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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采:被中国人大丢失的脊梁骨(ZT)

(2006-08-22 18:01:54) 下一个
自建国以来,享有国家最高权利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严重地缺乏“营养”,软弱得连腰都直不起来。以至于人大主席刘少奇竟不能自保,含冤死去。现在,他们的状况虽有些改善,但和他们享有国家最高权利的定义相比,仍显得有些滑稽。待我上前仔细端详,才发现──原来,中国人大的脊梁骨长在了别人的身上,自己变成了瘫子。 为什么这么讲? 让我们从所有制入手,从宪法对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到政府所有的论述中寻找答案。 首先,什么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由此决定了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这就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主要含义。 宪法的局限在于,没有明确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化大生产的需要,由谁来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但是,在上述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深刻内涵中,已无可分辨地告诉我们──有且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此项在所有的权项中被世人公认为是最重要、最神圣的职权。 所以,确切地说,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亦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所有。 那么,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段统治的机器。它的主要标志是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问题是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是由国家的哪一机构所有?是由其中的一个机构所有、几个机构所有、还是全部机构所有?在此,显然是模糊的。若由全国人大以外的其他机构所有,则与全民所有的真谛相背离;若由全部机构所有,一则扩大了全民所有的外延,实则易主;二也不符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必须明确、集中的要求。可是,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 在我国,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当国家所有取代全民所有的同时,意味着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已被政府所有悄然取代了。 ──它完全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的权力就最大。在我国,既然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那么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就只能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容质疑!可是,我们的宪法却把这最最重要的东西弄反了! ──就是这一取代,彻底抽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脊梁骨,把他变成了瘫子。于是,官为主取代了民为主,官僚主义取代了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被架空了。 ──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大悲哀! 面对苍天,我大声亟呼: 中国的人大──请速去索回你早就丢失的脊梁骨! 原载《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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