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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杀人案, 为何仍有凶手逍遥法外?

(2006-09-04 20:13:08) 下一个
〔按〕:此案得到过安徽省公安厅崔亚东厅长的亲自过问,但是被害人家属如今却还在苦苦等待法律公正审判的到来,因为还有许多暗流和阻力。我们可想而知作为一名平民,在物欲横流的国内地方官场上,当他/她们遇到如此大的灾难时,谁才是他/她们真正的安慰和依靠呢?

一. 事件概述:刘影,52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居委会刘庄人。其丈夫在2004年因病去世, 撇下三个孩子,一年来,他们母子相依为命,是最低社会保障户。可是,此后,个别周围邻居却经常欺负他们。更让人震惊的是,2005年11月7日刘影独自一人在家时,竟然于在自己家院中,被其邻居活活打死。她的全身青紫,头部严重变形,当她家人发现时,身上还堆着砖头和棍棒,她无力拿掉,就在砖头和棍棒下死去。她凄惨的死后的十几张照片,真是个个惨不忍睹……

二.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给被害人弟弟的电子回复:
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2005年11月7日凌晨3时20分,颍东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接向阳路派出所转警称:颍东区河东办事处向阳社区刘西巷有一人死亡。接警后局长陈琦、分管局长袁杰立即带领刑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走访和现场勘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张凤林、张冲林抓捕归案。
经初步侦查,该案基本情况如下:2005年11月6日晚21时许,刘影(系精神病)到其邻居张广德家将张广德打伤,张广德孙子张冲林及外孙张凤林知道后到刘影家院内,张凤林用木棍、铁锨,张冲林用一要长条木板对刘影进行殴打,并对刘影踢跺,将刘影打伤后二人离开,刘影于2005年11月7日凌晨死亡。 犯罪嫌疑人张凤林、张冲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依法拘留。两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刘影致其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张凤林、张冲林已依法逮捕,案件正在审理中。 回复时间: 2005-11-25 17:47:05

三.嫌疑人1. 张凤林,男,1980年人,汉族,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刘西巷5户4号。此人现被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嫌疑人2.张冲林,男,1973年人,汉族,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刘西巷7-3户。此人曾被批捕,但是现在却逍遥法外。(我们的检察机关在干什么?)
嫌疑人3..张叶峰,男;嫌疑人4. 张富强,男;以及与张叶峰共同实施殴打刘影的另外两名嫌疑人。他们均为受到公安机关侦察(这一点很让人疑惑)。

四.依据2006年7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东检刑诉〔2006〕069号《起诉书》,该起诉书起诉张凤林。该《起诉书》认定:“2005年11月6日晚21时许,被害人刘影进入其邻居张广德家,用瓦片将张广德头部击伤,张广德连呼‘救命’,被不起诉人张冲林(系张广德孙子)闻讯赶到,刘影即逃离现场,张冲林见其祖父受伤,随手从张广德房内拿一长条木板追打刘影至其家院内,用木板打击刘影手部、腿部后停手。被告人张凤林(系张广德外孙)得知其外祖父被刘影打伤,即手持木棍赶到刘影院内,途中听到张冲林正在对刘影进行殴打。张凤林到案发现场后,就用木棍对刘影进行殴打,后又拿刘影家的铁锨拍打刘影,并一脚踢在被害人头部……”。

五.2006年7月10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东检刑不诉〔2006〕02号《不起诉决定书》,其认定不起诉张冲林。该《不起诉决定书》认定:“2005年11月6日晚8时许,被害人刘影和刘西巷居民张叶峰发生争执,将张叶峰的左眼部划伤。张叶峰到一练歌房找到张富强、小高和另一个朋友回来对刘影进行了拳打脚踢后离开。当晚21时许,被害人刘影又进入邻居张广德家,用瓦片将张广德头部击伤,张广德连呼‘救命’,被不起诉人张冲林(系张广德孙子)闻讯赶到,刘影即逃离现场,张冲林见其祖父受伤,气愤之下,从张广德房内拿一长条木板追打刘影至其家院内。随后犯罪嫌疑人张凤林(系张广德外孙)得知其外祖父被刘影打伤,也手持木棍赶到刘影院内,途中听到张冲林正在对刘影进行殴打。张凤林到案发现场后,就用木棍对刘影进行殴打,后又拿刘影家的铁锨拍打,最后一脚踢在被害人头部;后二人一起离开现场,将张广德送往医院治疗。刘影于2005年11月7日凌晨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影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六.尸检:被害人的死亡后的法医学鉴定(后枕部血肿11×12 ,右颞顶部血肿5×7 ,右颞顶部表皮擦伤伴淤血8×6 ,……头面部、胸部及肢体大面积瘀血斑,脑干中部血凝块、脑干部有血管破裂,左侧3、4、5胸骨骨折……)
结论:“刘影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阜阳市公安局法医毕洪良和冯露梅于2005年11月24日)

七.案件疑点:
1.是谁用“钝器”最终击杀了被害人刘影,为何阜阳市颍东公安分局不审问明白这一要点。似乎有人在模糊这一点。
2.《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张冲林对刘影殴打所用的凶器是木板,实事上,现场根本没有所谓的木板。凶犯们最后在被害人刘影身上遗留的凶器是木棍、砖头和铁棍,而这些凶器这正好与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相吻合。被不起诉人张冲林和犯罪嫌疑人张凤林共同对刘影实施了令人发指的殴打,并且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刘影的死亡结果,并且与张凤林一同造成了被害人刘影的死亡,那么,张冲林对被害人刘影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张凤林伙同张冲林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刘影死亡,以法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张冲林却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2006年7月10日不起诉而释放。难道张冲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吗?难道张冲林背后有某个视中国的法律如儿戏的保护伞吗?
3.张叶峰、张富强等四人也对被害人刘影实施了殴打。这些青壮年对一个五十岁的妇人的殴打难道会轻得了?对此,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和检察机关既不追究也从来没有给被害人家属一个正式的解释,这让人不禁要问:一个弱女子在自己的家中被活活打死,为什么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的某一些头戴金盾的执法者冷漠得让打人凶手逍遥自在呢?这些金盾们在保护谁?
八. 事件进展: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8月9日和30日进行了两次庭审,结果都以休庭结束。令听众惊诧的是凶犯张凤林竟然和审问他的厅长谈条件:你要是判我轻点我就认了,要是重了我可不干(翻供抑或揭露接受过他的黑金而不帮忙的司法人员?这里咱不清楚)。
九.当地媒体的反应:《颍州晚报》在2005年11月10日发了一篇约160字的新闻报道,此后便再也没有后续跟踪消息。其他当地媒体集体噤声,更没有主动接受被害者家属采访请求的。
一位弱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生存权利被凶残地剥夺了。被害人刘影的遗体已经在阜阳市殡仪馆冻藏近十个月了。被害人家属已经多次向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和检察院提出要求,要求有关当事人支付安葬费用,并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至今还没有结果。
另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了,由督察人员把监督的领域扩展到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被害人刘影的家属也向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和阜阳市综合治理办反映了对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的办案的疑问,可是至今没有人给予任何答复。
中国的国家的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比较大的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用好了,是对人民群众的保护,是对犯罪分子的惩处,用不好的时候可能伤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公民权利都无从谈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人的身体精神健康或者残缺,也不论人所处的社会地位高低贵贱,作为个体的生命他们都是完全平等的,这是对现代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有关部门若能及时查处此人命大案,依法严惩杀人凶手,并以此案为突破口严厉查处阜阳市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铲除司法腐败,将公平和公正还给安徽省阜阳市的社会弱势群体,这将是阜阳人民的大幸。

_: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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