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马萨诸塞州杜克斯伯里发生了一起极其惨烈的案件。林赛·克兰西杀死了自己的三个孩子:5岁的Cora、3岁的Dawson和仅8个月大的Callan。她本人并不否认孩子死于自己之手,因此本案真正的争议从来不是“谁杀了孩子”,而是:她在作案时是否因为严重精神疾病而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 2026年的审判中,陪审团最终以11比1陷入僵局,法官宣布流审;11名陪审员倾向于认定她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而无罪,只有一人坚持不同意见。
产后精神疾病当然值得重视,一个人在严重精神异常状态下,判断力和控制力确实可能受到很大影响。但本案之所以值得争论,恰恰是因为公开证据并不只是“她生病了”这么简单。检方认为,她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有意识地创造了一个只有自己和孩子在家的时间窗口:她让丈夫外出取孩子的药,又去餐馆拿晚餐;当天与药房和餐馆人员通话时,对方都没有察觉她有什么明显异常。控方专家也认为,她当时虽然有严重抑郁和精神健康问题,却仍理解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如果这些证据成立,那么问题就不再只是“她有没有精神疾病”,而是:疾病是否真的严重到足以完全取消刑事责任。
一、疾病可以解释行为,但不能自动消灭责任
一个人生病当然不是自己的选择。产后精神病更不是谁主动选择患上的疾病。但“不选择得病”,并不等于“因此所有行为都不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真正应该判断的是,她在行为发生时究竟有没有能力认识自己在做什么,有没有能力理解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这个标准必须非常高,因为一旦“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完全没有刑事责任”之间的界线被轻易抹掉,承担最终后果的不会是一个抽象的“社会”,而是具体的受害者。
本案中尤其令人无法回避的是,她并不是在街头突然失控,而是在丈夫离开以后杀死三个孩子。检方认为,她有意支开丈夫,为自己创造实施杀害的机会。她案发前几天还搜索过“postpartum psychosis”和“suicidal ideation”等内容,说明她对自己的精神状态至少存在一定程度的认知。
这些证据当然最终应该由法院衡量,但它们至少说明:这是一个有充分理由讨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案件。
二、疾病不是她的选择,三个孩子的死亡更不是孩子的选择
有人说,她患病值得同情。当然值得。但三个孩子难道更不值得同情吗?生孩子通常是成年人的选择,产后精神病不是选择;可孩子更没有选择出生在什么家庭,没有选择母亲患病,更没有选择在8个月、3岁和5岁时失去生命。所以真正的问题不是“她可不可怜”,而是:为什么她的疾病后果,要由三个完全无辜的孩子承担?
一个人伤害自己,最终承受最直接后果的是自己;一个人伤害别人,却把代价转嫁给了没有选择权的人。疾病可以解释这种伤害为什么发生,却不能自动把责任也一并转嫁出去。疾病可以解释失控,却不能让无辜者替失控承担全部代价。
三、酒醉与精神病不同,但责任原则并没有因此消失
酒驾和精神病当然不是同一件事。饮酒是主动选择,产后精神病不是。但这个类比仍然揭示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原则:判断能力受损,并不自动等于责任归零。
一个人喝醉以后开车撞死人,不能简单说“当时我已经判断不清,所以无罪”。法律会追问:这种状态是怎样产生的?当事人是否仍然具有一定控制和预见能力?是否应该为行为后果负责?
精神疾病案件也一样。真正应该判断的,不是“她有没有病”,而是“病到了什么程度”。如果一个人仍然能够安排时间、支开旁人、选择实施行为的机会,并且理解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那么“精神疾病”就不能被自动等同于“完全无责”。
否则,法律就不是在判断责任,而是在寻找免责理由。
四、法院外的声援,暴露了同情的不对称
审判期间,数百名支持者聚集在法院外,其中很多人穿着粉色衣服,举着“She Needed Help”“Peace for Lindsay”等标语,为她声援,强调产后心理健康和医疗体系的问题。关注产后精神健康当然没有错。真正令人不安的是,整个公共叙事越来越集中在“她为什么会这样”“谁没有帮助她”“医疗体系哪里失败”,而三个孩子却慢慢退到了背景。
加害者拥有完整的故事,受害者只剩下三个年龄。一个杀死三个孩子的母亲,有数百人为她发声;三个已经死亡的孩子,却再也没有机会告诉任何人他们经历了什么。这就是同情失衡最刺眼的地方。
五、最危险的,是不断把责任向外转移
近年来,一部分激进左翼话语中越来越常见一种模式:个人行为出了问题,就不断向外寻找原因。犯罪归因于贫困,暴力归因于创伤,吸毒归因于社会排斥,违法归因于制度。外部因素当然真实存在,也确实会影响行为。问题在于,如果所有解释最终都被用来不断削弱个人责任,那么“责任”这个概念本身就会越来越空洞。
一个人犯罪,首先问制度哪里失败;一个人伤害别人,首先问社会为什么没有帮助他;一个人做了极端行为,首先问他经历了什么。这些问题都可以问。但一个社会必须保留一句最基本的话:无论为什么,你仍然不能这样做。
解释不能变成免责,理解也不能变成责任的溶剂。
六、那11名陪审员,滥用了同情
本案最令人警惕的地方,就在那11比1。11名陪审员倾向于认为克兰西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只有一名陪审员坚持不同意见。此后还有陪审员公开批评这名“异议者”,认为他即使承认存在合理怀疑,仍然拒绝支持无罪。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名陪审员至少坚持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现有证据是否真的足以证明,她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完全不能理解行为的错误性?检方提出的支开丈夫、正常完成当天活动、选择时间实施杀害等证据,不应该因为同情而被轻易淡化。
精神疾病可以影响责任,但是否足以完全取消责任,应该有极高的证明门槛。否则,法律最后只剩下不断解释加害者,却越来越难保护受害者。
七、如果犯罪者不承担后果,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一个文明社会当然应该治疗精神疾病,也应该反思医疗体系的漏洞。但文明同时意味着责任、边界和对无辜者的保护。如果一个犯罪者可以不断因为疾病、创伤、环境或其他原因而免于承担行为后果,那么被削弱的就不只是某一场审判中的正义,而是整个社会的安全边界。今天你因为同情一个加害者而支持不断削弱责任;明天,当这种逻辑成为普遍规则时,受害者可能就是你、你的孩子、你的家人。
当犯罪者不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那些无限同情加害者的人,往往以为自己永远站在安全的一边。但一旦法律责任的边界被一层层拆掉,后果不会只落在别人身上。
结语
林赛·克兰西值得同情吗?当然值得。如果她确实患有严重产后精神疾病,她的痛苦是真实的,她也应该得到治疗。但同情她,不等于忽略证据;理解疾病,也不等于取消责任。尤其当现有证据显示,她可能有意识地支开丈夫、选择实施杀害的时间,而且控方专家认为她仍然理解行为的错误性时,这起案件就绝不能被简单处理成“一个完全失去理智的母亲悲剧”。
三个孩子本来应该长大、上学、过生日、交朋友,拥有属于自己的几十年人生。现在这一切全部消失了。
社会可以研究母亲为什么走到这一步,也应该研究医疗体系是否失职。但如果所有这些解释最终把三个孩子变成母亲人生悲剧中的一个背景,那才是真正的价值颠倒。
真正需要同情的,首先是那三个孩子。当一个社会不断问“谁来理解这个母亲”时,总应该有人坚持再问一句:谁来同情那三个死去的孩子?
问题在于,你又把我讨论的对象偷换了。我讨论的不是“美国法庭该不该实行无罪推定”,而是:在存在支开丈夫、选择时机、行为具有目的性,以及控方专家认为她知道行为错误性等证据的情况下,为什么11名陪审员仍倾向于完全免除刑事责任?这种判断背后的责任观是否值得讨论?
“程序合法”不等于“判断不能批评”;“无罪推定”也不等于“陪审员的价值判断天然正确”。美国250年的司法传统,本身就允许公众批评陪审团、检察官和判决结果。
至于“检察官只说服了一个人,所以做得很差”,这也只是你的判断。11比1说明陪审团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不等于自动证明控方证据很差,更不等于这11个人的责任判断无需讨论。
我批评的从来不是美国司法程序,而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文化倾向:解释加害者越来越充分,要求个人承担责任却越来越困难。这两件事,请不要再混为一谈。
我自己就被选过jury duty,知道预选时要筛去持有成见者,等等。陪审团不负有向社会传达信息的任务,但是审判的结果向社会传达,日后还被被作为案例来援引,这是自然而然的。
你举的1994年的案例,正符合我希望看到的对Lindsay的裁判。考虑精神疾病因素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绝不否认她对杀人负有罪责。而现在Lindsay案的11人表示,只要你是受害者,你就没有任何责任。受害者说在当今社会大行其道,前两年的那个运动中我们都见到过吧,弱势是因为受害,受害就有了一切正义,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零元购。
回到我们的讨论,诚然有你举的远在1994的一例,我们这里有一桩尚未提起公诉的公共场合射杀无辜群众案,前些时候我听见新闻里说,枪手在诉求当时是在药物作用下精神错乱。他能否成功说服陪审团确实为药物受害者是一回事,过往某些案子的判决向社会展示了有此逃生之路是另外一回事。所以我们要看到法官判案也是在告诉人民犯行的后果是什么。如果杀人一定偿命,我个人以为枪手会多些犹豫。
我这是第一次在别人的领地里长篇留言,已经很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再继续下去。无论如何都谢谢领地的主人提供场地,也非常谢谢你耐心地向我解释,让我从中学习。
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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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担心如果陪审团一致裁定无罪,会向社会传达“精神疾病可以杀人"的错误信息。
但你忽略了一个关键结构:陪审团的任务不是传达社会 message,而是判断检察官是否达到举证标准。
你的担忧是社会情绪层面的,而美国司法审判不是依照社会情绪,而是按照法律和司法程序,标准。这些,都远比青海博主的口号式分析要严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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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辩护不会必然导致"无罪"判决, Susan Smith 案已经证明这一点。
青海博主"大陆式口号思维"下的文章,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读起来解气”。文革之后,大陆的文风一直无法逃脱这一风格。而青海博主对美国社会的一知半解,让他无法解释美国司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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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讨论的这么热闹,青海博主却不出来参与。这不是他固有的风格。他的沉默很说明问题。
(或许我这句话,会让他硬着头皮回应。那样会更暴露他的无知。)
你的担忧是社会情绪层面的,而美国司法体系的结构远比青海博主的口号式分析更严谨。
精神疾病辩护不会必然导致"无罪"判决, Susan Smith 案已经证明这一点。
不要被青海博主的文章误导,他的"大陆式口号思维"无法解释美国司法的结构。
我这么说吧,如果这一次陪审团一致裁定Lindsay无罪,法官只有当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且检察官不得以相同罪责再次起诉。这就是我说的“共识”。这一次,因为1/12的不同意,像一个守门员一样,守住了这一场。
检察官起诉,乃是向法庭、向人民报告有罪行发生。法官裁决,除了惩罚犯罪者,更向人民展示犯罪的后果。控辩双方都在说服陪审团,控方说有罪行发生,辩方说那不是罪。让陪审员在过程中形成心证。图景是这样吧,我希望自己理解正确。
不说控方做的怎样,假如这一次12人达成无罪裁定的共识,Lindsay当庭获释,将向社会传达怎样的message?精神出状况就可以杀人?父母可以杀孩子(心理煎熬可以抵惩罚)?我在凡事都有后果后面+1,认同他的量刑可以考虑精神状态,但不等于可以用精神状态彻底开脱。
我谢谢你做解释,也谢谢青海博主提供场地让我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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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辩护律师的目的,不是辩护"被告无罪 --- 在检察官证明她有罪之前,她就是无罪的"。辩护的目的,是为了让检察官无法证明"被告有罪“ -- 让陪审团不要相信检察官的判断。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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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原则是,检察官必须说服全部12名陪审团(员) 认可自己的判断,被告才能被定罪;但辩护律师只需要说服1名陪审团(员)认可自己的辩护,就可以造成"流审",达到【被告无罪】的目的。
而只说服一名陪审团(员)跟自己走,是辩护律师在证据不强有力的情况下的最后一个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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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angsay Clancy 的案子上,事实却完全相反。
检察官只能说服了的一名陪审团(员) ,其他11名陪审团(员)都否认了他的判断。这既表明检察官工作检察官极度失败,同时也表明 Langsay Clancy 的辩护团队具有强有力的证人/证据,居然说服了11名 (而不是仅仅1名 )陪审团(员)拒绝认可检察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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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上说,青海博主依据这个具体的案例,将"精神疾病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万能钥匙"的结论,是极其偏颇的。
在口号式的分析中得出认知偏颇的结论,是青海博主文章的常态,或"默认状态"。这是我说的"青海博主的大陆思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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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
以上是你回应的摘要。我的回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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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你说陪审团制度"这一次流审了,不是说她有罪,是说无法达成她无罪的共识"。这句话的核心偏差在于:"无罪"不需要共识。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 被告的默认状态就是"无罪"。只有检察官成功说服全部陪审员,她才会被判定 "有罪"。如果检察官无法做到这一点,案件就会流审,而被告仍然保持默认的"无罪"状态, 不需要陪审团共识。
所以,这次流审不是陪审团"无法达成她无罪的共识",而是检察官没有能力打破她的默认无罪状态。这是法律结构,不是社会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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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今天的杀人者动辄宣称精神病", 这的确是法庭辩护中常有的现象。
但同样无法否定的事实是,"精神疾病"是当代被医学上确认的疾病;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患者无意识行为,也是医学定论,并成为司法中一个合法且逐渐普遍的辩护角度。
1994 年 加州以为年轻的妈妈 (26岁) Susan Smith 杀害两个孩子,最终仍被判无期徒刑。这表明,尽管精神疾病是司法体系必须认真对待的医学事实, 但它并不会自动让人逃脱惩罚,或按青海博主的话说,是罪犯逃避司法审判的"万能钥匙"。
已经延续了250年的美国陪审团制度,并非青海博主想像的那么脆弱,可以轻易被辩护律师的伎俩所戏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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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博主的逻辑是: 庭外有几百人声援凶手妈妈,没有人高喊"惩罚凶手", 所以社会不同情三个孩子。
他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政府本身就是社会力量的代表。检察官代表政府起诉 Lindsay Clancy,本身就是社会在为三个孩子发声。而且,检察官的力量 + 政府的司法体系 + 法庭的审判程序,这些社会力量集合后的力度,远远大于庭外几百人对凶手妈妈的声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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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种社会力量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青海博主仍然得出"社会不同情孩子"的结论。
这不是事实,而是他的认知偏差引发的幻觉。
美国司法是无罪推定,这个我知道。那位不同意她无罪的,是坚定认为她在支开丈夫的做法等等方面都显示出她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还有其它的医疗方的佐证,细节我记不清了。简言之那一位认为她有罪。这一次流审了,不是说她有罪,是说无法达成她无罪的共识。下一次审出来什么结果我们不知道。
250年历史-- 在200年前,这个陪审团制度相信没有以精神病为由判杀人无责。是后来,受害者说在美国大行其道,才造成司法上也来这一套,今天的杀人者动辄就宣称犯了精神病。不是陪审团制度的责任,是偏颇的社会思潮促成。
青海博主我猜是看电视上妇女们在庭外声援看的,想到了有谁来为三个孩子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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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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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司法基础是,人是无辜(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法庭上,Lindsay Clancy 无需证明自己无罪 (无罪是她和任何人的初始状态), 但检察官必须证明她有罪,否则,她就维持初始的"无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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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那场审判的核心是检察官要证明 Lindsay Clancy 有罪 (打破她无罪的初始状态), 即必须说服陪审团(12个人)全部相信,Landsay Clancy 在杀害她三个孩子时,头脑是清醒的,所以有罪。做不到这一点,Lindsay Clancy 保持无罪的初始状态。
显然,检察官做得非常差,12个陪审团员中,只说服了一个陪审团员相信 Lindsay Clancy 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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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美国法庭的操作 --- 250年了。你说的现象并非不真实,而且法庭判决结果并非都是正确的 (错判的确存在,程序的确被律师利用),但这一套程序整体得到了美国社会的认可和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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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青海博主的意思,掺杂进个人情感,整体效果会更差。
Lindsay是受害者,而三个孩子是终极受害者。
美国的现况是一杀人就立马想办法来证明自己在杀人的时刻精神失常,我想问的是社会怎么走到了这一步。这一步和大陆思维无关 -- 我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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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讨论一桩美国刑事案件时,把法律与感情混为一谈,认为美国陪审员制度允许陪审员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时加入个人情绪。
事实并非如此。
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陪审员必须严格依据法庭上呈现的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标准。陪审员不得掺杂个人情绪、道德偏好或社会舆论。在美国司法体系中,被告永远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据证明有罪。
你把个人感情融入司法审判,这正是你这篇文章逻辑自我颠覆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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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从纯感情角度来看,你的观点也极其狭隘。
你的论证隐含着一个前提:任何悲剧都必须通过惩罚才能真正了断。
于是你得出结论:因为"凶手妈妈"没有得到你认为应有的司法惩罚,所以那三个遇害儿童就是"被社会遗忘/无人同情"。
但你忽略了另一种同样深刻的悲剧:那位母亲本身也是悲剧的受害者, 她的悲剧甚至是三重的:
她失去了三个孩子,这是任何母亲都无法承受的最大悲剧; 案发时她处于严重产后精神病状态,被疾病吞噬,这是第二重悲剧; 病情缓和后,她必须终生面对自己亲手杀死孩子的事实,这种永久的心理折磨是无法逃避的第三重悲剧。
你只看到了孩子的悲剧,却完全忽略了母亲的悲剧。
你把悲剧简化成"加害者 vs 受害者"的二元结构,而现实远比你想象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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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希望通过司法惩处来表达社会对三个孩子的同情。但你是否真正思考过:这位母亲所承受的三重悲剧,其惩罚程度是否已经超过你所要求的"合理司法惩处"?
她的心理惩罚是永久的、无法赎回的、无法结束的。你认为再加上一份法律惩罚,孩子就"被伸了冤"? 社会就"多了一份同情心"? 悲剧就因此"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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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悲剧理解得太狭窄。
无论是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青海博主是在用中国大陆的思维评论美国问题,这让他的文章总是清晰露出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的破绽。
这篇文章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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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青海博主洋洋洒洒地把"感情“与"法律"混作一团,带有浓厚的感情来评论一个司法审判。评论彻底偏离方向也有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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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电影 "12 个愤怒的人/12 Angey Men”, 会帮助青海博主理解我在说什么。
无论是人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青海博主是在用中国大陆的思维评论美国问题,这让他的文章总是清晰露出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的破绽。
这篇文章依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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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青海博主洋洋洒洒地把"感情“与"法律"混作一团,带有浓厚的感情来评论一个司法审判。评论彻底偏离方向也有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