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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人脸识别搞成现代“刺黥”

(2019-12-10 17:45:34) 下一个
有焚书(《新京报》图书馆“焚书”,要经得起文明和法律审视也了表态,但该文随后被删,接链是古狗快照),有视觉中国、东方IC被约谈、整顿(新浪专页),置搅乱整个网上世界之不顾(公共图片没了),又来北京地铁“讲效率”,人脸识别。
 
中国城市几乎所有街道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已经够可以的了,社会信用系统也已遍布整个社会,问题是中国老百姓的容纳程度到底有多少。
 
【后记】
焚书事件甘肃镇原县委县政府表态
事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对县图书馆处理盗版非法出版物的不当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对当事人将进行深入调查并严肃追责。“下一步,全县图书馆系统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强化措施,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处理各项事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下面是两个意见,光明网评论员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光明网评论员)别把人脸识别技术搞成现代“刺黥”(原文已下架,接链是海外版本)
 
10月29日有媒体报道说,在当天举行的“2019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展论坛”上,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官员就北京地铁大客流应准备的应对措施做了主题演讲。该官员认为,人物同检效率低,与轨道交通海量乘客出行形成的量、力矛盾十分突出,为此,北京地铁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提高乘客通过效率。
 
据报道,上述官员在主题演讲中说,新技术也逐渐要应用于大客流安检的实践中,北京地铁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乘客分类安检,研究建立人员分类标准,并形成对应的人脸库,依托人脸识别系统对乘客进行判别,并将信息推送给安检人员,安检人员据此对应采取不同的安检措施。
 
保证地铁等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最重要的部分。为了实现公共交通安全,中国的公共交通系统,特别是地铁运输系统,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乘车安全检查措施,其中北京的地铁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检查措施又堪称严中有严。在北京的个别地铁线路或车站进行人物同检逐步扩展为全路网的人物同检后,乘客进站的速度减慢,以致影响到整个地铁运输系统的效率,这个结果应该是决定采取人物同检措施时所应预料得到的。
 
加强安全措施,必然影响运输效率,并且这种影响还不小。这个影响也正是世界各国在公共交通安全与运输效率之间寻求平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可能也是大多数国家的公共交通部门不愿意牺牲效率,而不采取乘车安全检查措施的主要原因。显然,如果提高效率,就要放松安全检查的措施;反之,则要做好牺牲效率的准备。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想牺牲效率,也不想放松安全检查的措施,而是要向其他方面要效率,如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这就面临着法律问题。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首先面临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限制问题。在中国,虽然现今尚无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定,但是相关宪法精神以及民法原则还是现成的。这里面涉及到公共交通部门有无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将公民进行分类的法定权力问题。其二,公共交通部门依据什么标准对公民进行分类,这些标准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公民有否权利知晓自己被分在哪一类,有否权利表达对所分之类的不满,依据什么程序申张自己要求变类的权利,等等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的想法构成法律上的挑战。
 
假使一个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门有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那么,分类后的安检实施也会成为问题。分类之后,如何让不同类别的人走不同的通道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让部分乘客通过严格安检通道,而同时却让另一部分乘客通过无安检或者不那么严格安检的通道,那么,这不就是在公共场合进行赤裸裸的歧视吗?尤其是构成这种歧视的理由并不公开,乃至被歧视者个人都不知道时,这种歧视的伤害就更大。
 
一个人即使是涉嫌犯罪或涉违约侵权,其有罪与否、违约侵权与否,都要经过法庭的公开审理才可定论。审理期间,公诉人与律师、原告和被告之间,都要对各自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后经庭审法官依法判定,即使这样,还不能避免冤错案件。而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乘客实施分类,则是公民被一个技术设备看了一下脸,在无知情况下就被定类。这,可行吗?
 
 
 
前日从新闻中得知,北京地铁将要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来对乘客实施分类安检,理由是提高乘客的通行效率。
 
读到这个新闻,我的第一反应是,疯了吧。幸好,昨日看到光明网评论员的文章《别把人脸别技术搞成现代“刺黥”》,心有戚戚焉。不然,看舆论如此之悄然,似乎没多少人关注此事,我要怀疑是不是自己疯了。
 
进出大学校园要出示证件,邮寄东西要核查身份证,住个宾馆要人脸识别,坐地铁人物同检尚嫌不够,还要进一步运用所谓的新技术,来继续提升安保级别。我想问一句,还有完没完?接下去,是不是要在所有的马路上,所有的公共场所,全面安装人脸识别的机器,以便随时将行人拦截下来盘问与搜身,将那些被认为危及安全的人进行拘押呢?
 
对安保的无节制投入,究竟是要防谁,要保护谁,我是越来越困惑了。我原本以为,自己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但在这样的连番举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对象。作为一名合法公民,自己平时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工作比较敬业,也能与人和睦相处。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防着我?
 
生活在这个社会,我经常感觉自己不被信任。无论是科研费的报销,还是不断升级的安保,所能感知到的,就是无上限的提防。在前一场合,觉得自己被当作盗贼一样防着;在后一场合,则是作为社会潜在的黑恶势力被提防。这应该不是我个人特有的经历与感受。
现代的刑事诉讼法,普遍推行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人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辜。然而,当下的各种安保措施,怎么看都是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所有人都被推定为对公共安全具有危险,需要无一例外地经受越来越严格的安检。要说这样的安检措施,竟是用来保护包括你我在内的一般公众的,除非人格分裂,不然谁信呢?
 
或许有些人会不以为然,认为是我对这样的事件反应过敏了。大致归纳一下,可能存在四种看法。
 
其一,有人会认为,是我自己想多了,竟不能体味与感恩政府如家父般的保护善意。
我只能说,这样的善意恕我不愿领受。
试想一下,所有的个人数据,包括平时上什么网,看什么新闻与视频,购什么物,微信上与哪些人聊天,具体聊什么内容,有什么样的好恶等等,本就已收集得够多了。现在还要再加上生物识别方面的个人信息,都交由一个庞大的组织来掌控。要知道在我们这个社会,任何的个人数据,只要是为企业或其他机构所掌控,也就等于为政府所掌控。
由于这个庞大的组织是由具体的人在运作,这就等于说,所有的个人数据,包括识别性极强的生物学数据,都是由群体中的少数人来掌控。这些人究竟掌控我们多少的个人信息,为什么要掌控我们的个人信息,掌控这些个人信息是要用来干什么,都是细思极恐的事。
掌控数据的人显然不是上帝,他们有自己的私欲与弱点。所以,他们会如何使用我们的个人数据,会如何操控我们的生活,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这些数据因保管不善而被泄露或是被黑客侵入,导致为不法分子利用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
 
其二,有人会说,只要不干坏事,便无需担心政府掌控你的个人数据。
我只能说,我不想成为透明人;成为透明人的想法,让我觉得非常不安。
在一个正常社会中,个人理应拥有正当的权利,反对任何组织随意获取自己的个人生物学数据。法律之所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与住宅自由,就是要让个人有自治的空间,这个空间不允许他人侵入。
这里的他人,不单指其他的个人或是一般的组织,也包括政府,包括国家。倘若个人的生物学数据也能以安全为名未经同意而随意获取,则法律上对隐私权与住宅自由的保护,还有什么意义?无隐私即无自由。
 
其三,有人会提出,自己并非什么重要人物,别人想必也没有兴趣来了解我们的个人信息。
持这种看法的人想来不少。对于大规模收集个人数据的做法,即便自身是作为被收集的对象,很多人也不以为然,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主要的理由无非是,我们又不是什么重要人物,别人应该不会有兴趣来关注。所以,自己仍然足够地安全。
我只能说,当你把个人安全的问题,寄希望于别人的忽视时,基本上就活得如亡命的赌徒一般了。并且,你赌的不只是自己的运气,同时还在赌,掌控数据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存在。非要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能赌赢的人,我在佩服你鸵鸟性格的同时,窃以为大概还需要上交一些智商税。
此类乐观人士,最好能认真去看一下《国家的敌人》这部二十多年前的电影。电影本身的结局还不错,恶人最终遭到了恶报。不过,倘若你是剧中主人公的话,怕是没有那份才智与幸运,只能等着悲剧收场。最惨的是,到最后大概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
 
其四,还有人会辩解,这样的技术推广是有些问题,但反对也没什么用,就懒得花力气反对了。
我只能说,攸关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如若我们自己不站出来反对,做出应有努力,自然更不可能指望别人出来帮着呼吁。在没有做起码的努力之前,怎么就知道反对无效呢?即便反对最终无效,也终归比驯服地给自己套上枷锁要强。至少我们曾经努力过,做过一些抗争。
作为被侵害一方的我们,如果只是一味地默默地忍受,甚至不敢表明反对的立场,就等于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对方来算计与加害自己。在这样的事情上,退一步并非海阔天空,而很可能从此坠入深渊。因为这根本不是靠一味忍让就能解决的问题。眼看着一步步地走向深渊,这样的遭遇,至少部分是我们自己一味地隐忍所酿成的。
 
对于北京地铁即将推行人脸识别技术的做法,我表示坚决的反对。以下是具体的理由。
 
首先,人脸识别涉及对个人重要的生物学数据的收集,相关组织或机构在收集之前,必须证明这种做法的合法性。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普通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邮箱、账户以及行踪轨迹等,因为具有可识别性,在收集时必须经过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同时,如果收集方将相应信息不当地予以使用、出卖或是泄露,还可能引发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生物学数据的个人指向性更为明确,而且对个人而言,也显然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为重要,为什么在收集时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并且,对收集的主体、目的、方法、范围与程序等问题,完全没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没有对违规收集或使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政府是作为收集的主体,显然需要法律明确予以授权;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无权以安全为名,来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识别数据。倘若是企业或其他机构所为,则其收集个人的生物学数据,起码需要获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经同意而收集,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次,地铁实施人脸识别,涉及公众重要的人身权益,不经听证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码的合理性。
 
几年之前,北京地铁票价调整,曾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如果票价调整都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历听证程序,则推行人脸识别技术,明明涉及更为重要的人身权益,怎么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见也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决定予以推行?难道个人的生物学数据,在重要性上还不如几元人民币的价值?
 
不经任何论证,就准备轻率上马大规模的人脸识别,人们有理由怀疑,这其中是否涉及违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关利益集团游说之后的结果。
 
再次,声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是要实现分类安检,但标准本身所牵涉的问题本身就没有解决。
 
一个交通管理部门,有什么权力来对乘客进行分类?依据的又是什么法律?不止如此,相关部门准备采取怎样的标准来对乘客进行分类,采取的标准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确定的标准,标准是否应当公之于众等,这些问题难道不应当在推行人脸识别之前先行解决吗?垃圾的分类标准都要明示,更何况是对人的分类。
 
如果相关部门意欲采取内部标准,那么请问,我们如何得知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标准内容的问题?若是利害关系人对分类标准不服,或是认为不当的分类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又应当怎样进行申诉,如何确保其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怎可如此轻率地决定,要在地铁这样的场所,大规模地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
 
若是任意采取内部标准而将乘客分为三六九等,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安检举措,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做法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最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能够提升通行效率;即便有证据予以证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
 
轨道交通指挥的官员声称,在地铁推行人类识别技术是要提高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问题在于,声称不代表客观事实。在没有做扎实的实证调研之前,如何让我们相信,在地铁运用这项技术有助于提升通行效率?根据在机场与宾馆的亲身经历,我很难相信这样的结论。
 
即便有来自专家的一些支持,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专家的判断是否准确。因为这涉及对未知事态的预测与评估,专家的判断完全有可能陷于错误。譬如,在放开二胎之前好多年里,很多人口专家都言之凿凿,宣称全面放开二胎会造成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自放开二胎之后,实际生育率情况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
 
退一步而言,即便运用人脸识别真地能够提升通行效率,单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不要以效率为名糊弄公众,好不好?要说效率的话,不对地铁进行所谓的安检,最能提升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
 
我不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做过起码的调研。现行的人物同检,尤其是其中的人检,无论在高峰时段还是一般时段,都形同虚设。除了浪费纳税人的税款,实在是看不出这样的人物同检,究竟有什么现实的作用与意义。
 
基于前述相应的理由,尤其是考虑到其中潜含的重大危险与负面作用,我不仅反对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反对在机场与宾馆等场合,强制人们接受人脸识别的检查。
 
商业机构以微利或是便捷安全之类的因素相引诱,让人们“自愿“地使用人脸识别,由于大多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的问题,很难成立有效的用户同意,故而其运用也难谓合法。
 
不久之前,我曾参加一次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讲座。在那次讲座上,得知国内有一些企业,近年来一直在大力发展人脸识别的技术。为了防止公共舆论的关注,这些企业甚至还刻意保持低调,使得相应技术在实现大规模推广的同时,成功地避免成为公共话题。
 
这样的刻意,让我不寒而栗。在一心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这些企业与相应的技术人员,难道就没有想过,这样的技术推广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吗?难道不知道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成为被反噬的对象吗?
 
不要与我扯什么技术中立之类的套话。当人脸识别技术被大肆用来获取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并源源不断地汇集于庞大的组织之手。从事相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的这些企业与技术人员,敢说自身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吗?假如电幕的世界有一天真地降临,你们是当之无愧的功臣;但愿到彼时,还能有人身自由去畅饮庆功宴上的美酒。
 
当时参加讲座的一位媒体从业人员,在没有听完讲座之前,就把微信与支付宝中的人脸识别给删了。在发言中,她说自己倒不怕个人信息被警察使用,就是担心被商业机构滥用。
 
在回应时,我坦言,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尤其是做公法研究的,我从来不太过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商业机构所滥用;因为商业机构的滥用,至多不过是让我损失一些钱财。
 
真正让我担忧与恐惧的是,自己的信息被公权力部门所滥用;因为当他们滥用时,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与家人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财产、名誉、职业、自由、健康或是生命,一切皆有可能。
 
以安全为名,对于地铁这样日常有大规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场所,先是施行物检,之后进行人物同检,现在又要推行人脸识别,再过几年,是不是还要进一步实行基因或是指纹识别?按当下的趋势推测,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不久的将来,或许乘坐地铁这样的公共交通,都将成为一种特权,只允许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
 
这个社会,若是还没有陷入被迫害妄想症的状态,就该在安保问题上适可而止。歇斯底里地追求安全,带给社会的,根本不是安全,而是全面的压制,还有恐慌。
 
最后,我郑重建议,对于北京地铁将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的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审查;与此同时,应当考虑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对于随意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做法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2019年10月31日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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