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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濫權就是違法濫權,還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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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違法濫權就是違法濫權,還掰什麼?
中時社論


陳水扁「向人民報告」:吳淑珍一審若判有罪就下台,這句宣示當然意在消卸眼前的逼退壓力,但他更直接傳達訊息就是:「我不下台!」而且將戰線推到一審了!至於這一個半小時的「向人民報告」不斷辯稱是「認知不同」、有「程序瑕疵」,簡單地說,不僅沒有澄清他被起訴的違法貪汙,更公開承認他利用總統職位在不當濫權。必須說,陳水扁說得更多,更證明他該下台。

就一項項談吧:自動薪水減半和歸還奉天、當陽專案款項,都和是否需要貪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至少吳淑珍的服飾本來就應該自己買,不管薪水有沒有減半或國務機要費夠不夠用。六項秘密外交裡有兩項沒問題、四項有問題,那是因為那四項被抓到用別人的發票報銷再把錢給扁嫂。邏輯很簡單,不知道認知差距會是在哪裡?


其實不必掰那麼多說辭,從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裡,事實已經很清楚地呈現了:我們國家的總統,以及他的妻子、部屬,在國務機要費這件事上,犯了法。執政者犯法已經夠嚴重了,更糟的是,陳水扁、吳淑珍、總統府高層官員的處理與回應方式,活脫脫就是一副道德淪喪、毫不自愛、無視法律、心無憲政分際的醜惡嘴臉。他們不僅僅是敗德而已,根本已形同盤據在總統府裡的犯罪集團。

守法是人民的義務,違反法律就必須接受司法懲處,公務人員知法執法卻犯法,則罪加一等。那麼,當今全國最高公職的陳水扁總統犯法,會是多麼嚴重的事!這樣的總統,憑什麼再領導國家?拿什麼臉再去面對國人?

回歸事實,我們一樣樣從頭來檢視。打一開始,陳水扁和身邊的人,就沒有規規矩矩地依法使用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辦法訂得很清楚,只能用在訪視犒賞等用途,不能隨便花用,要做外交,外交部、國安局的經費都寬裕得多。陳水扁卻用於自己的秘密外交或大陸線民,這先就不依法行政了。接著扁嫂居然大膽到把國務機要費當自家金庫,定期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送到府裡來A錢,買首飾衣服或第一家庭開銷也要國務機要費買單,這麼過分的行為,陳水扁卻放縱不予制止,總統府官員也相應配合,一起幫老闆娘A公款,還不以為錯,彷彿這是當上總統之後天經地義的福利。其場景,只能用「上下交相佟诡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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