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知才能开阔眼界

认人待物,不断学习,提高商业和经济方敏锐的洞察力
正文

印度司法制度和英国司法制度比较

(2025-09-24 14:55:33) 下一个

印度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司法制度有渊源关系(印度曾是英国殖民地),但随着历史发展,两者逐渐形成了差异。

宪法地位与司法审查

  • 英国

    • 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 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是最高原则,法院不能推翻议会立法。

    • 司法审查主要针对行政行为,而不是议会立法。

  • 印度

    • 拥有世界最长、最详细的成文宪法。

    •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宪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议会或邦的法律违宪。

    • “基本结构原则”(Basic Structure Doctrine)确保议会修宪不得破坏宪法基本架构(民主、法治、权力分立等)。

英国与印度司法制度比较表

比较维度 英国司法制度 印度司法制度
法律体系 普通法发源地,判例法为主;议会立法重要 普通法 + 成文宪法;宪法是最高法源
宪法地位 无成文宪法;议会主权至上 世界最长的成文宪法;宪法至上
司法审查权 不能推翻议会立法,只能审查行政行为 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可宣告立法违宪;“基本结构原则”限制修宪
最高司法机关 英国最高法院(2009成立,取代上议院司法职能) 印度最高法院(宪法与联邦的守护者)
法院体系 较精简;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各有差异 联邦制:最高法院 → 各邦高等法院 → 地区与基层法院
法官任命 司法任命委员会推荐 → 君主正式任命 法官同僚制度(Collegium System)推荐 → 总统任命
陪审制度 保留刑事案件陪审团 已废除(1959年后由法官独审)
司法独立性 较强,传统避免政治干预 强调独立,但法官任命制度被批评不透明
司法角色 偏保守,主要解释法律与解决纠纷 司法能动主义突出,推动社会改革
公益诉讼 不常见,案件主要是当事人纠纷 发展出“公益诉讼”(PIL),大幅扩大法院介入社会议题的范围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