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是最高原则,法院不能推翻议会立法。
司法审查主要针对行政行为,而不是议会立法。
印度:
拥有世界最长、最详细的成文宪法。
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有宪法审查权,可以宣布议会或邦的法律违宪。
“基本结构原则”(Basic Structure Doctrine)确保议会修宪不得破坏宪法基本架构(民主、法治、权力分立等)。
比较维度 | 英国司法制度 | 印度司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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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 普通法发源地,判例法为主;议会立法重要 | 普通法 + 成文宪法;宪法是最高法源 |
宪法地位 | 无成文宪法;议会主权至上 | 世界最长的成文宪法;宪法至上 |
司法审查权 | 不能推翻议会立法,只能审查行政行为 | 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可宣告立法违宪;“基本结构原则”限制修宪 |
最高司法机关 | 英国最高法院(2009成立,取代上议院司法职能) | 印度最高法院(宪法与联邦的守护者) |
法院体系 | 较精简;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各有差异 | 联邦制:最高法院 → 各邦高等法院 → 地区与基层法院 |
法官任命 | 司法任命委员会推荐 → 君主正式任命 | 法官同僚制度(Collegium System)推荐 → 总统任命 |
陪审制度 | 保留刑事案件陪审团 | 已废除(1959年后由法官独审) |
司法独立性 | 较强,传统避免政治干预 | 强调独立,但法官任命制度被批评不透明 |
司法角色 | 偏保守,主要解释法律与解决纠纷 | 司法能动主义突出,推动社会改革 |
公益诉讼 | 不常见,案件主要是当事人纠纷 | 发展出“公益诉讼”(PIL),大幅扩大法院介入社会议题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