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浴在晨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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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诉状

(2017-12-28 20:26:31) 下一个

国家知识产权局:
我虽然死了几千年了,但人间的事情也还是挺关心的,现在科学发达了,阴间和阳间有了量子通信网络,你们那儿的报纸、电视节目,我们也能收到的。我的一位晚辈朋友,最近看新闻就气得要命,整天大喊“复辟了,复辟了”,不知他什么意思。
当然,你们那儿的很多事情,我们是看不懂的。
譬如,据说你们制造了成千上万颗原子弹,一颗原子弹能杀死几万人,这就很愚蠢了。打仗,杀人不是目的啊,把人都杀了,没人干活了,谁养活你?寡人以为,打仗,还是用当年的刀剑比较好,刀光剑影,潇洒矫健,不仅公平合理,还有很好的观赏性。
扯远了,这次给你们写信,是要举报某些人的侵权行为。
侵谁的权?侵我的权啊,否则我写信干什么?
“皇帝”一词,是本人的发明,你们应该不会反对吧。我对“皇帝”一词,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你们都叫我秦始皇,就是有力的佐证了。什么是始皇?就是第一个皇帝嘛,在我之前,是没有皇帝的,可见,我是“皇帝”一词的首创人。
专利法还规定,专利应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对照了一下,“皇帝”一词,三性皆备,特别是实用性,寡人体会极深。
寡人没有当皇帝之前,是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分成很多小国,谁也不服谁,整天你争我夺,言论方面,也是诸子百家,各说各的理,乱哄哄的,可寡人一旦登基,做了皇帝,天下立刻归于一统。有些读书人对我指手画脚,评头论足,我一怒之下,活埋了几百个,大家立刻安静了。可见,皇帝一词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是毫无疑问的,特别在中国。
让我恼火的是,我死后,很多人未经我的允许,擅自使用皇帝一词,用来称呼自己,侵权行为简直是到处泛滥,令人发指。
据我不完全统计,侵权者从汉高祖到袁世凯,包括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唐宋元明清,竟有上千人之多(见附录1)。
当然,这些人已经死了,但他们的后代还在啊,不但还在,而且一个个牛B的很哪,趾高气扬地,扯着公鸭嗓子大喊大叫:我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当过皇帝,你知道吗?我是皇亲国戚,你知道吗?哼!你们这些草民,算什么东西?
好啊,既然如此,你爷爷的爷爷的爷爷,侵犯了我的知识产权,作为继承人,你就该挺身而出,承担侵权责任吧!
民国之后,最大的当权者,不叫皇帝了,改称总裁,主席、总统、总理之类,按理说,不应该有侵权行为了。
但是,寡人仔细考察后,发现有些人,其所作所为,和皇帝毫无二致。专利法规定,如果某产品的技术特征,和发明人的权利要求,基本一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也构成侵权。
换言之,民国之后的当权者,有好几个虽不是皇帝,却胜似皇帝,好家伙,他们实行的独裁统治,让我这个皇帝的发明人,也自叹不如啊。
有鉴于此,民国后的独栽者,我也列入了投诉对象(见附录2)。
还有,影视作品对“皇帝”一词的侵权,也是很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相当之严重,严重到让人瞠目结舌的程度了。
是的,专利法规定,如果是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可以无偿使用别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但是,这些影视作品,不属于上述情况,他们是以营利为目的,是赚钱的,赚的很多很多,好家伙,演员,导演,制片人,一个个都成大富豪了,所以,必须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不能客气。
这方面的侵权,因为太多了,阴间电视信号也不好,我难以统计。这么说吧,一切宫廷剧,古代剧,只要提到“吾皇万岁万万岁”,那都是侵权的明证了,少说也有一万部左右吧。(参见附录3)
我的诉讼请求是:
1、被投诉人或其继承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纸质及网络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原告交纳侵权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具体数额及货币种类,可协商确定)。
2、今后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使用“皇帝”一词,如要使用,应事先与专利权人联系,签订“专利实施协议”,并付专利使用费。
另外,为联系方便,原告将在人间,设立“秦始皇专利事务代办处”,处理有关事宜,具体地点、联络方式另行告知(很可能在西安郊区,我的1号大墓附近)。
以上投诉内容,真实可靠,证据确凿,望贵局能尽快处理,还我一个公道为盼!

秦始皇(嬴政)
公元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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