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天胡地风骚

创建文学城博客是要选一个分类,搔首,因为自己也不知道会写些什么,最后选‘旅人游记’。其实和旅游无关,只是人生即旅行,博客大概可算这有终点的路途上聊解寂寞的一点记录。是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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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该不该死,这是一个问题

(2009-07-24 21:40:01) 下一个

最近国内有这么一件新闻,很值得关注。有的朋友可能不知道,特附新闻如下:

据新华社《成都日报》《华西都市报》报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无证醉驾连撞5
    去年5月,在成都一技术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去年1214日中午,孙驾车搭载其父母在成都市内东侧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后,仍驾车从该酒楼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而后驾车返至市区的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当日17时许,孙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 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伟铭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伟铭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判长制止欢呼
    昨天10时,孙伟铭在法警的带领下低着头走上被告席。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原本寂静的法庭顿时像炸开了锅一样,有人低声欢呼,迅速被审判长制止。
    孙伟铭当即表示:我请求上诉。审判长,这是我没有料到的结果。事发当时,我整个人喝得迷迷糊糊,完全没有意识,根本就不是故意要越双实线的。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随后,孙伟铭被法警带离法庭。走到法庭门口时,他突然转过头,对着旁听席大喊: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对不起你们。坐在旁听席角落的孙的家属掩面而泣:不公平,不公平!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我国刑法规定,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现在可以讨论了。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的。我把相关的法条找了出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他的罪名是115条,即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犯此罪的,最多判七年。他被判死刑,显然是被以故意犯罪论处。故意犯罪,又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希望犯罪后果发生,如谋杀,间接故意,指明知后果可能发生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其发生。我们当然没有理由认为孙伟铭是希望这场悲剧发生的,也就是直接故意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法院后来的解释中也是以间接故意判决的。

此案中孙开车时是处于醉酒状态,他内心自然不是打算出车祸的。小碰撞之后逃跑,也可以说是一种恐惧心理支配下大脑失控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多其他肇事后逃跑的司机都有,但并不因此就被认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以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国内近年很多类似的案件,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次孙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是比较少见的。应该说检方起诉有一定依据,就不纠缠此问题了。究竟是过失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呢?这经常是刑事诉讼中的难题。如前所述,孙出于恐惧逃跑撞死人,非其本意,或者说我们不可能知道其内心当时的感受,不能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其长期无照驾驶,多次违章,又醉酒驾车,肇事逃跑,其行为的确具有漠视社会安全及他人生命的特征,法院认为他具有间接故意犯罪意图也是有其理由的。这是一个比较灰色的范围,我们也不纠缠此问题了。

现在就是最后一个问题,假定我们同意法院的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孙伟铭应该获判死刑吗?

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量刑入手。115条本身,故意犯罪的,量刑从十年到死刑。孙获死刑。一般而言,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性质上是有区别的,量刑上也是有区别的。况且此案孙的间接故意犯罪认定也不能说是铁案。美国法律严格,我在美国也看到过长期无证驾驶的交通肇事致死案,也就是判了35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质上是针对敌视社会的行为。譬如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同样是判死刑,劫持飞机致人死亡,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主观恶性是有根本性区别的。115条本身,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来描述犯罪构成。如果我们客观地看,防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都是非常恶劣而危险的行为而且具有相当的直接故意特征,我认为其实非直接故意驾驶车辆肇事并不合适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这应该说是立法的不明晰之处。当然,中国有中国的特点,这些年酒后驾车案件很多,光靠交通肇事罪似乎有点压不住了,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一个罪名压着,有它的现实意义。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而存在的

再回到死刑这个问题上来。我认为死刑重了。即便按照法院的罪名,孙的行为,如国内一些法律人士指出的,是“罪大”而不“恶极”,原因在于其主观的恶性不可与其他的如投毒之类同等对待。乱世用重典,孙的死刑也许可以一时震慑社会,但是猛药也要循道而行。虎狼之药用多了,是要反害的。况且判死缓或无期,也能起到震慑的效果,非要死么?一个社会,不能一味地强调以牙还牙,以血偿血,以命抵命,这是原始人的生活方式。我虽然不相信宗教,但西方的宽恕理念是我很赞同的,虽然它来自于宗教的原则。不幸的是国内的人似乎不这么想。我上新浪,顺便参与了此案的网上民意测验好看看民意,75%的人认为孙该死,只有25%的人认为量刑过重。受害者的家属在接受采访时,都是咬牙切齿的态度,只希望孙伟铭马上就被执行才痛快。我当然理解国内对危险驾驶的反感,也理解失去亲人的痛苦,但这仍然让我觉得有点恐怖。

从社会角度,孙的死刑判决还有一个消极后果,即社会的不公问题。孙属于没有任何背景,势力的人,对他的死刑判决,在其它如杭州胡斌案的三年判决的衬托下,尤其显得缺乏公平性。成都中院的判决,的确欠考虑,更多地显得受了社会情绪的影响。轻易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并不会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我们需要的是一个理性,平静的社会,不是一个暴戾的,杀气腾腾的社会。不幸的是国内现在似乎不是这样。2009中俄军事演习,一个军队的训练活动而已,新浪网上报道连篇累牍,中央台还要现场直播,飞机掉了一架也不减热情,真是看不懂。中国人现在就对战争,杀戮有那么大的兴趣?除了中国,还有那一个国家会对一个军事演习如此关心?

孙伟铭是个什么人,他是否真心悔罪,我不知道。但是他应该得到合理的审判和惩罚。我认为他没有。他已经提起上诉。按国内的惯例,这样一个敏感的判决,一审法院肯定和上级法院有过沟通,所以他的上诉成功可能性不大。我还是愿意预测他会被改判为死缓。这是为了我内心的一点希望,这是对社会的希望,这也是对法律体系内一些头脑冷静者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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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胡一刀 回复 悄悄话 后补:9月8日孙伟铭二审改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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