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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文化,白岩松真的曲解了美国文化吗?

(2010-03-30 21:02:06) 下一个
万维网友寒竹的文章《白岩松说真话?他其实曲解了美国的文化》引述了白岩松在无锡市的《周末大讲堂》“中国与世界”为主题的演讲的关于美国枪文化的观点,并由那段话认定白岩松曲解了美国的文化,进而说很遗憾的白岩松关于美国持枪文化的介绍和解读是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主观臆想上。本人认为白岩松的观点并非是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主观臆想上,因此没什么遗憾的。倒是韩先生很主观的解读了白岩松的观点,其对白岩松的所谓“白岩松的观点并非是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主观臆想上”倒更象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主观臆想。

韩先生的文章里说:

“这里,笔者不想讨论白岩松提出的中国公民拥有持枪自由就可以阻止强行拆迁这个问题。笔者想指出的是,作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位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把美国持枪支的权利解读为对美国国家公权力的制衡是完全错误的。笔者不知道白岩松对美国民众的持枪的传统究竟了解多少。如果仅仅凭着在美国几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访,就对美国民众的持枪传统下这么一个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结论,是不是有些太草率了?这个问题还是让事实来说话。”

这段话用蛮客气的用语,但暗含着认定了岩松对美国民众的持枪的传统的了解,只能是仅仅凭着在美国几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访,读起来令人有一种傲慢的味道。韩先生又怎么知道白岩松是否是除了在美国几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访外,还有机会读了些书,接触了些资料,做了些研究。难道研究美国就只能长年累月的待在美国,除此以外就没有别的渠道了?在互联网时代,坐在国会图书馆相邻的公寓里上网和坐在北京上网,对特别是历史,法律资料的查找,研究就有那么大的区别?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白岩松的原话,“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美国持枪文化背后的东西,那就是尊重、保护公民权利和私有财产以及公权力的制衡问题。” 

-- 因在报道白岩松演讲的报道中,这句话是用了引号的,所以在这里假定是白岩松的原话。

首先,如何理解白岩松的观点?

本人以为是,
(1)美国持枪文化背后的东西,那就是尊重、保护公民权利和私有财产
(2)美国持枪文化背后的东西,是公权力的制衡。

韩先生似乎对白岩松观点里第一部分似乎没有异议。有异议的是第二部分,美国持枪文化对公权力的制衡。韩先生的所有的对白岩松观点的批评,是先从以下的论述开始的: “笔者想指出的是,作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位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把美国持枪支的权利解读为对美国国家公权力的制衡是完全错误的。”

关键是这里,韩先生把白岩松所说的“公权力的制衡”解读为“美国国家公权力的制衡”。以后的所有论述和批评/批判都是从这里开始的。问题是难道只有国家公权力是公权力吗?那么州的,县的,市的权力难道就不是公权力了吗?

关于美国持枪文化的来由,和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正文,历史背景,介绍,上网看看资料有得是,也基本和韩先生的介绍大同小异,这里就不再重复论述了。但有几点要说明。

(一)仅从美国的建国文献看,用枪杆子来制约或改变政府的公权力也完全没有法理基础,于是判断美国枪文化里面完全没有制约或改变政府的公权力,这是逻辑不通的。枪文化,说的是文化,是枪支所有者拥有枪的初衷。现实上能否实现,是否一定合法是一回事,枪支所有者的理念是另一回事。而只有理念才是文化范畴的,现实和法律的制约是社会范畴,不可混淆为一体,并不能作为打击白岩松观点的武器。

(二)韩先生文章里有一条贯穿的逻辑:
公权力=国家公权力;
对抗公权力=对抗国家公权力=对抗国家的军队。

韩先生似乎还没有意识到的是,在美国,公权力并不代表法律,因此即便对抗公权力也并一定对抗法律。在公权力,即政府(行政)的框架下,并不是所有的部分都是执法机构,大部分是依法执行。公权力框架下,执法的力量只有警察,往多了说是加上国民警备队。不但如此,动用国家的军队对付自己的公民是违法的,即便是总统,即便公民有违法的行为。谁要是想动用国家军队对付公民,首先会被告上法庭,甚至会被判刑的,会是动用军队的人。所以用枪支所有者和国家军队的力量做对比,以证明持枪并打不过国家军队,于是证明枪文化不能制约公权力,是对美国国家法律的不了解。

再看韩先生文章的最后一段:

“以上是对美国持枪文化的纵向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如果我们再把美国社会跟西方其他国家做一个横向比较,白岩松的说法就更站不住脚了。如果说美国法律给予民众的持枪权利体现了对公民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对国家的公权力起着制衡作用,那么欧洲那些没有赋予老百姓持枪权的国家是不是对公民权力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就要比美国少一些?是不是这些国家的民众手中没有枪支,就不能很好地制约自己国家的公权力?这些国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国多?不知道白岩松的理论如何解释这个现象?”


首先,从逻辑上,用欧洲那些没有赋予老百姓持枪权的国家,对公民权力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可能不比美国少的逻辑,以证明赋予老百姓持枪权的美国法律并不能体现了对公民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对国家的公权力起着制衡作用,是莫名其妙的。分开来说,赋予老百姓持枪权的法律就是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和保护。这点,可以从宪法修正案的立案初衷得以证明。宪法第二修正案之所以成为所谓人权法案十大修正案之一,就可明白无误的看出它就是对公民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的。

进一步,老百姓持枪权,是有权对对其财产破坏者开枪的,枪是真枪,子弹是真子弹,那枪就不是烧火棍,只能用来打狼的。第三,能否对国家公权力制衡暂切不提,那是个复杂的法律,甚至宪法问题,如果有案例,最高法庭会解释的。对其它公权力能否制衡?让我们假设一个案例。

假如在美国,开发商想对不买他帐的房主采取强行拆迁(实际上开发商想都不会想,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机会),假设他还买通了县政府(在美国,你想贿赂一下政府官员试试?贿赂不成就先被告上法庭的机会远远大于贿赂成的机会),于是县政府派相当于拆迁办,或拆迁队的来强行拆迁(这也是不可能的,美国的公权力里没这种机构。要强行执行,那是法院的事,法院判了,败诉方不执行,那是违法,有警察管),拆迁一个试试?房主绝对拿枪打你没商量,因为公民有这个权利。谁都知道,乱入他人的财产(property),打死白打(这种案例听说过吧?),特别是挑明了要破坏他人财产或对他人生命构成威胁者。而且所谓拆迁办,拆迁队或管它叫什么其它的名字,都不是执法机构,顶多是政府里的一个部门,和房主受同样的法律制约,它的权力只限于法律赋予的范围内,美国的法律就没有给公权力这个机会。

于是这个县政府又再要求警察介入(这里说的不是派,县政府属于行政部门,应该没权力命令警察。州政府可能是有权调动国民警卫队的,县政府无权),警察会怎么办?警察要先判断谁是犯法者,犯了哪条法,而不是上来就按县政府的命令拿房主。警察抓的,会是“拆迁队”,“拆迁办”,因为他们是企图破坏他人财产者。而且如果是县政府乱用公权力,检察官会把县政府,或是乱用警察抓人的人直接告上法庭,甚至判刑。检察官是司法机构的,不归行政机构管,而且是用来制约行政部门的。

那么,在美国,持枪的老百姓能不能制约公权力?白岩松说的错哪条了?是谁犯错了?是谁并不真明白?


 
附:白岩松说真话?他其实曲解了美国的文化

万维网友寒竹来稿:最近,中国的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在无锡市的《周末大讲堂》做了一个以“中国与世界”为主题的演讲。按照白岩松的说法,他的演讲是要把外国作为中国的镜子,来照一照中国的现实。平心而论,这种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社会现实的方式来对比中国社会的不足,很有现实意义。通过对外部世界的了解,中国的普通民众更有可能发现中国社会存在的各种弊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主讲者一定要对自己所介绍的外国社会有真实的了解,决不能用自己头脑中的意识形态偏见来歪曲真实的外部世界。很遗憾,白岩松关于美国持枪文化的介绍和解读恰恰就是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上的主观臆想。

    白岩松在他的讲座中这样讲到,“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美国持枪文化背后的东西,那就是尊重、保护公民权利和私有财产以及公权力的制衡问题。”白岩松在这里主要是想通过强调美国枪支文化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来说明中国的社会问题。这位央视名主持人的结论是:“如果在中国允许持枪,我想强制拆迁就不可能了。” 

    这里,笔者不想讨论白岩松提出的中国公民拥有持枪自由就可以阻止强行拆迁这个问题。笔者想指出的是,作为中央电视台的一位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把美国持枪支的权利解读为对美国国家公权力的制衡是完全错误的。笔者不知道白岩松对美国民众的持枪的传统究竟了解多少。如果仅仅凭着在美国几次浮光掠影的旅行和采访,就对美国民众的持枪传统下这么一个具有政治哲学意义的结论,是不是有些太草率了?这个问题还是让事实来说话。

    首先,从美国民众拥有和携带枪支的历史传统来看,事实跟这位央视名主持人的说法相去甚远。如果我们对欧洲殖民者在北美大陆的开拓历史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就会明白,美国老百姓持枪传统的形成原因跟制衡国家公权力基本没有关系。恰恰相反,美国之所以形成私人持枪的历史传统,是因为北美历史上国家公权力的缺位或不足。当年的这些殖民者在开拓北美大陆时,社会并未形成有效的国家公权力来维系社会秩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北美殖民者之间的冲突,殖民者和当地印第安人的冲突大都通过武力方式自行解决,暴力冲突和私刑是那个年代的家常便饭。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保障民众的人生安全,正是由于政府的公权力无法维系社会秩序,所以普通民众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枪支在这种丛林社会中生存下来。这就是美国社会形成私人持枪传统的根本原因。在今天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许多民众仍然觉得家中的枪支是安全感的一个重要保障。不过,民众手中的枪支是为了防范强盗和陌生人入侵,而不是拿来制约国家的公权力。

    在北美十三州独立之前,许多州的政府都无法给民众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只有要求老百姓携带枪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亚州,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须携带枪支;有的州规定成年男子必须拥有枪支,没有枪支的公民还会被处以罚款。美国的民兵传统也就大致是在这个时代形成。为了保卫各个州的安全和利益,几乎每一个成年男子都是携带武器的战士。事实很清楚,如果各州政府的公权力能够给公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如果政府有专门的常备军来保卫本州领土的安全,那么,州政府就不会强制要求民众用私人的枪支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州的领土。1791年生效的宪法第二修正案肯定美国人民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美国人民在历史上形成的用自己手中武器自我保卫的权利,而跟制衡国家公权力没有什么关系。所以,美国社会形成私人拥枪传统的历史原因是政府公权力的不足和缺位。把美国的持枪文化说成是一种对公民权力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说成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是一种泛政治化的主观臆想。

    了解到上述基本事实,有些人可能会有一个疑问,为什么中国的许多人会对美国的枪支文化有如此大的误解?为什么明明是老百姓在缺乏政府公权力保障的条件下形成的持枪传统,却会被解读为民众要用枪支来制衡国家的公权力?要回答这样的问题,还必须对美国的立国文件做一些简要的分析。白岩松只是一位央视的节目主持人,尽管他占据的媒体平台让他拥有了很大的话语权,但这些看法毕竟只是一位节目主持人的看法。如果我们把白岩松关于美国持枪文化的看法跟中国学界的一些看法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这当中还涉及到很多中国人对美国《独立宣言》性质的误解。通常,把美国私人手中的枪支看作制约美国政府公权力力量的人常常会引用《独立宣言》中的这两段话为理论根据: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由于《独立宣言》是一份有关美国独立的政治文献,所以《独立宣言》在美国也就具有跟宪法相似的权威,这也恰恰是相当多的中国学者喜欢引用上述两段话来解释美国民众拥有枪支的根本原因。但遗憾的是,跟白岩松用主观臆想曲解美国枪支文化一样,这里也存在着对《独立宣言》性质的误解。

    毫无疑问,《独立宣言》在美国社会具有崇高的地位,它跟美国宪法共同构成美国立国时两份最根本的政治文献。但是,人们在谈到这两份文件时,常常是强调二者作为立国文件的共同一面,而忽视了这两份文件的重要区别。

    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独立宣言》跟《美国宪法》是两份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是一篇宣布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政治宣言,后者是构建一个新型国家的法律框架;前者是破,是否定从属于英国的旧政治构架;后者是立,是建造和确立新型国家的秩序;所以,虽然这两份文件的签署者几乎都是同一批人,但这批在1776年签署《独立宣言》的革命者到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已经发生了身份的转化。他们从推翻旧政治统治的革命者转化为新国家的建国者。用今天的语言说,《独立宣言》是革命党人的政治文件,强调的是脱离英国的合法性;《美国宪法》是建国者(联邦党人)的法律文件,制定的是新国家的宪政框架。

    所以,《独立宣言》作为美国向全世界宣布脱离英国的政治文件,尽管其自然法的基本精神仍然被后世的美国人承认和推崇,但是这种自然法精神仅仅是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传承,而并没有构成美国民众现实行为的法律规范。因为,判定一个政府是否属于专制暴政常常会因社会群体认识的差异而难以统一。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权力,社会将会产生无数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与后来无休止的法国大革命不同,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在获得独立后很快就意识到了自己身份的转化。美国获得独立不久,曾经在反抗英国统治的独立战争中担任过军官的谢司和他的追随者,认为独立后的马萨诸塞州政府已经演变为新的专制暴政,因此发动农民进行武装起义,以图推翻他们认定的新政府暴政,但谢司起义遭到了新政府严厉的武装镇压。北美十三州的新政府在谢司起义后意识到,仅仅凭着《独立宣言》的自然法精神是无法建立现代国家的,新的国家一定要有新的法律框架来维系其合法性,由此催生了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我们纵观整部《美国宪法》,包括后来的一系列修正案,我们无法找到任何肯定人民武装起义权利的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对美国的持枪文化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结论。

    从历史事实看,美国的持枪文化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不足和缺位而形成的一种民间自我保卫形式。美国建立宪政框架后两百多年从未出现过民众用枪杆子成功地制约或改变国家公权力的事例。任何人,任何群体,如果用枪杆子来表达自己对政府的不满和反抗,都毫无例外地遭到美国政府的镇压。

    从美国的建国文献看,用枪杆子来制约或改变政府的公权力也完全没有法理基础。《独立宣言》号召北美十三州的居民用武装力量推翻了英国的统治,但并没有因此而形成一个真正的现代国家。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才把北美十三州统一在一个现代国家的框架内。但在1787年建立起来的宪政框架中并没有赋予人民武装起义的权利。所以,在美国的宪政框架下,公民用枪支来威胁或影响政府公权力的行动是为非法。

    从现实力量对比上看,美国民间的枪支也根本谈不上以武力上对美国政府的公权力构成任何威胁。即使美国民间拥有两亿多支枪,在政府的武装力量面前也是不堪一击。在今天的美国,无论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认为自己拥有多大的正义,也无论自己拥有多少条枪,用武装力量向美国政府挑战,只能是以卵击石。谢司武装起义的失败装起义证明了这一点。

    以上是对美国持枪文化的纵向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如果我们再把美国社会跟西方其他国家做一个横向比较,白岩松的说法就更站不住脚了。如果说美国法律给予民众的持枪权利体现了对公民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对国家的公权力起着制衡作用,那么欧洲那些没有赋予老百姓持枪权的国家是不是对公民权力和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就要比美国少一些?是不是这些国家的民众手中没有枪支,就不能很好地制约自己国家的公权力?这些国家的警察暴力也都比美国多?不知道白岩松的理论如何解释这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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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胜 回复 悄悄话 原文的下列论点很坚实:

“美国社会形成私人拥枪传统的历史原因是政府公权力的不足和缺位。”

“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使自然法的权力,社会将会产生无数的,永不停歇的暴力革命。”

楼主只是在公权力的层次上面非议,并不能有效地驳倒主轴论点。这里还没有提到枪支犯罪的严重性,只是在“假定”枪支得到合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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