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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接到傳票之日

(2007-02-03 20:45:55) 下一个
國務機要費案的偵查進度已面臨重要關口,但各界對未來案情發展的預測卻呈現兩極化。

一種看法是對承辦檢察官陳瑞仁頗有寄望,認為不日即可見到他以「被告」身分傳訊陳水扁夫婦;另一種看法則頗為保留,認為陳瑞仁未即時搜索總統府,及間隔13日偵訊陳水扁及吳淑珍,皆與台開案不搜索趙建銘寓所,及故意縱容趙家以串供空間,如出一轍。

有一種看法認為:9月5日陳水扁出訪返國前夕,至9月8日「九九邉印沟菆銮跋Γ?娜罩?g,高檢署專案小組的一連串動作,也許透露了國務機要費案未來發展的趨向。

9月5日,媒體報導,由於「反貪倒扁邉印辜磳⒌菆觯瑸楸苊馓摵纳鐣?杀荆瑱z方將「適當公布案情」,「以使社會對該案之是非判斷有所準據」。這個消息,句句皆可玩味;所謂「是非判斷之準據」,似乎透露了檢方的心證已經完成。

9 月6日,媒體報導檢方已於8月7日「密訊」陳水扁。接下來的一整天,檢方對此一消息皆「不予證實」。一直至午夜過後,總統府始發布消息,證實了此事。此一過程也許可解讀為:檢方「禮貌性」地將主動證實的先機保留給府方,府方則可能仍希望檢方繼續「不予證實」,但被檢方拒絕,並稱次(7)日檢方將予公布,於是迫使府方不得不在午夜過後證實此事。

9月7日,檢方舉行正式記者會,公開宣布,曾以「重要關係人」傳訊陳氏夫婦,並分別當面諭知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汙罪,又諭知可以請律師到場。此一說法證實,檢方不是以「證人」身分偵訊陳水扁;但「重要關係人」一詞雖常見於司法實務,卻非法律名詞。至晚間,檢方又私下放出消息稱,陳氏夫婦的身分是「潛在性被告」。但這仍不是法律名詞。

9月8日,檢方又稱,不排除第二次偵訊陳水扁夫婦,屆時,在傳票上可能將二人列為「被告」。

就當前所知案情,李碧君已是「被告」,則陳水扁既承認囑吳淑珍蒐集發票,而吳淑珍又已承認向李碧君等等蒐集發票,則吳淑珍可以斷言一定會被列為「被告」。

問題在陳水扁的「豁免權」。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追訴。」然而,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追訴」,是說偵查若發現有罪嫌,不受起訴審判;但絕非不受偵查,或偵查發現有罪嫌不予記載及發布;而是若發現罪嫌,須待卸職後再追訴。

昔李子春傳訊陳水扁,今陳瑞仁就訊陳水扁,皆已在實務上證實了「不受追訴」絕非「不受偵查」,且「不受追訴」亦絕非「若有罪嫌,不予公開」。

事理至明。以國務機要費案為例:本案顯有包含總統在內之共犯結構存在,倘不傳訊總統,即不可能發現完整真相,則連其他相關嫌犯亦不能訴究。寧有此理?進一步言,若依陳水扁夫婦所說,國務機要費既然藏有那麼多「機密」,則是否可能涉及「內亂、外患」之用途,亦應查明方知。總而言之,總統絕對沒有「不受刑事偵訊」之「豁免權」。

如今,陳氏夫婦已公開承認他們是拿假發票報假帳的「偽造文書」之共犯;唯辯稱報帳皆係用於「秘密外交」、「一毛錢也未收進私人口袋」。然而,首先,依法國務機要費「絕對」不可移為「秘密外交」之用途,否則即可能涉及圖利或貪汙瀆職。其次,陳水扁擅自編造「機密」科目,就法律明文言,顯在「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及「掩飾特定機關(總統府)之不名譽行為」,檢方除應以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查辦其共犯結構外,亦必須逐項逐人徹底偵查其所謂「秘密外交」之虛實真偽。屆時即知,絕無意外:落入陳氏夫婦私人口袋的,當然不只是「一毛錢」!

綜上所論,吳淑珍必將收到一張「被告」的傳票,應可斷言;陳水扁亦然,因為「豁免權」並不能排除他成為偵訊期間之「被告」,而只能免於在任內以「被告」身分被起訴。即使不列被告,陳水扁以「重要關係人」所犯之罪嫌,亦應於偵結之日公諸社會。

高檢署既已自知:國務機要費之案情攸關「國家是非判斷之準據」。此時,陳水扁正在冷氣房裡坐等此項「準據」的出現;而萬千民眾亦在淒風苦雨中苦候此一「準據」之建立,他們每一分鐘、每一秒鐘的煎熬,皆是神聖的司法當局之「恩賜」!

(轉載自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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