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火台春秋—HPI, mgr

我喜欢历史与军事。我是《几曾回首》的版主,欢迎来论坛上贴讨论。
正文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 (附图示)

(2007-02-11 14:03:25) 下一个

中日东海石油争论——知识普及版 (附图示)

作者:老服

注:老服为居住日本多年的大陆人士

  最近一段时间,中日两国围绕东海石油开采的主权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对立。

  上到政府首脑、阁僚议员,下到草民百姓、知识精英,各抒己见,纷纷表达了严重的关注。

  可惜在俺看来,双方情绪化的议论都太多了些,事实真相每每被掩藏到幕后去.....

  所以俺不自量力,先来把事情前前后后的相关知识点列举出来,让有缘看到俺这点雕虫小技的朋友,也有机会总揽全局地重新审视一下此争执的核心。


  1) 事情起因: 中国对东海石油的开发,引发了日方的恐惧。

  中国勘测东海石油,要从70年代开始。随后,在浙江以东海域的东海大陆架盆地中部发现了被命名为“西湖凹陷”的大型储油地带。

  自1980年在东海首次钻探龙井一号井成功以来,中国已在“西湖凹陷”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

  经过这20多年的勘探,中国目前已在“西湖凹陷”,开发出了平湖、春晓、天外天、断桥、残雪、宝云亭、武云亭、和孔雀亭等8个油气田。此外,还有玉泉、龙井、孤山等若干大型含油气构造。

  2)日方的主张:两国平分东海资源,当然油气资源也不例外。

  如何“平分”呢?

  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约国,按理来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EEZ)”(海洋法第五部分)以及“大陆架”(海洋法第六部分)的相关条款,就该可以划分东海了;但问题是,东海的最大宽度只有330海里,而联合国海洋法规定的每个国家可以最大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可以达到200海里;

  这样一来,中日两国在东海的EEZ肯定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发生。那又如何是好呢?

  日本方面提出了“重叠部分的EEZ,按照日中两国中线来划分,谁也不吃亏”的原则;



  最左面一条粉红色的线,就是站在日本角度所画的200海里EEZ边界线;
  深蓝色的线则是站在中国以及台湾立场上画出的200海里EEZ边界线;
  既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那就从中取平,得到了红色的线。这就是日本主张的划分中日两国EEZ的“中间线”方案;
  
  我们可以看到,已经建成的平湖油气田明显在这条中间线中国一端;

  而这次导致日本方面抓狂的春晓油气田,也在这条线中国一端(距离中间线5km);

  这样的话,按理来说日本方面就没有资格说三道四的,因为中国方面的做法没有任何出界的地方。

  但一部分日本媒体又抛出了下面的奇谈怪论,用以蛊惑本国民心。

  如下图所示:



  日方认为,储藏在东海海底的油气资源,按照他们所定的“中间线”方案,大部分石油都储藏在中间线日本一侧的海底;而中国方面抢先进行开采,会像吸管一样,不仅吸干中间线中国一侧储藏的石油,还会顺势把日本一侧储藏的资源也一并吸走,从而造成日本国家利益的损失.......云云。据此,日本媒体和“精英们”要求日本官方尽快采取措施,与中国争抢这块“海底石油蛋糕”;

  3)中国的主张:不存在什么“中间线原则”。

  东海海底石油资源的划分,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第六部分“大陆架”所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全是中国的。

  要想搞明白中国政府的主张合理与否,首先就需要全面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上面所述,海洋法公约里第五部分讲述的是“专属经济区EEZ的划分及其主权权利”;而与此同时,第六部分定义的则是“大陆架的划分及其主权权利”;日方再三强调的都是EEZ如何划分,这个姑且不去跟它计较;单说海底油气资源,在海洋法公约中第五部分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条款),第三款明确规定: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

  也就是说,EEZ的划分,管不到大陆架里面资源的事情(只负责所在区域海床上方的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利益确定)。

  关于石油这样的“蕴藏在大陆架里的资源”的所属界定,则要看第六部分(大陆架部分)说什么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76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大陆架归属方面的问题。

  中方主张的也正在于此。特别是第五款规定了
  1.大陆架最大可以延伸到距岸350海里处。
  2.如果中间超过2500米深,就不算是大陆架的延伸了。

  这两条正好能够把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的要求完全扼杀,并且能够从法理上保证中国开采东海石油的合法性。因为从日本冲绳出发向西的海底,客观存在一个深度超过2900米的冲绳海槽,那海槽的存在,从而就成为了日本无法延伸其大陆架向西,以达到“大陆架350公里”上限的致命限制。在中国方面,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中国方面主张的大陆架主权,可以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未到350海里的上限),并在这里与日本分界。

  海洋法公约77条继而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而日方反复强调的“EEZ中间线划分”,则是与此毫不相干的另外一桩公案了,需要另案讨论;

  由此,中国对东海海底石油,可证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条款约束下,拥有无可辩驳的所有权和开采权。

  至于这次日方提到的“春晓油田”,距西面的浙江宁波只有188海里(距中国国土直线距离150海里),而距离中国主张的与日本相对的大陆架主权边界----冲绳海槽----还有175海里。居于中国所应该领有的合理合法的区域。

  我们来看下面的图示:



  这是本次讨论的截面图。海岛所示,是日本冲绳列岛;大陆所示,是中国海岸;绿线所示,是中国主张的大陆架延伸原则下的主权范围,直到深达2900米的冲绳海槽;红线所示,是日本方面主张的日本200海里范围;褐线所示,是中国200海里范围;蓝线所示,使日本方面主张的中日中间线;洋红色方块,则是标志了此次问题中心的春晓油田的所在位置。

  按照日本的观点,A归中国,B+C归日本;
  按照中国的观点,A+B+C都是中国的;

  要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是海底部分的分配,而不是上面所覆盖水域及其资源的分配;那才是EEZ划界要讨论的对象。

  无论是中国观点,还是日本观点,春晓油田都在中国的控制范围内。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4)产生纠纷情况下,国际仲裁的预计。

  联合国海洋法庭将会作出对中国有利的裁判,这也是中日两国知识界的共识。当相关国家关于EEZ、大陆架的划界,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经调解无效,可以送交联合国海洋法庭裁决。

  如上文所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完全站在了中国一方。如果想在大陆架归属方面与中国做对,日本方面完全拿不出相应的理由。事实上,日本在对国内愚民的蛊惑性宣传上,也极力避免提到中国的主张,因为那完全是他们所无法反驳的。

  日本知识界当然没有其政府那样遵循鸵鸟政策的余地,对于中国提出的大陆架归属主张,不得不正面面对。他们的对策则是:

  无视冲绳海槽的存在,尽量把中国和冲绳说成是处于同一大陆架,因此要“共享东海海底这同一块大陆架”。而冲绳海槽,只不过是偶然的凹陷而已,不能作为大陆架延伸中止的标志...... 呵呵

但就算这一狡辩能够得逞,在联合国海洋法庭的斗争上,日本仍旧毫无胜算可言;联合国海洋法庭,多次就类似的争论,作出对中国这样的大陆性国家有利得多的判决。比如1969年,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争夺北海EEZ的时候,如果按照所谓的“中间线原则”,联邦德国将只能分到很少的一部分;但事实是,联合国海洋法庭以

  1)人口比例
  2)海岸线长度

  等原则出发,将大部分EEZ判给了联邦德国。

  所以,了解这些史实的日本知识阶层,深深知道在海洋法法庭等待自己的将是什么样的下场。现在日本媒体和政府的叫嚣,只是自己无可奈何的一种表现罢了,呵呵呵呵

  附注:联合国海洋公约的中文版文本,可以参看这里。

联合国海洋公约的中文版文本 (请打击进入)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