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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中囯之346:地方平台贷款 解包还原

(2010-04-07 03:55:33) 下一个

银监会限期令:地方平台贷款6月底前“解包还原”
2010年03月15日 11:17《新世纪》-财新网
银监会和财政部正分头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
□ 本刊记者 冯哲 | 文
地方融资平台令人惊悚的风险敞口正在水落石出。
据监管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底,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余额已达6万亿元左右,这比2009年5月底央行统计的5万亿元已经又上一个台阶。调查表明,其中80%为项目贷款,且绝大部分是2009年突然出现的。
所谓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由于融资平台的资金使用和还款来源均为地方政府,其承担的融资本身即可视为地方债务。
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过度举债已接近极限,地方政府性债务率已高达94%。这和国际上一般控制在80%-120%的标准相比,风险似乎尚在可控之中,但个别县市债务率已经超过400%。
无怪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央行、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三位负责人回答了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应对之策。
发改委主任张平称, 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合理的投资规模,不要超出地方承受能力,盲目地扩大投资,以消除潜在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要通过综合分析地方的财力状况、承受能力,加以规范和控制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央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需要采取措施,把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和金融机构支持他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合理、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张平等人均提到,自去年央行、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摸底调查后,地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正由财政部牵头,经央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会签制定。2月25日,财政部召集各省区负责人参加有关地方融资平台监管座谈会,以征求对《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及其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据本刊记者了解,该《通知》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牵头起草,已进入第二稿征求意见阶段,拟于近期上报,内容涉及已对平台举债进行新老划断,并分类清理和管理。
“不出意外,新规将于3月底或4月初出台。”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对本刊记者表示,“一些地方融资平台资产上千亿元,原本在与银行的谈判过程中非常强势。这次等于给了银行坐下来和平台公司平等对话的机会。”
与此同时,银监会正对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贷款进行“解包还原”、锁定现金流等整理工作,预计6月底结束。根据监管部门统计,6万亿元负债中93%属于银行贷款。
“短期内,通过检查以暴露风险为主。长期来看,要解决融资平台问题还需要重新梳理地方财政、融资平台、银行在地方融资过程中各自的角色。”阎庆民表示。
“最终解决之道,还是应将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统一管理,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比例。”一位发改委官员的看法代表了官、产、学界的共识。
银行“打开黑箱”
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目前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总额已经下降到了4900亿元。而现在的悬念是,5万多亿元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将有多少变成不良贷款?
来自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到去年6月末,全国各省、区、直辖市合计设立8221家平台公司,其中县级平台高达4907家。
融资平台公司在日常运转过程中,一方面由公司统一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则将筹集到的资金再转借、转投到各个具体项目或下属公司。这种机制对地方融资平台而言,灵活而便利,但实际与银监会当年发出禁令的国家开发银行“打捆贷款”的做法一脉相承。
在近期召开的一次监管内部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各银行要借助当前地方政府对自身债务进行清理的契机,对原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笔打开梳理,按项目开展重新评审和严密的风险排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要求在2010年6月末前完成“解包还原”、重新立据、锁定现金流等整改工作。
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于具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和第一还款来源、经济可持续、抵押品完备且手续齐全的贷款,可按商业化原则继续予以信贷支持;对于缺乏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不足的贷款,应积极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确保还款有保障。对于涉及两家以上银行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可以风险敞口较大者为主,组织债权行管理小组或修改为银团贷款的模式予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要求,以地方财政担保的贷款应尽可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保全资产。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投向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挪用或资金闲置的贷款,要下决心采取多种措施尽早回收。
上海银监局在3月初率先推出了针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清查工作,要求主要的贷款银行作为“主评审行”,领头对贷款按项目重新分类,并实施保全。
一位监管人士介绍说,有些平台公司的“项目包”打开后,发现部分项目一无资本金,二无现金流,三来无法落实担保。
不过,一位地方银监局中层坦承,“最后结果还要看在政策框架下,融资平台和银行之间的博弈。”他表示,手续和流程方面,银行在贷款之前就已经基本完备,具体到资金使用方向的追查,还要看融资平台能够披露到什么层面。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则表示,这些整改要求执行难度非常大,很多融资平台隶属当地国资委,而银行今后还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银行需要权衡利弊。”他对此很是无奈,银行现在积极营销的正是带有国资背景的客户。
为加强此次排查清收力度,监管层就“解包还原”给银行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即对存在项目不合规、合同手续不齐全等瑕疵的贷款,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和补救措施。
至于问责方面,“对于不符合条件发放贷款而造成资本金损失的,将会严厉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上一级分管领导问责。”阎庆民如是说。
但是,“融资平台的监管权不在银监会,银监会只能尽力联合其他部门帮助银行设立‘隔离带’。”一位银监会内部人士坦承。
争议新老划断
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剪不断理还乱,目前,牵头对融资平台制定办法的是财政部。
业内人士透露,财政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欲以2010年3月1日为界,对存量债务实行新老划断。
《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融资主体和项目性质为标准,将存量债务分为四类:一是按照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二是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三是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举借、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四是融资平台因承担竞争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3月1日后,融资平台只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这主要指能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或承担竞争性业务的融资任务。没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将可由政府财政发债解决。
财政部和银监会对新开工项目都相应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已要求各银行严控地方融资平台的新增贷款,停止对无充足资本金和资本金补充实力不足的、单纯依赖财政担保政府融资的、非正式注册登记企业的平台,发放任何新的授信。对债务负担过重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及收益前景不明朗、不稳定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授信。
但对3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债务,《通知》征求意见稿原则上通过现有还款措施还款,不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现在这些债务大部分都是建设性预算,不能断,在建项目,资金链一断,就做不下去了。等于把泡泡捅破,潜在的风险于是显性化。”前述监管内部人士坦承,现在监管重点应主要放在控制债务扩张的水平上。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要求对属于纯公益性又确无其他资金来源的债务资金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审核后要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多种渠道,安排后续建设资金。涉及银行信贷资金,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严格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宏观调控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保证这些项目建成投产。
“从规定上看,政府是默认了地方财政在融资平台中承担的偿债责任。”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坦承。谢旭人在谈到此问题时,也称一些地方政府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了各种形式的担保或协议书、抵押,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
此前有意见认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进行担保,以对财政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障,是变相的财政对外担保,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地方融资平台现象和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息息相关,也为其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基础。周小川认为,这次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比较大,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城镇化的进程,相当一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用于了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住房和环境等方面。
“许多基础设施项目都会采取由城投公司融资建设运营的模式,比政府直接投资效率更高。”一位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企业利用对政府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信用支持融资,应该被界定为合法。
“其实用不着新老划断,新规的目的是管理地方债务,首要是建立一套地方债务的管理体系。” 一位被征询过意见的政府官员表示,过去不承认、也不让地方政府举债;但如果建立地方负债体系,把地方债务的口径确定,制定一个负债率,地方政府再举债参照负债比率核定,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探寻治本之策
“就算把6万亿元都计入中央财政的包袱,占GDP不过从20%提高到40%。很多OECD国家的负债水平都高于此。”一位接近发改委高层的人士表示,“加之中国又是一个高速增长的国家,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也比较快,而且有大量的资产在手。”
地方政府的资产多为两类,即地方国企和土地。事实上,土地转让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也在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抵押中争议最大。
周小川指出,涉及土地的价值相对比较复杂,因为在土地价值的上升阶段,有可能会出现高估,而未来当土地的价值下降的话,就可能使得对贷款的判断出现差别。他认为,另外一类风险就是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也就是说项目本身不具备充分的还款能力,主要依靠综合效益来还款的,蕴含着城市财政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一般从四个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在中央代省级人民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中获取部分资金补充公司资本金;二是在证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债券;三是对拟投资项目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四是通过平台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根据监管机构的调查,在这些渠道中,贷款占到了九成以上。
“融资渠道狭窄、过于依赖信贷资金,是平台公司的主要风险。”阎庆民表示,刺激计划中2000亿元的政府债券,分到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平均每个行政区只有几十亿元的额度,不能满足地方发债的需求。2010年,中央财政代地方发的债券规模仍在2000亿元。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率、新增债务率等指标体系,进行债务规模审慎管理和风险预警。如果真能实施,将成为一大制度飞跃。但从具体内容上看,财政部的态度仍极为谨慎。
《通知》征求意见稿称,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可在规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市、县级政府可由省级政府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限额内转借。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等不得自行举债。
以财政机构补助和专项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如供水(气、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自行举借债务,特殊情况下确需举借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重申,严禁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诺、回购协议等方式,为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
“但比例如何确定?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何平衡?中央政府是否有倾向性的增加转移支付比例?这都是问题。”一位地方财政负责人表示担忧。事实上,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一些县市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已经是当地财政收入的4倍,远远超出了业内建议以110%作为警戒线的标准。
“融资途径仅是地方融资平台待解矛盾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励弘认为,实际操作中,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成立项目公司,都是政府决策的产物。既然决策在先,项目公司在后,如果决策本身失误的话,必然导致由决策人——政府埋单。因此,真正要改的,还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投融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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