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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比尔事件”与安乐死在法国

(2008-03-29 16:02:38) 下一个


摘自:感觉法兰西系列网



“赛比尔事件”与安乐死在法国
Le cas de Chantal Sébire et l’euthanasie en France


作者:让居易 / 感觉法兰西系列网 www.france-en-chine.fr
(本文“节本”将刊载于最近一期《南方人物周刊》)


“合法并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是否也应被列入人的基本权利并得到尊重?

这是一个最近两个多星期以来一直困扰整个法国社会的严肃问题:上至总统﹑总理﹑国会议员,下及平民百姓家庭–更不用说各种形式的媒体–,几乎毫无例外地都在谈论这一话题。把这一沉重但却必需的话题重新勾起,并在许多法国人身上引起强烈的情感共鸣的,是一位叫尚达尔•赛比尔(Chantal Sébire)的女性。

赛比尔女士52岁,生活在法国第戎市附近,原来是小学教师,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2002年,她获知得了一种叫“感觉神经细胞瘤(esthesioneuroblastome)”的演变性鼻腔与鼻窦肿瘤。这是一种极罕见的疾病,20多年来全世界一共只发现200例;而且是一种不治之症,病情演变导致脸部不可逆转的损坏。经多年的痛苦折磨之后,赛比尔女士已经精疲力尽,她子女也已不忍再看到母亲受没有意义的痛苦折磨。因此,她希望趁着自己还有意识之时,召集孩子﹑家人和朋友举办一次节日,在和亲朋好友们度过最后一个晚会之后,在黎明降临的时候,在家人的陪伴下,通过合法途径,悄然﹑有意识地结束痛苦,告别人世……。

于是,从今年2月底以来,她委托律师奔走呼号,又是上书总统﹑邀请媒体,又是向法国第戎高级初审法院提起紧急请求,要求破例允许主治医生对她采取“安乐死”措施。23月13日,法国总统府发言人特别宣布,萨尔科奇总统收到赛比尔女士的信,并被她“深深打动”,而且已立即要求总统医学研究事务顾问﹑巴黎纳凯尔医院(Necker)科室主任医师阿尔诺德•穆尼赫教授(Arnold Munich) 与赛比尔女士直接联系,建议召集全法国顶级医学专家对其病情重新作一“医学诊断”,以确认所有医学治疗手段资源是否穷尽,以及是否还有需要证实的医学措施。

与此同时,法国各类媒体大量报道有关赛比尔女士的消息,引发各界关于安乐死的热烈讨论。3月17日,第戎高级初审法院副院长宣布:尽管赛比尔女士的身体恶化状况值得同情,但依据法国现行法律只能驳回赛比尔女士的安乐死请求。赛比尔女士陷入了绝望。面对无情的司法决定,3月19日,法国政府内部出现不同声音:曾做过医生并在左派政府中担任过卫生及人道事务部长的现任外交与欧洲事务部长贝纳尔•库希纳尔(Bernard Kouchner)站出来替赛比尔女士说话,希望能为赛比尔女士创设一个“法律例外”,使她能够享用安乐死,并认为这将是“既人道,又必要”。还有许多其他法国议员政要,也纷纷表示应寻找一种人道途径。

可惜赛比尔女士没能等到这一天。3月19日傍晚,她在第戎附近的寓所里去世。赛比尔的疾病悲剧和去世令法国人震惊,也赢得了同胞们的敬重。然而,尽管法院依照现行法律司法程序下令对赛比尔女士遗体进行解剖并排除了自然死亡的可能,但截至3月25日,毒性物质分析鉴定还在“进行之中”,人们也就仍然无法知道赛比尔女士究竟是否得到了法律上称作“医学协助自杀”的“安乐死”措施的帮助……

这便是刚刚发生在法国的令所有人都无法无动于衷的“赛比尔事件”。

这一事件的起因似乎很简单:受尽不治之症多年折磨的赛比尔女士不想活下去了。照说,按法国哲学家保尔•里科尔(Paul Ricoeur)的说法,这是她的“最内在的自由”。而依照常人的逻辑,人们也可能会说:“不想活还不容易?”

然而,却不。这儿牵涉到的还真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也非常具体的问题:它淋漓尽致地揭示了一种人类即便在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条件下也还可能遇到的尴尬困境。

赛比尔女士之所以令人肃然起敬,是因为她虽然不想延续痛苦的生命,但她却希望保持人的尊严,不愿随随便便结束生命,而是要在既不使自己忍受临终煎熬,也不给亲人和医务人员留下任何心理负担﹑道德内疚或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堂堂正正地”永别人世;具体地说,第一,她拒绝自杀,因为她热爱生命,而“自杀”的内在含义既有悖于某种宗教道德或价值信仰,又必然会在子女亲人和朋友们的心理上烙下沉重的阴影,也更会导致扭曲自己一生的形象;第二,她拒绝法国现行法律允许的一种临终“镇静治疗(traitement sédatif)”方案,即把临终病人置于半昏迷状态,在两至三星期持续昏迷后导致自然死亡。

就是在这样的困境之下,赛比尔女士才把原本属于她私自“内在自由”的决定公诸于众,提醒社会关注人类临终问题,并以此把一种目前尚属于私域的“自由”推进成为一项获得社会和法律公认的“权利”,从而更丰富完善新社会环境下的“人权”内涵。

赛比尔女士的悲剧性处境在造成法国人情感震动的同时,也对与“安乐死”相关的社会价值伦理和法律演变提出了一种挑战。

“安乐死”在法国已不是一个禁忌话题。从法国1998年﹑2002年和2007年历次关于安乐死的大规模民调的结果看,法国人对安乐死已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稳定的见解。据1998年9月的一次调查,79%接受调查的人声称:假如他们自己患不治之症并且其痛苦不堪忍受的话,他们将会要求别人帮助死亡;这一自己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的比例已大大高于1988年的57%;而假如是家人或近亲遇到同样情况时,也有61%人声称愿意帮助其结束生命。鉴于人们对于促发或超前预想第三者死亡的忌讳或迟疑,这61%的比例其实足已说明人们对安乐死的态度已相当成熟。2002年12月的另一项调查表明赞同安乐死的人的比例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大幅度跃升,达到了88%。2007年3月份,《新观察家》杂志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出支持安乐死的法国人依占87%。

然而,在这一令人两难的棘手问题上,法国的公众舆论和立法之间存在着一种显而易见的脱节。

这里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安乐死”只是个笼统的概念。西文“euthanasie”一词中,“Eu”表示“好”,而“thanathos”则是希腊语“死”的意思。所以,“euthanasie”也即“好死”,如按法国《罗伯尔词典》(Robert)的说法,便是“温和而没有痛苦的死亡”。但从法律事实角度来说,它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或形式:

1)主动安乐死(euthanasie active):即应渴求死亡的病人本人请求,或按照病人亲人或医生的决定,为了引发死亡而有意识地使用致命药物;

2)协助自杀(aide au suicide):即病人在第三者的引导下,获得结束生命所需的必要资讯或手段,但由自己完成致命的动作;

3)间接安乐死(euthanasie indirecte):即使用镇静剂,其副作用导致一种并非主动追求的死亡;

4)被动安乐死(euthanasie passive):即拒绝或中止某种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治疗。

通过立法来关注病人权利和生命临终在法国也还是较近的事。法国在这一方面有两部重要法律。一是法国议会于2002年3月4日通过的《关于病人权利与健康体系质量的法律》,它第一次详细全面规定了病人的权利和医务专业人士的义务。另一便是最近媒体常常提及的2005年4月22日《关于病人权利与生命临终的法律》(又称“列奥纳迪法律[Loi Leonetti]”)。这部法律根据近几年社会风俗的演变,对病人的权利作出了修改。它试图在“尊重生命”和“尊重自由”两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点,并确认对于临终病人来说,生命的质量比生命的时间更有意义;特别是首次规定禁止对所有病人施行“不合理的固执治疗(obstination déraisonna-ble)”,也即可以允许中止或不实施一项效果不彰﹑不相称或仅限于人为延续病人生命的治疗措施;病人有权拒绝治疗方案,医生则被允许使用吗啡(morphine)等具有“双重效应”–即在镇痛的同时缩短生命–的药物;也就是说,医生在遇到病人要求停止一切治疗的时候,可以使用镇静药,停止对其喂食或供水,以造成缩短生命的效果;或者把病人置于“人工昏迷”状态,最终导致自然死亡。可以说,这部法律在事实上引入了一种“任其死亡权(droit au «laisser mourir»)”,人们可据以在某种意义上达到“间接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的目的。

然而,法国法律却依然明文禁止实施“主动安乐死”和“协助自杀”意义上的“安乐死”,施行安乐死如同犯凶杀罪(meurtre)或“见危难人士不救助罪(non-assistance aux personnes en danger)”,可被判处30年刑事监禁。

这里可以看出,法国的立法是以“生命权(droit à la vie)”为基础;或者甚至可以说深受基督教“毋须杀人”的戒律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说,安乐死在法国的一个重要阻力来自于天主教会的反对。尽管根据一项1998年的民意调查,有近三分之二的法国虔诚天主教信徒声称愿意“安乐死”,但教会的官方立场却历来都是不仅强烈反对“安乐死”,而且就连人工流产,甚至避孕都被视为对生命的侵犯而加以反对。

而现行有效的《关于病人权利与生命临终的法律》所允许的“任其死亡权”的局限是给临终病人留下最后一段最长可持续近两周的“痛苦煎熬”的历程,任由病人独自苦苦挣扎。这便是赛比尔女士所不愿意经历的;也是“安乐死”赞同者和社会舆论对这部法律的不满之处:在他们看来,现行法律规定对临终者的人道关怀不够彻底;有人甚至指责它“残酷”和“虚伪”。

鉴于这一法律状态,法国的“安乐死”便处于一种不伦不类的境地:由于法律不许可,就使得本来可合法采取的措施,只能在“地下”操作:据医务界人士估计,法国每年“地下”安乐死的案件应在10 000至15 000起之间。这也是近年来,要求免除对安乐死处分(dépénalisation)的呼声愈来愈高的原因之一。

当然,对于政府来说,这是个两难问题:它一方面需要顺从民风民意的演变,另一方面也得考虑安乐死规定万一失控可能对社会带来的后果(比如,把安乐死当作解决未来老龄社会问题的一种手段,对70岁以上老人一概不采取积极治疗措施,等等)。这处境,真象法国总理菲雍所说的,“已到了某种社会能说的和法律能做的之间的极限”。

在法国,主张安乐死合法化最力的,则无疑是一个叫“促进有尊严死亡协会(ADMD)”了。这一协会成立于1980年,目前已有44 000名成员;它的支持委员会中,不仅有法国前总理罗卡尔(Michel Rocard)﹑法国绿党领袖玛麦尔(Noël Mamère)﹑著名哲学家孔德–斯蓬维尔(André Comte-Sponville)和鸿福莱(Michel Onfray,而且还有许多明星演艺人﹑作家﹑记者﹑律师及其他社会名流。该协会的主张是:法国应该象荷兰﹑瑞士或比利时那样,在医生的监督之下,对患不治之症﹑并有相关请求的病人提供积极的死亡协助。

这一立场其实已经成为法国多数民众的共识;而在经历了“赛比尔事件”之后,法国政界也已有尽快弥补民意与立法之间的差距的意愿。因此,可以预计在不太遥远的将来,“合法并有尊严地死去”将会成为继生存权﹑公民权﹑社会经济政治权利之后的又一个人类的基本权利。

2008年3月25日,法国巴黎


后记:

据3月28日公布的司法调查结果,确认赛比尔女士系服用巴比妥类药(barbiturique)自杀。这类药在法国药店禁售。司法部门希望了解是谁帮助赛比尔女士获得此药。而司法部门现在还如此执著地作旁人看来不可理解的调查,那是因为有赛比尔女士的请求在先,法院的驳回决定在后;既然法院禁止采取协助自杀方式,而现在赛比尔女士又是明显的受协助自杀,所以法院须按司法程序-而不是个人情感偏向或爱好-来追究到底是谁在这一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这儿可以看出:1)法律的严肃性;2)执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守;这恰恰就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即便是总统和总理的同情,都不足以影响法官按法定程序作调查的决心。当然,法官也不是没有人性或同情之心,因为法院已经透露,无论最终调查结果如何,此案在最终定性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到“人情”层面(dimension humaine)的因素....

此案确实值得关注,因为它可以激发不同角度的种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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