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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谈岳飞
岳飞之死被后人称为“千古奇冤”,民众倾向于“奸臣蒙蔽圣听”(即所谓的“清君侧”),都认为岳飞就是奸臣秦桧以“莫须有”罪名处死的。但是,没有上面的旨意,秦相断然不敢轻举妄动,秦桧充其量不过是充当了皇帝意志的执行者。这让人回想到文革结束之初的1976年,人们普遍相信,是所谓的“四人帮“阴谋篡党夺权,导致国民经济接近“破产”的边缘。
岳飞案也并非单纯的“无证杀人”,而是一场利用法律程序进行的政治构陷。岳飞是被宋朝司法机关大理寺定了三个罪名处死的,这三个罪名分别是:
岳飞被害的真正原因是皇帝宋高宗极度害怕武将拥兵自重,利用秦桧炮制的谋反罪名,杀害了忠臣岳飞和其子岳云。正如罗翔老师所指出的,岳飞案展现了法律在缺乏约束时,秦桧如何成为掌权者精准清除政敌的“白手套”。
以下是基于罗翔老师观点,对“岳飞案与法律双刃剑”的解读:
一、历史视角下的“法律刀把子”: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罗翔老师指出,岳飞被处死使用的罪名是“莫须有”(即“大概也许有”)。这表明在法治不健全的古代,法律完全丧失了保障功能,沦为统治者“刀把子”,是破坏法治的典型案例。
二、现代视角下的“法律双刃剑”。刑法不仅是一面惩罚犯罪的“利刃”,更应当是保障人权的“盾牌”。第一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机能):为了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刑法需要惩罚违反法律的人。第二刃砍向司法机关(保障机能):这主要是为了限制权力的膨胀,防止“司法权变异为国家滥用权力的工具”,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三、启示:法律并非完美,法治在于限制法律。如果自由不加以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同理,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就会出现如岳飞案般的冤假错案。程序正义: 他呼吁法治必须超越这种滥用规则的“法家思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罗翔老师用岳飞的历史悲剧旨在警示现代法律人:法律需要用来捍卫人民,而不是用来作为权力的工具。
罗翔多次引用 1142 年除夕之夜岳飞因“莫须有”罪名被处死的历史典故,来强调限制司法权的重要性:
罗翔教授认为,岳飞案是典型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刀把子”行为。虽然表面上经过了大理寺的审理程序,但证据多为捏造和诬陷。这种“程序外壳下的政治谋杀”证明了如果法律只作为惩罚工具,而没有限制权力的功能,法治精神将荡然无存。
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