军队,怎能朝令夕改?因此突然的退却所造成的混乱是可以想见的。当英宗的中军退至双寨时,又遭遇大雨,道路难行,于是王振又议改道紫荆关,取道蔚州回京,顺便利用皇帝的威风在自己的家乡百姓面前彰显气派。可是,当部队上路后,他又唯恐大军践踏了他家乡的田地,又临时下令改道宣府,致使“军士纡回奔走”,疲惫不堪,又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得英宗的中军在土木堡遭到瓦剌追兵的突袭,全军崩溃,英宗被俘,王振本人也死在乱军之中。经过这次名叫“土木堡之变”的大溃败后,明朝损失惨重,宣德时代承平局面所积累的国力彻底败坏,国家一蹶不振。

在王振之祸过去数十年后,又一个叫做汪直的太监在明朝边事中粉墨登场了。与王振的发迹过程如出一辙,汪直也是通过逢迎天子而成为明代三大特务机关之一的西厂的首领。汪直为人,最喜功名,因此在西厂任上一边广罗党羽,一边屡兴大狱,如左都御史王越,右副都御史陈钺以及吏部尚书尹文等一、二品高官皆依附汪直为党羽,用御史戴缙等为爪牙,大肆排斥异己,先后将兵部尚书项忠、大学士商恪等人构陷成罪,罢官免职。当他在京城内构筑起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后,他也步王振之后尘,开始利用边事来树立自己的威信。成化十五年(1479年),汪直终于从宪宗处得到了巡边的委派,“年少喜兵”的他当即出京,“率飞骑日驰数百里”,沿途之上,“御史、主事等官迎拜马首,箠挞守令。各边都御史畏直,服櫜鞬迎谒,供张百里外。”可谓耀武扬威,气势嚣张,达于极点。至辽东后,先期抵达的陈钺“郊迎蒲伏,厨传尤盛,左右皆有贿”,令“直大悦”。奉旨抚谕辽东的兵部侍郎马文升素恶宦官猖獗,不买汪直的帐,被汪直及其同党“被陷坐戍”,流放重庆。这次对北方边境的巡察使得汪直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从此愈发渴望出京炫耀自己的威风,加之陈钺等人经常在他的耳边吹“立边功自固”(《明史·汪直传》)的风,让这个心黑手辣的宦官走上了挑起边衅的道路。他任命抚宁侯朱永为辽东总兵,自任监军,准备攻击女真。为了获得出兵的借口,他设下圈套,诱骗女真首领哈速、郎秃等率四十余人入贡,然后将其杀死,对朝廷则慌称他们是意图犯边。又奏称“建州三卫法当殄灭,若今日纵还,明日复为边患。”(《明宪宗实录》卷196,《国朝典汇》卷33)在骗取朝廷的征剿令后,他立刻兵分五路,对还蒙在鼓里的建州三卫展开突然袭击,大肆杀戮,即使连老人小孩都不放过,甚至于“掘骷髅为功”(《国榷》卷38),就凭着这种杀良冒功的行为,几位凶手都得以升官发财,“(朱)永封保国公,(陈)钺晋右都御史,(汪)直加禄米”(《明史·汪直传》)。

另外一个党羽王越见边功可获大利,于是效法陈钺,劝汪直用兵蒙古。对于初尝甜头的汪直而言,这样的建议自然是来者不拒。经过精心策划与选择,靠近明边并一直恭顺的亦思马因部被他们纳入了视线之中。汪直上书诈称其反,明宪宗信以为真,“诏永同越西讨,直为监军”。是役,汪直发兵两万,袭击了亦思马因部在威宁海子的营地。亦思马因部“自以不为寇,不虞官军之至,壮者仓促,或裸体得马而避,老弱者多被杀掠,而直乃以大捷闻。”(《明宪宗实录》卷210)这就是让“越封威宁伯,直再加禄米”的大捷真相!染着无辜的少数民族鲜血的官帽和被头颅白骨滋养出来的禄米就被这一群杀人魔王安然接受和享用了。由于汪直的好乱乐祸,明朝在少数民族之中的信誉大跌,许多原来接受羁縻的女真部落和对明恭顺的蒙古部落纷纷脱离,结合在一起以图自保,而受到无理屠戮的建州三卫和亦思马因部更是对明恨之入骨,分别兴兵报复性攻打了辽东与大同,“杀掠甚众”。

在挑起边衅的同时,宦官之害还表现在败坏边防一事上。由于明朝唯恐手握重兵的边将造反,因此在各个边防要冲处都设置了监军职务,以分边将之权并就近监视。如此重要的职务,当然落在了最受信任的太监身上,因此监军太监弄权横行,就成了明代边境政策之中的一道常见的风景。这些太监当然没有郑和那样的才略,却往往不懂装懂,自以为是,不仅贪财图贿,为非作歹,还处处干涉军务,指手画脚,极大掣肘了军事主官们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对于能征惯战,才具过人者,太监们又心存嫉妒,动辄利用皇帝的信任对这些不肯接受他们的瞎指挥的将领们加以谗害。例如前文提及的大同监军郭敬就是一个嫉贤妒能之辈,他见新任大同总兵方政因善于治军,公正廉洁而受到广泛爱戴,就罗织罪名,参上一本,内有王振相助,导致方政被贬到贵州。成化二十年(1484年),户部尚书,左副都御史,加太子太保衔,总督大同、宣府军务的余子俊整备边防,大力提倡巩固边墙,并制止镇守太监韦敬从中贪污,招致怨恨。恰逢当时明遇荒年,“公私耗敝,骤兴大役,上下难之”,余子俊“又欲责成于边臣,而己不亲其事。谤议由是起。”韦敬趁机诋毁他“假修边多侵耗”和“私恩怨,易将帅”这两条无中生有的罪状,与依附宦官的兵部侍郎阮勤内外构陷,使得余子俊获“耗财烦民”(《明史·余子俊传》)罪,被罢黜。时入嘉靖朝,宦官愈发猖獗,就连其下属也狗仗人势,公然败坏边防军纪。大同监军太监于喜的部下就时常偷乘军马,四处招摇,被总兵郤永依律治罪。于喜怀恨在心,遂上疏诬奏其“专权自恣,将为不轨”(《国朝典汇》卷33),郤竟至革职。太监的胡作非为激起了朝臣们的极大不满,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直隶巡按御史黄纪弹劾黄花镇守备太监纪阳“贪残不法,大坏边防”,并指出监军太监之中“多贪残怯懦,原非可以寄以兵权者,请并革之”(前引书卷33)。如此公开要求取消监军太监的奏疏一入,犹如一块石激起千层浪,在太监们的一致攻击下,被参的纪阳不仅无事,上疏的黄纪反被下狱。到了明朝后期,尤其是天启年间的魏忠贤专权时期,随着女真兴起,辽东吃紧,阉党太监纷纷出任监军,更是大肆掣肘边将,为害更深。当时就任辽东经略的熊廷弼才武卓绝,在萨尔浒惨败后能够迅速收拾军心,几次挡住了努尔哈赤的进攻,挽救了辽东危局。但是,由于太监掣肘,他也无法规复失地。天启二年(1622年),依附宦官的辽东巡抚王化贞想取代熊廷弼,就吹嘘自己能用六万人荡平女真,当时熊廷弼力陈准备不足,不宜贸然出兵,但被宦官所否决。此后不久,王化贞所率14万大军在辽河之东一触即溃,还丢失了重镇广宁,熊廷弼也受到牵连,被一同逮捕下狱。在狱中,他严词拒绝了魏忠贤的敲诈,惹怒阉党,被诬以卖国罪处死,传首九边(《洪业—清朝开国史》第一章)。继熊廷弼任辽东经略的孙承宗也是一位出色的名将,但他刚直不阿,尤憎阉党,对魏忠贤采取“不与交一言”的态度,招致谗言陷害,说他“自拥兵数万,将清君侧”(《明史·孙承宗传》),虽在辽东防务上屡有建树,终于还是被莫须有的罪名罢黜。

宦官出京监军,一不是为了保卫国家,二也没有带兵本领,之所以争先恐后来到艰苦的边地,所为者不过一个财字。因为明朝对边防军队供给最厚,太监们盯上的就是这大量的军饷和。况且在他们一手遮天的地方,更可大开索贿聚敛的方便之们。例如成化五年(1469年),太监钱能“出镇云南,其沽宠骄蹇,贪淫奢虐,尤为古所未有”(《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途经贵州,“从行官舍,需索百端,民吏骇窜”(《国朝典汇》卷33);弘治间,太监吉庆为云南金齿路监军,“选京师恶少从行,括民财不遗锱珠,势若掳掠,所敛财货宝石,择最珍这椟以自随,籍扃一室,昼夜守之”(《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似此等贪婪之辈,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自是利用权柄,不择手段的聚敛财务。由于自身之无能,他们就在军中广树党羽,凡是阿附他们的人,就会受到提拔,因此边军之中,卖官鬻爵之风大盛。明武宗正德年间,“权擅天下,威福任情”的宦官刘谨就曾经直接插手军队人事安排,“都指挥以下求迁者,瑾第书片纸曰“某授某官”,兵部即奉行,不敢复奏。边将失律,赂入,即不问,有反升擢者。”,又“悉遣党阉分镇各边,叙大同功,迁擢官校至一千五百六十余人”,其中有许多人根本身无尺寸军功,都是通过行贿宦官而被列入保举名单之中。刘谨还“遣其党丈边塞屯地,诛求苛刻”,为自己聚财。在这样的倒行逆施之下,“边军不堪,焚公廨,”,发生了严重的骚动,对边境军备的稳定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这些监军的宦官们除了聚财陷害之外,本身毫无军事才能,又贪生怕死,遇到敌拥兵不战乃至主动逃跑,陷军事主官于死地。崇祯十一年(1638年),清兵自喜峰口入关,兵临北京。宣大总督卢象生率军入卫,授命为总督天下勤王兵马,他的监军太监高起潜则趁机索贿,遭到拒绝后就伙同司礼监掌印太监曹化淳内外构陷,又在卢与清兵作战时严令所部两万关宁铁骑作壁上观,最终导致卢象生兵败身死于巨鹿。


更有甚者,监军太监们的贪贿之手还伸向了少数民族向明朝的供品。他们利用自己控制贡道的权力,对贡物和回赐进行巧取豪夺,除了前面提及的王振消减瓦剌贡物的行为之外,还有记录在《南宫奏疏》一书之中关于嘉靖十一年吐鲁番贡使玛哈玛特和里鼐翁等人的控诉为证,他们指控一个姓陈的太监派家人王洪来勒索了大量贡物,其中除了五匹好马之外,还有各种毛皮数百件,最为名贵的是重达三斤的和田玉石一块,仅此一物,即价值连城。万历年间,太监们在边境地区的勒索搜刮行为达到了一个顶峰,他们掠夺少数民族地区特产的行为,形同盗贼一般。在盛产名贵宝石的云南,太监杨荣“开采诸矿,因而搜取宝石,诈扰诸夷,土司具蠢蠢谋乱”(《万历野获编补遗》卷1),所谓“蠢蠢谋乱”其实就是少数民族不堪剥削压榨,准备反抗的自保行为;同样,宦官们也没放过辽东地方,由尚膳监监丞调任矿税使的太监高淮就是个彻头彻尾的吸血鬼,他利用手中职权,大肆加课捐税,“但有百金之家,尽行搜刮,得银不下十数万,闾阎一空。”(《明经世文编·论辽东税监高淮揭》)在辽东这样的苦寒之地,居然可以刮得十数万白银,可谓敲骨吸髓。得意忘形之下,高淮还带着人“时时出塞射猎”,弄的少数民族地区鸡飞狗跳,严重扰乱了民生。对于这种混乱的情况,以大学士赵志皋、沈一贯为首的“廷臣谏者不下百余疏,”但“宠爱诸税监”的神宗皇帝却“悉寝不报”(《明史·高淮传》),因为这些太监们搜刮来的钱财之中也有他的一份收入,税监们的行为自然是得到了他的默认。这就是孟子抨击的“率兽食人”,明朝统治者自身就是破坏少数民族生存环境,吞噬各族百姓生命的饕餮恶兽!

宦官的贪墨,造成了明朝边境吏治的彻底败坏,大量官吏为了献媚宦官而不择手段地求取财货,置边疆安宁的大局于不顾,巧立名目的搜刮勒索少数民族,使得当地各族百姓困苦不堪。更有甚者,有些官吏为了博取边功,不惜诬良为盗,随意杀戮少数民族,然后谎报被杀者是叛乱头目,因此不但无罪,反而升官。

早在英宗朝时期,朝廷内的一些大臣就看到了这样的问题,接连上疏奏称“有司不能抚恤夷民”,请“重有司之任选”。但是,由于明朝自身的种种弊端和从骨子里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心理作祟,这个问题非但未能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因为边境地区远离国家中枢,大批科举正途出身的官员都不愿前往,因此只能派遣一些监生或年纪老迈,无升迁希望者去任职,这些人自知仕途已经到此为止,更没有振作之心,只求为自己多所聚敛,将安抚少数民族的职责抛诸脑后,使得地方秩序每况欲下。弘治间,南京监察御史万祥上疏再言边地弊政说,“近年除授两广州县官,多以年老监生愿就远方者为之,守令非人,重科厚敛,小民无以控告,间亦有逃之贼巢导使为乱者。乞令今后两广府州县正官必选进士、举人任之,其临近匪巢之处,尤宜慎选。果能安民息盗,请不次拔擢,若不职病民,则黜退之典尤不可缓。”(《明孝宗实录》卷93)由于官吏质量下降,边境地区的政务败坏,贪酷横行,激发民变也是屡见不鲜。景泰年间,贵州总兵官宫残忍暴虐,贪索财务。在驻守西水卫期间,派遣亲信朱尊、欧观等人向当地彝族土司大肆索取金银、女子、马匹等物,不与者则诬为反逆,动辄出兵恣扰侵伐,“以至激变罗罗(明朝统治者对彝族的蔑称),聚众十万有余,烧劫毕节各卫处屯堡房屋。”(前引书卷188)嘉靖年间著名的田州之乱,也是由于主管广西军务的都御史盛应期向田州土司岑猛横加勒索遭到拒绝后,就诬陷岑猛谋反,致使明朝大军压境,使得岑猛不得不守土自卫。王守仁在镇压了岑猛的反抗后,也意识到这场所谓的叛乱纯属捏造而起,故此对岑氏一族采取了安抚政策,还保举岑猛的同族岑邦相为判官。但副总兵张佑却再次提出索贿,岑邦相以家族初被兵祸,无力供奉,勉强凑齐了二百金送去,张佑嫌少,居然以议事为名将岑邦相骗去加以毒打,并扣压起来作为人质,继续勒索。后来岑邦相在交纳了赎金得到获释后,大为愤怒,在张佑任满去职之时借饯行为名,用毒酒将其鸩杀。总兵卢苏闻讯,出兵攻击岑邦相,将其杀死后又买通都御史陶谐,向朝廷谎称岑邦相系病死,将一桩勒索而引起的边乱掩盖下去。但是,这种鬼话能骗明朝廷,却骗不过当地各族百姓,“杀人不抵,弑主无刑”的愤怒之声传遍左右江地区,也为日后轰轰烈烈的第二次大藤峡起义埋下了仇恨的种子。

自古道,官逼民反。那么逼反百姓的官们又是持有怎样一种心理状态呢?就明代边官而言,他们是不仅不惧,反而会喜上眉梢,因为在他们看来,少数民族反抗就是他们获取功名,加官晋爵的机会到了。为了这样的目的,他们甚至可以做出逼民造反的丑陋行径。这些人多为毫无才具德望,无升迁门路却又热衷功名者。他们希望通过激怒少数民族,挑起边衅来达到立下战功的目的,因此出于一己之私,置事关国家安危的边疆安定大计于不顾,不断搜肠刮肚的寻找少数民族的所谓谋反罪状,汇编起来,不断向朝廷诬报,以上提及的田州之乱就是其中一个著名例子。此外,在正统八年(1443),兵部尚书衔的王骥就在奏报中指出了这种弊端。他说,贵州各少数民族因明军“占种田地,侵夺妻女,遂至不能聊生,往往呼聚为盗”(《明英宗实录》卷101),严重影响了边境的安全。王骥有名将之称,其目光甚为敏锐,抓住了边境屡生事端的症结所在。次年,海南崖州发生黎族起义,追剿的明军却趁机包围与起义无关的熟黎村寨,当黎族首领出来答话的时候,领兵的千户陈政与副千户洪瑜却突然动手,将黎首杀死,“又令军旗孙得等十五人焚其庐舍,杀其妻孥数人,掳其财物。各黎激变。”这种迹似强盗的行为在明代非止一桩,也并非只有千户这种小官才会做,前面提到的汪直、陈越等人的行为也大致如此。真可谓贼官贼兵,沆瀣一气了。还有一些官员干脆就连借口也不要了,直接发动军队去杀戮抢劫少数民族,将礼义廉耻丢在脑后,公开做起强盗来。正统三年(1438年)九月,广西桂林中卫总旗唐肆觊觎瑶族大户潘才贤等财产殷实,就伙同指挥使胡成等人“率军杀虏其人,分有其产”(《明英宗实录》卷47),扮演了杀人越货的山大王角色。

以上这些倒行逆施,自然会激起各族人民的强烈不满与反抗,而好乱乐祸的官吏们又借此大兴征剿,使得明朝边境兵祸连接,无时无之,而明朝国力也就是在这种永无休止的拉据战中被一点一滴的消磨殆尽的。

 


 

九、武皇开边意未已——少数民族战争实录


本章的侧重点在于介绍明代一些著名的与少数民族发生的边境战争。希望透过这些战例,可以给予各位读者一个对明朝少数民族政策的感性认识。

 

 

1.麓川之战

 


麓川(今云南瑞丽),地近缅甸,不臣于明,遂至正统四年(1439年)连背兵祸。当年正月,诏黔国公木晟引部将方政等人进剿,败于怒江,方政战死。五月,再遣沐昂、吴亮、张荣等汇兵再剿,翌年会战于陇笆,再败。由是,朝野大震。但麓川土司思任发也考虑到连年作战,对本地伤害过大,且明朝强盛,非麓川一隅可抗,于是在正统五年(1440年)七月,派陶刀等人入贡求和,自陈无罪,辩说“始因潞江安抚司旧法邀己以报仇,其后线旧法乃诬己入寇,致大军压境,不胜恐惧”,“求赐哀怜,免加诛戮”(明·徐日久《五边典则》卷19)。明朝的答复则要求思任发“或亲身或遣子侄及亲信头目赴京”(《明英宗实录》卷72),思任发唯恐入京后遭遇不测,因此未予回复。此时,奸宦王振已经开始干政,为了投英宗好大喜功之好,力主对麓川发动大军征讨。这个提议遭到以宰辅何文渊、杨士奇等人的极力反对。他们认为在北方瓦剌势力日张,迫近边界的情况下,不应主次不分,舍大求小。大臣刘球也上书说,“帝王之御四裔,必宥其小而防其大,所以适缓急之宜,为天下久安计也”,况且“江南水旱相仍,军民交困,若复动众,纷扰为忧”(《明史·刘球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顾民生根本,又惘顾瓦剌“终为边患”的当务之急,轻率出动大军,是有害无益的。但英宗方宠王振,“欲示威四海”(《鸿猷录》卷75),而以兵部尚书王骥为首的武臣们又渴望通过战争建立功名,因此一致阿附王振,“复请征之”(《殊域周咨录》卷9)。这些提议也得到了另外以为阁僚张辅的支持,他认为如果不诛思任发,唯恐周边各土司受到麓川两胜的鼓舞,随思氏共同起兵对抗明朝。至此,主剿派的声音压倒了羁縻派,英宗决议大军征讨。

正统六年(1441年),明朝调集了四川、贵州、湖广、南京等地的军队,汇合云南本地军队,组织起一支多达十五万人的大军,由定西将军蒋贵为征虏将军,太监曹吉祥为监军,王骥提督军务,侍郎徐熙都督粮饷,可谓阵容堂皇,杀气腾腾,大有不扫平麓川誓不罢休之态。除了正规军之外,明朝还动员了威远、车里等数个位于麓川周边的宣慰府的少数民族土兵,从四面包围麓川,一方面避免其他土司对麓川的支援,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以夷制夷”之术来消除麓川本土作战的地理优势。在如此周密的布置下,明军的围剿战进展顺利,连克数处要冲并屠思氏十万众,迫使思任发南逃缅甸,遭到扣留,明朝向缅甸要人,遭到拒绝,又派蒋贵等准备发兵攻缅。但是,任发之子机发尚存,手下还保有一定的兵力。为了避免兵祸,换回父亲,他向明朝求和,却被一心立功树威的王振拒绝,并催促前线继续追剿思氏残余。于是,翌年八月,王骥再次发动三十万大军,攻击在者篮的任机发,机发不敢敌,走孟养并连续派遣使者向明求和谢罪。明朝的两次进兵虽然屡获胜果,但由于兴师动众,造成“东南骚动”,朝野间“咸愿罢兵之声”日起。眼见危机迫近,刘球再度上书指出:“麓川年年用兵,死者十七八,年爵赏不可胜计。今又遣蒋贵远征缅甸,责献思任发。果擒以归,不过枭首通衢而已,缅将挟以功,必求与木邦分其地。不与则招怨,与之则两蛮做大,是灭一麓川而生二麓川耳。设有蹉跎,兵事无己……今欲生得一失地之窜寇,而驱数万无罪之众以就死地,岂不有乖于好生之仁哉?况思机发已尝遣人来贡,非无悔过乞免之意。若敕缅斩任发首来献,仍敕思机发尽削四境之地,分于各寨新附之蛮,则一方可宁矣。迤北贡使日增,包藏祸心,诚为难测。宜分遣给事、御史阅视京边官军,及时训练,勿使借工各厂,服役私家。”(《明史·刘求传》)在这里,刘求一方面分析了麓川战事扩大后对明朝的危害,另一方面则提醒明朝重视北方瓦剌的动向,及时调整战略重心。可以说,如果英宗能够采纳这个意见,或许可以避免日后的“土木堡之变”。但是,刘求的诤言在王振看来就是阻挠自己擅权的进阶之路,其本人更如眼中钉一般,终于下毒手将其暗杀,然后催督王骥等在正统十三年(1448年)春动员十五万大军三伐麓川,虽然同样取得了胜利,但思氏依然顽强的在孟养继续抵抗。恰在此时,北方发生了瓦剌扣关大同之事,明朝不得不收兵御北,接着英宗战败被俘,景帝继位,明朝国力大衰,再也无力南顾,对麓川的征剿也就此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2.百年大藤峡

 


在提及明代南方少数民族起义的时候,长达百年的大藤峡起义堪称代表。该地位于广西中部,大致范围包括其西北至武宣向东,由象州、永安、修仁、荔浦、平乐诸州县至府江(今桂江)为界,西南自贵县至桂平、平南至藤县、苍梧一代的广大山区,史称“万山之地”,苗、瑶、壮等十余个少数民族在这里世代生息。根据明代田汝成的《藤峡纪闻》一书记载,该地共有篮、胡、候、盘四大姓氏。在洪武、永乐年间,这里就一直是广西少数民族反抗明朝压迫的基地,尤其是永乐年间的安南之役期间,由于征调大量人力物力导致广西骚动,揭开了大藤峡起义的序幕。至于景泰年间,随着明朝为了应对北方瓦剌压力而被迫减弱了对南方少数民族的军事压力,大藤峡起义军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这期间以瑶族首领侯大苟为首的义军发展至数万人,连续攻破浔州、藤县等地,杀死那些平时作威作福的明朝官吏,烧毁了罪恶的衙门。面对如此旗帜鲜明的反明行动,两广巡抚叶盛大为惊恐,向朝廷建议“大举全师,拔出根本”(《叶文庄公两广奏稿》卷9)的呼吁,并提出“相机设策,痛加剿杀,务在捣巢覆穴”的建议。但景泰朝方有事在北,无力南顾,因此一直敷掩,直到“夺门之变”发生,英宗复位后,这位因好战而招致覆败的皇帝好战依旧,于天顺五年(1461年)调宣大边军颜彪部南下,专门负责征讨大藤峡。交战近一年,颜彪屠杀义军三千余人,得到英宗的嘉奖,“令其益加奋勇,务尽殄灭”(《明英宗实录》卷336)。天顺六年(1462年)五月,颜彪向浔、梧等地追剿义军,但始终无法捕捉到侯大苟义军的主力进行决战,却向好大喜功的英宗连续上报说自己如何奋勇追剿,“所向无催折,积尸盈野,流血成川”(《明英宗实录》卷340)。当然,这些被害者既非义军主力,就是当地百姓了。颜彪杀良冒功的行为连叶盛都看不下去了,上奏揭穿其“随见颜军过处,尽杀老幼,割首以充己功,至沸民怨,而贼势日炽。”(叶文庄公两广奏稿》卷10)但由于颜彪内附曹吉祥等宦官,叶盛的奏章根本无法唤起英宗的有力重视。

面对明军的血腥镇压,侯大苟决心向东发展,将明军引离家乡,遂“流劫广东,日甚一日,逼进广州,势已危急”(《明英宗实录》卷358)。直到广州告急,英宗才意识到自己受到蒙敝。此时,曹吉祥与汤序、冯益的谋反行动被揭发,做为曹党的颜彪也被撤职,英宗又亲自下诏以重赏索求侯大苟首级,同时调整了原来的政策,变单纯围剿为剿抚并用,试图用高官厚禄收买、分化义军,但收效不大。终英宗一朝,大藤峡虽屡经鲜血的洗礼,却依然通过灵活机敏的斗争方式坚强的抵抗着明朝的压迫。


宪宗继位的第一年,即天顺八年(1464年)正月,大藤峡义军700人袭击梧州府城,“劫官库,放罪囚”,使得宪宗大为震怒,下旨申饬“总兵镇守巡按三司,俱拥重兵驻城中,乃为小敌所蔑视,况遇大敌乎!”(《明宪宗实录》卷1)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年多之后,瑶族义军又陷平南、滕县,杀死恶名昭著的典史周成等多名酷吏,还缴获了藤县县令的官印。面对轰轰烈烈的起义运动,吏部尚书李贤与翰林院编修丘睿等谋划出“逐、困”两条策略。即“贼在广东者,当逐之。在广西者,当困之。”因为广东富庶,义军容易取得给养,久而久之,易成气候;广西则相对落后,地理环境也不利耕种,各族生产方式落后,“所耕之田,尽在山外”,只要以大军围困,使之不能出山耕作,长此以往,给养供应断绝,必不能支。同时,再调集广西土司之军作为长期围困的主力,使之散布山之四周屯田,以耕以战,则无需因动用中原大军而劳师耗饷。又“自抵贼巢,所得贼财,尽以与之,官军人等,不得抽分科夺,及所俘获贼属,许得变卖。”(《宪宗实录》卷13)也就是说,允许土兵抢劫并贩卖人口,于是又引发了一个大藤峡俘虏问题,许多老幼妇孺被贩卖为奴隶,甚至有很多幼儿惨遭阉割,被收入宫廷,前面提及的太监汪直就是这样入宫的。这个建议被英宗所采纳并实施,严重破坏了广西地区的农业生产,威胁到少数民族的生存。经过一段时间的剿杀与围困后,明军趁大藤峡义军衰弱之际,由赵辅、韩雍等人率领,大举攻入大藤峡内部,俘获了侯大苟,杀害了大量义军和老幼。这次打击虽然较为严重,但并未达到彻底消灭义军的目的,而残忍的手段又激发了更多少数民族和受到明军骚扰的当地汉族奋起反抗,继续斗争,一直坚持到嘉靖年间。

嘉靖十六年(1537年),大藤峡北部瑶族在侯胜海的带领下发动起义。不久后,侯胜海遭指挥潘翰臣诱杀,义军在侯胜海的弟弟侯公丁的率领下继续斗争。两年后,即嘉靖十八年(1539年),侯公丁被杀,随后有明军数万分两路包抄义军,由统军武将翁万达声称“戮不显,则威不扬。威不扬,则人心不慑”(《炎檄记闻》卷2)可知,此次战斗的过程相当残酷,经此血腥镇压,“(大藤)峡内白骨覆地,几绝人踪”(《炎檄记闻》卷2)。此后,明朝对该地实行了编保甲、立营堡等一系列严格控制,并驻重兵,可见是对这百年反抗相当恐惧。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知明朝用兵之际杀戮之惨,非比寻常。而这样的杀戮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继续激化了民族矛盾,而在历次征剿之中,明朝统治者又屡次采取破坏生产,屠杀普通民众的恐怖手段。虽然一时间能够起到作用,但播种的仇恨种子却长久存在下来。终明一世,南方少数民族起义风潮不绝。

 

 

十、结束语

 


这篇文章断断续续写了将尽一个月,引发的争议也相当多。但本文的初衷仅仅是为了介绍一些大家平时多不留意的明史边缘问题。我在阅读明朝历史的时候,经常会看到“某年某月讨某地蛮或虏,杀多少多少”。这样的记录从洪武年间一直延续到明末。我曾经想做个统计,但后来发现几乎无法统计,因为这样的记录太多了,以至于即使将一些规模较大的事件进行列举,也将是卷帙浩繁的,更是本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记得三个月之前,向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的几位老人家求教的时候,听他们讲了一些关于明朝少数民族政策的利弊,心中颇有感触,遂动了写作此文的念头。但我本人不过是个业余历史爱好者,从未尝试过写什么历史专著,也没那种打算,平时上网看看一些大侠们的激扬文字,也很羡慕。就在这种矛盾的感觉之中,随手写了篇《明朝屠杀女真》的文章,发在铁血这里,才觉察到原来在网路上对少数民族问题的看法居然如此复杂,其中间或夹杂着傲慢与偏见,甚至疯狂的叫嚣,而此种不合时宜的声音居然颇有市场。但是,我一直认为,再大的叫声在史料根据面前也是苍白的,就像封建统治者口中的“仁义道德”同样苍白无力。于是,在诸般因素的促使下,这篇文章开始断断续续的写下去,不过写到最后,我自己也写不下去了,因为我随着自己的眼睛和笔触,看到的是更多的鲜血沉淀在历史的渊薮之中,那些穿越时空回响在耳畔的怨魂哀泣,令我心痛不已。人类,究竟何时能够摆脱自相残杀的怪圈呢?抚今追昔,我叹息,我无奈。

 

 

 

 


肯定比不上蒙古人的屠城来得厉害
蒙古人恨不得把世界都变成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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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恨不得把所有草原都变成农田的定居民族来说,也不见得谁比谁高尚。

不过,打着“王道教化”的旗号去剥夺别人的生存空间者,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无耻的骗子了。

最少蒙古人是不掩饰的不像古代的汉族统治者那样阴鄙

 

 

 

 

把草原变农田, 至少还可以给人吃饭, 难道不比直接割了你的头要好?

在世界各民族之间能平等交往之前,各民族所能做的就是想尽办法不使对方威胁到自己的生存."王道教化"可以把别的人变成自己人, 汉族人口众多, 也是因为有各族的人加入进来.如果你认为这是最无耻的骗子,那么请教一下在现代文明的规则尚未建立之前,在这种问题上最高尚的做法.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是汉族长期与异族交往的经验总结.而蛮,胡等不是蔑称,是直称也.就好象有人抢东西,被称为强盗一样.你抢人财物,人说你是强盗,你还委屈,认为别人蔑视你,有这样的吗?那你别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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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照样能养活人,这个您也否认?

历史上汉族强盛的时候对少数民族的屠杀,也从来没停止过。

从商纣灭东夷到盛世才屠杀新疆,3000年来杀戮之惨,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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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何必避而不谈的只说一面的歪理呢?

更想不到2006年的时候,有人还认为封建的“王化教育”是什么优秀的东西。看来5.4新文化运动的光辉也有照不到的阴暗角落。

各民族在一个国家之中和平共处,是要以尊重各民族文化、习俗为前提的,而不是象明朝那样采取奴化政策来做的。

明朝从未将少数民族看成与汉族平等的国民,而是将他们当作异类来歧视的。你歧视人家,人家凭什么听你的?

去好好学习一下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再来发言吧,又何必做出割裂我的文章的愚行,断章取义的替封建统治者讲话?

 

 

屠杀就是屠杀,即使是政治军事需要,但也绝对谈不到正义上。

 


中国历来是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所谓民族的,这恰恰说明中国文明曾是最先进的普适性的世界文明。 而与西方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相伴的是‘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民族独立’,‘民族国家’。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在面临西方的挑战,和临推翻满清政府的问题的背景下,在中国引入了 ‘民族 ’ 这个概念, 但这首先是为了凝聚中国人而不是分化中国人。孙中山等人在辛亥革命后绝不会找满人算账,而提出了包括所有族裔在内的‘中华民族’这个概念,这是与孙中山等人的世界大同的崇高理念及中国传统的‘有教无类’的儒家传统相一致的。

现在却模仿苏联的民族政策,大开历史的倒车,人为地在中国制造出了几十个所谓民族,并且用法律的方式将其强化,这件事的意义极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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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奇怪的话是从哪里抄来的?

中国古代如果没有民族的概念,请问“华夏”和“夷狄”又是什么意思?

为何又出现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论调?

 

 

 

 

美国对伊拉克的暴行,正在继续.还请楼主对伊拉克的人民施以援手...去制止美国的暴行吧!~你的光辉形象应该让全世界的人民都知道.而不是我们这些你口中的"卑鄙无耻"的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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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力量自然没有可能去拯救伊拉克人,但我将这样的思想加以传播,使更多的人了解,这本身也算是尽了绵薄之力。所以,我能做到的我已经做到了,用不着您在这里冷嘲热讽,阴阳怪气的挑拨。

我相信,全世界爱好和平,憎恨屠杀的人是大多数,联合起来的力量也不是您这种人能估量到的。

至于您已经打算抱着封建残余思想自绝于现代社会了吗?

也就是说,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都去阻止屠杀吧,就让您等一小搓封建残余继续做着惟汉独尊的美梦去是吗?

您想大言不惭的代表汉族?别做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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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您也只能代表您自己以及和您怀有同样封建残余思想的一小搓封建余孽。

哪个民族出若干败类都不奇怪,就象汉族有汪精卫也不能否定汉族的大多数一样。

 

 

 

我举这些例子肯定不能让“大帝”“大汗”的奴才感到羞愧了,他们从小就为伟大的农奴制政权大清,大元歌颂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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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以为明朝就没有奴隶制度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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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到处都是“籍没为奴”的字样,您再去考证一下“家生孩儿”的概念之后,再来说说谁该知羞吧。

还用我谈谈唐朝的昆仑奴吗?

 

 

 

 

在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就是王阳明,他在广西镇压壮族起义的时候,曾提出过“用夏变夷,兴办学校”的主张,他认为广西是“远方边郡,土夷杂处,顽梗成风,有司徒具刑驱势迫,是谓以水济火,何异于治?若教之以礼,庶几所谓小人学道则易使矣。”(《王文成公全书》卷18《别录十》、卷34《年谱》)但是要特别注意,所谓的“教”与“学”,不过是一种推行封建奴化思想,使受教者便于统治的手段而已,并非真有启迪民智的作用和意义,接受者仅仅是上当受骗,不接受者也并非是所谓的野蛮难驯。更明确的说,这是左手持剑,右手持书,以武力为先导来传播封建统治思想,并不具备先进的意义。


你这话不是明显的胡扯吗!当时明朝推行的是文化!怎么说是奴化思想呢??这么说,现在推广科学文化也只是为了奴化??傻呢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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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现在学校里还专门教大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吗?

您在哪个学校学过这一套?

 

 

 

 

我也没否认畜牧业可以养活人吧?但在古代游牧民族的坏习惯就是一旦遇到天灾,就去全民族掠夺别人.你怎么只说汉人如何瞧不起别人,而不说游牧民族本身喜欢做强盗呢?对于蒙古的屠城为何轻描淡写呢?

我可没认为"王化教育"有多好,只是觉得这样比蒙古的屠城要好.你是怎么说的?"较之恨不得把所有草原都变成农田的定居民族来说,也不见得谁比谁高尚。 不过,打着“王道教化”的旗号去剥夺别人的生存空间者,应该是这个世界上最无耻的骗子了。" 

我又哪里替封建统治者说话了? 我只是看不惯你处处都只是说汉族的不是.民族平等没错,但在古代对有些蛮不讲理的野蛮人有用吗?比如蒙古,他会因为你尊重他的生活方式就不来掠夺你,屠杀你吗?在那个年代,他们的生活方式就是放牧和掠夺,你怎么尊重他? 再比如你有个说明朝屠杀建州女真人的帖子,根本就是在误导别人:明朝如果真的有心灭掉女真,为什么就不杀光,反正女真才几万人.倒是女真人劫掠汉家,被你轻描淡写,认为是一个原因,但主要原因是明军贪军功.为什么汉人在你笔下都那么坏?女真如果真那么无辜又为何杀穷户杀掉东北上百万汉人?如果你是明朝皇帝你会怎么办?这样的民族难道不应该去镇压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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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意思,少数民族是抢了汉族,但汉族呢?

黄帝是不是汉族的祖先呢?请问黄帝当初占领的土地有多少呢?再看看现在汉族又占了多少土地,当年与华夏一族并立中原的其他民族都哪里去了?东夷何在?淮夷何在?古蜀、巴二族何在?可知汉族抢的是少数民族的土地,再把人家灭绝了,这可比抢财物狠多了。

 

 

 

封建诚然会不断发展的,但那几位蒙古,满清的"大帝"却开历史的倒车,这样的政权还是越早灭亡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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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清朝的政权比大多数汉族政权时间都长,这个事实您改变不了。

蒙古族的元朝虽然不过百年,但蒙古族在全世界建立的国家直到1920年,此时您的大明朝何在?

外蒙古我一向认为属于中国的领土,迟早会收回,否则您的大明朝就更加无地自容了。

 

 

 

 

我说古代的蒙古和女真等游牧民族劫掠成性,你马上就提到黄帝时大家也一样. 没错,是这样,但是那时还没所谓的汉族呢,那是汉族的祖先,那时也是野蛮人.但你说那个是想反驳证明什么呢? 比如满族,现在也是文明人了.我现在带一帮人去强夺他们的财物,杀人放火.你怪我吗?那我说你们祖先不也一样?你们能做为什么我就不能?我是按你的逻辑来做的,你觉得这样好吗?

我的观点是反对野蛮人的野蛮行为.不管他是女真也好, 汉族祖先也罢,这都是令人痛恨的.人类不能反文明比反野蛮还来劲吧.当然文明也是相对的,明朝的文明相对于现在来说又比较野蛮了,但总比女真蒙古要文明些."王道教化"虽然不是什么优秀的行为,但总比野蛮人动不动就屠城要好吧?你可以去批判"王道教化",但也请正视古代野蛮民族的恶行.别人一提,你就把汉人的"王道教化"贬的和蒙古屠城差不多,那么汉人还不如倒退回黄帝的时代和蒙古比谁屠城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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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从精神上灭亡比从肉体上灭亡要文明么?

怪不得大家都知道南京大屠杀,却很少提及日本人在东北华北搞的奴化教育了。

最恶毒的行为往往潜藏得最深,最不引人注目这句话,看来真是至理名言啊。

那么文明的大明统治者,却在建州做出“杀掳老弱,焚其幕庐,掘骷髅为功”的行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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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无论是文章还是回帖,我所抨击的都是明朝统治者,却屡次被尔等歪曲为汉族,谁在挑拨民族矛盾,不言自明。

 

 

顺便问问,搞扬州十日的李成栋和他的部下,莫非是满族么?

 

 

 

 

谁要称帝?现在这个年代还能称帝吗?难道你有不轨之心...想对现在的合法政府宣战?如果你说的是我,难道我YY一下也不可以吗?难道只能给你YY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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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称帝者一览表

[大中华佛国](1947----1953,1983)

  先主石顶武 1947----1953 图谋叛乱,被人民政府处决。


  后主石金鑫 1983 .石顶武之子,1983年在农民“丞相”李丕瑞的“辅佐”下登基,于湖南醴陵农村复国,旋被县公安局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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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金门皇帝]


  丁兴来(盲人) 1981----1990 地处大别山,创道德金门教,然后称帝,封了"正宫娘娘""西宫娘娘""宰相"等21个人,赐"仙印"41枚.由于交通闭塞,直到称帝后十年才被发现并被乡政府处理。


  [中原皇清国]


  正皇帝张清安 1982


  副皇帝廖桂堂 1982 以皇清为年号.地处大巴山。


  张清安刻“玉玺”,设“后宫”,分封“丞相,文武百官”,“颁布《天律森吏》”,打算定都巴中县,把巴中川剧团大楼当皇宫,甚至写好了准备(通过邮局)寄到台湾的册封蒋介石为“威国王”的“谕旨”,还决定要“御驾亲征”,结果还没出师,就被县公安局给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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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朝国]


  1980----1982 林文勇,地处大巴山仪陇山区,被县公安局镇压。


  〔玉皇大帝〕


  1982年地处大巴山的曹家元自称玉皇大帝,旋灭。


  〔皇帝〕


  1980年地处大巴山的朱仕强自称皇帝,仅七日即被村书记带人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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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圣王朝](1986----1988)


  女皇晁正坤 1986----1988 地处胶东半岛。行巫术、招童男、建“后宫”、后被县人民政府镇压。


  [万顺天国] (1990----1992)


  李成福 1990----1992 地处豫西。自建安民党、万李起义军,自称唐朝后裔,妄图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复辟唐朝帝制,定都西安。后被乡派出所3名干警剿灭。


  〔其它〕


  姓名不详,登基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因是反对计划生育政策。于是在农村立国,称皇帝,调动大军(数百人似乎),杀入县城,攻陷县医院,俘全部医生、女护士,将所有计划生育用品搜出并销毁。后人民解放军迅速发动反击并围困了县医院,皇帝率军顽强抵抗后兵败被俘。本应判该皇帝死刑。念其无知,判处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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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所谓的“皇帝”大致分为三类人,


  一、文盲。

  二、江湖术士。

  三、权力狂。


  他们大都是地处边远地区和山乡,由于交通闭塞,土地贫嵴,村民愚昧,拉帮结派聚众称帝。


  资料来源《帝梦惊华》。

 

 

 

 

 

 

明朝把澳门卖给葡萄牙? 新发现啊,原来中国在澳门主权不是在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后遭到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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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年刊行的《广东通志》中的《澳门》记载:“嘉靖三十二年,夷舶趋濠镜者托言舟触风涛,缝裂,水湿贡物,愿暂借地晾晒。海道副使汪柏纳贿许之。仅蓬累数十间,后工商牟利者始渐运砖瓦木石为屋,若聚落然。自是诸澳俱废,濠镜为舶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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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年,葡商在缴税之际,又按例馈赠500两白银给地方官吏,适巧当时有其他中国官吏在场,葡商翻译只得说,那是付给中国政府的年度地租。受贿官员亦宜称所收地租将上缴国库。


再请您看清楚,1887年中葡正式签订条约,葡萄牙获得“澳门永驻管理权”,但主权仍然属于中国。


所以,明朝收了葡萄牙的钱,给了葡萄牙澳门地,不是卖又是什么?倒是清朝还算把澳门的主权给保留下来了,不然446年的占领,早就过了100年的领土失效期,再想收回可就难了。

 

 

 

 

 

澳门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关税权都在明朝手里,不如说是葡萄牙人给明朝打工,共同开发澳门。

1888年后大清还有这些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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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以《里斯本草约》为基调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在北京签订,这是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三百余年第一个涉及澳门地位的条约,并由此取得永居澳门的法律依据。张之洞没有能阻止条约的签订,甚至也没有像他主张的那样,延缓至十年后再议,但也并非毫无收获。条约虽然有中国允许葡国永居(原草约为永驻)、管理澳门的约定,却没有了张之洞曾经指出的“以及属澳之地”和“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等含糊、荒谬的文字。这实际上肯定了澳门仍然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葡人只是在划定澳门界限之内有永久居住的权利。澳门的领土主权总算留住了。


可见,您根本不知道1887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内容,道听途说的声称“中国在澳门主权”遭到破坏。


您所谓的“新发现”,不过是孤陋寡闻罢了。

 

 

 

 

 


政治因素是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主要动因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总政策。明代海外贸易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以禁为主,力图把海外贸易严格控制在官办范围,打击私人发展海外贸易;对外把海外贸易当作是“怀柔夷人”的恩赐,把海外贸易服从于政治需要。同时,确立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的原则,以防止海外贸易对中央政权的冲击。
首先,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符合明政府的“怀柔夷人”政策。早在明朝立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说:“诸蛮夷猷长来朝,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赍予之物宜厚,以示怀柔之意”(注:《明太祖实录》,卷154。)。明成祖朱棣也说:“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注:《明太宗实录》,卷12。)。为了“怀柔夷人”,朱棣还派郑和七下西洋,晓谕各国来朝,制造虚假繁荣。最能体现明清统治者这种思想的是清代乾隆帝《赐英吉利国王勅书》中一段话:“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注:《清高宗实录》,卷1435。)。提议让葡人租借澳门的霍与瑕便抬出了“怀柔夷人”的祖宗遗训作依据。霍与瑕说:“岛夷关市与寇异,四夷来王,无以绥之,仁者所不处也;既纳其税,又探其未然之恶而漫为之议,义者所不为也。不察其顺逆,不辨其奸良,一概名之曰贼,非但俱焚玉石,将有俗庖月易一刀之虑,智者所不出也”。接着,霍与瑕提出了处理澳门问题的上、中、下3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谢绝其来,中策也;若握其喉绝其食激其变而剿之,斯下策矣”(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二》。)。自此,在处置澳门问题上的言论中“建城设官而县治之”就占了主导地位。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朝廷批复承认葡人租借澳门的事实。两广总督张鸣冈派海道副使俞安性视澳,并给澳门主要街道命名。这次的街道命名也充分体现了“怀柔”精神。在澳门商业中心大街建起门楼,榜以“畏威怀德”4个大字。并用《旅獒》上20个字“分东西各号”。这20个字是:“明王慎德,四译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注:(道光)《香山县志》,卷22,《纪事》。)。门楼及街道的命名就是让葡人永远记住:葡人得以居澳,乃是大明皇帝的恩典。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广东巡按田生金联合两广总督周嘉谟上《条陈海防疏》,再次肯定了租借澳门的主张。在此,田生金也搬出“怀柔”理论:“独计此丑去故土几数万里,居壕澳已六十年,生长于斯,庐墓于斯,各有妻拏,各有赀富,家藏殷厚,轮奂轮美,将欲驱之,能必其脱屣而去乎?能保其不顾恋而复来乎?将欲歼之,则一草一木皆上天生命,无故而屠戮数千余命,适干天地之和。长平坑卒,岂圣世所宜有乎”?同时,田生金也认为葡人居澳门不足虑。“以事势论之,澳内仅弹丸黑子地,无田可耕,无险可恃,日用饮食全仰给于我,非若五胡之雄据要地可蜂起云扰也。其上通香山,只有一路如臂,名曰塘基环,原设有关一所,一闭便绝,非别有径路可狼奔豕突而至也”。最后,田生金还告诫朝廷,西人东来,危险不在广东澳门,而在朝廷。“天子有道,守在四夷,本原之地,不在边境,而在朝廷。如庞迪我等,其教不能行于粤,而独能惑两都之士,庶毋亦习见者不惊,创闻者可贵耳”(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田生金的建议也得到朝廷的充分重视,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政府遂将传教士庞迪我等人经广东递解出境。(注:《明史》,卷326,《外国七·意大利亚》。)
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也符合明政府海外贸易地点远离政权中心的原则。万历初年,浙江左布政使劳堪在《宪章类编》中说:“洪武初,设太仓黄渡市舶司,至今称为六国马头。寻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师,遂罢之。已复设于宁波、泉州、广州”(注:劳堪:《宪章类编》,卷39,《市舶提举司》。)。以后,浙江、福建市舶司也是时开时停,规模远不如广州,故终明一世,唯广州市舶独盛。明政府关闭太仓,扶持广州海外贸易,很重要的因素便是要使海外贸易地点远离中央政权核心地区。

 


但是,广州作为华南重镇、广东首府、全国著名的大城市,影响辐射及于两广乃至湘、赣、闽诸省。明朝统治者对于在广州设立市舶司也是不放心的。于是,广州的市舶贸易也必须往外迁移。“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电白县距广州达数百公里,又没有内河运输,交通实在太不便利。嘉靖初年,又指定在珠江口外的屯门、浪白等岛屿上交易。外洋上的岛屿交易也难于管理。所以,当葡人提出租借澳门以作交易场所,澳门便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为明政府所接受。正如澳门史专家张天泽推测,澳门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人决定将外贸中心迁出广州并严禁中国臣民前往海外的结果”(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1。)

 


将澳门租借给葡人也是明政府推行“以夷制夷”、“以夷制倭”分化外敌的外交政策的内容。明代中后期,除中国海盗集团外,还先后有日本、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吉利诸外国海盗集团在中国沿海活动。除日本海盗外,西方殖民者的东来是明政府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强劲的势力。明政府最害怕的是东西新旧两股海盗集团势力的汇合。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直接导火索就是考虑以此来分化葡萄牙殖民者与日本海盗。从葡人开始盘踞澳门,葡人与日本海盗就有密切勾结。《明实录》中有许多记载:“澳夷盘踞内地,近且匿养倭奴以为牙爪”。“澳夷佛郎机,更蓄倭奴为爪牙,收亡命为腹心”(注:《明神宗实录》,卷509、卷576。)。张鸣冈上疏朝廷建议租借澳门,正是以“葡倭”勾结的可怕后果说服朝廷的。张鸣冈说:“粤之有澳夷,犹疽之在背也;澳之有倭贼,犹虎之傅翼也”。只有“驱倭留夷”才能消除后患。“似不如申明约束,内不许一奸闲出,外不许一倭闲入,无启衅,无弛防,相安无患为之愈也”。同年,“张鸣冈檄番人驱倭出海”(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张鸣冈还派海道副使俞安性巡视澳门督率执行,事后,“安性复条具五事,勒石永禁”。其中,第一款即“禁蓄养倭奴。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蓄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这次驱倭檄令是得到严格实行的。葡人对“命之散倭归国,令之执送闽奸史玉台,无不唯唯听命”(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


把澳门租借给葡人,并给葡人一些优惠待遇,也分化了葡萄牙与西班牙、荷兰诸西方殖民者的关系。在明朝统治者眼中,荷兰殖民者是更为可怕的劲敌。他们“恃强陵轹诸国,无所不往”。万历中期,“佛郎机横海上,红毛与争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明政府只允许葡人租借澳门,而排斥其他西方殖民者,其目的就是“凡澳夷与各番夷,欲其离,不欲其合”(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此外,明政府对居澳葡人及其他西洋海舶征收两种不同标准的关税。“各番船俱由东莞虎门入口,即时赴关上税,每番舶一只上税二三万金不等”;“唯澳夷之舶则由十字门入口,收泊澳门,并不向关上税,先将货搬入澳,自行抽收,以通番官番兵俸饷,又有羡余则解回本国。至十三行商人赴澳承实,然后赴关上税,是所科乃商人之税,与澳夷无与。又则例甚轻,每一舶不过收税三四千金不等”(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由此挑动“各番与澳夷不睦,尚未有勾通之路,且澳夷藐视诸番,不相款洽”(注:张甄陶:《制驭澳夷论》,载《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9轶。)。张天泽先生在研究明代中葡贸易史时指出:葡船泊澳门所征的关税约是其他外国商舶泊广州关税的1/3;葡人在广州购物征税约是其他外国商人的1/3。由此他得出结论,“葡萄牙人享有的种种特权和豁免权不是其他任何外国商人所能享有”(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18。)。足见,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并给予种种优惠的做法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惯用的“以夷制夷”政策的延续。

 

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荷兰人与葡人为争夺澳门权益发生战争,葡人迅即报知广东政府请求援助。恰在此时,原杭州知府王临亨在粤办案,他与两广总督戴燿一番对话正反映了这种“以夷制夷”的思想。当时,戴燿只“令舟师伏于二十里外,以观其变”。他对王临亨说,若葡人胜,“是以夷攻夷也,我无一镞之费,而威行于海外矣”;若荷兰人胜,“则听红毛互市,是我失之于澳夷而取偿于红毛也”。王临亨则建议,既然荷兰与葡萄牙都是为争夺对华贸易而战,何不“别择澳,以宜置之”。“且夫主方宝视金玉,多一澳则多一利孔”(注:王临亨:《粤剑编》,卷4,《九月十四夜话记》。)。但是,终明一代,明政府始终只正式允许葡人租借澳门一地。对荷兰侵占台湾、澎湖始终采取不承认态度。天启年间,明政府甚至不惜动用武力,将荷兰人击溃于厦门,后又逐出澎湖。明政府的分化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激化葡人与其他西方殖民者的矛盾,客观上阻止了西方殖民者联合起来进一步侵犯中国领土主权。


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是中西方两股力量初次交锋势力大致均衡的产物


从综合国力来看,明政府仍明显优于葡萄牙殖民势力。明朝中后期,明政府国力虽已远非洪武和永乐年间全盛可比,尤其是嘉靖、隆庆年间,明政府陷入“北虏南倭”的夹击之中,国内政局动荡,但当时的危机尚远不足以动摇明朝政权的基础。到了隆庆至万历初年,在名臣张居正主持的改革推动下,明朝政权又渐趋中兴,综合国力大增。相反,当时的葡萄牙殖民者在其母国君主的全力支持下,仗着船坚炮利,倾力向东拓展,并占领了靠近南中国海战略要地马六甲,建立了继续进犯中国的战略据点。但是,葡人通过遥远的航行能到达中国海岸的军事力量实在极为有限,实在不足以与明军庞大的军事力量相抗衡。
事实证明,单靠军事力量,葡人是根本无法在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任何一处地方强行建立起殖民地的。正德十六年(1521年),中国水师在广东海道副使汪鋐指挥下将强占广东屯门岛的葡人聚歼,仅余少量葡人逃回马六甲(注:(嘉庆)《新安县志》,卷14,《官迹略》。)。这是中国军队与近代西方殖民者的第一次交锋,以中国军队全胜结束。次年,葡萄牙国王派遣训练有素的远征军300余人,分乘5艘巨舰前来报复,与中国水师于广东新会西草湾再度发生遭遇战,并转战至稍州,即使明军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仍大获全胜,“生擒别都卢、疏世利等四十二人,斩首三十五级,获其二舟”,汪鋐将掳获火炮进献朝廷,并用于西北战场,《明史》上说:“火炮之有佛郎机自此始”(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葡人武力在广东沿岸建立殖民地的企图失败后,转而北上进犯浙江、福建,但同样不能得逞。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葡人“整众犯漳州之月港、浯屿。副使柯乔等御却之。二十八年又犯诏安。官军迎击于走马溪,生擒贼首李光头等九十六人,余遁去”(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
在浙江、福建碰壁之后,葡人再次转回广东。严酷的事实逼使葡人认识到,靠武力是绝对无法在中国沿海强占殖民地的。于是,葡人转而采用行贿及卑恭的态度来谋取广东官员同意租借澳门进行贸易。葡人完全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绝对主权。一位万历年间到过澳门的传教士记述,澳门“至今仍无武器火药,也没有法庭,有一个中国官员搜查他们的房屋,看看他们有无这类东西。同时因为它是一个正式的城市,有大约五百间房屋,一位葡萄牙长官和一位主教,他们就每三年向广州的新总督缴纳一万钱币,以免被逐出该地”(注:博克舍:《十六世纪中国南部纪行》(何济高译,中华书局,1988年),页14~15。)。张天泽也说:“葡萄牙人返回该省后,完全放弃了任何诉诸武力的做法,而代之以谦卑、恭顺的言谈举止,换言之,他们在中国采取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政策,即贿赂与奉承的政策,即使算不上谄谀献媚的话”(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页106。)。近代以来的殖民者们常常对他们先辈的行为感到耻辱而力图加以否定,但事实却无法改变。葡萄牙人不是不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领土,他们也曾努力地这样做了,但当时这些早期殖民者们还不具备这个实力,所以只好采用欺骗、卑恭的手法来租借了澳门。任何外交政治斗争的结果,往往是受实力决定的,在明季中西方力量交锋中也是如此。
想凭借武力强占中国海岸或近海岛屿,不仅葡人办不到,连后来更强悍的荷兰人也办不到。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荷兰人强行闯入澎湖。最初,“当事屡遣使谕之,见酋语辄不竞,愈为所慢”。后来,总兵官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将兵往谕”,沈有容上澎湖后,荷兰人纷纷拔剑相威胁,沈有容厉声说:“中国甚惯杀贼,第尔等既说为商,故尔优容尔,何言战斗,想是元怀作反之意,尔未观天朝兵威耶”!在明军水师云集,严阵以待的情况下,荷兰人不仅礼遇沈有容,还被迫“扬帆去”(注:张燮:《东西洋考》,卷6,《红毛番》。)。这次外交斗争的胜利,归根到度还是军事实力起到决定性作用。

即使在单纯的军事装备上,葡人也不占有很大优势。葡人进犯中国,不外乎依仗船坚炮利两个手段。当时主张用武力将葡人逐出澳门的俞大猷曾对双方装备优劣有精辟的分析。俞大猷说:“此伙所用兵器,唯一软剑,水战不足以敌我兵力之力,陆战则长枪可以制之无疑”。葡人所仗“惟鸟铳颇精,大铳颇雄”,俞大猷又提出:“一战贼大船,必用火攻”,“一贼所恃者,龙头划然,贼不过一二十只,我兵用则七八十只,以多制寡,何患不取胜”。俞大猷绝非浪言,他还主动向两广总督吴桂芳请缨,决心“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注:俞大猷:《正气堂集》,卷15,《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疏》。)。当时葡人的鸟铳大铳并非后来西方工业革命后的枪炮,仿造也并不难。在广东屯门之战前,汪鋐就派何儒偷取了造炮技术,造出了佛郎机炮并用于战斗。此后,中国水师便都配备了中外各式火器。据戚继光《纪效新书》载,明军主战舰“福船”、“海舱”、“艟”分别配置了佛郎机炮6门、4门、2门,另配传统中国火器长短不等(注:戚继光:《纪效新书》,卷18,《治水兵篇》。)。有些火器经中国工匠改造后性能大大提高。如嘉靖后期造出的鸟铳“比西番尤为精绝”(注: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3,《鸟铳图说》。)。万历以后,荷兰殖民者东来,船炮技术又有了提高,但明朝水师仍不甚惧怕。《明史》上说:“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长三十丈,广六丈,厚二尺余,树五桅,后为三层楼。旁设小窗置铜炮。桅下置二丈巨铁炮,发之可洞裂石城,震数十里,世所称红夷炮,即其制也。然舟大难转,或遇浅沙,即不能动。而其人又不善战,故往往挫衄”(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另外,明军水师设备虽稍落后,但在长期的与沿海中外海盗集团战斗中锻炼出较高的战斗素养,故明军水师在中葡、中荷多次战斗中仍胜多负少。
不过,明军水师也有缺陷。明军水师完全有能力在海岸或近海岛屿驱逐外敌,但却往往难以聚歼,一旦葡荷巨舰逃出外海,明军水师对此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万历年间,葡、荷军舰又添置了新设备,“其柁后置照海镜,大径数尺,能照数百里”(注:《明史》,卷325,《外国六·和兰》。),这就是望远镜。明军水师就更无法近前攻敌。所以说,明代中后期中葡、中荷的军事力量仍处于大致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两广总督张鸣冈便说:“壕镜在香山内地,官军环海而守,彼日食所需,咸仰于我,一怀异志,我即制其死命。若移之外洋,则巨海茫茫,奸宄安诘,制御安施”(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建议允葡人定居澳门严格控制。此论一出,明政府终于作出了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决策。
对这一重大决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明政府及其继承者清政府统治者眼中都认为是恰当的,至少不算是重大失误。《明史》上说:“盖番人本求市易,初无不轨谋,中朝疑之过甚,迄不许其朝贡,又无力以制之,故议者纷然。然终明之世,此番未尝为变也”(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明朝著名学者沈德符认为:“当世宗时,以为安边第一要着。今日谈虏事者,以为套不可复,亦不宜复,其说甚辨。盖疆圉多故,时异势殊,不可执泥隅见,今夷安堵,亦不闻蠢动也”(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30,《香山》。)。《澳门纪略》也说:“今海宇承平,诸蕃向化,以此为天朝守海门而固外圉,洵有道之隆也”。笔者认为,以上诸论虽有过誉之嫌,但却符合实情。明政府采取租借形式处理澳门问题不失为明智之举,其积极意义还是占主要地位的,它与1840年以后清政府在强权底下被迫与西方列强签订屈辱不平等条约和割地赔款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摘自《再论明政府允许葡人租借澳门的原因》颜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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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国籍人士只要承认“明朝把澳门租借给葡人”就可以了。

有一次自相矛盾了吧? 居住权=主权吗?

 

 

 

 

 

《中葡里斯本草約》(1887.3.26)

  一、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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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准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三、定准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四、定准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徵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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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188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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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彼此友睦歷有三百餘年,因願倍敦友誼俾永相安,曾於光緒十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兩國派員會議節略四條。茲欲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彼此遵守,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欽賜佩帶聖母寶星佩帶暹羅日本紅帶佩帶大日斯巴尼亞國嘎羅斯第三頭等寶星佩帶意薩貝勒嘎多利格頭等寶星暨佩帶大奧國鐵寶蓋寶星羅:

  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特將議定條款開列於後:

  1.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仍舊永遠敦篤友誼和好,並兩國商民人等,彼此僑居,皆全獲保護身家。

  2.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

  3.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准,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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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大西洋國堅允,在澳門協助中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其如何設法協助並助理久長,一如英國在香港協助中國徵收由香港出口運往中國各海口洋藥之稅釐無異。其應議協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與本約一體遵行。

  5.大西洋國大君主可派欽差大臣各等員,詣大清國京都駐扎,其欽差大臣各等員並隨員、眷屬人等,可在大清國京都,或常行居住,或隨時往來,抑或在准別國欽差大臣所寓之處居住,皆候奉本國諭旨遵行。大清國亦可派欽差大臣駐扎大西洋京都理斯波阿,或隨時到京,亦欽候本國之旨。

  6.大清國、大西洋國所派欽差大臣各等員於居住之處,無不按照情理,以禮優待;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動。

  7.大西洋國官員有公文照會大清國官員,均用大西洋國字樣繕寫,並翻譯漢文相連配送,各以其本國之字為憑。

  8.將來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名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禮。大西洋國大憲與大清國無論京內京外各大憲公交往來,俱用“照會”;大西洋國二等官員與大清國省中大憲公文往來,用“申陳”,大清國大憲用“箚行”;兩國平等官員,則照相並之禮。其商人及無爵位者赴訴,均用“稟呈”字樣。

  9.大西洋國大君主可設立總領事官、領事官、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駐扎大清國通商各口地方,並如准別國在他處設立領事官,亦准大西洋國設立。該領事官職分權柄,皆與別國領事官所操行者無異,無論何時別國領事官享獲優免、利益、防損種種恩施,大西洋國領事官亦如大清國相待最優之國領事官,一律無異。大清國地方官於該領事等官,均應以禮相待。文移往來,均用平行之禮。凡領事官、署領事官,與道員同品;副領事官、署副領事官、委辦領事官及翻譯官,與知府同品。至所派之員,必須西國眞正職官,不得派商人作領事官,一面又兼貿易。但不拘何口,大西洋國若未便設立領事官,可暫請別國領事官代為料理,大清國亦聽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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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所有中國恩施、防損,或關涉通商行船之利益,無論減少船鈔、出口入口稅項、內地稅項與及各種取益之處,業經准給別國人民或將來准給者,亦當立准大西洋國人民。惟中國如有與他國之益,彼此立有如何施行專章,大西洋國既欲援他國之益,使其人民同沾,亦允於所議事章,一體遵守。

  11.所有大清國通商口岸均准大西洋國商民人等眷屬居住、貿易、工作,平安無礙,船隻隨時往來通商,常川不輟。其應得利益均與大清國相待最優之國無異。

  12.大西洋國商人起卸貨物,納稅俱照咸豐八年各國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此輸之別,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13.游行往來卸貨、下貨,任從大西洋國商人自僱小船駁運,不論各項艇支,僱價銀兩若干,聽大西洋國商人與船戶自議,不必官為經理,亦不得限定船數,其船及挑夫人等亦不准人包攬運送。倘有走私、漏稅情弊查出,該犯自應照律懲辦。

  14.大西洋國商民居住通商口岸,任便僱覓諸色華庶在中國襄執份內工藝,大清國官毫無限制禁阻。惟不得違例僱覓,前往外洋。

  15.大西洋國人民在中國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擾害,大清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財產得以安全。倘或被人搶奪,放火燒毀房屋,搶劫財物者,地方官即行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照律例嚴辦。大清國人在大西洋國所屬地方如有被人欺凌擾害,大西洋國官員亦照此一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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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大西洋國商民在通商各口地方賣地、租地,或租房,為建造房屋,設立棧房、禮拜堂、醫院、墳墓,均按民價公平定議照給。惟須由業主報明地方官查明無礙居民方向者,方可交易,不得互相勒掯。至於內地各處並非通商口岸,均議定不得設立行棧。

  17.大西洋國商人運貨赴通商口岸貿易,其單照等件均照各國章程由各關監督發給。其並不攜帶貨物之民人,事為持往內地游壓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僱船、僱人裝運行李、貨物,均不得攔阻。如其無執照,或其中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可就近交送領事官懲辦,沿途衹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

  18.大西洋國船隻在大清國轄下海洋地方有被強盜搶劫者,地官者一經聞報,即行設法查追拿辦,如能追得臟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19.大西洋國船隻有在大清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等事,該口地方官查知,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20.大西洋國商船應納鈔課,各按船牌可載若干噸而納;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既納鈔後,監督官給發執照,開明船鈔完納。

  21.輸稅期候,進口貨於起載時,出口貨於落貨時,各行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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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大西洋國船主一進通商各口,欲將貨物在該口卸幾分,即以所卸多寡照數納稅。其餘貨物欲帶往別口卸者,其稅銀亦在別口輸納。

  23.大西洋國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征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隻出、進口時,並無應交費項。凡船進口,一到之時即應報明,以備查核。如於二日時刻內漏報,照例罰辦。

  24.大西洋國商人,在各口自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完鈔,每噸一錢。

  25.大西洋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僱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僱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26.大西洋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委派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西洋船,或在本艇,隨便居住。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於船主並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釐,倘有收受查出,分別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27.大西洋船隻進口,限一日內該船主將船牌、艙口單各件交領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監督官,並將船名,及押載噸數、裝何貨物之處,照會監督官,以憑查驗。如過限期,該船主並未報明領事官,每日罰銀五十兩,惟所罰之數,總不逾二百兩以外。至其艙口單內,須將所載貨物詳細開明。如有漏報捏報者,船主應罰銀五百兩。倘系筆誤,即在遞貨單之日改正者,可不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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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監督官接到領事官詳細照會後,即發開艙單,倘船主未領開艙單擅行下貨,即罰錢五百兩,並將所下貨物全行入官。

  29.大西洋國商人上貨、下貨,總須先領監督官准單,如違,即將貨物一並入官。

  30.各船不准私行撥貨;如有互相撥貨者,必須先由監督官處發給准單,方准動撥,違者,即將該貨全行入官。

  31.各船完清稅餉之後,方准發給紅單,領事官接到紅單,始行發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32.至稅則所載按價若干抽稅若干,倘海關驗貨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不能平定其價,即須各邀客商二、三人前來驗貨;客商內有愿出價銀若干買此貨者,即以所出最高之價,為此貨之價式,免致收稅不公。

  33.凡納稅實按筋兩秤計,先除皮包、粉飾等料,以淨貨輕重為準,至有連皮過秤、除皮核算之貨,即若茶葉一項,倘海關人役與大西洋國商人意見不同,即於每百箱內,聽關役揀出若干箱,大西洋國商人亦揀出若干箱,先以一箱連皮過秤,得若干筋,再秤其皮,得若干筋,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實在筋數。其餘貨物,凡係有包皮者,均可准此類推,倘再理論不明,大西洋國商人赴領事官報知情節,由領事官通知監督官,商量酌辦,惟必於此日稟報,遲則不為辦理。此項尚未論定之貨,監督官暫緩填簿,免致後難更易,須俟秉公核斷明晰,再為登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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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大西洋國貨物,如因受潮濕以致價低減者,應行按價減稅。倘大西洋國商人與關吏理論價值未定,則照按價抽稅條內之法辦理。

  35.大西洋國商人運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別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准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產糧食,大西洋國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36.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隨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37.凡約內載明大西洋國商民何者當罰、何者充公入官等項,均係歸於大清國充公,與別國無涉。

  38.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倘欲自入內地販運者,應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其在內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倘有多收稅餉查明實係誤收者,由大清國隨時酌辦。

  39.通商各口分設浮椿、號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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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稅貨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號,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41.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劃一。

  42.大西洋國船隻,衹准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除第十九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別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將船貨一並入官。

  43.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別口並澳門地方,該船主稟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閲月為期,毋庸輸納船鈔。

  44.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將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抄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准在港口貿易。

  45.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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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47.在大清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互控案件,不論人、產,皆歸大西洋國官審辦。

  48.大清國人如有欺凌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大清國地方官,按大清國律例自行懲辦。大西洋國人如有欺凌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按大西洋國律例懲辦。

  49.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避者,中國官必須認眞嚴行查拿,如果系賬據確鑿、力能賠繳者,務須追繳。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亦一體追繳。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民人欠項。

  50.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稟呈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將稟內情詞,查核適理妥當,隨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大清國人有稟赴領事官呈遞,亦先報地方官,一體辦理。

  51.大西洋國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稟,領事官查核其情節,須力為勸和息訟。大清國民人如有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核其情節,力為勸息。若有不能勸息者,應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各按本國之律例,公平訊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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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天主聖敎原以勸人行善為本,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全獲保護;其安分無過者,大清國官不得苛待禁阻。

  53.各國議立和約原係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茲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倘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54.所有現議定之和約並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御筆批准,則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咸知遵守。現經兩國欽差大臣將英文、漢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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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羅慶郡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國便宜行事

  大臣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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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您是把《中葡里斯本草約》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混淆起来了,有眼睛的人都能看出这个破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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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条约签订之后,草约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哦,这是外交常识,您居然不知道么?

原来的网址在这里,对吧?

http://www.macaudata.com/macauweb/Encyclopedia/documents/653.htm

这正好证明了我贴出来的这段文字记述无误:

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以《里斯本草约》为基调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在北京签订,这是葡萄牙人入居澳门三百余年第一个涉及澳门地位的条约,并由此取得永居澳门的法律依据。张之洞没有能阻止条约的签订,甚至也没有像他主张的那样,延缓至十年后再议,但也并非毫无收获。条约虽然有中国允许葡国永居(原草约为永驻)、管理澳门的约定,却没有了张之洞曾经指出的“以及属澳之地”和“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等含糊、荒谬的文字。这实际上肯定了澳门仍然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葡人只是在划定澳门界限之内有永久居住的权利。澳门的领土主权总算留住了。


 

 

 

抱歉抱歉,那家伙先把话题引到Pally的人品上去的。我的原贴不过是认为游牧民族千年来一直是中原文明的心腹之患,在当时的历史高度,明代的处理民族关系的手段已经算是温和的了。也不可能指望那个时候就有民族平等的意识吧?而且双方还都得认同对方,谈何容易~极端点说,手捧圣经的传教士还是会被食人族吃掉的呀,文明的基础本就不同,当然很难对等的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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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莫非当初去中蒙古向克烈人传播聂斯托利安教的传教士也别王罕的祖先吃掉了吗?

那么关于有10万克烈人归依基督教的信件又是谁写给巴格达大主教的呢?

后来设在元大都的聂斯托利安基督教教堂莫非是勒内·格鲁塞和伯希和编造的?

前往和林的小亚美尼亚国王海屯一世也被吃掉了吗?那么《海屯纪行》也是后人编造的咯?

不过,“美男子”菲利普倒真的把圣殿骑士团的团长丢进火里给烧成了灰。

 

 

您……自己在把话题往论证蒙古人何时摆脱食人生番进入更高境界这个方向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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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捧圣经的传教士还是会被食人族吃掉的呀”这句话可是您亲口说的,怎么反而责怪到我的身上呢?

不过,至少汉族在隋唐时代,还有许多非常著名的吃人者或吃人集团——比如麻叔谋,朱粲和他部下以及秦宗权和他的部下们。

不过“美男子”菲利普到底没把烤熟的骑士团长当午餐吃掉,似乎还算文明点。

您大概也没忘记博得之门2中,市民们居然在政府区要烧烤Viconia的那个故事吧?就因为她是黑暗精灵族。

这与某些人一说少数民族就称其野蛮,邪恶的观点不是如出一辙吗?

 

 

 

那请您解释一下“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给了葡萄牙哪些权力?和里斯本草约的第二款有何区别?

还有明朝昏君卖掉了澳门,大清又是怎样收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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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重申了在里斯本草约之中出现的“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这句话在中葡友好贸易条约之中被去掉了。只是被一个国籍不明的无耻之辈故意混淆着那里伪造证据了。

既然因此保住了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清朝的做为就比明朝要清醒的多。至于收回,当中国人的政府终于在1949年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之后,自然就收回了。可见,民族平等是何其重要。至于推行大汉族主义的民国政府嘛,不仅没能收回寸土,似乎还加送出一块蒙古哦。

 

 

 

那么前边的“极端点说”不是打比方的意思么?汉族那个时候倒是有历史了,还把这个作为耻辱记载下来,自然吃人已经是极少数的现象,上升到人咬狗级别的新闻了。是那个时候蒙古人还没进步到写历史呢吧?吃人的几率不敢说比汉族小哦~~说回正题,就算蒙古人都信了聂斯托利,这就可以阻挡他们的铁蹄蹂躏诸基督教和东正教的兄弟国家么?这就是为什么定居文明为了坐稳位置而不得不在民族关系上耍手段的原因了。还是那句话,当时的历史高度,难得出现位超越时代的民族关系管理大师呀~看看历史,到处都是游牧民如何祸害边境的记载吧?皇帝哪能不防他们?就是现在国人也依然对美、日没有太多好感而美日从上到下也仍然宁愿迷信在中国威胁论中,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句话,无非从民族扩展到了国家,当然在古代它也是互相性的,难道少数民族就会毫无保留的信任汉人么?说句难听的,毫无保留信任外族的那是印第安人,被白人杀成什么样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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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可惜在蒙古铁骑扫荡俄罗斯的时候,维纳斯人还兴高采烈的宣称终于有信奉基督的约翰长老来教训一下东正教的异端者了。

所以,在当时的整个西方,只有吾王圣路易才是真正的圣徒,威尼斯的贱人们只是些鼠目寸光的贩子罢了。

不过,谈及中国明朝时期,似乎有一个叫做施耐庵的家伙,还在名为《水浒传》的小说之中,得意洋洋的将草寇们吃人肉的丑行加以宣扬。可见,即使在14世纪的汉族知识分子的心目之中,吃人肉还是一种值得夸耀的勇敢的冒险行为。

 

 

啊,本来想跟您讨论古代民族关系处理问题的,您自己非愿意继续讨论吃人的事情。第一,施耐庵一个人就能代表汉族知识分子?第二,哪里能看出来是得意洋洋的加以宣扬哩……水浒传开头就告诉我们那108个都是妖怪,西游记里的妖怪也整天嗷嗷着吃人肉和尚肉呢,既然是草寇,妖怪,必然要像朋克一样挑战一切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这有什么奇怪?叛逆阵营嘛,不管好坏总要干些社会不容许的事情才行,哪能代表大众观点?在我看来这正和您的前一个例子一样证明了吃人已经是背离当时社会基本道德风气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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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世纪还告诉大家这个世界上有妖怪的国民读物,还真是令人无语啊。

施耐庵不能代表么?那么历代多知识分子的评本也不能代表,那么究竟什么能代表呢?

毋宁说是夕日的老大哥被自己素来看不上眼的街头混混给揍了顿,之后倍感失落。

 

 

汉民族天性懦弱,有农耕文化、饮食、儒道佛等原因探索解释。汉民族民族意识淡泊,几百年来许多奇耻大辱,何以解释?请教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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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奇耻大辱,不过是民族本位主义者蔑视他人的结果。

这就好比一个街头黑社会混混突然被自己从来都看不起的买馄饨小贩按在地上臭打一顿后产生的心理失落感如出一辙。

汉民族懦弱吗?似乎一个将吃人视为英雄行径并写入国民读物之中大加称赞的民族,没理由自称懦弱来博取同情。再加之人肉入药,人血馒头治肺结核之类“传奇行为”的广泛流传,汉族恐怕是世界上少有的直到近代还保留着原始噬血习俗的民族了。

以上资料来源于《水浒传》《本草纲目》以及鲁迅小说《药》

呵呵,汉族人口太庞大,所以规模是不可能有可比性的。永远都是别的民族压制汉族的规模和人数最大。

 

 

李时珍啊李时珍,你真太生不逢时了,《本草纲目》不能成为大清大元的功绩,就让它成为汉人的糟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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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翻翻唐人传奇,看看里面是怎样扬扬得意地讴歌吃人的大侠。

施耐庵在写宋江吃黄文炳,李逵吃李鬼的时候,肯定神采飞扬,肾上腺素大量分泌。

不要顾左右而言他,中国香港鬼片究竟算不算大专文化?其中是否充满了迷信色彩?事到如今,中国人不还是照样信神信鬼吗?去各大宾馆酒店乃至小商铺看看,十家里九家还在拜财神呢。

至于《药》里面的老栓是为了给孩子治病而找人血,莫非他家孩子病了就要吃别人的血来求生吗?那下次他家要是饥荒无粮了,您是不是还认为他应该把邻居煮来吃了不成?

说来说去,您爷无法否认中国人的噬血和迷信传统至今犹存,如果非说比欧洲好多少,我看这也不过是打肿脸充胖子的闹剧而已。

历史上真正的施陶芬贝格伯爵就不信上帝吗?

寻求心灵寄托,接受道德指点与迷信的跳大神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可见,您对宗教的意义一无所知,就不要继续胡说八道来攻击合法宗教了。

倒是那个老栓,不过是中国人伪善心理的一个缩影罢了。

反正这也是中国人的事情,和德国的施陶芬贝格伯爵貌似毫无关系。

您在这里替中国人的伪善和迷信辩护,不觉得滑稽可笑吗?

几千年前,黄帝和华夏族还只是涿鹿的村长和村民,莫非现在他的后裔汉族都退回那里去不成?

不过,这些和德国的施陶芬贝格伯爵又有什么关系呢?

老栓的形象虽然是虚构的,但从文学作品来源于生活的准则而言,难道不是当时中国人群像的浓缩版吗?

哦,这又与德国的施陶芬贝格伯爵无关了。

一个德国人摆出一副热衷于中国问题的样子,莫非是传说中的国际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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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真没想到,这里还有另外一个拿自己当皇帝的,他的ID是什么讳么?我们这样的老百姓提不得,讲不得?

还没等西夏投降成吉思汗就已经挂了,灭金的是成吉思汗的儿子,灭宋则要等他孙子来完成了……

游戏风尘的武林高手乔装改扮的馄饨小贩一般不会做缺斤短两强买强卖的流氓勾当。

所以王振之流连卖馄饨的资格都没有。

请去读一下水浒里宋江智取无为军一回里,粱山好汉们是怎样兴高采烈的分享黄文炳的肉;再看看黑旋风下山接母那一回,他又是怎样用假李逵的肉充饥的。

人肉入药,在本草纲目上也是有记载了的。您不是通过某篇帖子表现过自己了解中医吗?或许您的中医知识还不牢靠吧。

话说南方那些“习俗叛服”“性同禽兽”“风俗各异”“言语不通”少数民族也对中原干了不少混蛋勾当。他们不但“多不宾服”而且“生性暴乱”“皆暴悍为寇贼”。他们“抄掠平民”、“略虏百姓”、“驱略降户”以至“……至晋之末,稍以繁昌,渐为寇暴矣.自刘石乱后,诸蛮无所忌惮,故其族类,渐得北迁,陆浑以南,满于山谷,宛洛萧条,略为丘墟”。

“二十八年正月,龙山雉水蛮寇抄涅阳县。”

“阳蛮大明中,桂阳蛮反,杀荔令晏珍之,临贺蛮反,杀关建令邢伯兒。”

“世祖大明中,建平蛮向光侯寇暴峡川。”

太史公曰:《诗》之所谓“戎狄是膺,荆舒是惩”,信哉是言也!淮南、衡山亲为骨肉,疆土千里,列为诸候,不务遵蕃臣职以承辅天下,而专挟邪僻之计,谋为畔逆,仍父子再亡国,各不终其身,为天下笑。此非独王过也,亦其俗薄,臣下渐靡使然也。夫荆、楚骠勇轻悍,好做乱,乃自古记之矣。

 

 

“汉民族无可争议的是世界上最具有同化力的民族,这个绝不是靠屠杀和暴力得来的。”

这样的鬼话您老都信?看看南越国是怎么被怎么“同化”的吧?那伏波将军与楼船将军是带着“王道乐土”的皇军?


“汉族政权给那些刀耕火种的少数民族带来先进的农具和技术的事,阁下如何避而不谈呢?”

这话可以翻译成“西方列强给汉民族这样靠天吃饭、撅着屁股修理地球的落后民族带来先进的大工业的事,阁下如何避而不谈呢”?


“汉族是一个多民族长期融合的结果,历史上有很多少数民族融入汉族,这些,大多数靠的不是暴力和屠杀,而是发达的文化和文明的魅力。”

看看“逐鹿”与“阪泉”之战的历史,可知这世上没比这更大的谎了!

再去找找二十四孝里的割肉奉亲的故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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