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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不存在反對同性戀的依據

(2006-09-05 10:57:58) 下一个

新舊聖經本身,原文或譯本,均無一句的同性戀。但有教徒引經據典反同性戀,只不過是按照人對幾段經文的理解,以聖言訓誡和事例作慣性之引申,乃變聖經存在反對同性戀一事。慎讀經文,究其本義,聖經的原話,果有反對同性戀嗎?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的。」這裡是說,男和男苟合可憎,即使男和女苟合,也一樣可憎,指斥的對像,乃是「可憎」的苟合,其重點非在男和男或男和女。「可憎」在舊約,常特指拜偶像。「苟合」原文本係「躺」,義同今人說「上床」,是性交的委婉語,連讀「可憎」一詞,才意譯苛合。性行為,男女同躺不是罪,何故以男男同躺必是罪?故問題不在「躺」,而是與淫教有關。再看上下文,都是對上帝子民要分別為聖的要求,必須從昔原居地埃及人中也必須從新居地迦南人中分別出來,不照他們偶像崇拜的敗俗行事。禁例反映的,是上帝要其子民改變因偶像崇拜扭曲人性的行為,然後應當去過新的生活。申廿三17說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孌童,正是指新居地侍神男妓歪風,不可存在選民中,而那裡同提到的妓女,也是神廟活動的成員。男色問題,在五經基本義是宗教法,而非性道德。五經不禁女色,但禁女祝之性事;五經禁孌童男色,豈真禁男男同性之戀愛或同性之性愛?猶太教因妥拉釋義有一固定傳統,對男性性愛形成禁例,反對同性戀的觀念由來已久,但寬容反思世事同時如實重讀經文的呼聲越來越高,據聞正統派本年底即將開會,重審有關忌諱。基督教無潔淨之食潔淨之行的清規戒律,讀利未應不會肉食放血挑筋,不穿兩樣料子作的衣服,不剃鬢髮鬍鬚。基督徒不遵守五經繁文褥節,那何以獨對利十八或利廿,必從字面規條呢?

羅一26- 27:「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此段經文背景,清楚仍是在說拜偶像者走上歧途,他們貌似虔诚崇拜,其狂熱不外是自我放縱,將真實變作虛謊。他們敗壞到一個地步,連幹出反常逆性的變態行為也不以為恥,還從事邪惡貪婪兇殺毒恨各種傷天害理的事。經文並沒說男和男或女和女在一起本身是罪,而是指「放縱情慾」是罪。因人放縱可羞恥的情慾,故意扭曲順適良善的天性,倒行逆施,以逞一時之快,這才是罪。

林前六9- 10:「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這裡的作孌童和親男色,驟看便等于「同性戀」,其實是未脫歧視同性戀眼光的不負責任讀法。在原文裡,作孌童是malakos,親男色是arsenokes,譯作catamites與abusers較合適,放回歷史背景了解,應指希臘社會成人禮中成人男性借教育為名行狎弄少男之實的惡俗,及成人男對男進行性騷擾性侵犯的惡行。整段經文中,同性間的性犯罪和異性間的性犯罪是等量齊觀的。如男女放縱苟合的淫亂及男女不忠私通的姦淫,這二性罪行與其他道德和宗教的罪行同受譴責。性行為的問題,包括男男、女女或是男與女的性行為,並非這段經文之所重,主旨本是犯罪不能承受神的國。提前一10責備的也是不受約束的性愛,男女「行淫」與男的「親男色」同罪。

聖經訓誡以外,又見創十九之事例。經文記載,所多瑪城民要羅得交出二位訪客,好任由他們為所欲為。民眾以逆性的情慾一味行淫,遭受天譴,因他們找旅客強姦,犯的是罪,根本無關那種互相尊重的同性愛。後來古蘭經也三番四次引用魯特即羅得宗族的這椿醜事,說這是攔路作惡,當眾宣淫,對敗壞之行有很清晰的責難,但也無直指若存在于同性之間的真愛又當如何。現代議題中的「同性戀」,未曾在聖典一切有關于救恩的啟示中出現過,落于聖言的靜默處。現代社會所認識的同性戀愛,與經書指斥的同性犯罪關係,根本是兩種性質完全相反的事。真诚的愛,也包括同性相愛,與天啟的道德原理,應無矛盾,本無二致。

當知聖經歷史背景,由舊約時期到新約時期,整個環地中海古代社會,兩性關係及婚姻觀跟今之猶太基督教文化,實有甚大落差。兩性的對等,匹配,親近,忠貞,特別在男人眼中,相對言非重要價值,至少生養子裔的目的更高于這一切。以色列敬仰的先祖不乏多妻或取妾,亞伯拉罕雅各摩西大衛等人皆然。一般男人常視有妻持家,有妾遂慾,有妓取樂,理屬當然。只有當男子自覺與妻相敬如賓,珍惜恩愛之情,才會心中更有髮妻,行為更懂自律,所以唯在這一點子上說,亞伯拉罕較勝大衛。猶太教要到中世紀才實行嚴格的一夫一妻制,而基督教首千年具體的生活卻常因以獨身優于結婚,結婚是節制性慾的方便,從現實作用而言,乃成性慾集中于家中一夫一婦兩性關係的原因之一。這種兩性關係的大環境下,那本屬同性隱晦的情感與小眾的行為,自然會更加被排除到言談與視野之外,不是沉默或視而不見,就是批評或定罪打壓。由埃及到亞述,由希臘到羅馬,性關係基本非由人權、自由理解,乃由權力界定:統制你與順從我。在父權社會,男與女是男勝女,男與男呢?是男勝男,勝利者亮出刀槍,或用性慾表達,掏出那話兒,揮舞及衝刺!由文獻與考古可知,當時社會存在對戰俘奴隸賤民作性侵犯性凌辱,女性遭殃自不必說,青少幼年男性常亦難逃噩运,希臘人更曾將之美化作一種特殊師生關係!猶耶傳統對社會不公,素為強烈抗爭的力量,反對性剝削自也不遺餘力。這優良傳統今當予繼承,但對過去不太了解又聖言基本沉默的同性愛戀,卻亟待開放的新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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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华山路 回复 悄悄话 感觉是你先有观念,然后到圣经里找句子用你的观点来解释。
这不是诚实的态度。不理解是正常的。否则,你就是上帝了。

“指斥的對像,乃是「可憎」的苟合,其重點非在男和男或男和女。”
这话重点正是在干苟合的人---男人和男人干那些男人对女人干的事情。
如此明显的语句,居然被你转弯抹角到词句“可憎”上去了,佩服!
华山路 回复 悄悄话 男人不可象与女人交合那样,与男人交合。

话颠倒了说,你就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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