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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子中国的官司打都打不完了

(2008-10-23 17:45:14) 下一个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亮相,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完善赔偿程序、扩大赔偿范围方面多有改进
 
 
《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首次接受审议。其一大亮点是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原《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内容。因此,诸如陕西“处女嫖娼”麻旦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等恶性事件的赔偿额都非常少。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条款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10月23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首次亮相立法机关接受审议。此外,本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和消防法草案。
  1994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在历经14年后,终于得以修改。出台之时,《国家赔偿法》曾经被寄予保护中国人权很高的希望,但由于法律本身在赔偿范围、标准、程序以及赔偿金支付手段规定上的缺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14年来,对该法进行大规模修改的呼声不断。
  本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原《国家赔偿法》由35个条文增加到了42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个方面:
  第一,对赔偿程序的完善。首先,取消了申请赔偿的“确认关”。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之前,需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自己行为违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让侵权者自己确认违法简直就是“与虎谋皮”。在实践中,受害者的国家赔偿之路常常在此关卡受阻,只能通过不停的上访和申诉来解决。
  另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在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时,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加重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如果赔偿请求人在被羁押期间发生伤害、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不存在致害行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也就是说,被请求机关如果不能说明自己不存在致害行为的,将要承担致害的后果。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增加了赔偿范围。原《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经济赔偿的内容。因此,诸如陕西“处女嫖娼”麻旦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等恶性事件的赔偿额都非常少。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条款规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对于造成身体伤害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者的最高赔偿额度,从原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增加到了20倍。
  第三,在赔偿经费的管理体制上作了一些改动。修正草案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支付赔偿金。这样规定有望改变目前存在一些赔偿经费管理不一致,有的地方采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支,再向财政机关报销的做法。而且在时间上保证了申请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金。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赋予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ZT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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