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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津:因個人法學素養不夠 為大赦說道歉

(2007-02-03 20:48:32) 下一个
2006.11.23  今日晚報
葉宜津:因個人法學素養不夠 為大赦說道歉
【中時電子報林君宜/台北報導】

立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提出「朝野應協商制定特別法,用落日條款,大赦領有特別費的首長」,此舉遭到黨內部份同志反彈。葉宜津今(二十三)日坦承,個人法學素養不足,因為大赦及特赦的發動權,都在總統身上,事實上立法院只能「建請」總統大赦。

對於黨內立委謝欣霓批評大赦說法,「是被自己人打一槍」。葉宜津說,她的想法沒變,但這不是她一個人就可以做的事,每個人看法不同,她可以了解,但也要提醒藍軍,不要企圖利用國會多數,針對只對馬英九大赦;即便有特別法,依照憲法規定,也要建請總統發動大赦,這個方案需經行政院會議決才行。


對於葉宜津的後續說法,民進黨立委謝欣霓表示,既然葉宜津已經道歉,她也不需要落井下石;徐國勇則表示,這個時機提「大赦」不對,也不能立刻修法處理,若因特別費爭議修法大赦,那核銷沒有問題的人,心裏作何感受?

扁嫡系立委高志鵬也表示,「大赦或特赦由國民黨提出比較好」,以免國民黨又說民進黨為了陳總統因人設事,不過,這是應該認真討論的議題,很多時候外界的動機論,會使良法美意的修法作為,受到不公平對待。

有關大赦說,同時引發是否為陳水扁總統解套的聯想?葉宜津強調,大赦說法並未「針對任何人或因人設事」,而是制度在實務上遇到困難需解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相同,二零零八年不知道是誰當總統,所以現在是確立制度最好的時機。

葉宜津表示,很多首長在特別費中,很難拿到收據的支出,遠大於特別費的一半,超過的部分,就會挪用需要單據的特別費另一半經費,並以假發票核銷,「但錢還是用在公務上,制度上應可赦免這一部分的人」。

不過,以馬英九特別費為例,葉宜津認為,一半應單據核銷的特別費,以大發票換小發票,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及偽造文書,而不用單據的部分又拿來當個人財產,兩部分都有問題。

至於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葉宜津表示,審計部要求國務機要費全都需要發票核銷,才讓陳總統不得去收集發票,總統的說法是不需要單據的國務機要費不夠用,才挪用需要單據部分,並收集發票,「若總統說法不實,一樣涉及法律問題」。

葉宜津強調,陳瑞仁的起訴書,也寫上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性質,只是因總統陳水扁無法證明,不需要單據的部分是否用於機密外交上,就被認為是貪污,陳瑞仁卻未說明貪污金錢的流向,這即是「制度殺人、制度缺陷」,因此更需要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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