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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让你笑喷了的“反革命+xx罪”

(2016-04-20 00:13:26) 下一个

下面的故事会让你看到中国人的幽默和丰富的想象力,可惜用错了地方。由此可见,法治中国,必须先将法律制定出来,不然不知道还会出现多少奇奇怪怪的罪名!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为案件定性,例如在一件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确定其到底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或者其他合同纠纷,否则就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也正是我们研习法学理论的意义之所在。法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各种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原理与法律制度构造了法学的理论体系,也构建了一种现实生活的模式。因而,没有了这些东西,对于案件的定性就无法进行。

当然,最要命的还是刑事案件,一旦定性出现了偏差,就可能性命攸关。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才颁布的,这也就意味从1949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在这长达3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法院或者管委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法院要处理刑事案件,自然首先就要讲求政治正确,立场坚定,然后展开丰富的联想,而后为案件定性。于是就产生了“反革命+xx罪”的定罪模式,而且几乎屡试不爽。

以下就是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我们的国家处理的几起极具欣赏性的案件,让人啼笑皆非:

1、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有一次,某个村子出了起奸尸案,搁在现在,当然得定侮辱尸体罪,那时这就属于疑难案件了。法官们讨论了半天,始终没有结论,最后还是承办人突发奇想,拟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讲卫生罪!

看着这样的案件,就如同是现在的段子手写的段子一样的搞笑,可是那就是曾经发生在我们现实生活之中的事情,这就是历史,今天没有几个愿意严肃地提起他们,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官是如何缔造一种荒诞的生活。在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法官如果没有超强的想象力,如何能够创造着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罪名。这就只能是“主要凭感觉”,当然还的讲政治。“反革命不讲卫生罪”也亏他们能够想得出来,要不然怎么向组织交代。在某种程度上,想象力也是被逼出来的。

2、反革命梦奸罪

有位年轻工人,晚上做梦梦到和车间一名漂亮女工发生了关系,早上醒来很兴奋,到处向厂里人吹嘘,连细节都说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传到女工那里,那姑娘是个烈性子,羞愤难当,居然上吊自杀了。出了人命,事情就闹大了。年轻工人很快被保卫科抓了起来。案子到了法院,怎么定罪又成了问题,有人说该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那年轻工人只是做梦,并没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说他耍流氓,也是口头耍流氓。最后,还是法院院长拍了板:反革命梦奸罪,10年!

由此看来,在没有刑法的时代,小伙子做“春梦”也是要付出这样惨痛代价的。比较而言,现在的小伙子则要幸福许多。相比于那一个没有刑法典的时代,我们生活在刑法典的庇护之下,已经是一件十分幸运的事情。因而,“无法”就等于“无天”,一部刑法典的意义就在于:“有法”就等于“有天”,道德与良心是靠不住的,权力的暴虐只能通过权力加以制约与驯服。他们知道那仅仅是做梦而已,并没有耍流氓的行为,但是在他们的内心,不管小伙子的做春梦与姑娘的死之间的是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以这样荒唐的罪名将小伙子绳之以法。

3、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有个村子,当年许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时间,女知青们纷纷投诉,说总有人偷看她们洗澡。村里很重视这件事情,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轮流值班,终于破案,原来是村里一个二流子所为。案子到了法院,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又成了问题。其间,也有人提议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窥,没有动手啊。最后,还是一位军代表有见地,想了一个又贴合实际,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偷看女知青洗澡竟然可以引出这样有趣的法律故事,这也算是奇事一件,如果当年也有微信,这样有趣的案件一定可以刷爆朋友圈。当然,以道德与感觉作为评判案件的料准,这样的结果几乎是必然的,由此也可以反衬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重要意义,而事实是当“以法律为准绳”无法实现的时候,“以事实为依据”也会成为泡汤。因而,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的社会,就会是“帽子”、“棍子”满天飞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没有一个人会是安全的,就连偷看姑娘们洗澡的那个小伙子也不得不承受如此荒唐的罪责。

4、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

一年轻工人有一块上海牌手表(相当于今天的“表哥”、“表叔”),当时有一块上海牌手表,与今天有一辆劳斯莱斯车差不多。另一年轻工人羡慕不已。“表哥”说:路边这两坨屎,你把一坨吃了,我把手表给你。没想到该年轻小伙子真的把一坨干屎(时间较长的屎)给吃了,这下“表哥”傻眼了,反悔。双方最后协商,“表哥”将新拉的一坨屎吃掉,事情了解。没想到年轻小伙子吃的那一坨屎年代久远,有毒,小伙子吃屎后中毒死亡;“表哥”吃的新鲜屎,没有大碍。毕竟人命如天。年轻工人死亡后,革委会拘捕了表哥,在定性上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反革命贪婪罪;反革命杀人罪,最后以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真是中国之大,无奇不有。这个罪名缺点是:过于冗长,不够简洁;优点是:内容十分饱满,通俗易懂。“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真是天才式的想法,这完全遵循了“反革命+xx罪”的定罪模式。这两个小伙子也算是可怜,一个吃屎致死,一个身陷囹圄。我们可以想像一下那一个年代,没有法律,却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真不知道他们所执何法,所司何法,这是需要巨大“革命”勇气的。这也只有在那些激情似火的岁月里才会显得如此的嚣张。面对这样的故事,你还能说中国人不幽默,中国人没有想象力?只是如此丰富的想象力,可惜用错了地方。由此可见,法治中国,必须先将法律制定出来,不然不知道还会出现这些奇奇怪怪的罪名?

30年,如白驹过隙,弹指已过。令我们庆幸的是,没有《刑法典》的年代早就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是,通过上面那些洋溢着革命的热情却极具社会破坏力的故事,我们都知道,拥有一部完备稳定并能够限制执法者无限想象力的《刑法典》,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公民的有多么重要的意义。可是,我们今天的刑法典频繁的变动,我不知道我们的社会真的进步的迅速到如此的地步,以至于需要刑法典不断的变动以适应社会的变迁?再说,并不是社会上出现的新生事物都需要通过刑法加以规制,一部变动不居的刑法典到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难道立法者的想象力的释放也是如此的毫无节制?


 

来源: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5/09/25/4590390.html
 
树没皮怎办 发表评论于 
经过那个荒唐时代的人都知道,这都是真实的每天都发生的事情。因为那个时代,就象塔利班时代一样,是一个狂热荒唐的时代 。那个时候没有刑法,只有公安七条。那个时候,没有行为,只有思想,也会犯罪。比如说,一个人在日记里写的对制度的不满,就会以此被定罪。日记里流露对毛的不满,会被定为恶攻罪(即恶度攻击伟大领袖罪)。1979年的刑法,彻底废除了思想罪。 
曹尼劈虎 发表评论于 
70年代的工厂也有一个真实故事,有个青年工人身高体壮,饭量很大,性欲很强,但色大胆小。曾有人给他买了很多吃的让他表演手淫,为了吃顿饱饭他欣然从命。他也是看上了同车间一个年轻女工,夜里做梦和她发生关系,第二天也和别的男工宣扬,还说:别管真的假的,反正我上了她了!但是没有造成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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