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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南川:死刑与中国腐败问题(图)(zt) (图) (图)

(2006-09-19 12:20:29) 下一个


在2006年6月15日,《南方周末》A4版报道了《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先生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的文章。此文一出,立刻在社会中引起轩然大波,特别是在网络这一相对自由的媒体中,对王明高安生的讨伐之声接踵而来,一顶顶诸如“腐败官员代言人”、“腐败官员”的“高帽”纷纷扣在了王先生的头上。笔者认为,在网络中的这一现象,情绪的成分要多过理性的思考,特别是一些针对王先生的类似人身攻击性的评论,更是无助于理性讨论王先生的观点和体会王先生的良苦用心。但是这些并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在本文中,笔者想通过网络对王先生的言论的迅速反应这一事件对中国的腐败问题作一些分析,同时也对王先生所提到的关于免除出逃的腐败官员死刑问题作一些简要的探讨和分析。当然,由于笔者知识和学力的不足,必然在讨论中流于偏颇和粗浅,望得到读者见谅和指正。

  从媒体中可以得知,王先生的观点一经提出,立刻就引起了迅速的讨论和大量“批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存在于中国政治中的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根敏感神经,普通的民众对这些腐败问题和腐败官员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这种感情上的愤怒已经到了这样的一种地步,即哪怕有人出于学术和理性的目的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得出了与民众感情相悖的观点的时候就被愤怒的民众指为“腐败分子的代言人”。这种感情的偏执,并不能归罪于民众的情绪化,而只能说明腐败问题在我国的严重形势,说明在我国腐败问题已经构成社会稳定的巨大的威胁,并且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最敏感的神经,也成为全民关注的政治话题和急需解决的政治危机。

  由于在我国的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必要的来自制度上的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因此由权力导致的腐败犯罪已经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在一轮轮的反腐运动中不仅没有退却的意思,反而越来越严重。这一点从近年来不断爆出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和级别的不断升高可以得到明证。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毫不夸张地说腐败已经变成一种公开的秘密,仿佛已经纳入到正常生活中的一种环节。地方政府中在制度上的监督和控制更加薄弱,因此呈现出腐败问题也最为严重。想想这些年来愈演愈烈的民众上访事件、大规模的群体事件背后,几乎每一件的背后都可以牵扯出一系列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官员。同时地方政府中的腐败问题所造成的危害也是最为严重的。因为,在最基层的政府中,民众所直接面对的政府的的一举一动都代表了整个政府的形象,一点的腐败在民众的眼里也就代表着整个政府的腐败与不公,因此,基层政府的腐败更具有危害性,更是毁坏整个政府形象的害群之马。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敏感点。

  再次回到王明高先生的问题。 王明高先生一石引起千层浪,一句话正敲在中国“老百姓”的敏感神经上。在中国对于腐败问题和腐败官员,仿佛已经行成了一种“人人皆喊杀”的共识。如果从王先生的观点表面看来,王先生竟然提出免除那些出逃的腐败分子的死刑的惩罚,这岂不是在替那些民众最为痛恨的“硕鼠”、“蛀虫”们张目吗?因此顿时招致一片口诛笔伐。但是王先生的良苦用心,只有在经过仔细的思考之后方能体谅。

  在一次次的反腐败运动中,我国处理腐败问题和腐败官员的时候并不手软,政府的态度也是很明确的,那就是一定要严惩腐败分子这些害群之马。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样的一个现象,即在政府对待腐败采取极为严厉惩罚的情况下,腐败分子并没有因严刑峻法的存在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震慑,反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和无所顾忌。从当年的陈希同、王宝森到程维高、王怀忠、田凤山再到今日刚刚落马的的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腐败案件所涉及的数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的级别变得越来越高。从历史上来观察,历朝历代的法律无不对硕鼠巨贪们进行严厉的处罚,其酷烈程度也让今天那些倡导严惩贪官的学者咂舌。但是,仿佛存在着一个悖论,那就是即使在这样的惩罚下,腐败比给又得到有效遏制,更是一个贪官打下去,千万个贪官站起来。最终腐败成为每个朝代结束生命的导火索。这一现象让崇尚严刑峻法的统治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何朝杀而而暮犯”呢?朱元璋就曾经有过这样的无奈和疑问。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那就是采用严厉惩处的方式到底能不能有效遏制我国目前所呈现出的愈演愈烈的腐败问题?如果这种方法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是否还存在着别的更为有效的方式来遏制这个腐败趋势,使政府重新获得生命力?

  记得在刑法学鼻祖的贝卡利亚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的遏制犯罪。若要做到有效遏制犯罪,重要的是增加每一次犯罪被处罚的几率,使任何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如果犯罪被惩处的几率很低,每个犯罪都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和监督,那么即使对犯罪人员采取再严厉的惩罚也不会遏制犯罪。所以增加犯罪的成本,乃是最好的遏制犯罪的方法。严刑峻法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一种缺乏法律智慧的方法。

  在我们国家中正是存在着这个问题。政府虽然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很严厉,但是在政府结构中特别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缺乏对腐败行为的有效监督。民主的制度的缺陷,使人大代表不能行使作为一个民意代表的权利,无法做到对政府特别是各级官员的监督、批评和质询;在新闻舆论方面更是不能形成自由的新闻环境,在西方国家号称“第四权”的新闻舆论在我们这里竟成了“沉默的羔羊”,那些敢于直言弊病与腐败问题的记者竟然成了打击的对象!这就造成了这样的一个怪现象,即虽然存在针对腐败官员严厉的法律惩罚,,但是腐败行为却很少有被发现和暴露的危险。在这种的情况下,每一个腐败分子自然会有恃无恐,毫不在意法律的惩罚。即使有一个两个得“倒霉蛋”落网,但是仍然无法震慑住其他的亡命徒。因为,他们知道,被发现只是一种偶然。

  因此,讨论是否废除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死刑是没有意义的,这只是一种伪问题。特别是民间的一种反映,强调对腐败分子的死刑的不可免除。这种情绪化的反映固然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思想是否有助于有效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是值得怀疑的。死刑可以解决一两个腐败官员,但是无法解决腐败问题。王先生的观点正是发现了这一问题(虽然王先生主要针对的是对于那些外逃腐败官员,但是王先生并没有停滞在刑罚的层面上,而是思考如何对其他腐败官员进行遏制。尽快将这些外逃官员引渡回来方是最重要的,增加其犯罪的成本和被处罚的几率才是真正震慑腐败行为的核心)——虽然王先生的观点很是“伤害”民众的“脆弱的心灵”。

  因此,欲想遏制中国的腐败问题的思路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这些腐败官员实行严厉得的刑罚的狭窄层面,而是应该将目光放在更加广阔的制度的层面。尽力完善制度上的不足,在制度上建立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的结构。特别是在人大代表制度上尽快将代表职业化,建立公开自由的选举制度,通过自由公开的直选和代表的职业化对人大代表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使其负担起对政府和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批评、质询、异议的的重要职能。同时,加强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使新闻舆论称为为名副其实的民主制度的“第四权”,充分发挥出批评监督职能,让像阳小青这样的得具有正义感和职业道德的记者发挥监督的重要使命而不是成为法律打击报复的目标。

  这些乃是强调制度层面上的建设,也是强调加大腐败的成本。在治理腐败问题的时候,重要的是使每一个腐败分子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时候都时刻担心存在被被无处不在的新闻监督和强大的民主监督所发现的危险,而不是只是想到那个虽然严厉但是却从不会落在自己头上的概率极低的惩罚。

  单纯的强调对腐败分子的严厉处罚(即指死刑)乃是一种不顾实际情况的观点,虽然这种观点可以满足一时的情绪上的快感,但是对于中国的腐败问题却是没有任何意义。王先生提出的取消那些出逃腐败官员的死刑惩罚的真意乃在于尽快让这些“硕鼠蛀虫”接受惩罚,使那些也存此念的“腐败的种子选手”认识到出逃这条路是行不通的——即使你逃到国外也不是获得了护身符,一样要接受惩罚,虽然不是最严厉的死刑,使他们放弃腐败的念头。这就足以使他们在进行腐败时“三思后行”。因此王先生的观点更为务实,也是可行的,虽然不那么具有感情的快感。

  我国的腐败问题是制度的问题,是犯罪成本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对腐败分子处以死刑的问题。历史上和今天的腐败现象都不是因为严厉得不够,而都是产生于对官员的监督不够。死刑不是遏制腐败的方法,严密的监督体系方是有效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正确的策略。因此放弃情绪上的快感,回到制度完善这条路上来方是解决我国腐败问题的康庄大道!

  附:写到这里,我开始担心自己会不会也被人戴上一顶“腐败分子代言人”的“高帽”呢?但是既然文章已经写出来了,还是让人评说吧。正如《诗经》中所说,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作者:金南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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