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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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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中國時報
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
◎吳佳臻、魏培軒


近日倒扁與挺扁兩股熱潮,已經延燒到台北之外的地區,在這些擁有廣大資源的倒扁或挺扁活動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機關給予兩大陣營極大的集會遊行空間。而這些卻是我們社會邉訄F體長期以來所夢寐以求,甚至不斷抗爭與挑戰仍不可得的。

僅僅今年度就已經有多起社呷耸恳驗榧瘯?[行而被移送或起訴的案件,其中還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前後共有十餘人以違反集會遊行法或妨礙公務罪名遭到檢警的傳訊或起訴。這些因集會遊行而受罰的社呷耸浚?紱]有倒扁或挺扁陣營的強大後台,也沒有倒扁或挺扁陣營的龐大政經資源動用,因此都註定成為集會遊行法下的犧牲品,所發起的集會遊行活動也必然受到政府機關的嚴厲打壓。


反觀近日政治人物對於「集遊法」的說法與解釋,我們感到啼笑皆非。例如,台北市長馬英九說「法律本來就是麻糬,不是鐵板一塊」,這話說得好,但是「集遊法」是遇到有資源、有背景的公眾人物時,就會變成麻糬,遇到手無寸鐵、沒有靠山的民眾與社邎F體時,就化身成為一塊牢不可破的鐵板,這時馬市長一定會說「依法行政」。

然而,是什麼樣的問題,使得同樣的集會遊行活動會產生落差之大的差別待遇,讓政府機關不敢向兩大陣營「正確」地執行集會遊行法,卻將矛頭對準了這些手無寸鐵的社邎F體,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檢視我們每一次的集會遊行活動,甚至以街頭暴徒加以形容。

問題就在於現行的《集會遊行法》,賦予檢警與行政單位不符比例原則的裁量權:在申請時,警方擁有許可與否的決定權。到了現場,警方還可以無需任何理由,隨時舉牌驅散群眾。這些種種的限制不僅增加了現場員警與陳情民眾的衝突機會,更使得那些不具有政治資源與規模、基層的勞工、非主流與邊緣的社咝袆訃乐厥艿骄o縮,甚至屢屢遭到檢方的起訴判刑。

除此之外,警方將這些社邎F體視為潛在犯罪者般的對於集會遊行活動進行全程的監視與蒐證,嚴厲限制社邎F體集會遊行的方式與手段,對於集會遊行的地點與時間設下層層的禁止。這些作法已經架空憲法明定人民應享有的集會遊行權利,更成為公權力箝制人民走上街頭發聲的最佳利器。

令人感嘆的是,現在的民進黨執政團隊,他們對於人民行使集會遊行的權利,則表現出與過去國民黨威權時期統治者相同的擔憂與害怕,不斷地以「治安很重要」、「公然向公權力挑戰是不被允許的」、「令人擔憂安定」為理由,試圖箝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為了「拼治安」,要求警察從掃蕩街頭活動做起。這些說法如果對照過去「集遊法」制訂之初,多位當時的民進黨籍立委提出反對的聲音,實在讓人有昨是今非之嘆。

例如「『集遊法』目的應在保障集會遊行權利,但該草案禁制佔絕大多,變成實質的『集會遊行法取締法』……對於警察裁量權過大更是不滿」(謝長廷,一九八七年);「如果集會遊行法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則應為遊行管制交通、疏散人群,禁止妨害遊行之行為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而不該有那麼多的限制」(張俊雄,一九八七年);「集會遊行法違法違憲,集遊法是假借『保障』集會遊行之名,行『限制』集會遊行之實,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的地方」(吳淑珍,一九八七年)。

台灣人民過去不斷地挑戰威權,才使得台灣社會開啟了民主化轉型的第一步。然而,正當有更多如環保、勞工、少數族群、人權等等社會議題,需要社邎F體以集會遊行手段凸顯並凝聚社會共識時,主管機關便會祭出《集會遊行法》將我們噤聲。《集會遊行法》不但已經背離憲法精神,並且延續以統治階級、警察國家的意識形態與作為;如果馬市長曾經參與這部法律的制訂,應該最清楚這是部嚴重箝制公民和平表達歧異言論空間的惡法。

《集會遊行法》應該是保障人民走上街頭的權利而非限制,以自願報備取代行政機關的審核,政府應保護集會遊行群眾與維持交通秩序,而非任意的驅散甚至入罪。集會遊行當然不能是少數陣營的特權,《集會遊行法》更不能是容許行政機關上下其手的一塊麻糬。

(吳佳臻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魏培軒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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