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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你虽死犹荣。姜云春,你死不瞑目!

(2004-10-23 22:06:49) 下一个
王鹏,你虽死犹荣。姜云春,你死不瞑目!
文章来源: 橫眉2004-10-19 08:12:53 给 橫眉 发送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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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一架载着王鹏遗体的专机带着巴基斯坦政府深深的歉意和痛悼飞上了九宵,又在几百名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高官及死者的亲友郑重而又悲痛的等待中在山东德州机场降落,机仓里缓缓推出的灵柩上还复盖着巴国国旗。翌日,举行了隆重的追悼大会,会场上摆满了花圈。两国政府亦都对死者家属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可谓虽死犹荣。虽然死者王鹏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工程人员,他生前也没有听说有什么出色的贡献。他只是在巴基斯坦被一群痞子般的恐怖分子绑架,而在抢救行动中枪死亡的中国人。他在绑架期间被要求和巴国军方通电话时,也没有象中国那个火红时代时的英雄一样,为维护祖国的尊严,而在话筒前大喊“不要管我,向我开炮”!反而苦苦哀求军方千万不要采取军事行动,否则会危及他和另一名人质的安危。当然,我说这些完全无意对死者不敬,我认为这次中国政府所做的正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不幸遇难的无辜百姓应尽的义务,无论他是一个多么普通的人,他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都应该受到重视。而且这一切不应该只是要作场秀给国际社会看的,因为受害者死在外国,虽然凶手只是一群痞子。

可是,同一个16日早晨,凄冷的秋雨中,在中秋前夕为单位讨债被击毙的姜云春的妻儿傍惶地走下从兰州开到西安的列车。这是他们第二次前往兰州讨说法。兰州警方给出了姜云春死亡的书面说明,但姜云春亲属行政复议的要求被无情地拒绝。

兰州市公安局14日出具《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姜云春家属:你们于2004年10月13日下午递交的请求书收到。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0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姜云春(男,汉族,1940年5月11日出生,系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王家沟村农民)进入我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76号503室,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炸药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上述行为涉嫌恐吓爆炸、劫持人质犯罪。

“我局接警后,迅速开展处置工作。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控在家属院内。民警对其喊话警告,强令其站在原地,解除身带的爆炸装置,接受检查,但该姜不听警告,继续前行;民警随后又鸣枪示警,该姜仍置之不理,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

“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为防止给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害,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

我也没资格指控兰州警方的这份说明是不真实的,但能否给予清晰解释:

第一点,指姜“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炸药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警方是如何证实了姜的“声称”,直接对话了﹖电话中通话了﹖有无录下对话﹖还是只凭欠债人的老婆一面之词﹖

第二点,“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控在家属院内。”“ 犯罪嫌疑人姜云春”知道自己被控制和侦查了8个多小时吗﹖如果姜根本不知道,那警方是如何把姜“围控在家属院内”﹖从报道中看,姜是一直等到欠债人还了一万元钱后才自行走出居民楼的,并非被警方逼出来的。如果姜知道,警方又是如何断定姜拿到钱后会放弃炸毁居民楼群,反而有意出来到人群密集的大街上去引爆﹖又不劫持那位最该死的欠债人张某做人质一起出来同归于尽﹖

第三点,“民警对其喊话警告,强令其站在原地”,警察是在什么位置对其喊话﹖是肯定在姜某看得见、听得见的位置吗﹖如果警察们为了自身的安全,隐蔽在犯罪嫌疑人看不见,并预计炸药能危及的范围之外的地方,除非姜某在出来前就知道警察在外面等着他,否则如何保证对方能听见并知道是对他喊话﹖因为在报道中所见,在警察喊话中,姜某曾停顿了一下,四处张望,然后又往前走。可见他听到有声音,但是显然不知喊什么﹖也不知是谁在喊。

假使上面几点解释不清,那后面的结论显然都不成立了!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拿出关怀死在外国痞子手上的王鹏那样的态度,来关怀一下死在中国警方手上的姜云春的不幸,如果他是无辜的,他的生命同样的宝贵,同样应受到重视。他的家属同样应得到政府的关怀和歉意,要知道姜还是替单位去追欠款的。不能让兰州警方用这样一篇草率的说明就让一个伤残老人变成了死有余辜的嫌疑罪犯!不要让我们觉得在镜头前向王鹏致哀的众官员都是在做戏,让人民的心寒到了骨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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