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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恭:权力监督需要“第一动力”(ZT)

(2006-10-08 18:50:26) 下一个
来稿/最近,中国反腐战线捷报频传。几乎与北京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刘志华被抓同时,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于6月12日被中纪委“双规”;6月底,明码标价、公然买官卖官的河南上蔡县委书记杨松泉被检察院批捕;7月底,挪用公款澳门豪赌的原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总支书记陈关生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

类似案例还可举出不少,媒体的报道几乎无日无之。这些案例一方面彰显了中央反腐倡廉的意志和决心,体现了反腐工作的进展与成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权力腐败之猖獗、权力监督之艰难。李宝金的滥权贪渎非自今日始,却一路官运亨通,从公安局基层干部到政办室副主任,副处长、处长、公安局副局长,直至转任检察院检察长;自1998年6月担任检察长以来,他与房地产商关系密切,“在天津政界并非秘密”,却一直未遭查处。杨松泉买官卖官、侵吞“防艾”专项资金已有5年历史;陈关生先后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3928.9万元,挪用集体资金241万元,历时也3年有余。这类例件大都是因为其它案件、其它原因才被带出,因此其最终被查处,很难说是必然还是偶然。()

为什么各种常设的监督部门(如纪委、监察局)在这些地方形同虚设?为什么监督机制会失效、失灵?为什么被权力侵害的对象无力抵制权力,只能任其横行?根本原因是腐败分子拥有公权力所赋予的合法伤害权,能够堂而皇之地对无权者造成伤害,而无权者则缺乏有效的反制手段,求告虽有地,自卫却无门。()

决定人们行为选择的是现实的利害关系与力量对比。李宝金的口头禅是:“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天津住宅集团下属一公司被一开发商坑了1700多万元,李宝金给该公司批条说,不许要,也不许上诉;结果,该公司连工资也发不出来,职工得病也没钱治。该公司为什么要对李宝金的话奉若圣旨?无它,李宝金代表的检察院掌握了对该公司决策者的合法伤害能力而已。受害者所面对的一般选择是:上告,结果难料,一切取决于受理部门的态度;如若告不倒,必然要承受强硬报复,后果很严重。因此,只要滥权者拥有庞大的关系网、保护伞,受害者自料搬不倒对方,一般会选择忍气吞声??事实证明,这种忍辱负重往往是弱势者的“次优选择”,符合他们的切身利益。()

能够造成伤害是力量的本质特征。掌权者与普通老百姓在伤害能力上的巨大悬殊,是受害者无力自卫、不能制衡权力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关连”则是有能力伤害腐败分子的监督机构可能对腐败现象视若无睹的主要原因。建立利益关连是化解伤害能力的最佳手段,而普通老百姓的困境,不仅是没有合法伤害的能力,而且也没有建立利益关连的能力,或者说他们所能建立的关连利益在掌权者看来远小于直接使用伤害权所能获得的利益。()

人类社会和物理世界一样,再完善的理论模型、再精美的规则设计,没有将之启动的“第一动力”,都运转不起来。在中国,由于常设机构的监督功能可能因为利益关连而被削弱,所以权力监督需要另外的“第一动力”。原中组部部长张全景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实上,由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构筑的制度基本上是健全的,但如果束之高阁,就成了一纸空文”??制度为什么会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是因为体制内动力因利益关连而耗散,权力监督缺乏“第一动力”。显然,这种“第一动力”只能来源于被滥权所伤害的普通老百姓,即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一种对滥权者可以造成合法伤害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可直接产生作用,而无须求告其他权力者才能生效。在迄今为止的政治建构中,这样的能力主要有两种,一是民主选举,二是舆论监督。显然,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进步的长期目标,而舆论监督则是短期内可行的选择。()

国家林业局在解释最近发生的野生动物狩猎权拍卖风波时称:实际上,从1985年左右,野生动物狩猎在我国已经开展,此前均采用了内部审批的方式,“只有申请人、审批人知道,社会不知情”;但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不拍卖不行了,传统的行政审批是违法行为”。()

一方面,行政许可法等程序设计促使政府的操作公开、透明,但真正迫使拍卖推迟的却是媒体对此一消息的热烈反应。正如林业局人士称,“公众的关注程度超出我们的想象”,“国人对狩猎权拍卖的看法很多,为慎重起见,有必要再听听各方意见”??可见,舆论监督在此充当了权力监督的“第一动力”,而程序设计只是为这种监督提供了便利。虽然舆论不能直接决定公共事务,但它具有对公共决策者造成一定伤害的能力,使决策者不能不顾忌其影响。()

舆论监督所必须的言论自由在当代中国已有大幅增进,但在涉及官民关系、政权稳定等敏感话题上,仍然讳莫如深,甚至被以新闻通稿形式统一表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存有希望媒体只帮忙、不添乱的不切实际观念,即企望媒体在不具备伤害能力的条件下也可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舆论监督既针对官员的私利行为,也针对公利行为(公利行为也可能引发官民冲突),当监督压力增大时,官员从利己立场出发,一般会首先收缩公利行为而非私利行为,从而可能造成舆论监督既无利于反腐、又有损于行政能力的情形。这既是滥权者反对舆论监督的借口,也可能确实是中央担心舆论监督负面性的理由。()

世界各国经验及中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权力监督上,没有两全其美的路可走。“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显然属于一厢情愿,有所得就必有所失,政府必须作出取舍。要有效监督权力,就必须赋予普通老百姓一定的合法伤害能力,并准备承担“行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所降低”的相应后果,尽力将负面影响控制在不损及政权稳定的范围内。说到底,政府的选择取决于它的决心与意志,取决于它对权力监督与其它目标的轻重缓急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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