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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Diary 710 -- 重读美国宪法 BY 采萱

(2012-01-27 21:53:02) 下一个

这几天抽空又读了几年前购买的《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丛书——美国卷》,还是百读不厌,每读愈新。尤其书中介绍美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部分,更是令我深陷脑海。一部闪炽着认真、理性和智慧光芒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不得不令我又一次肃然起敬!

1787年的费城会议上,美国先贤们起草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1789年3月4日该宪法生效以后,200多年来不但从未修改过一个字,而且为世界各国纷纷仿效,成为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体。尤其在美国联邦法院批准这部宪法之际,因没有把《独立宣言》中所肯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在内之时,1789年 4月,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始运转后,又于当年的9月25日写入并通过 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更是叫人击节称赞。

在《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修正案,该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公民的这些权利。此即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被称作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数百年来成为美国人民自由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美国人民看得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只有法治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因此面对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虽然美国的先贤们已经设计了精密的防火网,即:国家权力一方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另一方面,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法院三道防护网,该设计处处体现出了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设计精巧可谓良苦用心。但即便如此,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该法案就是非法的。《权利法案》为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架起了最后一道也即第四道防护网,她所保障的是一个个鲜活的、具体的个体的权利,即“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如果不受限制,那么作为“人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美国民众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公民个人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这个集体,再谈人民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进而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样或者那样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起的政府,不能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甚至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那么建立政府也就没有意义了。正如极力鼓吹公民权利并亲自起草法案,被称作“权利法案之父”的乔治·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劳什子的美利坚合众国了。这是一种多么认真和顽强的精神啊!

持枪权,是美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又一个闪光点。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二条规定:“……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美国的建国者对于日后的政府有可能发生异化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其他国家时有发生的情况:即手无寸铁的公民面对政府军队的镇压而束手无策,也使作为个人的美国人对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和土地的信心大增。虽然,美国社会因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持枪权而时有枪击案件的发生,但美国人民清楚,这些民间社会零星的枪击事件,与一个异化而强大的政府对民众造成灾难的程度相比,是绝对不可同日而语的,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因为这是美国人民能够用来推翻暴政的最后一道坚强保障!

抬头望天,掩卷沉思,面对美国二百多年前就已诞生的这部伟大宪法,回溯中华民族在通往共和宪政道路上所历经的坎坷、浩劫,人民饱受的苦难和遭遇,真是唏嘘不已,感慨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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