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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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

(2012-04-19 14:53:26) 下一个
御树林枫 资料收集

按: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在一堂名为“婚姻中女性的心理调试及危机处理”的课上指出:“家庭暴力不是一种家庭纠纷。家庭纠纷发生时,双方处在平等地位,大家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家庭暴力往往是家庭纠纷的升级,施暴者是用暴力让对方服从自己,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家庭暴力应定义为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家庭暴力给家庭造成的伤害往往大于人们的想象,对子女来说,父亲与母亲间发生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绝不亚于直接对子女施暴造成的影响。”

以下节选自她的论文《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网:

国内外多学科研究发现,加害人实施暴力的动机与目的,是为了控制受害人,以确立自己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表面上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但在这一切表面原因的背后,加害人强烈的控制欲望,是引发家庭暴力唯一的、也是共同的动机。不管是伤害受害人,还是当着受害人的面自虐或自杀,不管是不同意分手,还是为了达到分手目的,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受害人顺着自己的指挥棒转。[4]

长期以来,我们把家庭暴力称为家庭纠纷。但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纠纷”指争执的事情,即双方因为某件事各执已见,不肯相让。纠纷双方或一方也许会感到愤怒和无奈,但不会有暴力,也不会感到恐惧,因为双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要控制另一方的问题。家庭暴力则不然。家庭暴力是一方为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控制”的意思是使某事或某人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即双方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占有、管理或影响另一方的地位,另一方处于被占有、被管理或受影响的地位。暴力关系中,一方利用身体上的强势来迫使相对方服从。在离婚诉讼中,这种控制可以表现为逼受害人撤诉,也可以表现为逼其同意离婚、或者逼其放弃财产权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暴力都是控制手段。

家庭暴力成为加害人控制受害人的有效手段,原因之一是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了解,误以为这只是夫妻纠纷,从而容忍甚至助长了这种行为。


[4] Lundy Bancroft,Why Does He Do THAT?,Berkley Publishing Group,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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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花雨101 回复 悄悄话 很好的文章!这就是为什么家暴不是受害人的错的原因。

谈到家庭纠纷的时候,很多时候是两个人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但当家庭纠纷演变成家暴的时候,施暴者是唯一该受责备的人。因为文明社会里没有和平手段解决不了的家庭纠纷,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暴力的合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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