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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请中央关注重庆打黑李庄案

(2012-02-10 19:39:41) 下一个
两年前,中共党员孙唤夫老师的一篇的文章,今天由网友转来,第一次看到,读后振聋发聩。其实,中央深谙此案,请大家沉住气,一切冤假错案,都会在历史的长河中被纠正。

2010-01-09 22:58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请中央关注重庆打黑李庄案

(2010-01-09 20:26:4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a7932d0100h629.html

中共中央总书记、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您好!

重庆打黑运动中,出现的问题,看来比较严重。借互联网这个渠道提请中央注意:

1、重庆搞公检法联合办案,超越法律,已经受到北京许多法律专家的批评。社会上某项犯罪突出,就集中警力打击某项犯罪,这是公安行政工作。具体落实到某个嫌疑人,还要检察院、法院独立办案、分别把关,保证不出冤假错案。法律规定,公检法各管一段、各司其职,这是科学的制度设计。如果打破这个规矩,那就是法治的倒退。依法治国,就是严格法定程序办,任何人都不能超越、违背。不能用破坏法治的手段,来开展正常的行政工作。正常情况下独立办案,警方拘了人,检察院还不一定批捕;检察院批捕了,法院还不一定判罪。这种国家权力范畴内部相互制约机制,就能保证“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这才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具体落实。

2、打黑的“黑”,是民间俗语,不是政治概念、法律术语,它比扫黄的“黄”还难把握。该是何罪就定何罪,非要往“黑老大”上靠就不合适。

3、引起全国关注的“李庄案”,已在重庆一审法院判决。从中青报发布重庆警方“通稿”的“媒体判决”,到中央电视台“新闻1+1“报道的检举人亮相揭发,就让人感到蹊跷,疑问丛生。重庆官方要用“铁腕”把李庄案办成铁案,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以刑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当庭对质,法庭才能采信。8个证人除一人生病住院外,7人在重庆警方手里,出庭对质完全能够做到。可是公诉人却称“他们不愿意”。8份证言未经质证,法庭就不能判!可是现在居然判了,而且还是重判。有理由相信,凭8份证言就让律师李庄获罪,肯定不是出自法官的本意。因为审判长本人论文就是研究刑讼法第47条关于“证人证言必须当庭对质”的,他怎么会不清楚“证言未经对质就不能采信,更不能判决”呢?据媒体报道来看,法官这种违法、违心的判决,来自重庆高层的压力。媒体报道,抓捕李庄,是重庆公检法“三大长”一起研究定夺。法庭控辩16个小时,控方理屈词穷,不得不以李庄所谓“嫖娼”告退。错拘错捕又错判,完全是“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后果。

媒体报道分析得知,审判李庄与重庆打黑政绩相连。在我们无利益联系者看来,重庆高层要是头脑清醒,就不该抓捕李庄,他的行为连立案的标准也不够。他在重庆警方不满后,已经退出刑事辩护。即使这样,重庆高层也不放过他。这就是“铁腕”!同时也给外界传递一个信号:“我的天地我作主”。

据网络文章,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就是凭8份证言,被置于死地的。如果几十年后的今天,还用8份未经质证的证言,就能让人获罪,这个先例一开,那么每人随时都有牢狱之灾。上自国家主席,下自平民百姓,无一幸免。这是将是一个人人自危、毫无安全感的社会,那里还有什么“和谐”可言。

有人言“乱世用重典”。这是错误的假设,现在不是“乱世”(包括重庆)。老百姓说“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一些地方出了些社会治安问题、恶性案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官员心里没有您倡导的“新三民主义”:不给老百姓办事,形成官民对抗。


重庆打黑,已经拘捕了20多个律师,这是历史罕见,世界罕见。这对我国比较脆弱的律师制度更是“雪上加霜”。

重庆打黑,行刑逼供问题,已不可忽视。不仅李庄在庭审中透露了虐囚丑闻,其他犯罪人也在法庭声称“受到非人待遇”。参加重庆法庭审判的记者,也有报道说,“行刑逼供成未解之谜”。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保障他们的生命权、人身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意。这个问题,不可小看。


我不是重庆人,与重庆毫无利益瓜葛;我与李庄更是素不相识。我完全是置身事外、独立观察者,路见不平。李庄案,使我感到:这么荒唐的恶例不可先开。要审李庄,也应当在北京审。重庆不是香港。

上述问题,提请中央干预。

此致

敬礼

中共党员、人民网网民 孙唤夫

2010-01-09 于北京

(此信已经用真实姓名、身份,送往中办,接信同志说尽力送到胡主席办公室)

E-mail:sunhuanfu0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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