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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管理,经理类人士如何办理移民

(2006-09-01 16:28:31) 下一个
根据移民法,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 (EB-1)中第三小类属于跨国公司管理,经理人员. 这一类型的申请是EB-1 中处理速度最快. 目前就此类申请而言,各地移民服务中心的处理速度在三到十五个月不等. 此类申请,雇主公司必须是申请人. 该公司也必须是一个法律实体并且在美国经营运作一年以上. 此外, 美国运营部分和海外运营部分间必须有经常和持续的生意往来. 这类申请须向移民局证明: 1. 受益人在递交申请时的前三年曾为公司工作过一年以上. 2. 受益人继续为该公司或其分支附属机构. 3. 受益人在来美前的职位是属于管理 级别的并切在来美后继续从事管理级别的工作. 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来看, 尽管小公司也有成功案例, 但公司经营规模越小的, 申办中会遇到越多麻烦. 经营规模包括员工人数及营业额. 尽管法律条文本身并未有经营规模之说, 但在实践中移民局看重规模. 另外, 在确认受益人的职位是否属于管理类型时移民局有较大的自主裁决权(DISCRETION). 移民局会看受益人手下管理多少人以及手下员工是否为专业人士等. 此类问题也经常由申请公司上诉 至AAU,乃至联邦法院. 对于母公司来自中国的申请者, 由于中西财务制度之不同, 申请者应详备完整清晰的英文财务文件.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一类型的EB-1和非移民L-1签证在法律语言上非常相似,但两者并无对应关系.当然,一般地说,持L-1签证来美者也符合这一类型的EB-1的条件. 最后,对欲以此种方式移民的人士,我们的建议是应提前做出筹划以满足法律实体在美国经营一年以上的条件.这包括并购美国公司或注册子公司. 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州对海外公司设立子公司(SUBSIDIARY) 都有一些税务及年报简捷等方面的优惠安排.当然,移民的筹划必须是以公司发展的经营需求(BUSINESS NEEDS)为基础. --------------------------- 本文由范毅禹律师事务所提供 本律师事务所精办各类劳工应聘及专业移民申请 (包括H-1,L-1,EB-1,EB-2,NIW,劳工卡,绿卡等申请)。所有申请由多位美籍律师及拥有15年经验的范毅禹律师亲自处理,我所并特设中英移民网站。内有最新移民新闻资讯及由律师主持的移民问答集,欢迎读者流览查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260 S. Los Robles Avenue, Suite 211 , Pasadena , CA 91101 Tel: 626-683-9099 Fax: 626-683-9599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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