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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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和药家鑫,以及蜜瓜的“民愤司法“

(2011-06-10 08:39:13) 下一个

 

我之所以把这两个人排在一起,是因为我觉得他俩都是我心中的---坏蛋。

我对坏蛋的定义很简单:杀人的不一定都是坏蛋,而首先伤害人还要置人于死地的就是坏蛋。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潘金莲和药家鑫如出一辙。

潘金莲偷情虽情有可原但已经算错。唆使西门庆殴打武大还嫌不够,又亲手毒杀丈夫。而要药家鑫撞上张妙看她受伤,没有怜悯, 反而抽刀杀人灭口,一刀,二刀,四刀,五刀, 八刀。。。那样的现场有多可怕,想必是血流满地,他身上也少不了。我想不出比这更残忍的杀人。

潘金莲毕竟是古代虚拟的美女,身世也值得人同情。可药家鑫是二十一世纪的新新人类,还是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读过的书受到的教育肯定不少。可见,识大理,知仁义这等事和一个人生在何时何地有多少文化学识没多大关系, 却和一个人的天性,良知有关。

从这点上来说,潘金莲和药家鑫都属于良心彻底泯灭而且心地残忍的坏蛋。对他们的死,我毫无感觉。我真的同情不起来。

我在网上搜了一下,还发现药的师姐李颖说“我要是他,我也捅,没想到受害人当时不要脸来着,要记车牌”。受害人张妙出于对对方的防范和不信任常识性地记下撞车人的车牌,这怎么算不要脸?我真不知道受害人怎么错了,又怎么不要脸了?蜜瓜说得对,现代的中国金钱教育真是失败。

药的律师给他辩护说药加薪是“激情杀人”我真佩服这个名词,再想起蜜瓜的文章里有“司法迎合了民忿”,于是想起“民愤杀人”。嘿嘿,这两个杀人正好天工地做算一对儿。 如果“激情杀人”可以不死,那么“民愤杀人”就不能不合理。民愤也就是激情嘛。六四的天安门, 算不算“民愤杀兵”?大兵后来的镇压算不算“激情杀人”。这样的时候, 司法也只能撇开不谈了。蜜瓜的说司法是条条框框的硬道理,不可迎合民众。但在合情合理的时候给予礼让或严惩,我相信 国人有这个鉴别能力。更何况, 法律本来就是人提出制定的,不迎合大众的需要,就不可能成为法律。要是迎合少数人的需要,那就不是公平。

但即使谈到司法,药家鑫的死刑仍然合理。中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导致人伤残,死亡者,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条件就是根据情节轻重而量刑。这个情节轻重自然包括很多因素和理由,诸如受害人和犯罪人是否认识,有无过节, 谁先挑衅等等。而药家鑫的受害人是一名与他素不相识,手无寸铁的年轻妇女,再看看药家鑫的“激情杀人”,各位想象得出比他更残忍的吗?

美国的死刑很少,但也不是没有。最近不是把本拉登给杀了。这和美国法律有啥关系?杀死本拉登也是为了给911 的亡灵和美国人民复仇吧。可见杀人偿命这玩意儿对谁都不过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啥时都给力。这个世界,因为有人杀人,所以有人被杀;因为有人被杀,就有必要杀人。这个必要,就是法律的公益。不然就会冤冤相报,有更多无辜的人死。 国人称之为“替天行道”, 西方奉之为以“上帝的名义”。别忘了,还有二战后的犹太人寻找杀死的那些罪大恶极的纳粹分子。。。, 即使时光已经过了大半个世纪。

谢谢阅读

By 清凉媛

6-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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