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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胡紫薇(1 - 3 )

(2008-02-08 09:23:56) 下一个

调查胡紫薇(1)

作者:谢盛友

我为什么主张调查判刑胡紫薇,因为胡紫薇犯法。张斌是魔鬼, 审判魔鬼是上帝的事。
我过去是,今天是,将来仍然是我一贯的观点,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被废除之前是要被遵守的。
作为媒体人对社会必须有承担,说话要言之有据,做事要敢负责、懂约束。不然,社会要我们这些媒体人干吗?胡紫薇大闹央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当然必须给予逮捕调查判刑,当然必须是合法周密地调查,公开地审判,让胡紫薇补课,让我们全中国人来一起补课。

德国《明星周刊》2008年1月2日刊登文章,原题:那个肥杂种的狂怒女人,搅乱了中国一个体育频道的公众活动。
中国知名体育主持人张斌的妻子胡紫薇揭发他的丈夫有外遇。晚上的活动本来是安排得处处完美的。红色背景,大的讲台,醒目的大字CCTV,奥运五环,所有的领导都坐在下面,这是中央5台更名为“奥运频道”的改名大会。
但活动并没有按照原计划顺利进行,当主持人张斌念到乒乓球运动员王楠的时候,走上台来的却是他自己的妻子,她毫不犹疑地拿起话筒说到:“有一天,我将不是电视台主持人,而是我站在我身边张斌的妻子,请允许我占用您两分钟时间。今天是个特别的日子,在2个小时之前我得知,张斌除了我和一个女人还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
胡紫薇2005年被评为金融播报最漂亮的主持人。当她的丈夫张斌手足无措地站在她的周围,不知拿她如何是好的时候,胡紫薇继续说着:“明年是奥运会,整个世界都将关注着中国……”直到此时旁边的人员才反应过来,几个男人试图把胡紫薇赶下台。但她坚持着:“你们就是这样对待一个弱女子的么?”张斌只能尴尬地对观众说:“对不起。”
这段录像当然是不会在电视台播放的,但无济于事,记者的摄像机并没有停止,图像很快就流传到网上了。很多人暗自嘲笑张斌所受的羞辱。张斌则称,胡紫薇之所以这样是最近工作压力比较大。所有的中国人都笑了。

就在胡紫薇大闹央视前不久,德国媒体同样发生了类似的事件。
德国著名电视(NDR)主持埃娃•赫尔曼(Eva Herman)2007年9月在一次电视节目中说,纳粹对家庭的态度是积极的,而后埃娃•赫尔曼立刻被解雇,她作为新闻记者可能触犯渎职罪,而被迫接受刑法调查。
调查归调查,但是,她的事件在德国引起很大的争议。 赫尔曼说,虽然纳粹有许多不好的方面,比如希特勒,但是纳粹也产生了许多积极的东西,比如对母亲的尊敬。她的评论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纳粹对生育众多子女的母亲给与奖励,认为他们对雅利安民族壮大做出了贡献。
德国《明星周刊》评论说,德国人对待纳粹时期的态度是虚伪的,希特勒对德国人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比如现在德国的许多制度和做法都起源于纳粹时期,比如许多政府法规,清理烟囱和母亲的产假等。评论说,希特勒留给世界的不只是高速公路和奥斯威辛,人们对希特勒的其他遗产视而不见。

拜读了不少教授学者的评论,不难得出结论,更多的德国人是同情赫尔曼的,但是,她犯法,她必须接受调查。
新闻自由毫无疑问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根基之一,德国基本法(宪法)第五条规定,每个都有以口头文字图像等方式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知情权,德国没有任何新闻检查。
但是,新闻自由又必须受约于其他特殊法律,比如“青少年保护法”,“名人名誉法”等等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规定的量刑幅度的最高法定刑是:A、7年。B、15年。C、20年。D、无期徒刑。

读者对我这篇小文肯定谩骂,骂我对胡紫薇落井下石,骂我虐待弱势群体,读者怎样谩骂都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们中国人如何上胡紫薇这一课。我们中国人争取自由,自由到手了,最好是我自由,你不要自由。我们中国人争取民主,最好是我主,你不要主。我们中国人争取权利,最好是我有权力,你不要有权利。我们中国人讲责任,最好是你承担,我不要尽义务。……

我们中国人一起来补课吧!

写于2008年2月2日, 德国班贝克

无罪推定:调查胡紫薇(2)

作者:谢盛友

张斌是魔鬼,审判张斌是上帝的事,我们没有这个权力。

我过去是,今天是,将来仍然是我一贯的观点,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被废除之前是要被遵守的。
胡紫薇刑不刑法?刑124条吗? 所以我们要上课讨论。
上一课有些同学说,胡不过只是在不适当的场合,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或者是喊了不适当的口号, 平静了,应该放人。…… 如果德国的电视主播利用职权,公开在电视台高喊“希特勒万岁”,打断电视台节目播放,怎么办? 那肯定应该被撤职,并接受调查,该判刑就判刑。……
怎么这么耳熟?我们的“伟大正确”真的英明伟大,教育如此成功。不是吗?“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民主是不适合我们中国人的东西!”“法治是个好东西,但是,法治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也是不适合我们中国人的东西!”
过年啦,恭喜!“伟大正确”教育成功!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罪不罪胡紫薇?还是“疑罪从挂”?(难道胡紫薇的案子永远被挂在那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谁定罪胡紫薇,谁举证胡紫薇?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视之为无罪。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对于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二)如何对待在法律上被定罪之前的无罪人。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无罪人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今天过年,行笔到此,想起我们中国人的黑色幽默: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写于 2008年2月6日星期三, 德国班贝克

新闻媒体法:调查胡紫薇(3)

作者:谢盛友

敬告读者朋友,胡紫薇这一课,不仅在网络论坛,也在德国大学的课堂。不仅在欧洲,也在神州。不仅在文章里,也在餐馆的店堂里。不仅在暗夜思考里,也在暗夜“梦游”里。上胡紫薇这一课,不仅与黑毛华人,也与红毛白人。现在无法一一回答读者的提问。等下课, 我会写检查,向读者坦白交待。交待不清楚,你甚至可以把我杀了,但是,你得不到什么,二十年在德国算白混,一无所有,只存良心。

现在没时间,先工作,先调查胡紫薇,等胡紫薇水落石出后,才有时间检查谢盛友。今天能向我的新读者坦白交待的是,在我的文章里,“伟大正确”指的是党,不是指人。党误会,没关系,友误解,很伤心。

胡紫薇现在人在哪里? 该不该罪? 如何罪?谁罪?至少我认为,应该由法罪,而不是由人罪。
2007年八月,德国总理接见李大同的当天,德国mdr广播电视台同步采访我,要求我与德国民众谈谈中国新闻法的可能性。本来好好的一件事,被默克尔与达赖喇嘛一会儿,全玩蛋。(参见:当“德国小姐”遇到了“中国先生”——透视中德新关系的新问题)辛辛苦苦建立的中德法治对话,毁于一旦。

我们中国人目前还没有新闻法,但并不是不需要新闻法。需要法治者,当然一直在呼吁。喜欢人治者,当然拒绝呼吁。
新闻媒体,无论是报纸,还是电视电台,都应该是民众舆论介入政府和国家事务管理和行使监督权利的工具,又是支持和帮助政府科学有效、稳定地统治国家的一种有力武器。

我们中国人的前辈都曾积极呼吁,比如前人民日报总编辑胡绩伟,1988年、1989年万里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时,曾提出该届人大常委会要制定新闻法,但到了1989年6月被玩蛋。

老中元老陈云曾说:“我们不能制定《新闻法》,如果制定了《新闻法》,就把我们自己的手脚捆住了。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的《新闻法》的空子,办了我们的《新华日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如果我们搞了《新闻法》,那岂不是……”。

在西方法治国家,民众把新闻媒体称作除立法、政府(行政、执法)、司法三权分离外的第四种权力——保障宪法赋予公民之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这三大自由权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赋人权,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新闻自由就好比压力锅的阀,当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它会自动开启,释放一部分压力以保证压力锅的安全;如果阀打不开,压力达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压锅也会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我们中国人并非什么时候都害怕新闻法。早在1949年之前,在我们“伟大正确”接班之前,在袁世凯政府时期,政府就制定了新闻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国三年),由袁世凯制定的中国第一部《出版法》,共23条,当年12月5日公布施行后,废止1914年4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报纸条例》——法律的效力高于条例;1930年12月16日(民国十九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条,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又有多项修正案公布并施行。

到了1987年,“伟大正确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步伐”,此后新闻立法的呼声几乎从未停止过, 但是,却一年比一年热度降低。
老报人张恨水说,我们没有新闻,开头就是“几月以来”,这不是新闻,是历史。我们中国人办报,丧失了媒体的客观、公正、民意、独立的立场。

胡紫薇不明朗,我们中国人没有新闻法的一天,我要上课,你可以逃课,我不当逃兵。

下一课,新闻自由:调查胡紫薇(4)

写于2008年2月7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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