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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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瑙芙诉肖尼歇

(2008-03-16 09:06:16) 下一个

一、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1950

瑙芙太太1915年生于德国,希特勒统治时期她到了捷克斯洛伐克,在那里结婚后又离婚。1939年作为难民到了英国。19431月至19465月在英国皇家空军工作。1946年她在美国战争部德国分部任文职。19482月,经驻德国美军司令的批准与美国军人瑙芙先生结婚,瑙芙先生是美国公民。随后瑙芙先生荣誉退伍。瑙芙太太19488月要进入美国申请美国公民,被边境移民官拒绝她进入美国国境,这个拒绝得到最高检查官认可。这个拒绝入境是根据机密情报,认为她的入境会危害美国安全,这个理由当然没有跟她解释,更没有她辩解的权利。她丈夫上诉到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败诉;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闵顿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1922年国会通过法案,授予检察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不经过美国政府准许,外国人没有任何入境权利;美国政府准许入境是特批批准权利,这个准许是美国主权权力,准许与否外国人没有讨论的权利。上诉者认为国会授权检察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违宪。本法院认为,这个授予的权力不是立法权,而是行使主权的权力,所以没有违宪。拒绝外国人入境是总统权力,总统可以将此权授予检察官。

 

弗兰克福特法官持异议:

国会通过了《战争新娘》法案,意方便美国海外军人娶的外国妻子入境和归化。检察官拒绝瑙芙夫人入境违反了《战争新娘法》。

 

杰克逊法官持异议:

我认可国会授权移民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但对美国公民的妻子不经过听证就拒绝入境是野蛮的。检察官应该提供拒绝入境的理由和证据。

 

三、讨论

夫妻团聚,家人团圆,是每个社会都认可的基本人权。不过,人权没有主权大。边境移民官实际上是就移民问题上是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于一身的。他是否批准外国人没有任何限制。唯一限制就是准许入境的名额。

 

民主的一个要素,就是影响当事人的决策,至少当事人有知情权和申诉权。入境决策不告知当事人拒绝的理由,或给一个当事人无穷申辩的理由,都不是民主的,也不是正当程序,而且是直接否定当事人基本的人的尊严,是最不人道和蔑视人类尊严程序。

 

三年后来检察官对瑙芙入境案进行听证,没有找到她入境有损害美国利益的证据,才准许她入境。

 

美国公民的妻子入境尚且如此艰难,其它外国人入境就可想而知了。即便对待谋杀和强奸之类的民愤极大的刑事犯,判其死刑尚且经过正当程序,何以对等希望家人团聚的外国人入境可以没有正当程序呢?死刑犯还有律师辩护,陪审团听证等权利,何以外国人入境就绝对没有任何权利呢?其法理根据就是主权高于人权。

 

四、链接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53Knauff.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8/537/case.html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91185005/20070721110227

http://law.onecle.com/constitution/article-1/36-alie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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