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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私
学习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关于人性、私有财产保护的观点基于法律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以及基督教的人性观。
他强调“人性本私”,法律必须保护私有财产以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认为人应克制私欲,追求更高的道德目标。根据相关资料和罗翔的论述,主要观点可概括为:
一、 人性本私是是法律存在的现实基础:自私与有限性。罗翔认为人的天性是自私的、偏狭的,受到自身能力和逻辑的限制。私欲的失控: 若自由不加限制,必然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财产犯罪的根源:他分析称,贪婪、懒惰、虚荣是财产犯罪的常见动机,犯罪分子倾向于通过非劳动手段获取他人财富。
二、 保护私有财产:构建理性与有序的社会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罗翔非常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如果忽视财产权,可能导致自由的彻底丧失。法律制约欲望:法律并非为了消灭人的私欲,而是要承认私欲的存在,并通过规则(保护私有财产、惩罚掠夺)来规范和制约这些欲望,防止“丛林法则”重演。优胜劣汰与责任:保护私有财产是在自由竞争背景下的保护,鼓励合法劳动获得财富,但也意味着参与者需对自身决策负责。
三、 伦理超越:承认人性私欲,但追求超越接受有限性。罗翔认为,承认人是偏狭的、自私的(接受自己的有限性),是人性的清醒。虽然人心由于私欲可能偏离正义,但法律人必须努力接近那完美的“圆圈正义”,用责任克制私欲。真正的爱与责任、克制有关,人不能仅为财富而活,更要心怀慈悲。
总的来说,罗翔的观点是:法律必须承认“人性本私”的现实,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败坏的假设。通过严格保护私有财产来构建有序社会,但个体应当在心性上克服私欲,追求法律之外的道德责任。“不要对人性抱以过高的期待,永远要警惕人性深处的幽暗”。这句话不仅揭示了法治的本质,也对我们理解人性、生活和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拜读了大作,颇有深入研究,赞!
罗老师又说:当你对别人有用时,人性就是善良的;当你对别人没用的时候,人性就是自私的;当你触碰到别人的利益时,人性就是恶的。。。
人性和社会福利没有必然的关系。罗老师说的精辟:人与人交往的本质就是利益的交换。。。
人性就是利己,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1639/202006/35254.html。
我们几个老男人凑在一起,还能谈论让世界更美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