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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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反法西斯难民联合委员会诉麦哥拉斯

(2008-04-07 05:41:39) 下一个

一、故事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 (1951)

1947年,杜鲁门总统发布总统令,授权美国大检察官宣布颠覆政府组织名单。没有经过听证和告知,美国大检察官就把《反法西斯难民联合委员会》、《全国美苏友谊大会》和《国际劳工秩序》等组织宣布为颠覆政府组织。这个组织名单被美国政府的忠诚审查部用于筛选政府雇员。这三个组织坚持他们是从事慈善或保险事业的合法组织。他们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大检察官麦哥拉斯,要求他们的组织被排除在颠覆组织名单之外,由于这一起诉没有经济赔偿的要求,法庭以没有明确诉求撤销该案。他们上诉到美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维持地区法庭的决定。他们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上诉了法庭的决定,责令地区法庭受理此案。

 

二、理由

伯顿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总统令中列出了共产党等颠覆组织类别,难民委员会不在这些类别中。总统令即要保护政府免受不忠诚雇员的破坏,也应该平等保护忠诚雇员不受冤枉。如果大法官可以没有根据地把难民委员会列为共产党组织,那么美国红十字会也会被列为共产党组织。

将这些组织类为共产党组织,破坏了这些组织的声誉,影响这些组织成员的就业。起诉要求恢复名誉,不能说是没有明确诉求,所以地区法庭不应该撤销此案的审理。

 

布莱克法官附议:

就现时(麦卡锡时代)的社会公众舆论,大法官公布黑名单组织无异于剥夺了这些组织成员的政治、财政和宗教的特权和影响力。我认为大法官的这种行为是违宪的行为。按照我的理解,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实际上是剥夺这些组织成员的一切公民权利。我不相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作者会允许大法官制定黑名单。

 

弗兰克福特法官附议:

总统令中明文规定了要经过适当的调查和决定以后才能定出颠覆组织名单。所以,大检察官必须经过正当程序来确定颠覆组织。

 

里德法官、大法官文森和明顿法官持异议:

政府有权力保护自身免受颠覆。我们容忍不同政见者,但反对不经过宪法程序改变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作为保护措施政府有权力解雇可能不忠诚的雇员,而不必等那些雇员确实被法庭判有颠覆罪。我们维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同时预防有人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利进行间谍和颠覆活动。既然总统令有详细规范,而大检察官按照总统令行事,这就构成了正当程序,所以大法官制定颠覆组织名单无需听证和告知。

 

三、讨论

民主法制是现代社会追求的典范社会。但是,在国际和国内矛盾冲突激烈的时候,即便是民主和法制也难以调和政府和公民的利益冲突。此案就凸显国家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底线依然是国家安全。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对此案的两派意见,不同点只在于对国家安全状态的判断。多数认为国家已经足够安全,所以对政府制定黑名单可以挑剔一些;而少数派认为国家安全状态依然危险,对政府制定黑名单的行为可以宽松一些。双方都维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双方都坚持正当程序,判决相反反映出对局势判断的不同,技术上是对正当程序解释的不同。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1&invol=123

http://vlex.com/vid/200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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