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劳工部确认递交新的PERM申请不要求撤消原有RIR申请

(2006-09-01 17:39:40) 下一个
劳工部10/17/05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确认递交新的PERM申请不要求撤消原有RIR申请。这里的法律要点是该PERM申请必须是新的。如果申请人在此之前已经递交了RIR申请,新申请的PERM与原先的RIR属于二个不同的申请,二个申请可以并存。但是新的PERM申请的Priority Date要从递交PERM申请开始计算。原先的RIR申请不用撤消。 如果申请人希望保留原先RIR的优先日期, 申请人应re-file PERM。 按劳工部的规定, re-file PERM 必须与RIR identical. Re-file PERM 意味着申请人只能用原来的工作职能/名称以及学位要求, 不能从EB3 改为EB2。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